《社会成本问题》以及科斯定理的价值剖析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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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ginate 

the 

phrase, 

“Coase 

Theorem,” 

nor 

its 

precise

  formulation, 

both 

of 

which 

we 

owe 

to 

Stigler. 

(P157)

  这段话可以译成这样的中文:

“我没有创造过‘科斯定理’这个概念,更没有给‘科斯定理’下过精确的定义,这两者都要归功于斯蒂格勒”先生。

  当别人为“科斯定理”的含义争论得不可开交的时候,科斯也不对究竟谁是谁非的问题表个态。

  这是为什么呢?

是谦虚吗?

不像。

牛顿也谦虚过,说他的三个定律不过是海滩上的几个贝壳而已,但从没有说“我没有发现牛顿定律”之类的话。

  是谨慎吗?

也不像。

如果是谨慎,他完全可以直接说“科斯定理还不成熟,还有待于完善”,而没有必要保持沉默。

做大学问的人都很谨慎,但从未见过对自己的观点不予以澄清而任凭别人争论、误解的学术大师。

爱因斯坦也很谨慎,但为了自己的相对论不被误解而到处讲学。

马克思也很谨慎,但是,当他一旦发现别人误解了自己的理论时便立即写信或者写论文予以澄清,《哥达纲领批判》和1852年《致约。

巍德迈》就是最好的说明。

  是年事已高因而神志不清吗?

听一听他对记者的谈话,再读一读他为自己的论文集-《、市场与法律》的中译本写的序言,我们有充分的理由相信,科斯的神志非常清楚。

  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让科斯本人对“科斯定理”三缄其口了呢?

笔者以为,或许他已经明白,《社会成本问题》的价值并不像人们想象的那么高,皮古理论的价值也不像《社会成本问题》所评价的那么低,“科斯定理”实在难以成立。

而要公开否认自己的学术价值,并让自己做出名符其实的学术成就已经力不从心。

于是干脆保持沉默,随你们说去吧,反正我科斯没有自我吹嘘,将来牛皮吹炸了也不是我科斯的责任。

这是科斯的明智之处,比起那些东拼西抄而侥幸获得一个什么什么奖,马上就飘飘然的学者来,科斯岂止是明智,简直是太伟大了。

所以,不管科斯理论的价值如何,科斯的人品都是值得敬重的。

  二、《社会成本问题》内容梗概

  《社会成本问题》是一篇不易阅读又必须认真读一读的论文。

为了让读者用最少的精力和最快的速度最准确地把握该文的内容,这里以一个《故事新编》的形式将该文的内容归纳如下:

  妲己摘了比干的心,要带回宫里当美容食品烧汤吃,比干赶忙告到法院,要求妲己返还心脏并赔偿损失。

法官请来了英国的皮古( 

Pigou,有人译为庇古)和美国的科斯这两位著名经济学家作为陪审员一起讨论如何判决的问题。

  法官说:

“妲己摘了比干的心,这个问题究竟应该如何处理,法律没有明文规定,这必须由我们根据公理和传统以及判例进行判决。

现在,请你们二位充分发表意见。

  皮古说:

“这个问题很好办,让妲己归还心脏并赔偿损失,如果她不愿赔偿就强行征税,并把她赶出王宫,叫她回老家。

  科斯说:

“且慢!

这样解决并不合适,这是一个有待分析的问题。

  (这就是《社会成本问题》第一节《有待分析的问题》的内容。

  法官接着问:

“据你之见,应该如何处理这个问题呢?

  科斯答曰:

“妲己摘了比干的心固然是对比干的侵害,但是,如果不让妲己吃比干的心,也会使妲己遭受损害,使妲己营养不良。

所以,问题具有相互性,处理这个问题要全面权衡利害关系。

  (这就是《社会成本问题》第二节《问题的相互性》的内容。

  法官又问:

“到底怎样权衡利害呢?

到底要不要判决妲己返还心脏并赔偿损失呢?

