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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要点

宪 法

全国人大

国家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法 律

全国人大——基本法律

人大常委会——其他法律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就有关问题作出规范性决议或者决定,与法律具有同等地位和效力

法规

  

行政法规

国务院

地方性法规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

省;

省会、特区、较大的市(1+3)

规章

部门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

行政规章在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仅起参照作用”

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人民政府

政府规章除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外,还不得与上级和同级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效力排序

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同级地方政府规章

提示

自治区法规、特别行政区法、国际条约也属于法的形式

表四、法的分类

划分标准

法的分类

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划分(创法成不成)

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划分(那(内)三小子根本太普通)

根本法和普通法

根据法的内容划分(内容很诚实)

实体法和程序法

根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划分(小三长的特别一般)

一般法和特别法

根据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形式划分(祖国)

国际法和国内法

根据法律运用的目的划分(目的是为了开公司)

公法和私法

  【记忆口诀】“小三(根据三种效力)长的特别一般(分成一般法和特别法)”。

表五、经济仲裁

适用范围

适用

“平等主体”“合同纠纷”“财产权益纠纷”

不适用《仲裁法》

劳动争议、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不能仲裁

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人身)

原则

自愿、公平、独立仲裁、一裁终局

仲裁委员会

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无隶属关系

仲裁协议

必须书面!

效力

(1)独立存在不受合同影响

(2)对效力有争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法院作出裁定的,由“法院”裁定

(3)双方签订有效仲裁协议,一方向法院起诉,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仲裁裁决

开庭、不公开、执行回避制度、可以和解亦可以调解但不能违背一裁终局原则,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注意】区分仲裁庭未能形成一致意见和未能形成多数意见的处理措施

表六、民事诉讼

“平等主体”“财产关系”“人身关系”

审判制度

(1)两审终审制;

(2)合议制;

(3)执行回避制度;

(4)开庭并公开

诉讼管辖

级别管辖

大多数民事案件均归基层法院管辖

地域管辖

普通管辖

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

特殊管辖

(1)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可以协议:

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

(2)保险合同纠纷——保险标的物所在地

(3)票据纠纷——票据支付地

(4)运输合同纠纷——运输始发地、目的地

(5)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注意】以上诉讼均可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专属管辖

(1)不动产纠纷;

⑵港口作业纠纷;

⑶继承遗产纠纷

共同管辖

“立案在先”原则(原告先后向有管辖权的多地法院起诉)

诉讼时效

普通

2年

特别

1年:

“身体”“质量”“租金”“寄存”

最长

20年

【注意】普通及特别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为“权利被侵害”之日

中止

(暂停)“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

中断

(复位)“当事人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

判决生效

一审

“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不上诉生效

二审

“送达”之日起生效

执行

常识理解9种强制执行措施

表七、行政复议

复议范围

复议事项

(1)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2)对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包括规章)可以“一并”提出“附带审查”

排除事项

(1)行政处分(内部行为不可议)

(2)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未行使行政权)

(3)抽象行政行为

复议程序

申请

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复议机关

一个婆婆

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政府(非省级)

俩婆婆

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如地税)

本级复议

省级政府、国务院各部门

【链接】税务行政复议:

对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注意1】不得收费

【注意2】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有特殊情形)

复议决定

(1)采用书面审查(不开庭)

(2)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

(3)决定种类包括维持;

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4)复议决定书“送达”生效

强制执行

决定维持: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机关或法院

决定变更:

复议机关或法院

表八、行政诉讼

诉讼范围

受理

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不受理

(1)国家行为;

⑵抽象行政行为;

⑶内部行为;

⑷行政机关作出的终局裁决

【注意】行政机关的终局裁决、仲裁一裁终局原则与劳动仲裁的终局裁决不同(劳动仲裁的终局裁决依然可以起诉)

一般情况下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般情况

“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

行政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也”可以在复议机关所在地

特殊情况

“限制人身自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原告住所地

因“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

诉讼程序

开庭、公开、合议庭、执行回避制度,“不适用调解”(赔偿诉讼除外)

表九、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

行政责任

行政处罚

警告;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责令停产停业;

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行政拘留

行政处分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刑事责任

主刑

种类

期限

数罪并罚

管制

3个月以上2年以下

最高3年

拘役

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最高1年

有期

6个月以上15年以下

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

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

无期

死刑

附加刑

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第二章 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表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订立主体

劳动者

年满16周岁(文艺、体育、特种工艺除外)

用人单位

无执照亦无委托书不得订立劳动合同,不得扣押证件和收取财物

建立关系

“用工之日”(不论是否签订合同及何时签订)

签订合同

书面(例外:

非全日制用工)

订立时间

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

不签的后果

一个月内如是劳动者原因:

“终止关系”“支付报酬”“无补偿”

满一个月不满一年则单位违规:

“支付双倍工资”“补签合同”,此情形下劳动者不签可终止关系并要求补偿

满一年则单位严重违规:

“支付11个月双倍工资”“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立即补订合同”

非全日制用工(新增)

可订立口头协议、不得约定试用期、可“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无补偿、报酬结算周期不得超过15日

合同效力

生效

协商一致、签字盖章、依法订立即生效(诺成)

无效

前提

已经成立

法定情形

欺诈、胁迫、乘人之危;

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

后果

自始无效;

(劳动者付出劳动可要求报酬,造成损失可要求赔偿)

表二、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无固定期限合同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

(3)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下述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带薪年休假

【注意】看累计工作年限(1年起步,10年分界)

满1年不满10年

5天

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不享受

带薪事假累计20天以上;

享受寒暑假超过年休假天数均不享受

满10年不满20年

10天

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不享受

满20年

15天

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不享受

【注意】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换工作不影响享受假期

特殊情况的工资支付

部分人放假节日

有工资无加班费

平时加班

150%

周末加班

200%

法定休假日加班

300%

不支付加班费的罚则

先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仍不支付按“应付”金额50%~100%加付赔偿金

【特别注意】计算加班费时需扣除正常工资(2013年新变化)

扣工资

“每月”扣除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剩余工资部分不得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

表三、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

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

不得约定

【注意1】试用期“只能”约定一次

【注意2】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

“约定工资的80%”;

“最低工资标准”

不满3个月

3个月以上,不满1年

不得超过1个月

1年以上,不满3年

不得超过2个月

3年以上固定期限

不得超过6个月

无固定期限

服务期

单位出钱培训且有凭证

服务期长合同顺延

违约赔偿以培训费为限并计算已履行服务期比例

劳动者原因解除合同照赔

单位原因解除合同不赔

保密协议及竞业限制

可以约定,但时间最长不超过“2年”

在签订时“必须有补偿条款”否则就属于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该协议当然无效

失效

在条款有效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明确表示”不再支付补偿金,或用人单位未按期支付补偿金,“经劳动者催要后仍不支付”

表四、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法定解除

提前通知解除

谁也没错试用期3天,非试用期30天

随时通知解除

单位错误在先,但不严重(补偿)

无需通知即可解除

单位严重侵犯劳动者权益甚至威胁生命(补偿)

单位

谁也没错提前30天“或”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补偿)

“试用期”或劳动者有过错

经济性裁员

单位经济原因(补偿)

终止

合同期满、退休或享受养老待遇、一方驾鹤西游

常识

高危职业未进行离岗前健康检查;

疑似职业病在医学观察期内;

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

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

女职工孕、产、哺乳期

记忆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补偿金

【注意】无论合同解除还是终止,只要不是在试用期间,劳动者无过错且非主动提出离职就应当给予补偿,这是单位的社会责任!

年限

看本单位工作年限:

满1年算1个月;

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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