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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可能引发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危害因素及时进行监测、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根据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卫生应急处置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卫生应急处置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各有关医疗卫生机构按照本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卫生应急处置的技术工作。

(3)依法规范,措施果断。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完善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卫生应急保障体系,建立健全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卫生应急处置工作制度,及时、有效地对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和可能发生的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进行监测、预警、报告和卫生应急处置工作。

(4)依靠科学,加强合作。

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卫生应急处置工作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要重视开展预防和处置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科研和培训,为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卫生应急处置提供科技保障。

各有关机构要通力合作、资源共享,有效预防和处置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

1.4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分级

对影响特别重大的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由卫生部依据有关规定确定为特别重大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

级)。

重大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Ⅱ级):

因重要河流、湖泊、水库等水源污染导致日供水能力10万立方米以上供水企业出厂水水质不达标,使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等受到重大影响;

或者因生活饮用水污染,造成化学性中毒和(或)介水传染病流行,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较大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Ⅲ级):

因水源污染导致日供水能力1万立方米以上供水企业出厂水水质不达标,使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等受到较大影响;

或者因生活饮用水污染,造成化学性中毒和(或)介水传染病流行,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一般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Ⅳ级):

因水源污染导致日供水能力1万立方米以下供水企业出厂水水质不达标,使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等受到一定影响;

或者因生活饮用水污染,造成化学性中毒和(或)介水传染病流行,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省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除

级以外的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分级标准进行调整和补充。

2卫生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卫生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江苏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的规定,省卫生厅成立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卫生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发生在我省的特别重大和重大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卫生应急处置工作。

应急领导小组由省卫生厅厅长或者分管厅长任组长,成员包括厅应急办、卫生监督处、疾控处、医政处、办公室、规财处等处室的负责同志。

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厅应急办,负责日常工作。

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成立本级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卫生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分别负责辖区内较大、一般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卫生应急处置工作。

应急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按照有关规定和指令,启动卫生应急预案;

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原则,依法统一组织、指挥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卫生应急处置工作;

向本级人民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

组建与完善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

制定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卫生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演练;

组织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卫生应急处置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按规定对外发布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卫生应急处置的有关信息。

2.2卫生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

发生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时,根据卫生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可在事发现场设立卫生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由现场最高卫生行政部门的负责人担任指挥。

其职责是:

统一指挥、协调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卫生应急处置工作。

2.3卫生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在应急领导小组和现场指挥部的领导和指挥下,承担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卫生监督、现场调查、监测检验、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治等工作。

2.3.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协助或负责特别重大、重大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流行病学调查;

采集水样及其他有关样品并迅速检测,在最短时间内确定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原因及危险因素,并及时将结果报送或通报有关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和医疗机构;

(2)建立生活饮用水水质与污染事件检测实验室,负责生活饮用水水质检测和污染事件的应急检测、病因学诊断、溯源及实验室质量控制;

(3)储备常见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检验标准品、中毒标准菌株和诊断试剂等,并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随时可投入正常使用;

(4)开展预防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健康教育工作;

(5)负责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

(6)指导开展水质和水性疾病的监测,并按规定进行网络直报。

市、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分别负责辖区内较大、一般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流行病学调查、现场采样及实验室检测工作,迅速确定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原因及危险因素,并及时将结果报送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和有关医疗机构;

(2)建立生活饮用水水质与污染事件常规检测实验室,负责生活饮用水水质检测和污染事件的病因学检测;

(3)开展预防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健康教育,提高社会和公众防范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意识;

(4)开展水质和水性疾病的监测,并按规定进行网络直报。

2.3.2卫生监督机构

省卫生监督机构

(1)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对特别重大、重大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中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提出采取控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建议;

(2)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落实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卫生应急处置各项措施情况的督查;

(3)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对供水单位、涉水产品生产企业的经常性卫生监督,规范其生产经营行为,消除隐患,防范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发生;

(4)建立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卫生应急处置专业队伍,制定相关应急技术方案,配备应急仪器设备,保证应急工作的正常开展;

(5)组织开展全省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卫生应急处置的业务培训和演练,为基层卫生监督机构开展卫生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

(6)收集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案例,定期进行汇总分析,并报送省卫生行政部门。

市、县(市、区)卫生监督机构

(1)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协助本级卫生行政部门调查辖区内较大、一般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中的违法行为,提出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建议;

(2)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卫生应急处置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

(3)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开展对供水单位、涉水产品生产企业的经常性卫生监督,规范其生产经营行为,消除隐患,防范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发生;

(4)建立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卫生应急处置队伍,制定相关卫生应急预案,组织培训和演练,配备和完善应急处置仪器设备,保证应急处置工作的正常开展;

(5)定期进行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案例汇总分析,分别报送本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卫生监督机构。

2.3.3医疗机构

各级医疗机构负责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或疑似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引起的中毒患者、介水传染病患者和其他患者的医疗救治和报告工作;

实行首诊负责制,建立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医疗救治记录档案;

配备必要的抗菌、解毒药品和抢救设备;

一旦接诊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或疑似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引起的中毒或介水传染病患者,应在最短的时间内,组织技术力量,全力以赴救治病人,尽可能减少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造成的健康损害;

采集和保留病人的吐泻物、血、尿和剩余食物等临床标本,协助做好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病因分析和诊断。

3监测、预警与报告

3.1监测

省、市、县建立统一的生活饮用水水质和水性疾病的监测、预警和报告网络体系,包括:

监测报告网络和实验室监测网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确保监测质量。

3.2预警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生活饮用水监测等有关信息,分析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特点及其对公众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和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预警。

3.3报告

3.3.1责任报告单位

(1)有关单位,包括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发生单位、供水单位、与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检验检疫机构、教育机构等;

(2)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3)卫生行政部门。

3.3.2责任报告人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发生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单位的工作人员。

3.3.3报告时限和程序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及个人发现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应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措施,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并指定机构进行网络直报。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时,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可直接向省卫生行政部门或卫生部报告,并同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3.3.4报告内容

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报告的主要内容:

发生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时间、地点、单位、污染范围、受影响的供水人群、中毒(患病)人数、主要临床症状、可疑污染物、事件原因的判定、危害程度及采取的主要措施,需要解决的问题和要求等。

3.3.5报告方式

通过传真、电话报告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

4应急响应和终止

4.1应急响应

发生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时,事发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应急响应原则,迅速启动卫生应急预案,落实各项防控措施,有效控制事态发展,按要求做好相关信息的报送。

同时,根据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分级和卫生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及时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给予必要的技术和物资支持。

经排查,如属于水源水污染,则提请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水源水污染进行应急处置。

如属于法定传染病,则按相关卫生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如怀疑是投毒事件,应立即通知公安机关参与处置。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按照边抢救、边调查、边处置、边核实的原则,具体负责实施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病人的医疗救治,事件的调查、取证、控制和查处,中毒原因分析推断等工作,并随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卫生应急处置工作的进展情况。

4.1.1现场调查和处置

接报和应急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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