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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外排水设计规范Word文件下载.docx

工程性措施:

建设雨水渗透设施、调蓄设施、利用设施和雨水行泄通道、对市政排水管网和泵站进行改造、对城市内河进行整治等。

非程性措施:

建立内涝防治设施的运行监控体系、预警应急机制以及相应法律法规等。

进行排水系统设计时,从较大范围综合考虑的若干因素

1、国内经验,污水和污泥可作为有用资源,应考虑综合利用,综合利用污水污泥要在对其安全性、技术可靠性、经济合理性等情况的论证和评价之后进行。

2、与邻近区域内的污水污泥的处理和处置系统相协调包括较大范围内综合考虑会不会影响临近区域;

几个区域同时建设时应考虑合并处理和处置的可能性,这种建设方法经济效益好,但施工时间较长。

3、如设计排水区域内尚需考虑给水和防洪问题时,污水排水工程与给水工程协调,雨水排水工程应与防洪工程协调,以节省总造价。

4、国内经验,工业废水只要符合条件(对城镇排水管渠不阻塞,不损坏,不产生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气体,不传播致病毒和病原体,不危害操作养护人员,不妨碍污水生物处理,不影响处理后出水的再生利用和安全排放,不影响污泥的处理和处置。

必须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污水排放城市地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等有关标准的规定)以到城镇排水系统一起处理较为经济合理。

5、在扩建和改建排水工程时,对原有排水工程设施利用与否应通过调查再做出决定。

 

3设计流量和设计水质

3.1生活污水量和工业废水量

3.1.1城镇旱流污水设计流量,应按下式计算

Qdr=Qd+Qm(Qd、Qm均以平均日流量计)

式中:

Qdr——截流井以前的旱流污水量(L/S);

Qd——设计综合生活污水量(L/S);

Qm——设计工业废水量(L/S);

注:

当地下水位较高的地区,当地下水位高于排水管渠时排水系统设计应考虑入渗地下水量,其量宜根据测定资料确定,一般按单位管长和管径的入渗地下水量计,也可按平均日综合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总量的10%~15%去计算,还可按每天每单位服务面积入渗的地下水量计。

此时计算方式就为以下:

Qdr=Qd+Qm+Qu

Qu——入渗地下水量(L/S);

3.1.2居民生活污水定额和综合生活污水定额的确定原则

居民生活污水定额和综合生活污水定额应根据当地采用的用水定额,结合建筑内部给排水设施水平确定:

建筑内部给排水设施水平较高的地区,可按用水定额的90%计;

一般水平的地区可按用水定额的80%计

3.1.2A排水系统设计规模的确定

排水系统作为重要的市政基础设施,应按照一次规划、分期实施和先地下、后地上的建设规律进行。

地下管道应按远期规模设计,污水处理系统应根据排水系统的发展规划和普及程度合理确定近远期规模

3.1.3综合生活污水量总变化系数的规定

综合生活污水量总变化系数可根据当地实际综合生活污水量变化资料确定。

无测定资料时,可按下表的规定取值。

新建分流制排水系统的地区,宜提高综合生活污水量总变化系数;

既有地区可结合城区和排水系统改建工程,提高综合生活污水量总变化系数。

综合生活污水量总变化系数

平均日流量(L/S)

5

15

40

70

100

200

500

≥1000

总变化系数

2.3

2.0

1.8

1.7

1.6

1.5

1.4

1.3

当污水平均日流量为中间数值时,总变化系数可用内插法求得

3.1.4工业区内生活污水量、沐浴污水量的确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的有关规定。

3.1.5工业区内工业废水量和变化系数的确定,应根据工艺特点,并与国家现行的工业用水量有关规定协调。

3.2雨水量

3.2.1采用推理公式法计算雨水设计流量,应按下式计算。

当汇水面积超过2km2时,宜考虑降雨在时空分布的不均匀性和官网汇流过程,采用数字模型法计算雨水设计流量

Qs=qψF

Qs——雨水设计流量(L/S);

q——设计暴雨强度[L/(S·

hm2)];

ψ——径流系数;

F——汇水面积(hm2);

当有允许排入雨水管道的生产废水排入雨水管道时,应将其水量计算在内

3.2.2应严格执行规划控制的综合径流系数,综合径流系数高于0.7的地区应采用渗透、调蓄等措施。

径流系数,可按下表的规定取值,汇水面积的综合径流系数应按地面种类加权平均计算,可按第二张表规定取值,并应核实地面种类的组成和比例。

径流系数

地面种类

ψ

各种屋面、混凝土或沥青路面

0.85~0.95

大块石铺砌地面或沥青表面各种的碎石路面

0.55~0.65

级配碎石路面

0.40~0.50

干砌砖石或碎石路面

0.35~0.40

非铺砌土路面

0.25~0.35

公园或绿地

0.10~0.20

综合径流系数

区域情况

城镇建筑密集区

0.60~0.70

城镇建筑较密集区

0.45~0.60

城镇建筑稀疏区

0.20~0.45

3.2.2A当地区整体改建时,对于相同的设计重现期,改建后得径流量不得超过原有径流量。

3.2.3设计暴雨强度按下式计算:

q=

t——降雨历时(min);

