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等学校建筑面积指标建标19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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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学校建筑面积指标建标191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普通高等学校建筑面积指标

建标191-2018

主编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施行日期:

2018年9月1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普通高等学校建筑面积指标》的通知

建标[2018]32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局)、规划委(局)、发展改革委,海南省规划委,新媼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有关部门: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OO三年工程项LI建设标准、投资佔算指标、建设项LI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口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4143号)要求,山教育部组织编制的《普通高等学校建筑面积指标》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原《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同时废止。

在普通高等学校建设项U的审批、核准、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进一步降低工程造价的相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山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丄作山教育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3月28日

前言

根据原建设部建标函[2004143号通知的要求,按原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工程项LI建设标准编制程序规定》及《工程项U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建标[2007J144号),教育部负责对原国家教委编制,经原建设部、原国家计委1992年批准的《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以下简称《92指标》)进行修订;并委托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成立修编组,具体承担修订工作。

修编组对全国高等学校校舍现状做了书面调查和实地调研,对相关资料进行了综合分析研究,在此基础上完成了《普通高等学校建筑面积指标》的编制,并广泛征求各有关部门、地区和学校的意见,经审查会议通过后形成报批稿,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发布。

本标准共分3章,包括总则、建设规模与项LI构成、校舍建筑面积指标。

修订的主要内容为:

调整了办学规模、学科结构比例及各项校舍建筑面积指标;增列了艺术院校校舍建筑面积指标;单列了师生活动用房指标;取消了教工住宅建筑面积指标。

在执行本指标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至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地址:

北京市西单大木仓胡同37号,邮政编码:

100816)。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参编单位:

上海市教育基建管理中心、上海高等教育建筑设讣研究院、上海市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教育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学校建设标准国家研究中心、江苏省教育建筑设讣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

林红、奚道章、欧阳瑶章、叶文俊、丁铭杰、何梅珍、吴巧芳、甘建栋、李健、唐文怡、竺士杰、乔继叶、王珏、蒋瞻、丁怡、凌虹。

第一章总则

笫一条为适应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普通高等学校规划建设的科学管理,保证和改善办学条件,促进教育改革,提高教育质量,特制定本建筑面积指标。

第二条本标准是编制、审批、评审普通高等学校校园规划、项U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普通高等学校规划建设项LI的标准。

第三条本标准适用于新建的普通本科高等学校,改建、扩建的学校参照执行;有特殊需要的高等学校,需增加校舍建筑面积,必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条普通高等学校的建设,应以人为本,努力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绿色校园,以利学校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普通高等学校的建设,应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安全、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原则。

第六条普通高等学校的建设,应符合当地城乡规划的要求,遵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

新建普通高等学校应合理确定建设规模,改建、扩建的普通高等学校建设项U应在充分利用原有设施的基础上进行。

第七条学校设施在保证教学科研需求的前提下,应积极创造条件向社会开放,为社会服务,提高利用率。

第八条普通高等学校的建设,除执行本面积指标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九条普通高等学校的建设规模,应按批准的办学规模和相应类别学校的建筑面积指标及选择配置校舍项U的建筑面积确定。

第十条普通高等学校的类别分为综合大学,师范、民族、理工、农林、医药、财经、政法、外语、体育、艺术院校。

第十一条本标准中的办学规模按表1设定。

表1办学规模f学生数)单位;人

学校类别

办学规模

学校类别

办学规模

学校类别

办学规模

一般院校

5000

体育院校

3000

艺术院校

2000

10000

5000

5000

20000

8000|

8000

注J一般院校包样综合、师范、民族、理工、农林、医药、财经•政法、外语院校a

第十二条普通高等学校校舍项L1构成:

一、学校必须配置的校舍项目:

教室、实验实习实训用房及场所(以下简称实验实习用房)、图书馆、室内体育用房、校行政办公用房、院系及教师办公用房、师生活动用房、会堂、学生宿舍(公寓)、食堂、单身教师宿舍(公寓)、后勤及附属用房共十二项。

二、学校根据需要选择配置的校舍项目:

1.研究生教学及生活用房,留学生及外籍教师生活用房,专职科研机构研究及办公用房,继续教育用房;

2.国家或省部级重点实验室,教学陈列用房,产学研及创业用房,学术交流中心用房,农林院校实验实习农场、牧场、林场教学及生活附属用房,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实习用房,教职工机动车、自行车(含学生)停车库或棚,采暖地区锅炉房。

三、国家规定建设的民防工程。

第三章校舍建筑面积指标

第十三条普通高等学校各项校舍的建筑面积指标采用不同的参数。

一、必须配置的十二项校舍建筑面积指标(见附录A),采用学校办学规模为参数;

二、研究生补助的研究实验用房、图书馆、学生宿舍三项校舍用房的建筑面积指标(见附录B),采用在校硕士、博士研究生人数为参数:

三、留学生及外籍教师生活用房建筑面积指标(见附录C),采用留学生和外籍教师人数为参数;

四、专职科研机构办公及研究用房(含设计•院、所用房)、继续教育用房建筑面积指标(见附录D),采用相关人员编制数为参数。

第十四条普通高等学校十二项校舍建筑面积生均总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普通高等学校十二项校舍建筑面积生均总指标

单位:

m?