“要想权衡好利害关系,必须先考虑交易成本,即比干和妲己谈判的成本。

如果交易成本为零,我们随便怎么判决都没有关系,都可以使产值、利润最大化,损害最小化,资源配置最优化。

  法官大喜,曰:

“愿闻其详。

  科斯侃侃道来:

“如果交易成本为零,我们判决妲己‘负有损害赔偿责任’和判决妲己‘不负损害赔偿责任’,经济结果都一样。

  “如果判决妲己败诉,妲己就会主动找比干谈判,愿意付给比干一百万美元,请求比干到心脏市场另外购买一个心脏而不要讨回原来的心脏。

这时,买一个心脏只要花费五十万美元,所以,比干肯定会觉得很合算,肯定会同意妲己的要求。

而妲己吃了比干的心脏以后会变得更漂亮,舞蹈更优美,歌唱更动听,纣王会更加喜欢她并肯定会赏给她两百万美元的奖金。

花了一百万美元而赚回两百万美元,所以对妲己来说也很合算。

  “如果判决妲己胜诉又会怎么样呢?

”科斯继续发言:

“如果妲己胜诉,比干就会主动找妲己谈判,愿意付给妲己三百万美元,请求她将心脏还给自己。

这时,妲己想到:

‘我吃了他的心脏至多赚二百万美元,而不吃他的心脏却可以赚三百万美元,嗯,还是把心脏还给他合算’。

所以妲己肯定会将心脏还给比干。

比干虽然花了三百万美元,但属于破财消灾,只要保住了有七个孔的心脏,就能继续为纣王效劳,就能继续干大事,一年赚回五百万美元不成问题。

所以对于比干来说,花三百万美元也很合算。

  科斯总结说:

“两种不同的判决却能导致同一个结果:

双方都盈利,双方都满意,产值、利润最大化,资源配置(心脏的使用)最优化。

  (这就是《社会成本问题》第三节《对损害负有责任的定价制度》和第四节《对损害不负责任的定价制度》的内容。

  为了使法官相信自己的结论,科斯又举例说:

“蛇要吞吃青蛙是对青蛙的损害,但是,如果不让蛇吞吃青蛙也会对蛇的利益造成损害。

在蛇与青蛙的官司中,蛇如果胜诉,青蛙就会主动找蛇谈判,表示:

‘现在,你有吞吃我的权利。

但是,只要你蛇大人放弃吞吃我的权利,只要你蛇大人不要我青蛙的性命,我情愿赠送两只好大好大的大老鼠给你充饥’。

蛇考虑到两只大老鼠的营养量远远大于一只青蛙的营养量,肯定愿意答应青蛙的要求并就此与青蛙达成协议。

  “在青蛙与蛇的官司中,蛇如果败诉的话,蛇就会主动找青蛙谈判,表示:

‘青蛙兄弟,现在你已经有了不被我吞吃的权利。

但是,只要你愿意放弃这个权利,只要你愿意让我一口吞到肚里去,我愿意将我的蛇洞让出来,做你们青蛙的繁殖基地’。

青蛙考虑到‘牺牲我一个,繁荣千万代’的豪迈与光荣,肯定愿意答应蛇的要求并和蛇签订协议。

  “所以,不管法院怎么判决,他们都会通过谈判实现产值、利润最大化,资源配置最优化。

  (这就是《社会成本问题》第五节《问题的重新说明》的内容。

  法官冷静地说:

“既然如此,就按皮古的意见判决不行吗?

既能维护公道,又能使产值、利润最大化,政治、经济双丰收,有什么不好呢?

  科斯坚定地说:

“不行、不行,刚才说的‘两种判决,结果一样’的道理,离不开这样一个前提,那就是交易成本为零。

实际上交易成本不可能为零,有时会很高很高,高得使妲己和比干无法谈判,甚至使交易彻底泡汤。

  (这就是《社会成本问题》第六节《对市场交易成本的考察》的内容。

  法官皱起了眉头:

“这样说来,究竟应该怎样判决此案才好呢?

“你要是判妲己败诉,以后就没有人敢摘别人的心脏了,此后市场上也就买不到心脏了,我们大家也就都没有人心可吃了。

更重要的是,国王、大臣和百姓就再也看不到优美舞蹈、听不到动人的歌声了。

假如你判比干败诉,那么人们就会人人自危,惶惶不可终日,大家都躲藏起来,甚至逃亡到别的国家去。

我们不仅没有人心可吃,没有歌舞可以欣赏,而且连人都看不到了。

“这样看来,还是判妲己败诉比较地好一些,对吧?

