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长和驾驶员如何学习SOLAS公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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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长和驾驶员如何学习SOLAS公约

船长和驾驶员如何学习SOLAS公约

 目前,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有关海上安全的公约日益完备,随之而来的PSC检查也越来越严格,要求船长和驾驶员对SOLAS公约内容的熟悉程度越来越高。

PSC检查的主要依据是:

SOLAS公约、MARPOL公约、STCW公约、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1969年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及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还将增加国际劳工组织147号公约(ILO)。

船长和驾驶员对SOLAS公约的学习、掌握尤为重要。

但是,在船舶现场检查中我们发现,部分船长、驾驶员对公约的学习还不够重视,不清楚或不甚清楚如何保管SOLAS公约,怎样学习、理解公约有关条款。

这里,我撰文与在散货船工作的船长和驾驶员共同探讨,以此共勉。

一、如何保管、学习SOLAS公约。

众所周知,航海史上曾经发生“泰坦尼克”号惨案,因而产生了“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即SOLAS公约。

该公约是涉及海上安全的各种国际公约中最为重要的一本公约。

SOLAS公约共产生了五个版本,即:

1914年SOLAS公约、1929年SOLAS公约、1948年SOLAS公约、1960年SOLAS公约、1974年SOLAS公约。

目前,船舶所配备的基本都是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及陆续配备的1997、2001、2004综合文本。

首先要强调的是,各种文本的SOLAS公约无作废之说。

SOLAS公约1997综合文本第Ⅱ-2章A第一条“适用范围”中规定: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本章的A、C和D部分适用于1986年7月1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船舶。

本章的B部分适用于1994年10月1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船舶。

在SOLAS公约2004综合文本第Ⅱ-2章A第1条“适用范围”中规定: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本章适用于2002年7月1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船舶。

所以,二副保管SOLAS公约,在收到新文本的SOLAS公约后,一定注意不要将旧文本作废,要根据所在船舶的建造年份,保留旧文本的SOLAS公约,以备检查、学习之用。

其次要说明的是,如何学习、运用SOLAS公约。

以SOLAS公约2004综合文本为例:

该公约共12章,其中第Ⅰ章总则;第Ⅱ-1章构造-分舱与稳性、机电设备;第Ⅱ-2章构造-防火、探火和灭火;第Ⅲ章救生设备与装置;第Ⅳ章无线电通信设备;第Ⅴ章航行安全;第Ⅵ章货物装运;第Ⅶ章危险货物的载运;第Ⅷ章核能船舶;第Ⅸ章船舶安全营运管理;第Ⅹ章高速船安全措施;第Ⅺ-1章加强海上安全的特别措施;第Ⅺ-2章加强海上保安的特别措施;第Ⅻ章散货船安全附加措施。

学习时要有重点,每章的第1条都有适用范围(第9、10、11-2、12章为第2条)。

除了验船师应掌握的公约内容外,驾驶员要根据本轮的建造时间,有针对性地学习运用,特别是要针对自己分管的工作,重点学习有关内容,才能取得良好效果,而船长要熟悉所有驾驶员应掌握的SOLAS公约重点内容。

二、三副必须学习和掌握的SOLAS公约重点内容。

三副要重点学习第Ⅲ章“救生设备和装置”及Ⅱ-2章“构造-防火、探火和灭火”中的规定。

第Ⅲ章第1条“适用范围”中规定:

本章适用于1998年7月1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船舶。

同时解释所有船舶系指在1998年7月1日或以前或以后建造的船舶。

如该章第6条通信1款本条2适用于所有客船和300总吨及以上的所有货船。

也就是说2款无线电救生设备中要求配备VHF及雷达应答器,只要是客轮及300总吨以上的货轮,不论何年建造都应按要求配备。

而3款遇险火焰信号中要求,应配备不少于12支符合规则3.1要求的火箭降落伞火焰信号中的“规则3.1”,则应查阅国际救生设备规则(LSACODE),该规则3.1对火箭降落伞火焰信号标准有详细的规定。

以此类推,在学到有关条款时要“对号入座”。

三副对该章的学习重点放在第6-10、13、14、17-20、31-37条,其主要内容为:

1、应变部署表应写明分派给不同船员的任务,包括:

