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职业技术学院绩效工资分配实施方案修订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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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统筹管理、分类分层、切块包干、考核发放原则。

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和绩效工资经费总额控制、分类分层、切块包干、动态管理的院系二级分配管理办法,确保学院的收入分配管理统序有宗、管而不死、活而不乱。

第三条实施范围。

本方案的适用对象为符合国家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规定的学院正式教职员工。

离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标准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确定。

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依据。

编外聘用人员、借用人员、临时聘用人员均不属实施范畴,其薪酬福利按劳动合同及学院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章绩效工资的构成

第四条绩效工资是指除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及改革性补贴以外的一切津补贴性工资,由基础性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构成。

绩效工资总量由四川省教育厅核定。

原有国家规定的年终一次性奖金、各级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出台的津贴补贴项目以及单位自建项目发放的各项津补贴(如新校区基建、融资、纪检补贴、老干部工作补贴等)和奖酬金(各种工作性、专项性奖励和酬金),按照政策规定,均归并纳入绩效工资范畴,不再另行设置和发放。

第五条基础性绩效工资指学院按照教职员工实际工作岗位职务职称(技术等级)的基本职能职责任务所拨付的基础性津补贴,占绩效工资总量的55%,主要体现管理、服务、上岗履职情况、教学科研、教书育人等基本工作量完成情况和地区物价水平等因素。

第六条奖励性绩效工资指学院依据各岗位人员工作表现、业绩、贡献等情况核拨的相应津补贴,占绩效工资总量的45%,主要体现超常规工作量、责任大小、效益效应好坏和实际业绩贡献等因素。

第三章绩效工资的核拨

第七条基础性绩效工资的核拨方式

学院按照各岗位基础性绩效工资核拨系数计算核拨各部门基础性绩效工资总量。

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基础性绩效工资核拨系数详见表1、表2、表3。

专业技术岗位基础性绩效工资核拨系数表(表1)

岗位(职务)

系数

正高级

3.1

副高级

2.6

中级

2.2

助理级

1.6

员级、见习期、无职称专业技术人员

1.3

管理岗位基础性绩效工资核拨系数表(表2)

四级职员A

3.6

四级职员B

3.3

五级职员A

3.2

五级职员B

2.8

六级职员A

2.7

六级职员B

2.5

七级职员A

2.4

七级职员B

八级职员

1.9

九级职员

十级职员及见习期、无职务人员

工勤技能岗位基础性绩效工资核拨系数表(表3)

高级技师

技师

2.2

高级工

2

中级工

1.7

初级工及以下

说明:

1、基础性绩效工资核拨系数仅作为学院与各二级部门结算基础性绩效工资总量的依据,不作为各部门各岗位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发放标准和依据。

2、基础性绩效工资核拨系数的基数根据国家核定的学院绩效工资总量,结合学院当年的实际发展水平由学院确定,实行动态管理。

3、学院根据各部门实际聘用的岗位数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以基础性绩效工资核拨系数(表1-表3)和确定的基数,每月全额基础性绩效工资总额90%核拨,作为各部门基础性绩效工资预发经费,不得挪作他用,在年度绩效考核基础上核发剩余的10%。

第八条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构成与核拨方式

一、业绩津贴

业绩津贴的比重原则上按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的56%掌握。

(一)业绩津贴核拨标准

1、全院人均业绩津贴标准=学院人均绩效工资×

0.45×

0.56

2、专任教师业绩津贴总额=专任教师总人数×

全院人均业绩津贴标准

专任教师业绩津贴按课时数、学生数、专任教师数三部分核拨,三者在总额中的比重分别为70%、20%、10%。

各系部业绩津贴总额=本系部专任教师业绩津贴总额+本系部按行政人员管理的人员业绩津贴总额+本系部社会服务津贴总额度+专任教师4元/学时的课时津贴总额

系部中层干部、党政办主任、团总支书记、党务干事、教学干事、实验实训人员、辅导员等按行政管理的人员业绩津贴按照全院人均业绩津贴标准核拨。

其课时量要求及课时津贴标准按照兼职教师进行管理、核拨。

为体现向教学一线倾斜的原则,学院将给予专任教师4元/学时的课时津贴,兼职教师不予补贴。

其经费在学院调剂津贴中支出。

学院鼓励各系部在国家政策法规以及学院相关规定许可的范围内积极拓展高职教育社会服务领域和服务空间,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学院规定将可用于人员发放的社会服务津贴总额度划拨到各系部,由各系部统筹进行二次分配,其经费在本系部社会服务分成费中支出。

各系部社会服务津贴总额度在学院调剂津贴中列支。

3、非教学部门的业绩津贴=本部门人数×

4、正、副院级领导分别按全院人均业绩津贴标准为基数乘以系数4与3计发业绩津贴;

