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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镇学前教育机构审批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_精品文档_精品文档Word下载.doc

审批注册是学前教育机构取得合法地位,纳入当地学前教育管理的必要途径,未经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

中心校要高度重视幼儿园的审批注册工作,召开协调会、动员会,认真组织学前教育机构学习有关文件政策,确保各个环节的质量。

要利用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或宣传车、宣传栏等宣传手段广泛宣传学前教育机构审批注册的意义,营造全社会都来关注学前教育机构审批注册工作的氛围。

二、严格对照标准进行审批注册

1、登记注册程序:

由中心校成立学前教育登记注册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完成本乡镇初查工作后,将情况上报县教育局,请县教育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查。

2、登记注册结论分为:

准予登记注册,暂缓登记注册(暂缓期限为一年),不予登记注册三类。

3、已经审批注册的学前教育机构,要进行重新登记。

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颁发《办园许可证》。

个别项目不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暂缓登记并限期整改,待达到条件后,再核发《办园许可证》,整改期间可以继续招生;

限期内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注册并停止招生。

严重不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不予登记注册并停止招生。

4、已经审批注册且换发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办学许可证》(以下简称《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要进行重新登记。

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颁发《办园许可证》;

不符合的要暂缓登记,收回其《办学许可证》并限期整改,待合格后核发《办园许可证》和《办学许可证》。

限期内仍不达到规定要求的,不予登记注册。

已经审批注册但没有换发新的《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要重新进行审批。

符合《管理办法》规定并取得《办园许可证》后,再办理《办学许可证》;

不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不予登记注册并停止招生。

5、对没有经过审批注册的学前教育机构,要按照《管理办法》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属民办教育性质的,先取得《办园许可证》,再领取《办学许可证》后,方可招生。

没有取得《办园许可证》的,一律不准招生。

三、加强领导,明确标准,确保审批注册工作顺利完成

学前教育机构审批注册是一项常规性工作,在镇政府的领导下,镇中心校要切实担负起责任,建立有关部门共同参与、齐抓共管的长效机制,成立专门的学前教育机构审批注册领导小组,按照有关文件政策,严格学前教育机构审批注册工作的标准条件、工作程序和办法,切实把好学前教育机构准入关,不断加强对学前教育机构的规范化管理,促进我乡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快速、协调发展。

附:

马站镇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主题词:

学前教育、注册管理、通知

马站镇党政办公室     二0一0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印发

(共印80份)

为了加强对学前教育机构的管理,提高保育和教育质量,促进我镇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在我镇实行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制度。

登记注册办法如下:

  一、凡在我镇范围内举办的招收0—6岁婴幼儿的各类学前教育机构,均应进行登记注册。

  二、登记注册机关为镇中心校。

  三、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方可准予注册:

  1.单位举办的,举办单位必须具有法人资格;

个人举办者必须是享有政治权利、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中外合作办园,华侨或港、澳、台同胞与内地合作办园(班),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具备学前教育机构设置的基本条件。

  四、举办者登记注册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报告;

  2.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材料(正本);

  3.拟任园或主要行政负责人及拟聘教师、工作人员的资格证明、健康证明、福利待遇材料、聘任合同等;

  4.拟办园、所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证明材料(正本);

  5.拟办园、所的场地证明;

  6.卫生行政部门提供的卫生保健合格证明、公安消防部门提供的消防安全证明、建筑部门提供的房屋安全合格意见书;

  7.符合法规的拟办园、所的章程和发展规划;

  8.审批部门按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五、登记注册程序如下:

  1.由举办单位或个人向县登记注册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2.填写《山东省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表》;

  3.县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申请的20日内对申请者的办学资质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注册,发给《山东省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证书》,并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六、在本办法施行之前举办的学前教育机构,应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对不符合条件的,应暂缓登记,限期整改,待符合条件后再予以登记注册,暂缓登记期间应停止招生;

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登记注册机关责令其停办。

  七、在本办法施行之后新开办的学前教育机构,必须按本办法登记注册后方可开办,未经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学前教育机构。

凡不符合规定条件、未经登记注册擅自举办的,由负责登记注册的机关视情节轻重给予停止招生、停止举办等行政处罚。

  八、已登记注册的学前教育机构因故更名、停办、合并、迁址、变更单位或举办者、改变性质等,均应向登记注册机关办理注销或确认手续,并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省级示范性实验幼儿园因故变更登记事项必须报省教育厅备案。

  九、登记注册实行年审制。

每年10—12月,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持《山东省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证书》到发证机关办理年审手续。

对年审不合格者,限期整改;

连续两年年审不合格的,发证机关收回《山东省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证书》,并发布公告。

登记注册机关每三年换发《山东省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证书》。

  十、《山东省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表》、《山东省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证书》由省教育厅统一制发样表。

十一、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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