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质量监理作业指导书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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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核工作基本规定
2.1所有用于工程上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必须有出厂质量证明和规定应由监理见证取样复试试(检)验合格的报告,并经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核合格,严禁将需要复试而未经复试合格的材料提前签字确认后用于工程上。
对于正式复试报告未出而工程急需使用的材料,一定要检测单位出具书面证明材料(如检测速报),方才能使用,而不能仅凭电话通知就签字。
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质量必须合格,并应有出厂质量合格证明和试验单。
需采取技术处理措施的应满足有关规范、标准、规定,并须经有关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有批准手续)方可使用;
2.2对钢材、水泥、黄砂、石子、砼砌块、烧结砖、商品混凝土、预制混凝土构件、预应力砼排水管、UPVC管道、门窗和建筑防水材料应审查材料准用证明和备案证明,并应采用专门的防伪复印件;
对消防产品应审查国家消防部门颁发的消防产品认可手续;
2.3凡使用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应有鉴定证明材料或生产许可证,并要有产品质量标准使用说明和工艺要求,使用前,应组织专题论证,经审定后予以签认;
2.4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质保书采用复印件时,应注明用于工程的具体数量、工程部位和复印人的姓名、复印日期,当质保书上有多种材料时,应指明用于本工程的材料品种、规格和批号等。
2.5进场工程材料验收时应根据有关规范、标准和政府的有关文件对材料的标识进行核验,严禁标识不全的工程材料用于工程上,即无有效标识的材料也列为不合格材料。
3**市关于建筑材料准用、备案管理的有关规定
2000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市建设工程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用于建设工程的钢材、水泥、黄砂、石子、商品混凝土、预制混凝土构件、墙体材料和管道、门窗、防水材料等十大类结构性材料和功能性材料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和准用证管理(对尚未纳入国家生产许可管理范围的材料),原则上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材料,**市建委不再实行准用证管理,但水泥产品除外。
市质监局应当及时将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材料名称及其生产单位予以公告,市建委应当及时将取得本市建设工程材料准用证的建设工程材料名称及其单位予以公告。
**市实行准用证管理产品目录已分两次进行公布,其中第一批已经强制实施,第二批材料将陆续实施,2003年内全面实施。
现将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和准用证管理的材料目录汇总如下表:
序号
产品
类别
许可证
管理
准用产品品种
备注
第一批目录
第二批目录
一
钢
材
类
带
肋
筋
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
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光园钢筋
钢筋混凝土用涂热处理钢筋
低碳素钢热轧园盘条
冷轧带肋钢筋
热轧等边角钢
热轧不等边角钢
热轧工字钢
热轧槽钢
热轧H型钢和部分T型钢
二
水
泥
各
种
硅酸盐水泥
粒化高炉矿渣类
普通硅酸盐水泥
矿渣硅酸盐水泥
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
粉煤灰硅酸盐水泥
复合硅酸盐水泥
粉煤灰
三
黄砂
四
石子
五
商品混凝土类
预拌砼
预拌商品砂浆
干粉商品砂浆
混凝土外加剂
混凝土泵送剂
六
预制混凝土构件
七
墙
体
料
普通砼砌块
混凝土多孔砖
轻集料砼砌块
纸面石膏板
墙板类
加气砼砌块
纤维增强硅酸钙板
烧结砖
玻璃增强硅酸钙板
玻璃纤维增强水泥轻质多孔隔墙条板
轻集料混凝土多孔墙板
钢丝网架水泥夹芯板
合成树脂乳液外墙涂料
涂料类
溶剂型外墙涂料
合成树脂乳液内墙涂料
水溶性内墙涂料
夹层玻璃
玻璃类
钢化玻璃
八
门
窗
塑料门窗
建筑门窗
备案证明
铝合金门窗
彩色涂层钢板门窗
钢门窗
九
管
道
给水管
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夹砂管
建筑用绝缘电工套管及配件
排水管
无缝铜水管
建筑用铜管管件
十
防水材料类
防水卷材
防水涂料
对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和准用证管理的材料进场验收时,应审查其生产许可证证件和专用的准用证复印证明材料,对水泥和带肋钢筋应两证齐全。
国家对以下其他材料也实行许可证管理:
建筑幕墙、施工机械(塔式起重机、吊篮、卷扬机、脚手架、扣件等),进场作业时应审查其生产许可证。
