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位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完整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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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位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完整Word文档格式.docx

买受人:

鉴于买受人决定购买出卖人开发建设的【蘭湾·

蒂钒尼】项目地下负二层第号地下停车位(以下简称地下停车位)并与出卖人自愿签订了合同编号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为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特作如下补充约定.本补充协议与前述合同有抵触之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第一条买受人按以下付款方式向出卖人支付地下停车位购买总价款:

第二条

1、一次性付款方式

买受人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日向出卖人一次性付清地下停车位购买总价款,即人民币拾万仟佰拾元整(小写:

元整).

若买受人逾期支付上述地下停车位购买款的,则构成违约,应当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九条逾期付款责任之约定向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2、分期付款方式

1)《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日,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地下停车位购买总价款的%的首期地下停车位购买款即人民币拾万仟佰拾

元整(小写:

元整)。

2)买受人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日十五日内(即年月日之前),向出卖人付清剩余%的地下停车位购买款即人民币拾万仟

佰拾元整(小写:

若买受人逾期支付上述任一笔地下停车位购买款的,均构成违约,应当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九条逾期付款责任之约定向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双方协定,买受人所购地下停车位按个计价,并非以建筑面积或套内建筑面积计价.该地下停车位并不形成独立分割的空间。

第二条关于地下停车位交付的特别约定:

1、出卖人交付的停车位为未进行装修的清水房.在买受人没有付清合同约定的地下停车位购买总价款之前,出卖人有权抗辩买受人提出的地下停车位交付请求;

2、出卖人在地下停车位达到合同约定的交付使用条件后,无须再以书面形式通知买受人办理地下停车位的交付手续,买受人均应于本补充协议约定的交付日届满前前往【蘭湾·

蒂钒尼交房处】现场办理地下停车位交付手续;

如买受人未在上述约定的时间内办理完毕交付验收手续的,本补充协议中约定的交房期限届满日,视为出卖人的交付日,出卖人不再另行通知买受人办理任何验收和交接。

该地下停车位的毁损、灭失风险以及物业服务管理费用等自该视为交付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3、买受人本人无法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前往【蘭湾·

蒂钒尼交房处】现场办理地下停车位交付手续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代理履行地下停车位的交付手续,但其委托代理除应具备代理的法定要件外,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公证委托,并于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前向出卖人提交公证委托书;

2)

3)买受人本人与委托代理人在地下停车位交付日届满前,携带各自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同时前往出卖人售楼现场,向出卖人当面办理地下停车位交付的授权委托书。

4)

5)使领馆见证或认证文件。

6)

4、因买受人购买的地下停车位已呈现,虽尚未取得规划验收合格证,但已具备正常使用停车的功能和条件,买受人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本补充协议前已对地下停车位(包括具体位置、尺寸大小等)、附属设施、社区环境等现状进行了实地查看,并在确信没有任何异议后签署的买卖合同。

买卖双方以地下停车位的现状进行交付,买受人不得在买卖合同签署后以对地下停车位、附属设施、社区环境等现状不满意或与合同不一致为由要求解除合同或向出卖人主张赔偿。

经买受人特别申请,出卖人愿意在买受人付清全部地下停车位购买总价款之日起七日内即向买受人交付该地下停车位,买受人自愿接收该车位并认可该车位符合交付使用条件,买受人不得以该停车位未取得规划验收合格证为由要求出卖人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或要求退房或损失赔偿。

同时,买受人应当合理使用该地下停车位,因买受人使用不当或其他买受人的原因导致该地下停车位发生损坏或出现其他情形而影响出卖人迟延取得规划验收合格证的,买受人除承担恢复原状、修复的责任外,还应当承担自车位损坏之日起至修复完好之日止期间每日车位总价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

5、因买受人购买前已经对地下停车位进行了实地查看,因此买受人承诺:

只要出卖人交付的房屋在设计和施工质量上符合国家强制性规范,买受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出卖人承担质量违约责任。

6、买卖双方选择地下停车位按个计价,地下停车位面积差异对地下停车位购买总价款不构成任何影响;

对出现的地下停车位面积差异,双方互不找补。

第三条关于权属办理的特别约定

1、买受人自愿委托出卖人办理合同项下地下停车位的权属转移登记的,应向出卖人提供书面的委托书并完成出卖人处理委托事务的条件,该委托为无偿委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的规定,无偿的委托合同,非因受托人(出卖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给委托人(买受人)造成损失的,买受人不得要求出卖人承担任何违约或损失赔偿责任。

2、买受人须根据出卖人的要求出具办理上述事项的授权委托书并全力配合出卖人开展办证工作。

3、在本协议约定的地下停车位交付期限届满前,买受人须主动向出卖人出具《授权委托书》,支付按政府规定应由买受人承担的维修资金和办理权属证书所需的各种税、费(具体金额届时以政府相关部门文件规定为准)并提供全部资料。

如买受人未在上述期限内支付委托办理权属登记的全部费用、提供代办权属转移登记的委托书等代办资料和支付代缴的维修资金的,或买受人提交的资料和证件在办理产权时因过期等原因导致无法有效办理的(如身份证过期等),以及不履行权属转移登记办理时房产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协助义务的,则不能及时办理权属转移登记的后果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出卖人在买受人向其出具了《授权委托书》、交清全部资料、税、费及维修资金并办理完毕地下停车位交付验收手续且买受人已取得所购[蘭湾·

