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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一本民法教科书,都有专门的章节介绍民事主体的概念。
主体是相对于客体的概念,主客体各以相对方的存在为自己存在的前提。
主体只有在与客体的关系中,才能展现自己的特性。
但民法教科书不介绍民事客体的概念,民法学也没有民事客体这一范畴。
通说认为,民事主体是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承担者。
义务是一种行为强制资格。
义务人是通过支配自己的人身来履行义务的,义务人必须享有人身权。
因此,民事义务的承担者必须是民事权利的承担者。
民事主体其实就是民事权利的载体。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然而,这样界定民事主体,并没有揭示民事主体和民事客体的关系。
主客体之间是一种支配和被支配的关系。
主体是支配者,客体是被支配者。
民法学中的支配,指自主作用,即可在对象上实现自己的意志。
不能在对象上实现自己意志的作用仅是作用,不是支配。
因此,主体必须有意志。
法律上的主体必须有法律确认的意志。
欠缺行为能力人无意志,或无法律上的意志,或只有部分法律上的意志,法理上以监护人的意志为自己的意志或部分意志。
所谓主体支配客体,本质上是主体的意志支配客体。
主体的本质是实现意志者,即自由者。
客体的本质是被实现意志者。
据此,民事主体可在民事客体上实现自己的意志。
在文字意义上,所谓民事主体,应该是民事关系中的主体。
民事关系当事人是民事关系中的主体,民法学称其为民事主体,可以成立,但成立的理由仅在文字意义上。
在实质意义上,民事关系当事人之所以成为民事主体,是由于他们可以在民事关系中支配某些对象。
民事关系当事人因此成为民事主体,这些对象因此成为民事客体。
民法学另有一重要范畴——民事关系客体。
需要指出,主体只能是客体的主体,客体也只能是主体的客体。
因此,只有主体才有客体,除主体外,任何事物都没有客体;
同理,只有客体才有主体,除客体外,任何事物都没有主体。
既然这样,所谓民事权利客体,民事义务客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体,民事行为客体,以及民事关系客体,究竟指什么呢?
相互之间又是什么关系呢?
(一)民事权利客体民事权利客体是相对于民事权利主体的概念。
权利是法律确认的行为资格。
行为资格不能离开行为人而存在。
享有法律确认的行为资格的行为人称权利主体。
行使权利是权利主体主观见诸客观的过程,权利主体必有一支配对象。
权利主体的支配对象称权利客体。
因此,权利客体就是权利主体的客体,也就是民事关系中权利一方当事人的客体。
(二)民事义务客体民事义务客体是相对于民事义务主体的概念。
义务是法律确认的行为强制资格。
行为强制资格不能离开行为人而存在。
承担法律确认的行为强制资格的行为人称义务主体,义务必有主体。
履行义务是义务主体主观见诸客观的过程,义务主体必有一支配对象。
义务主体的支配对象称义务客体。
因此,义务客体就是义务主体的客体,也就是民事关系中义务一方当事人的客体。
义务客体是义务主体的支配对象,不可能同时成为权利主体的支配对象,即权利客体。
同理,权利客体是权利主体支配的对象,不可能同时成为义务主体的支配对象,即义务客体。
民法学有义务主体概念,没有义务客体概念,实际上否认了义务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客体,这是由于不理解主客体之间互相依存的关系。
履行义务是实现他人的意志,却是义务主体的自主行为。
义务主体有自己的支配对象。
义务客体是客观存在的。
(三)民事行为客体本文称发生民事效果的行为为民事行为。
民事行为客体是相对于民事行为主体的概念。
民事行为离不开行为人,民事行为人称民事行为主体。
民事行为是主观见诸客观的过程,民事行为主体必有一支配对象。
民事行为主体的支配对象称民事行为客体。
因此,民事行为客体就是民事关系当事人的客体。
可见,所谓民事权利客体、民事义务客体、民事行为客体,其实分别是民事权利人、民事义务人、民事行为人的客体,也就是民事主体的客体,并非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行为另有客体。
(四)民事关系客体通说认为,民事关系由主体、客体、内容三要素组成,民事客体是民事关系三要素之一。
关于民事关系的客体,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事物;
[1]第二种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亦即民事权利的主体,同样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也就是民事权利的客体。
[2]流行的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法理学观点认为,法律关系客体又称权利客体。
[3]第二种观点和法理学的流行观点是一致的。
首先,先分析第一种观点。
权利主体是通过支配权利客体来行使权利的。
权利主体可请求义务主体履行义务,即为特定行为(含不作为)。
那么,权利指向什么呢?
权利客体、义务主体,还是义务主体之特定行为?
不明确。
义务主体是通过支配自己的人身和标的物(如有标的物)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即完成特定行为的。
那么,义务指向什么呢?
义务主体之人身、标的物、特定行为,还是债权人?
通说认为,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事物是义务主体的给付行为。
给付行为是权利主体请求义务主体所为的行为。
据此,权利指向之指向,表示相对人之行为;
而义务指向之指向,表示行为人之行为。
权利指向之指向和义务指向之指向,含义不同,不应用同一范畴表示。
其次,再分析第二种观点。
民事关系是民事权利主体和民事义务主体之间的关系。
民事权利主体是民事关系主体,民事义务主体也是民事关系主体。
第二种观点主张民事关系主体就是民事权利主体,不包括民事义务主体;
民事关系客体就是民事权利客体,不包括民事义务客体,根据不足。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需要指出,民事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既非某主体的客体,或某些主体的客体;
也非某客体的主体,或某些客体的主体。
民事关系当事人习惯上称民事关系的主体,但不能因此认为,民事关系是民事关系当事人的客体。
民事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民事关系中存在主客体关系。
严格地说,民事关系中有主体,但在民事关系不是任何主体的客体的意义上,民事关系无主体;
同理,民事关系中有客体,但在民事关系不是任何客体的主体的意义上,民事关系无客体。
民法学经常在主体支配对象以外的意义上使用客体概念,如:
称时效适用的权利为时效的客体,保险利益为保险合同的客体等。
实际上,时效是对时间的规定,保险合同是一种法律关系,均不是主体,不存在客体问题。
需要指出,所谓民事关系的客体,只是一种引申的意义,实际上是指民事关系的根据——对此下文将作论述。
通说未分析民事关系中的主客体关系,未区别民事关系中的主客体,实际上认为,民事关系具有符合字面意义的主体和客体,不能成立。
(五)民事关系的根据通俗地说,法律的宗旨是定分止争。
需要法律定分止争的事物,必然具有可支配性、可利用性和稀缺性。
其中,不可与主体分离者为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人身,可与主体分离者为财产。
民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所谓财产关系,即因财产的归属而发生的法律关系。
所谓人身关系,即因人身的归属而发生的法律关系。
民事关系中的归属财产和人身,是民事关系发生和存在的原因,是民事关系中权利义务共同的表现物、反映物,因此是民事关系的根据。
归属关系可分为两类。
一是静态归属关系:
权利人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在对归属财产和人身的全部支配方式中,任意选择支配方式,不特定人承担不作为义务,包括物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人格权关系、绝对身份权关系。
静态归属关系就是绝对权关系。
它又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客体归属于主体,主体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在对客体的全部支配方式中,任意选择支配方式,如所有权关系、完全知识产权(通称自主性知识产权)关系、人格权关系、绝对身份权关系。
第二种是客体不归属于主体,但主体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在对客体的部分支配方式中,任意选择支配方式,如他物权、知识产权质押权。
二是动态归属关系:
义务人须将特定行为后果移转于权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