P——设计重现期(年);

A1,C,b,n——参数,根据统计方法进行计算确定;

具有20年以上自动雨量记录的地区,排水系统设计暴雨强度公式应采用年最大值法,并按室外设计排水规范上的附录A的规定编制。

3.2.4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应根据汇水地区性质、城镇类型、地形特点和气候特征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按下表规定取值,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经济条件较好,且人口密集、内涝易发的城镇,宜采用规定的上限。

2新建地区应按本规定执行,既有地区应结合地区改建、道路建设等更新排水系统,并按本规定执行。

3同一排水系统可采用不同的设计重现期。

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年)

城镇类型

城区类型

中心城区

非中心城区

中心城区的重要地区

中心城区地下通道和下沉式广场等

特大城市

3~5

2~3

5~10

30~50

大城市

2~5

20~30

中等城市和小城市

10~20

1表中所列设计重现期,均为年最大值;

2雨水管渠应按重力流、满管流计算;

3特大城市指市区人口在500万以上的城市;

大城市指市区人口在100万~500万的城市;

中等城市和小城市指市区人口在100万以下的城市。

3.2.4A应采取必要措施(设置泄洪通道、城镇设置圩垸等)防止洪水对城镇排水系统的影响

3.2.4B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应根据城镇类型、积水影响程度和内河水位变化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按下表规定取值,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2目前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可分期达到标准。

3当地面积水不满足下表要求时,应采取渗透、调蓄、设置雨洪行泄通道和内河整治等综合控制措施

4超过内涝设计重现期的暴雨,应采用综合控制措施。

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

重现期(年)

地面集水设计标准

50~100

1居民住宅和工商业建筑物的底层不进水;

2道路中一条车道的积水深度不超过15cm.

2特大城市指市区人口在500万以上的城市;

3.2.5雨水管渠的降雨历时按下式计算:

t=t1+t2

式中:

t1——地面集水时间(min),应根据汇水距离、地形坡度和地面种类计算确定,一般采用5min~15min;

t2——管渠内雨水流行时间(min)。

3.2.5A应采取雨水渗透、调蓄等措施,从源头降低雨水径流产生量,延缓出流时间。

3.2.6当雨水径流量增大,排水管渠的输送能力不能满足要求时,可设雨水调蓄池。

3.3合流水量

3.3.1合流管渠的设计流量按下式计算:

Q=Qd+Qm+Qs=Qdr+Qs

Q——设计流量(L/S);

Qd——设计综合生活污水(L/S);

Qdr——截流井以前的旱流污水量(L/S)。

3.3.2截流井以后管渠的设计流量按下式计算:

Q,=(no+1)Qdr+Q,s+Q,dr

Q,——截流井以后管渠的设计流量(L/S);

no——截流倍数;

Q,s——截流井以后汇水面积的雨水设计流量(L/S);

Q,dr——截流井以后的旱流污水量(L/S);

3.3.3截流倍数no应根据旱流污水的水质、水量、排放水体的环境容量、水文、气候、经济和排水区域大小等因素经计算确定,宜采用2~5。

同一排水系统中可采用不同截流倍数。

3.3.4合流管道的雨水设计重现期可适当高于同一情况下的雨水管道重现期。

4排水管渠和附属构筑物

4.1一般规定

4.1.1规定排水管渠的布置与设计原则:

排水管渠(包括输送污水和雨水的管道、明渠、盖板渠、暗渠)的系统设计,应根据城镇总体规划和建设情况统一布置,分期建设。

排水管渠断面尺寸应按远期规划的最高日最高时设计流量设计,按现状水量复核,并考虑城镇远景发展的需要。

4.1.2规定管渠具体设计时在平面设置和高程确定上应考虑的原则:

管渠平面位置和高程,应根据地形、土质、地下水位、道路情况、原有的和规划的地下设施、施工条件以及养护管理方便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排水干管应布置在排水区域内地势较低或便于雨污水汇集的地带。

排水管宜沿城镇道路铺设,并与道路中心线平行,宜设在快车道以外。

截流干管宜沿受纳水体岸边布置。

管渠高程设计除考虑地形坡度外,还应考虑与其他地下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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