尾矿胶结充填实施方案 精品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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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概述
第二章相关产业政策支持文件
2.1、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双百工程”建设的通知
2.2、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请组织申报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2013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备选项目的通知
2.3、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发展绿色矿业建设绿色矿山工作的指导意见
2.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金属尾矿综合利用专项规划(2010~2015年)》的通知
第三章循环经济专项资金解读
第四章公司简介
4.1、公司简介
4.2、企业文化
第五章产品与技术
第六章应用实例
第一章概述
2011年,我国产生尾矿15.8亿吨,其中铁尾矿8.06亿吨(51%),铜尾矿3.07亿吨(19.4%),黄金尾矿2.01亿吨(12.7%)。
无废采矿是采矿发展的必然趋势,尤其是能充分利用矿山固体废弃物的矿山胶结充填工艺。
充填采矿法不但能在复杂条件下充分的回采矿产资源,而且能够减少矿山固体废弃物的排放和保护地表不受破坏。
高浓度全尾砂充填是充填采矿法的重要技术工艺,其中,固化剂的成本和性能对充填工艺的成败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目前市面上常见的固化材料以水泥为主,成本较高,且料浆存在泌水、离析等现象,不利于采空区充填体强度的提升,并存在排水、污染等问题。
我公司自主研发的WPA尾矿固化剂以当地工业废渣为主材,并采用活性材料对其进行激发,采用WPA尾矿固化剂进行采空区充填,成本低,强度高,具备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
Refin尾矿固凝剂激发工业废渣充填采空区技术复合国家循环经济战略部署,不但使资源得到更加合理的利用,同时可降低企业生产成本,社会及经济效益显著。
在节能减排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大背景下,Refin工业废渣激发充填技术作为尾矿胶结充填行业的前沿技术,必将具有广阔的市场空间和发展前景。
第二章相关产业政策支持文件
2.1、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双百工程”建设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资源综合利用
“双百工程”建设的通知
发改办环资[2012]7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经贸委(经委、经信委),有关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的“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和“培育一批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的总体要求,根据《“十二五”资源综合利用指导意见》和《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实施方案》等文件部署,我委决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双百工程”建设,“十二五”期间将在全国重点培育和扶持百个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工程(基地)和百家资源综合利用骨干企业,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带动整体水平提升,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双百工程”建设的重要意义
(一)有利于增强资源保障能力。
我国自然资源禀赋较差,人均占有量少,重要资源自给能力不足、对外依存度逐年提高。
建设“双百工程”,挖掘各类废弃物中蕴含的丰富资源,将有效增强资源保障能力。
根据相关规划,“十二五”期间我国煤矸石、煤泥等低热值燃料电厂发电装机容量将达到7500万千瓦,仅此一项年可节约原煤超过1.2亿吨。
(二)有利于缓解环境压力。
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我国经济发展面临的环境压力日趋增大。
建设“双百工程”是减少废物排放、解决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有效途径,如粉煤灰排放量大、占地多,如果得到合理利用将有效减少由于堆存造成对土壤、大气、水质等环境的影响和对人体健康的危害,建筑废物综合利用将有力减轻“垃圾围城”问题。
(三)有利于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形成较大规模。
资源综合利用产业是循环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十一五”期间年产值超过1万亿元,就业人数超过2000万人。
建设“双百工程”,发挥示范工程(基地)和骨干企业的技术引领支撑作用,依托优势企业、产业集聚和重大项目,加速资源综合利用产业规模化发展,有利于实现循环经济形成较大规模。
二、建设任务
结合各地资源特点和区域优势等条件,因地制宜培育一批资源利用效率高、自主创新能力强、经济和社会效益好、企业社会责任意识强的示范工程(基地)和骨干企业,发挥示范和引领作用,扩大利用规模、提高利用效益、提升利用水平,确保实现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和《“十二五”资源综合利用指导意见》等相关专项规划中提出的各项资源综合利用目标要求。
(一)形成稳定资源综合利用能力。
到“十二五”末,“双百工程”形成资源综合利用能力超过2亿吨/年,占全国新增利用能力的30%。
示范工程(基地)内的矿产资源总回收率与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率分别达到40%和45%以上。
(二)实现良好资源综合利用效益。
到“十二五”末,“双百工程”实现资源综合利用产值超过1000亿元,吸纳就业人数超过200万人,培育一批资源综合利用上市企业和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集团公司。
(三)提升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水平。
通过“双百工程”培育扶持一批资源综合利用相关技术研发中心,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竞争力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突破共性问题瓶颈,部分关键技术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三、建设领域
(一)矿产资源综合利用
共伴生矿产及尾矿资源综合利用(煤层气发电除外)。
(二)产业废物综合利用
煤矸石、粉煤灰、工业副产石膏、冶炼渣、建筑废物综合利用(煤矸石发电除外)。
(三)废旧资源综合利用
废旧轮胎、废弃包装物、废旧纺织品再生利用。
四、建设条件
(一)示范工程(基地)推荐条件
1、各类废物年产生量1000万吨以上的市,所辖区域内资源综合利用支撑企业不少于5家,资源综合利用总产值超过10亿元。
2、已编制或正在编制本地区的资源综合利用相关规划,提出的各项目标高于《“十二五”资源综合利用指导意见》提出的各项全国性目标。