/生

学校类别

办学规棋

校舍建筑面积生均总指标

学校类别

办学规模

校舍建筑面积生均总指标

综合大学(i)

5000

2&00

综合大爭⑵

5000

29.35

1O0OO

26.61

10000

27.76

20000

24.96

20000

25.99

师范、民族院校

5000

28.28

財经、政法院校

5000

23.94

10000

26.80

10000

23.07

20000

25.03

20000

21.80

理.工院校

S00O

30.10

外语院校

5000

24.58

10000

2&40

10000

23.71

20000

26.50

20000

22.44

学校类别

办学规模

校舍建筑面积生均总措标

学校类别

办学规模

校舍建筑面积

生均总措标

农林院校

5000

29.99

体育院校

3000

33.95

10000

28.29

5000

31.86

20000

26.49

8000

30.21

医药院狡

5000

29.87

艺术院校

2000

42.&0

10000

28.47

5Q00

38.26

20000

27.20

8000

36.86

注:

1综合大学分为以文法学科为主的综合大学

(1)和以理工学科为主的综合大学

(2).

2学校办学规模小于或大于表中所列的规模值时•其指标应分别采用表中最小或最大规模的指标值*学校办学规模介于麦列规模值之间时,可用插入法取值(以下各项指标同)。

3本表总指标未含研究生补助建筑面积指标。

笫十五条普通高等学校的学科结构,山学校根据本校学科现状及发展情况进行设定。

本标准设定了各类高等学校的学科结构比例(见表3),并据以计算各类学校的教室、图书馆、实验实习用房三项用房的建筑面积指标。

表3各类离等学校的学科结构设定比例

学校类别

学科结构比例

学校类别

学科结构比例

综合大学

(1)

文法类

60%

综合大学

(2)

理工类

60%

理工类

40%

文法类

40%

师范、民族院枝

文法类

45%

医药院校

医学类

90%

理工类

40%

文法类

10%

艺术类

10%

财经、政法院校

文法类

100%

体育类

5%

外语院校

外语类

90%

理工院校

理工类

70%

文法类

10%

文法类

30%

体育院校

体育类

90%

农林院松

理工类

70%

文法类

10%

文法类

30%

艺术院校

艺术类

100%

注:

理工类学科包括工学■理学、农学(含林学)■医学。

文法类学科包括文学、法

学•哲学、教育学■历史学■经济学、管理学.

第十六条教室:

各种一般教室(小教室、中教室.合班教室、阶梯教室)、制图教室.艺术教室及附属用房等。

艺术院校教室包括公共基础课(文化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教室(琴房,形体房,画室,各种中、小型排练用房)及附属用房。

一、按学科分的教室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按学科分的教室建筑面积指标单位*012/生

学科名称

生均指标

学科名称

生均指标

工学

3.20

文学、哲学、教育学.历史学、管理学

2.80

(建筑学)

5.70

经济学、法学

2.66

理学、医学

2.75

艺术

10.28

农(林)学

2.56

(师范艺术、艺术设计)

5.54

外语

3.36

拓育

1.85

二、按学校类别分的教室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5的规定。

表5按学校类别分的教室建筑面积指标单位生

学枚类别

生均指标

学校类别

生均指标

综合大学

(1)

2.83

综合大学

(2)

2.88

师范、民族院校

2.88

财经、政法院校

2.66

理工院校

95

外语院校

3・30

农林院狡

2.84

体育院校

1.85

医药院校

2.75

艺术院校

1Q.28

第十七条实验实习用房:

教学实验用房(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所需的各种实验室、计算机房、语音室及附属用房);实习实训用房(包括工程训练中心);自选科研项口及学生科技创新用房;研究生实验研究补助用房。

艺术院校的实验实习用房(系指实习及附属用房),包括大型观摩、排练、实习演出、展览陈列、摄影棚、洗印车间等用房。

一、按学科分的实验实习用房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6的规定。

«6按学科分的实验实习用房建筑面积指标单位zn?

/生

学科

学科规模

研究生补助指标

500

1000

2000

3000

4000

5000

10000

(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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