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1-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办法(中油安〔2015〕175号)Word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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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其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相关规定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四条按照事件性质、危害程度、可控程度和社会影响程度,突发生产安全事件分为四级:

I级突发生产安全事件(集团公司级)、II级突发生产安全事件(企业级)、III级突发生产安全事件(企业下属单位级)、IV级突发生产安全事件(企业基层站队级)。

第五条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坚持应急准备为主、应急准备与应急救援相结合的原则,落实所属企业安全生产应急主体责任和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第一责任人责任。

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相关方协调联动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按照总部协调、专业归口、企业负责的工作模式,建立统一指挥、分工负责、部门联动、协调有序、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安全生产应急工作机制。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七条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应急组织体系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应急领导小组、总部有关业务部门、专业分公司应急领导机构、集团公司应急救援响应中心、现场工作组、专家组、信息组,以及所属企业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组成。

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由集团公司HSE(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担任,HSE(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履行本部门、专业分公司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职责,负责组织或参与制修订并实施有关应急管理制度和相关应急预案。

第八条所属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组织体系由各级安全生产应急领导小组、有关业务部门、现场应急指挥部、专家组,以及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和有关单位组成。

各级安全生产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由本级HSE(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担任,HSE(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履行本部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职责,负责组织或参与制修订并实施有关应急管理制度和相关应急预案。

第九条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根据需要建立跨企业、跨区域的应急救援响应联动机制,相关业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其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联动机制建设给予必要的指导。

第十条集团公司地区协调组应当发挥应急协调作用,建立健全地区企业应急联动机制。

协调组组长单位按照权限或接受集团公司指令,负责区域应急联动时的统一对外联络、协调,开展应急响应救援工作。

第三章应急准备

第十一条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当针对重大危险源、重要生产装置、重点工程建设项目,要害部位、关键生产环节、危险生产与作业场所,公共聚集场所及重大活动,开展危害辨识和风险评估,制定突发生产安全事件预防和控制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当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生产安全事件,编制生产安全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现场处置预案(方案)和处置卡,并建立应急预案的制修订、培训、演练和审核备案等管理制度。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可以不再单独编制生产安全综合应急预案。

所属企业根据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实际,指导承包商制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并纳入企业应急预案体系管理。

第十三条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购置和储备与应急处置救援需求相适应的应急物资装备。

集团公司根据区域联动布局和应急需要,委托集团公司应急救援响应中心或所属企业,分区域设置或建立应急物资装备储备库(点)。

鼓励各所属企业之间、所属企业与政府及社会组织签订协议,建立应急物资装备联合储备及使用机制,保障应急救援物资、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第十四条集团公司统一规划建设井控、管道、消防、水体溢油回收以及海洋工程等集团公司级应急救援响应中心(队伍),专业分公司负责规划建设本业务范围内的应急救援队伍,所属企业按照集团公司、专业分公司的规划,组织建设本企业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

不具备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条件的企业,应当与周边应急救援力量签订协议,为本企业应急救援提供保障。

第十五条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当按照突发生产安全事件应急需求建立应急专家队伍(库),有计划地开展应急专家业务培训与技术交流。

第十六条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当加强生产安全应急管理信息化工作,依托应急平台和HSE信息系统,持续完善生产安全应急模块功能,及时录入和维护应急预案、救援队伍、物资装备等基础信息,为突发生产安全事件应急提供及时、准确、有效的信息支持。

第十七条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当鼓励和支持应急管理方法、应急技术、应急装备的研究与推广应用。

第十八条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当根据突发生产安全事件应急需求建设应急通信系统,并加强日常运行管理与维护,确保应急状态下通信联络畅通。

第十九条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当保障应急资金列支渠道畅通,确保应急物资装备和应急救援响应资金及时到位,足额保障。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当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条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当有计划、分层次地开展全员应急培训,通过多种形式培训和针对性训练,提高全员的安全生产应急意识和应急能力。

领导干部、应急指挥人员应当重点加强应急意识、管理知识及应急指挥决策能力培训;

应急救援专业人员应当加强执行应急预案和应急救援技能培训;

岗位员工应当加强安全操作、应急反应、自救互救,以及第一时间初期处置与紧急避险能力培训。

新上岗、转岗人员必须经过岗前应急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二十一条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当定期或有计划组织生产安全应急演练,并对演练工作进行总结评估。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生产安全应急演练一年不得少于一次,新制定或修订的生产安全应急预案应当及时组织演练。

第二十二条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当针对不同内部条件和外部环境,分层级、分类别开展桌面推演、实战演练及综合演练等多种形式的生产安全应急演练活动。