.1船上水密门、防火门、阀、泄水孔、舷窗、天窗、装货舷门和其它类似开口的关闭;

.2救生艇筏和其它救生设备的配备;

.3救生艇筏的准备工作和降落;

.4其它救生设备的一般准备工作;

.5使用通讯设备;

.6指定处理火灾的消防队的人员配备;和

.7指定使用灭火设备及装置方面的专门任务。

应变部署表应规定指定的驾驶员负责确保维护救生和消防设备,使其处于完好状态,并立即可用。

应变部署表应指明关键人员受伤后的替换者,要考虑不同的紧急情况可能要求不同的行动。

(本人意见:

弃船时,船长由大副替代、艇长由副艇长替代。

消防时,船长由大副替代、大副由三副替换、轮机长由大管轮替代。

2、应在救生艇筏及其降落操纵器上或附近,设置告示或标志,其应:

.1有示意图说明此操纵器的用途及此项设备的操作程序,并注明有关须知或注意事项;

.2在应急照明情况下容易看清;和

.3使用符合本组织建议案的符号。

3、每艘要使用的救生艇筏,均应设置1名驾驶员或持证人员负责指挥。

但主管机关经适当考虑可以准许精通救生筏操纵和操作人员来代替具有上述资格的人员负责指挥救生筏。

救生艇还应指定1名副指挥。

救生艇筏负责人应有1份该救生艇筏船员名单,救生艇副指挥亦应有该救生艇船员名单。

4、如有必要,应设置将吊艇架降落的救生艇贴靠并系留在船舷的装置,以便人员能够安全登乘。

5、所有救助艇均应能在船舶于平静水面上前进航速达到5节时降落,如必要可用艇首缆。

救助艇在载足全部乘员及属具时的中等海况下的回收时间应不超过5分钟。

如救助艇兼作救生艇,应能在此时间内回收载有救生艇属具及认可的、额定乘员至少为6名的救助艇。

救助艇登乘和回收装置应允许安全而有效地搬运担架病人。

如果滑车较重会构成危险,为了安全应设有供恶劣天气下使用的回收环。

6、演习应尽可能按实际紧急情况进行。

.1每艘救生艇在弃船演习中,应每3个月至少进行一次降落下水,并由指定操作的船员进行水上演练。

.2除兼作救生艇的救助艇外,其它救助艇均应在合理和可行的范围内,每个月乘载指定的船员降落下水并在水上操作。

在任何情况下,应至少每三个月按此要求进行一次。

.3在每次弃船演习时,应测试用于集合与弃船的应急照明系统。

7、船员上船后,应尽快在不迟于2个星期内,对其进行有关使用包括救生艇筏属具在内的船上救生设备和使用船上灭火设备的船上培训。

但是,如果船员是定期安排轮派上船,则这种培训应在不迟于船员上船后2个星期内进行。

应讲授船舶灭火设备和救生设备的用法以及海上救生课程,授课间隔期与演习间隔期相同。

每次授课可以包括船舶救生设备和灭火设备的各个不同部分,但在任何2个月的授课期内应包括该船的全部救生和灭火设备。

8、举行集合的日期、弃船演习和消防演习的详细情况、其它救生设备演习以及船上培训均应记载于主管机关可能规定的航海日志内。

9、维护保养

.1救生设备的保养、试验和检查应按照本组织制定的指南进行,并应充分注意确保这类设备的可靠性。

.2应备有符合第36条要求的救生设备船上维护保养须知,并应照之进行维护保养。

10、每周检查,并把检查记录报告写进航海日志:

.1所有救生艇筏、救助艇和降落设备均应进行目视检查,以确保其随时可用。

检查应包括(但不限于)吊钩、吊钩与救生艇的连接以及适当和完全复位的承载释放装置的状况;

.2只要环境温度在发动机启动和运转所要求的最低温度以上,所有救生艇和救助艇的发动机均应进行运转试验,总时间不少于3分钟。

在特殊情况下,主管机关可以对1986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船舶放弃这种要求;

.3只要天气和海况允许,货船上除自由降落式救生艇以外的救生艇应在不载人的情况下从其存放位置作必要的移动,以证实降落设备可正常操作;(本人理解:

该款要求对重力式救生艇降落装置而言,只要抬起刹车,救生艇马上可移动即可)