此外,**市建委为有效控制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质量,对建设工程质量、人身安全健康和建筑物使用功能有重要影响以及国家鼓励推广应用的建材实行备案管理。
及时、有效地取得产品准用、备案证明的材料与生产企业目录,可以通过以下途径:
**建设网();
准用证产品及企业名单汇编(小册子);
市建材质监站电话:
64434135或64435996;
公司的局域网。
4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进场审核监理工作要点
4.1水泥
●水泥应有生产厂家的出厂质量证明书和试验报告(内容包括厂别、品种、强度等级、生产日期、出厂编号和试验编号;
包括厂家3天试验报告和28天补强报告);
●水泥进厂后监理应检查水泥的包装和标志,并核对包装、标志是否与水泥的出厂检验报告相一致;
●使用前必须进行复试,复试批量应符合现行施工质量验收的规范的规定,一般应待水泥三天强度复试报告合格后才能同意使用;
●水泥复试项目主要包括:
抗压强度、抗折强度和安定性。
必要时应加试凝结时间等;
●水泥采用快速试验者,合格判定应以标养28天强度为准;
●水泥试验单要有试验结论,水泥质量有问题时,经工程技术人员书面确认降级使用条件下,应注明使用的工程项目部位和不影响该部位的质量要求;
●混凝土试配单、混凝土试块试验报告单上注明的水泥品种、标号、试验编号应与水泥出厂证明或复验报告上的内容相一致。
4.2钢筋
●钢筋应有出厂质量证明书和试验报告单,并按有关标准的规定抽样作机械性能试验;
●进口钢筋,应有机械性能试验、化学分析报告和可焊性试验报告;
●对有抗震设防要求的框架结构,其纵向受力钢筋的强度应满足设计要求;
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对一、二级抗震等级,检验所得的强度实测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25,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1.3。
监理审核钢筋复试报告时应进行核算。
●采用工厂集中加工的成型钢筋,应有由加工单位出具的出厂证明及钢筋出厂合格证明单,其上应注明钢筋复试试验单的编号和试验日期;
●预应力混凝土所用高强钢丝、钢绞线应逐批做好外观检验记录,并按有关规定抽样作机械性能试验;
●钢筋试验单的项目应填写齐全,要有试验结论,第一次材料复试有问题须加倍取样,合格时两次试验报告要同时保留。
4.3钢结构使用的钢材配件
●必须有质量证明书、中文标志和检验报告,其性能并应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的要求,如验收规范有规定或对质量有疑义时,应按规范进行机械性能试验和化学成分及配合性检验;
●高强螺栓磨擦面应按规定进行抗滑移系数试验,并按规范规定对高强螺栓进行强度试验
●钢结构构件出厂时制造单位应提交下列技术文件:
a)产品质量证明;
b)钢结构制作加工施工图,有设计变更的,应有变更洽商文件,并在图中注明修改部位;
c)所用钢材和其他连接件的质量证明和试验报告;
d)新材料、新工艺试验鉴定资料;
e)构件出厂合格证;
f)发运构件清单。
4.4焊条
●焊条应有出产合格证;
●需进行烘焙的应有烘焙记录。
4.5砖、砌块等砌体材料
●进场的砌体材料应有出厂质量证明书、产品性能检测报告,监理应核实砌块材料标识是否明确、有效;
●对墙体材料进场使用前必须进行复试,复试批次应符合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当砌体材料的材质有怀疑时应取样进行复试。
4.6砂、石
●应有出厂质量证明书、产品性能检测报告;
●工程所使用的砂、石按产地、品种、规格、批量按有关规范取样进行试验;
●砂、石试验结果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原则上不应使用,采取技术措施进行处理后,应有复试报告,并有书面审批手续。
4.7混凝土外加剂
●必须有生产厂家的质量证明,内容包括:
厂名、品种、包装质量、出厂日期、性能和使用说明。
使用前,新型材料应进行性能试验;
●应按《混凝土外加剂》GB8076、《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50119等和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进行合格判定。
4.8防水材料
●对下列8中防水材料应审查产品准用证:
氯化聚乙烯防水卷材、氯丁橡胶防水材料三元乙丙片材、弹性体沥青防水卷材、塑性体沥青防水卷材、石油沥青纸胎油毡、聚胺酯防水涂料、水性沥青基防水涂料、水性聚氯乙烯焦油防水涂料;
●应有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和复试试验报告(多组分材料应有配合比说明);
●油毡应有出厂质量证明书,内容包括:
品种、标号等各项技术指标,并应抽样检验,检验内容为不透水性、拉力、柔度和耐热度;
●沥青:
应有沥青的出产地、品种、标号和报告单。
必须试验的项目为针入度、软化点和延伸度;
●新型防水材料的性能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应有产品鉴定书、生产许可证、出厂合格证、质量标准和施工工艺要求,并有抽样复验记录。
4.9防腐、绝缘、保温材料
●应有产品合格证书和性能检测报告和必要的性能复试报告(按屋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规范执行)。
4.10预应力混凝土张拉材料和设备
●应有预应力锚具、夹具等出厂合格证明及硬度试验记录;
●应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