“那也不行,万一纣王发起脾气来,我们大家都没有好果子吃!

  (这就是《社会成本问题》第七节《权利的法律界定及有关经济问题》的内容。

  这时,皮古再次提出建议:

“那就让妲己交点税,别的就算了。

  科斯摇摇头,继续说:

“你这种单方面的征税方法是不对的。

要纳税也得让比干一起纳税,建立一种双重征税的制度。

因为,妲己摘心给比干造成了损害,比干不让妲己摘心也给妲己造成了损害。

“那么,税率应该怎样确定呢?

“我无法如何得到这样的税收制度所需要的数据。

就我的目的而言,表明皮古的征税方法不一定带来最佳状况就足够了。

  (这就是《社会成本问题》第八节《皮古在〈福利经济学〉中的研究》和第九节《皮古的传统》的内容。

  在讨论结束时,科斯再次强调说:

“研究妲己与比干一类的经济争端问题的方法要改变,要考虑总的效果-社会成本和社会利润。

  (这就是《社会成本问题》第十节,也是最后一节,《方法的改变》的内容。

  * 

*

  “故事”讲完了,读者千万不要以为笔者是开玩笑。

笔者敢拿人格担保,“故事”中的争议和科斯《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提到的所有争议,在性质上和过程上是完全一样的。

  三、“科斯定理”与常识

  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第四节中说:

“如果定价制度的运行毫无成本,最终的结果(产值最大化)是不受法律状况影响的。

”“不论养牛者是否对他的牛引起的谷物损失负责,情况都一样。

”(P83)

  科斯所说的“定价制度的运行成本”就是讨价还价等整个谈判和履约过程的交易成本,科斯所说的“法律状况”就是法院的判决。

  科斯的假定被产权学家们归纳为“科斯第一定理”:

“只要交易成本为零,无论立法者或法院对权利如何界定,都可以通过市场交易达到资源的最佳配置。

”(P10)

  科斯的这个第一定理是不能成立的。

因为交易的进行除了要有足够的交易成本以外,还需要有合格的有能力的交易主体,还需要有可以用来交易的客体。

如果种麦的人另有草地一块,在他的麦地受到养牛人的侵害并且打官司败诉的话,他当然可以和养牛的人协商,承诺只要你将麦地还给我,我情愿将草地送给你养牛。

如果种麦的人仅有那一亩三分地,当他那块地受到养牛者的侵犯并且败诉的话,他还拿什么和养牛的人作交易呢?

不管有无交易成本,他都不能和养牛者交易,因为他已经没有交易客体可以用作交易。

当一个人的心脏被他人摘除时,这个人就要死亡,当一个的心脏被他人摘除时,这个就要瘫痪,在这种情况下,不管侵害者是否承担责任,也不管交易成本如何为零,被侵害者也不能再和侵害者进行交易,因为他已经死亡,失去了主体资格。

  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第六节《对市场交易成本的考察》中又说:

“一旦考虑到进行市场交易的成本,……合法权利的初始界定,会对经济制度运行的效率产生影响。

”(P92)科斯的这段话,被产权学家们称为“科斯第二定理”。

(P12)

  “第一定理”实际上是“科斯假定”,“第二定理”才是真正用于指导经济法制的“科斯定理”。

那么,这个“科斯第二定理”的价值究竟如何呢?

  笔者以为,法律对权利的界定,无论是立法界定还是司法界定,当然会对经济效益产生重大影响。

否则,法制,尤其是经济立法和经济司法也就没有存在的社会必要性了。

这是一个常识,是一个不言而喻的、从来没有人反对过的常识。

所以,科斯不惜用十几万字符的篇幅,不厌其烦地论证这样一个人人皆知、人人赞成的常识,完全是无的放矢,无病呻吟,故弄玄虚。

  “发现”或指出经济法制对于经济运行有重要影响这个常识并不难,也不需要有多高的学问。

困难的是,我们究竟应该如何界定权利,这里面才大有学问。

可惜的是,科斯并没有提出如何界定权利的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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