3、优先推荐《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实施方案》规划内的各项示范工程(基地)。
4、前期基础好,已形成一定产业规模,矿产资源总回收率和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率分别不低于35%和40%,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不低于70%。
5、具备一定的技术支撑能力。
(二)骨干企业推荐条件
1、原则上应为集团公司,下属专业化综合利用子公司不少于3家,企业年利废能力不低于100万吨(含子公司),具有较强的上下游产业带动、辐射示范作用。
2、应以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生产、加工利用为主业,综合利用总产值不低于5000万元(含子公司)。
3、获得《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
4、企业现有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中鼓励类范围。
5、企业采用的生产工艺、技术装备以及资源综合利用效率处于全国同行业领先水平。
6、企业近三年经济效益较好,利润率处于行业领先水平,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
银行信用等级应在AA级以上。
五、建设方案
(一)组织推荐。
各地发展改革委、有关中央企业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基础上,将废物产生量大、利用能力强、经济和社会效益好、符合相关推荐条件的示范工程(基地)和骨干企业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推荐。
(二)编制方案。
被推荐城市和企业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编制示范工程(基地)和骨干企业实施方案,包括基本情况、目标任务、规划项目等及符合推荐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具体编制要点见附件。
(三)评审发布。
国家发展改革委将组织有关专家对各地申报材料进行认真论证,并结合现场答辩和实地考察等方式,分批确定“双百工程”示范工程(基地)和骨干企业名单。
(四)组织实施。
纳入名单的示范工程(基地)和骨干企业应按照所报实施方案或建设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加大投入力度、加强技术研发、切实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确保方案提出的各项综合利用目标的实现。
(五)加大支持。
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加强对示范工程(基地)建设和骨干企业发展的指导,对示范工程(基地)内的规划项目和骨干企业具体承担的项目建设给予重点支持,并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研究完善鼓励和扶持政策。
(六)经验交流。
国家发展改革委将适时召开“双百工程”建设现场经验交流会,分领域召开“双百工程”技术研讨会,加强对“双百工程”的技术支撑和对先进模式的宣传报道。
(七)总结推广。
“十二五”末,对“双百工程”建设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和系统梳理,将示范工程(基地)和骨干企业好的经验做法在全国推广。
六、组织申报
各地发展改革委、有关中央企业要高度重视建设“双百工程”的重要意义,深入调研、发掘好的典型,充分发挥经贸委(经委、经信委)及有关部门的作用,切实做好组织申报工作,结合自身优势特点,每个领域中推荐1-2个示范工程(基地)和2-3家骨干企业,于2012年5月10日前将申报材料(包括申报文件以及示范工程(基地)和骨干企业实施方案,一式两份及电子版材料)报送至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
附件:
“双百工程”示范工程(基地)/骨干企业实施方案编制要点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2.2、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请组织申报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2013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备选项目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
请组织申报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
2013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备选项目的通知
发改办环资[2012]13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农垦总局发展改革委,有关省(区、市)经贸委(经委、经信委、工信委),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2013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草案编报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12〕788号)要求,为加快前期工作,确保中央投资计划草案落实到具体项目,现就组织申报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2013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备选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项范围
本次申报项目主要围绕节能、节水、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污染防治五个方面。
(一)节能方面。
主要包括:
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余热余压利用、锅炉(窑炉)改造、节约和替代石油、绿色照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等重点节能改造项目,高效节能技术和产品产业化项目,重大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监察机构能力建设项目,建筑节能(节能建材、绿色建筑)示范项目。
(二)节水方面。
海水淡化产业发展试点示范项目(海水淡化示范工程,海水淡化关键设备、成套装置及海水淡化用原材料等的生产、制造和应用,海水淡化产业基地、海水淡化试点城市、工业园区、海岛);
苦咸水淡化利用项目;
高用水行业节水改造示范项目;
矿井水利用示范项目。
(三)循环经济方面。
国家循环经济试点单位、国家循环经济教育示范基地、国家循环经济模式案例单位、国家循环经济先进单位、省级循环经济试点单位循环经济项目,省级产业园区循环化改造项目,再制造产业化示范项目,“城市矿产”项目,资源循环利用技术装备产业化示范项目,生产过程协同资源化处理废弃物示范项目,废电池以及园林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项目,农业循环经济项目,循环型服务业示范项目。
(四)资源综合利用方面。
共伴生矿及尾矿综合利用示范项目(煤层气除外),粉煤灰、煤矸石(发电除外)、工业副产石膏、冶炼和化工废渣、建筑废物综合利用示范项目,废旧轮胎、废弃包装物、废旧纺织品再生利用示范项目,农林废弃物综合利用、新型利废墙体材料示范项目。
(五)污染防治方面。
历史遗留重金属污染治理项目,列入《湘江流域重金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