正、副院级调研员分别按全院人均业绩津贴标准人均额为基数乘以系数3与2计发业绩津贴,对正、副院级调研员无实质性工作任务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好者,在同级干部业绩津贴50%以内据实计发业绩津贴。

中层正、副职实职干部分别按全院人均业绩津贴标准为基数乘以系数2与1.5计发业绩津贴。

退居二线未到专业技术一线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中层正、副职干部,有实质性工作任务职责且在岗并履职情况良好者分别按全院人均业绩津贴标准为基数乘以系数1.5和1.2计发业绩津贴,无实质性工作职责任务或履行职责不好者,在同级干部业绩津贴50%以内据实计发业绩津贴。

以上干部业绩津贴中超相应人均额的部分经学院考核后,在学院奖励津贴中支出。

二级科正副科长的业绩津贴由所在部门决定,并在部门业绩津贴中列支。

(二)业绩津贴核拨办法

业绩津贴考核按自然年度进行,学院每年1月对各部门上年度专项和年度工作总体目标考核后,根据考核结果,由组织人事部会同相关部门按相应规定结算各部门的被考核年度最终业绩津贴。

在每年4月、10月分别按各部门上一年度业绩津贴实发数的40%分期预拨。

最后20%在12月进行核拨、结算。

年度内人员岗位变动情况在年度目标考核时一并进行调整。

学院专项和年度工作总体目标考核管理办法另文制定。

(三)业绩津贴发放办法

学院按上述办法拨付业绩津贴到系部、部门,系部、部门按经学院审批同意的部门绩效工资实施意见和分配方案进行二次分配。

二、特殊津贴

学院特殊津贴的比重原则上按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的10%左右掌握。

(一)荣誉称号津贴

对于获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省突出贡献专家、学术技术带头人、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省部级聘任专家,各级各类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劳动模范、市厅及以上党委、政府及其部门表彰的教学名师、优秀教师、中青年骨干教师等称号的人员,由学院根据其所获奖金额当年给予一次性相应配套奖励。

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称号获得者根据相关部门奖励金额分别按1:

2、1:

1.5和1:

1比例配套奖励;

仅授予荣誉称号无奖金的,学院比照同级同类有奖励金额项目实施同比一次性配套奖励。

(二)高级专家津贴

学院对正高级职称专家给予特殊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具体管理考核办法见《四川职业技术学院高级专家津贴管理办法(试行)》。

若服务期内因个人原因调离本院者须按相关管理制度规定执行;

聘期未满而退休的,按实际工作时间计算发放。

学院引进的具有正高级职称专家在签订服务期协议基础上,给予特殊津贴奖励,相关问题按协议处置。

(三)管理职务津贴

学院对科长及以上干部实行管理职务津贴,标准为:

职务津贴发放标准(表4)

项目

金额(元/月)

院级

1200

院级调研员

1000

副院级

900

副院级调研员

800

中层正职

700

退居二线中层正职

600

中层副职

500

退居二线中层副职

400

二级科科长

300

二级科副科长

150

管理职务津贴每月按70%发放,组织人事部及相关职能部门按学院和上级要求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据实发放余下的30%。

(四)辅导员津贴

按照辅导员管理的相关规定,学院对受聘在辅导员工作岗位的教师实行辅导员津贴,辅导员津贴按每200名学生配备一名专职辅导员的原则每人每月350元标准,每年计发10个月,以学期分两次拨付,80%核拨到相应系部纳入部门奖励性绩效管理,进行二次分配,余下的20%由学工部、团委会按相应管理规定组织年度考核,依考核结果决定发放金额,报组织人事部核拨到相应系部进行二次分配。

现行的班主任津贴与辅导员津贴管理一致,由学工部统一报组织人事部核拨到相应部门进行二次分配。

三、奖励津贴

奖励津贴的比重原则上按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的18%左右掌握。

按照学院相关规定和奖励办法,对教育教学及其科研为主体的各项成果、业绩贡献取得的表彰奖励实施奖励津贴(如上级主管单位颁发的奖项、具有行业影响力的行业协会颁发的奖项、学院教学方面奖项、学院学生管理方面奖项、学院科研成果奖、学院招生就业工作奖等),由学院拨发至相关部门或个人。

相应奖励办法另文制定。

四、调剂津贴

调剂津贴的比重原则上按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的16%左右掌握。

学院调剂津贴主要用于兼职教师课时费、人才培养方案外的各种课程课时费、专任教师增发4元/学时的课时津贴、社会服务津贴总额度以及当年各类临时性专项工作所需费用等。

各类临时性专项工作需按程序申报,学院职能部门审核,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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