基层站队应当结合实际工况,进行现场处置预案(方案)和处置卡实战演练活动;

管理层可以采取情景构建或模拟方式,组织桌面推演活动;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通过基层站队实战演练与管理层桌面推演相结合的方式,举办生产安全应急综合演练活动。

第四章应急监测与预警

第二十三条所属企业应当对可能危及周边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或产生次生环境损害的生产环节、关键设备设施、重大危险源等建立监视监测系统,对可能导致突发生产安全事件的异常状况进行重点监测,并保存监测记录。

第二十四条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当定期开展隐患排查,对于发现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及高后果风险因素,应当及时组织开展隐患治理工作,加强事故防范措施,完善应急预案,做好应急监测预警。

第二十五条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当对可预警的井喷失控着火、炼化装置着火爆炸、储油罐区泄漏着火、长输管道火灾爆炸、天然气储存设施和下游业务泄漏着火爆炸等突发生产安全事件,有毒有害介质泄漏等引发的次生灾害,以及政府发布预警的灾害信息等,及时发布相应级别警报,并做好沟通、上报及跟踪等后续工作。

当发生III级突发生产安全事件时,所属企业应当立即进入预警状态;

发生II级突发生产安全事件时,立即按照程序上报集团公司办公厅、有关部门和专业分公司,集团公司总部立即进入预警状态。

紧急情况可以越级上报。

第二十六条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当认真落实应急值班制度,接报信息后应当按照规定时限报送有关领导签批,落实领导批示,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开展应急准备,并做好事态跟踪工作和后续工作。

第二十七条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当建立新闻舆论监测机制,发生突发生产安全事件时,所属企业应当立即监测社会舆情和新闻媒体动态,及时上报有关情况,积极与当地政府沟通。

第五章应急处置与救援

第二十八条所属企业应当明确并落实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突发紧急状况下的直接处置权和指挥权。

在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当立即下达停止作业指令、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或组织撤离作业场所。

第二十九条事发企业应当根据事故应急救援需要划定警戒区域,配合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及时疏散和安置事故可能影响的周边居民和群众,劝离与救援无关的人员,对现场周边及有关区域实行交通疏导。

必要时,应当对事故现场实行隔离保护,重要部位、危险区域应当实行专人值守。

事发企业应当在不影响应急处置的前提下,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事故现场,及时收集现场照片、监控录像、工艺设备运行参数、作业指令、班报表,以及应急处置过程等资料。

任何人不得涂改、毁损或隐瞒事故有关资料。

第三十条发生III级并有可能引发II级突发生产安全事件时,事发企业应急领导小组应当立即召开首次会议,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

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应当立即赶赴现场,组织开展应急抢险、救援等工作。

第三十一条现场应急指挥部是突发生产安全事件现场应急处置最高决策指挥机构,实行总指挥负责制。

第三十二条现场应急指挥部应当充分发挥专家组、企业现场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救援队伍指挥员的作用,实行科学决策。

要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杜绝盲目施救,防止事态扩大。

第三十三条现场应急指挥部应当依法依规及时、如实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

现场应急指挥部会议、重大决策事项等应当指定专人记录,指挥命令、会议纪要和图纸资料等应当妥善保存。

第三十四条当地方人民政府或上级组织开展现场应急救援时,现场应急指挥部应当接受地方人民政府或上级组织的统一指挥,并持续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第三十五条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具有为其他企业及社会公众提供应急救援的义务。

有关单位、各类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接到地方人民政府应急救援指令或有关企业请求后,应当及时响应参加事故救援,并按照业务权限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第三十六条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经现场应急指挥部确认引发事故的风险已经排除,按照程序终止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

事发企业应当对恢复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制定和实施有效防控措施,对现场危险因素进行持续监测,防止发生次生事故。

第六章应急评估

第三十七条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当按照合规、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对应急准备、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进行评估。

应急评估结论及建议应当作为修订应急预案和加强应急管理的依据。

第三十八条应急准备评估可以自行组织或委托具有资质能力的第三方技术机构实施,上级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对下属单位应急准备评估进行监督检查。

应急准备评估内容主要包括:

应急制度与预案体系、物资装备储备、费用保障、队伍与能力建设、应急演练、应急培训、监测预警及信息系统建设等。

第三十九条事发企业应当及时对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过程进行总结,并将总结报告报事故调查组和上级主管部门。

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总结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事故基本情况;

(二)事故信息接收与报送情况;

(三)应急处置组织与领导;

(四)应急预案执行情况;

(五)应急救援队伍工作情况;

(六)主要技术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七)救援成效、经验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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