蒂钒尼]项目栋单元层号房屋的分户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700日内,为买受人办理地下停车位所有权证。

如因买受人的原因导致不能办理地下停车位分户所有权证,出卖人不承担违约或赔偿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地下停车位是否能够办理分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以地下停车位所在地国土部门的相关政策及具体执行程度为准,出卖人并不必然确保买受人购买的地下停车位能够办理分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在买受人所购买的地下停车位办理车位所有权证后,根据当时国土部门的政策,如果能够办理分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出卖人应当在买受人提供了办理分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全部资料及全部费用后,自地下停车位所有权证办理之日起年内,根据买受人的委托为其办理地下停车位分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期间如果发生政策变化导致不能办证或办证延迟,出卖人均不因此承担任何违约或赔偿责任.

4、合同及本补充协议约定的地下停车位的所有权证书取得的标准为房屋主管部门核发以买受人为所有权人的房屋所有权证中载明的发证时间,而非出卖人向买受人移交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时间。

第四条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及《成都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买受人未按规定交纳维修资金的,作为建设单位的出卖人依照规定不得向买受人交付地下停车位。

为此,买卖双方约定:

买受人应当以委托出卖人代收代缴的方式,于出卖人向其交付本合同项下的地下停车位之前,按政府相关规定向出卖人提供代缴的专项维修资金,再由出卖人统一交存至房产管理部门指定的专户管理银行。

买受人逾期交纳的,买受人应当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合同约定的地下停车位购买总价款的万分之一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同时出卖人有权拒绝办理地下停车位的交付手续,且买受人委托出卖人办理分户产权的时间相应顺延.

第五条地面车位、地下停车位权属归属

【蘭湾·

蒂钒尼】项目范围内规划设计的未出售的地面车位、地下停车位、非机动车停车库,其权属归出卖人所有,出卖人有权以出卖、出租、赠与、抵押等方式进行处置。

第六条关于相关建筑物及设施的特别约定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蘭湾·

蒂钒尼】项目范围内规划批准的物业管理用房归全体业主所有,未计入公摊面积的建筑物、构筑物(包括各种商业用房、学校、幼儿园、农贸市场、非机动车停车库、设备用房等)的所有权、使用权均归出卖人所有。

上述归出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由出卖人自行决定投入使用、运营等时间。

第七条买卖双方均同意以《商品房买卖合同》、本《补充协议》及其附件所约定之条款为界定双方权利、义务之最终有效依据,其他由出卖方提供的售楼书、宣传资料、沙盘模型等要约邀请均不对双方具备约束力,但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第八条买卖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除非出现双方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或者具备法定解除条件外,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解除合同,如一方单方面要求解除合同并取得相对方的协商同意的,提出单方面解除合同的一方应按合同约定地下停车位购买总价款的20%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无论何种原因导致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买受人均应在合同解除后的五日内配合出卖人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买卖合同备案登记的撤销手续,如买受人不履行备案撤销配合义务的,出卖人除有权拒绝退还其地下停车位购买总价款外,还有权按合同约定地下停车位购买总价款的20%向买受人收取违约金。

买卖双方中的一方向另一方以发出解除合同通知方式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如收到解除合同通知的一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应当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的一个月内依法以诉讼方式行使其法定的异议权利,否则,视为其对解除合同无异议。

第九条买、卖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均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来对待相对人在履行合同时的通知、告知事项,如因重大事项需履行书面通知义务的,则应按照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通讯地址以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的形式通知相对人,寄发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的一方在邮局或快递公司寄发通知或告知内容时的相关凭证可以作为履行通知义务的依据。

在新津县城内,寄发挂号信或特快专递后的第三日视为送达日;

在新津县城以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寄发挂号信或特快专递后的第五日视为送达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寄发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后的第七日视为送达日.

第十条在本协议签订后,买、卖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因住所地等通信联系方式发生变化或等通讯联系方式发生变化的,均应以书面方式告知对方。

否则相对人按原通讯地址进行通知的,在第九条约定的期限届满后视为有效送达,不能收到通知的后果由过错人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出卖人在本合同签订之前已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等相关证件,买受人已了解并知悉上述法律法规、示范文本和证件所表明的内容,出卖人还在签订本合同前,向买受人明示了《·

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和《·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予以了说明,买受人知晓应在每月日前应向物业管理企业缴纳地下停车位的物业服务费,买受人在此承诺遵守该《·

业主临时公约》和《·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十二条如本补充协议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二十六条之约定相抵触,则双方当事人自愿约定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第十三条买卖双方特别约定:

因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或履行过程中的争议,由买卖双方进行友好协商,因双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或有一方不愿意协商的,主张权益的一方只能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二十五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公平地寻求解决争议的途径。

如任何一方违背上述争议解决方式,采用任何可能导致对方名誉贬损、对方工作生活秩序受到影响的行为解决争议的(如围攻哄闹出卖人项目现场或办公场所,利用横幅、网络等发表不实之词进行贬损等),属于违反《商品房买卖合同》、本补充协议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之违约行为,违约方应当就其每次违约向守约方支付合同约定车位购买总价款20%的违约金。

第十四条地下停车位的保修期从项目工程竣工之日起计算。

第十五条在买卖合同及本补充协议订立的过程中,买卖双方已就合同所涉及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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