.4应对通用报警系统进行测试。

11、月度检查

.1只要天气和海况允许,除自由降落式救生艇以外的所有救生艇应在不载人的情况下移离其存放位置;(本人建议:

弃船演习后再进行检查,然后记录。

.2应使用第36.1条所要求的检查表每月检查救生设备,包括救生艇属具,以确保其完整无缺并处于良好状态。

检查报告应记入航海日志。

12、救生服

.1应为船上每个人提供一件符合规则2.3要求的救生服。

但2006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货船应在不迟于2006年7月1日或以后的第一次安全设备检验时配备;

.2如果船舶有任何值班站或工作站远离通常存放救生服的地方,则任何时候均应另外为通常在这些处所值班或工作的人员按其人数配备救生服;

.3救生服应存放于容易拿到的地方,其位置应醒目易见。

13、救生艇的登乘

20,0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其救生艇应能在该船于平静水域前进速度达5节时降落,必要时可利用艇首缆。

14、培训

每一船员餐厅和娱乐室,或每一船员舱室内均应配备培训手册,该手册应对下列各项给予详细解释:

.1救生衣、救生服和抗暴露服的穿着法(按适用者);

.2在指定地点集合;

.3救生艇筏和救助艇的登乘、降落和离开;

.4在救生艇筏内降落的方法;

.5从降落设备上脱开;

.6降落区域内防护方法与防护设备的使用(如适用);

.7降落区域的照明;

.8所有救生属具的用法;

.9所有探测装备的用法;

.10用图解说明无线电救生设备的用法;

.11海锚的用法;

.12发动机及其附件的用法;

.13救生艇筏和救助艇的回收,包括存放和系固;

.14暴露的危险性和穿用保暖衣服的必要性;

.15为救生而使用救生艇筏设备的最佳方法;

.16拯救的方法,包括直升飞机救助装置(吊绳、吊篮、吊担架)、连裤救生圈、海岸救生工具和船舶抛绳设备的用法;

.17应变部署表与应变须知所列出的所有其它措施;和

.18救生设备应急修理须知。

15、船上维护保养须知

救生设备的船上维护保养须知应是易懂的,如有可能应加以图解说明,并按适用情况,每种设备应包括下列各项:

.1进行月度检查要求时所用的检查清单;(救生设备和救生艇属具)

.2维护保养与修理须知;

.3定期维护保养计划;

.4润滑点示意图,并注明建议用的润滑剂;

.5可替换部件一览表;

.6备件来源一览表;和

.7检查和维护保养记录簿。

第Ⅱ-2章第1条适用范围中规定:

本章适用于2002年7月1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船舶。

三副对该章的学习重点放在第10、13、14、16条,其主要内容为:

1、灭火

.1国际通岸接头。

5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应设有至少一个符合《消防安全系统规则》的国际通岸接头,该接头能用于船舶任何一舷的设施。

.2每条消防水带应配备一支水枪和必要的接头。

消防水带的长度应至少为10米,但不超过下述长度:

机器处所,15米;其它处所和开敞甲板,20米;和最大型宽超过30米船舶的开敞甲板,25米。

.3手提式灭火器及备用灭火剂。

用于任何处所的手提式灭火器,其中应有1具存放在该处所的入口附近;在起居处所内不得布置二氧化碳灭火器;灭火器应位于易于看到的位置并随时可用;能在船上重新充装的灭火器,其备用灭火剂的数量应按前10个灭火器的100%和其余灭火器的50%进行配备。

备用灭火剂的总数不必超过60份。

船上应备有充装说明。

对于不能在船上重新充装的灭火器,应额外配备上述所确定的相同灭火剂量、型式、容量和数量的手提灭火器以代替备用灭火剂。

.4消防员装备。

船舶应携带至少2套消防员装备。

应为每副所要求的呼吸器配备2个备用充气瓶;(气瓶可用30分、救生绳长30米、手提安全灯可用3小时)消防员装备和个人配备应存放在易于到达的位置并随时可用。

该位置应有永久性的清晰标志。

如所配备的消防员装备或个人配备不止一套时,其存放位置应彼此远离。

2、脱险

.1在最低开敞甲板以下,脱险通道应为梯道,次要的为围阱或梯道;在最低开敞甲板以上,脱险通道应为梯道或通往开敞甲板的门或两者结合;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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