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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李某构成侵权,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约定"

对机器转卖所得款张某分6万,李某分4万"

,该约定未违反意思自治原则,合法有效。

因此,张某可请求李某返还6万元。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本案中,李某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违约,应当向张某承担违约责任,而非侵权。

7.中公司通知乙公司将其对乙公司的10万元债权出质给了丙银行,担保其9万元贷款。

出质前,乙公司对屮公司享有2万元到期债权。

如乙公司提出抗辩,关于丙银行可向乙公司行使质权的最大数额,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10万元

B.9万元

C.8万元

D.7万元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合同法》第九十九条笫一款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本案中,甲对于乙享有10万的债权,同时乙对甲也享有2万元的债权并且已经到期,而且两者都是普通的金钱债务,因此,乙可以向甲主张抵销。

屮将债权出质于丙,应当参照适用债权让与的规定。

《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因此,乙可以向质权人丙主张2万元的抵销权,如果乙主张,则丙主张的质权最大数额就是8万元。

11.方某为送汤某生日礼物,特向余某定做一件玉器。

订货单上,方某指示余某将玉器交给汤某,并将订货情况告知汤某。

玉器制好后,余某委托朱某将玉器交给汤某,朱某不慎将玉器碰坏。

A.汤某有权要求余某承担违约责任

B.汤某有权要求朱某承担侵权责任

C.方某有权要求朱某承担侵权责任

D.方某有权要求余某承担违约责任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选项A错误,选项D正确。

《合同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本题中,方某与余某之间存在合同关系,而汤某与余某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方某有权要求余某承担违约责任,而汤某无权要求余某承担违约责任。

选项B、C错误。

《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没有规定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对于承揽合同而言,参照买卖合同关于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规定,定作标的物的所有权,在交付之前属于承揽人,尚未转移给定作人或者定作人指示的人。

玉器还未交付给汤某,汤某对玉器不享有所有权。

因此,朱某对汤某不构成侵权。

同理,方某对该玉器也不享有所有权,无权要求朱某承担侵权责任。

12.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小轿车,约定7月1日预付10万元,10月1日预付20万元,12月1日乙公司交车时付清尾款。

屮公司按时预付第一笔款。

乙公司于9月30日发函称因原材料价格上涨,需提高小轿车价格。

巴公司于10月1日拒绝,等待乙公司答复未果后于10月3日向乙公司汇去20万元。

乙公司当即拒收,并称甲公司迟延付款构成违约,要求解除合同,中公司则要求乙公司继续履行。

A.中公司不构成违约

B.乙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C.乙公司可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D.乙公司可要求提高合同价格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选项A正确,选项C错误。

《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该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

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本题中,甲应预付前两笔款项,然后乙交货,甲的履行顺序在先,但在第二笔款支付前,乙单方要求提价,中有理山相信若自己拒绝,乙完全可能不向屮履行,因此,中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暂时中止第二笔款项的支付,对于迟延支付第二笔货款不构成违约。

选项B错误。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LI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U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据此可知,乙公司不具备解除合同的法定条件。

选项D错误。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一、二款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该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本题中,原材料上涨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不属于法定的合同变更事由,乙公司不能以此为由要求变更合同价格。

13.胡某于2006年3月10日向李某借款100万元,期限3年。

2009年3月30日,双方商议再借100万元,期限3年。

两笔借款均先后由王某保证,未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

李某未向胡某和王某催讨。

胡某仅于2010年2月归还借款100万元。

关于胡某归还的100万元,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因2006年的借款已到期,故归还的是该笔借款

B.因2006年的借款无担保,故归还的是该笔借款

C.因2006年和2009年的借款数额相同,故按比例归还该两笔借款

D.因2006年和2009年的借款均有担保,故按比例归还该两笔借款

【答案解析】《合同法解释

(二)》第二十条规定,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

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

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

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

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

但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顺序有约定的除外。

本题中,胡某先后向李某两次借款,借款数额均为100万,且均有担保。

2010年2月,胡某向李某归还100万元时,第一笔借款已经到期,第二笔借款尚未到期,因此,应当优先抵充2006年的100万借务。

14.孙某与李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李某承租后与陈某签订了转租合同,孙某表示同意。

但是,孙某在与李某签订租赁合同之前,已经把该房租给了王某并已交付。

李某、陈某、王某均要求继续租赁该房屋。

A.李某有权要求王某搬离房屋

B.陈某有权要求王某搬离房屋

C.李某有权解除合同,要求孙某承担赔偿责任

D.陈某有权解除合同,要求孙某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解析】选项A、B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

(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本题中,王某与孙某签订租赁合同在先,且其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

因此,王某应作为优先顺位的合同履行人,李某、陈某无权要求王某搬离房屋。

选项C正确。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本题中,因孙某违约导致李某的租房合同无法实现合同U的,李某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孙某承担赔偿责任。

本题中,陈某与孙某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陈某不能要求孙某承担赔偿责任。

但陈某与李某之间存在转租合同关系,陈某有权解除其与李某之间的转租合同,并要求李某承担赔偿责任。

二、多选题

51.屮房产开发公司在交给购房人张某的某小区平面图和项LI说明书中都标明有一个健身馆。

张某看中小区健身方便,决定购买一套商品房并与屮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

张某收房时发现小区没有健身馆。

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屮公司不守诚信,构成根本违约,张某有权退房

B.中公司构成欺诈,张某有权请求屮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C.中公司恶意误导,张某有权请求中公司双倍返还购房款

D.张某不能滥用权利,在退房和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之间只能选择一种

【正确答案】AB

【答案解析】选项A正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用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据此可知,因一方当事人根本违约导致合同tl的不能实现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责任。

本题中,张某以健身方便为口的购买中公司的商品房,但实际收房时发现根本没有小区图纸上及项LI说明中标明的健身馆,因屮公司虚假宣传导致张某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张某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并予退房。

选项B正确。

《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本题中,甲公司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在售房过程中进行虚假宣传,即构成欺诈,张某因此受损,其有权请求甲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选项C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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