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税法考试背诵资料模板打印版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上传人:b****2 文档编号:13331679 上传时间:2022-10-09 格式:DOCX 页数:84 大小:181.71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注册会计师税法考试背诵资料模板打印版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84页
注册会计师税法考试背诵资料模板打印版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84页
注册会计师税法考试背诵资料模板打印版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84页
注册会计师税法考试背诵资料模板打印版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84页
注册会计师税法考试背诵资料模板打印版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84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注册会计师税法考试背诵资料模板打印版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注册会计师税法考试背诵资料模板打印版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注册会计师税法考试背诵资料模板打印版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84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注册会计师税法考试背诵资料模板打印版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税务代理和税务筹划

第14章

第一章 税法总论

第一节 税法的概念

  一、税收和税法的概念

概念

含义

特征

税收

税收是政府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政治权力,强制、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

1.无偿性

2.强制性

3.固定性

税法

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义务性法规

2.综合性法规

税法与税收关系:

税收的本质特征具体体现为税收制度,而税法则是税收制度的法律表现形式。

税收与税法密不可分,有税必有法,无法不成税。

  二、税法的功能

  

(一)税法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法律保障

  

(二)税法是国家宏观调控经济的法律手段

  (三)税法对维护经济秩序有重要的作用

  (四)税法能有效地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五)税法是维护国家利益,促进国际经济交往的可靠保证

  三、税法的地位及其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一)税法的地位

  1.税法属于国家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部门法,它是调整国家与各个经济单位及公民个人分配关系的基本法律规范。

  2.性质上属于公法。

  3.税法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税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1.税法与《宪法》的关系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它是制定所有法律、法规的依据和章程。

  《宪法》第五十六条、第三十三条。

  2.税法与民法的关系

  3.税法与《刑法》的关系

  两者有本质区别。

《刑法》是关于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税法则是调整税收征纳关系的法律规范,其调整的范围不同。

  两者也有者密切的联系。

因为税法和《刑法》对于违反税法都规定了处罚条款,两者之间的区别就在于情节是否严重,轻者给予行政处罚,重者则要承担刑事责任,给予刑事处罚。

  从2009年2月28日起,“偷税”将不再作为一个刑法概念存在。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七)》,修订后的《刑法》对第二百零一条关于不履行纳税义务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法律规定中的相关表述方式进行了修改。

用“逃避缴纳税款”取代了“偷税”。

但目前我国的《税收征收管理法》中还没有作出相应修改。

  4.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第二节 税法基本理论

  一、税法的原则

两类原则

具体原则

要点

税法的基本原则

(四个)

1.税收法定原则

内容包括税收要件法定原则和税务合法性原则

2.税收公平原则

税收负担必须根据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分配,负担能力相等,税负相同

3.税收效率原则

 

4.实质课税原则

应根据客观事实确定是否符合课税要件,并根据纳税人的真实负担能力决定纳税人的税负,而不能仅考虑相关外观和形式

税法的适用原则

(六个)

   

1.法律优位原则

(1)含义: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立法的效力

(2)作用:

主要体现在处理不同等级税法的关系

(3)效力低的税法与效力高的税法发生冲突,效力低的税法即是无效的

2.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一部新法实施后,对新法实施之前人们的行为不得适用新法,而只能沿用旧法

(2)目的:

维护税法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

3.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

避免因法律修订带来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的规定而给法律适用带来的混乱

4.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对同一事项两部法律分别订有一般和特别规定时,特别规定的效力高于一般规定的效力

(2)应用:

居于特别法地位级别较低的税法,其效力可以高于作为普通法的级别较高的税法

5.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1)实体税法不具备溯及力

(2)程序性税法在特定条件下具备一定的溯及力

6.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在诉讼发生时,税收程序法优于税收实体法适用

确保国家课税权的实现,不因争议的发生而影响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

  二、税收法律关系

  

(一)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

三方面

内容

1.权利主体

(1)双主体:

对征税方:

税务、海关、财政

对纳税方;

采用属地兼属人原则

(2)权利主体双方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但权利和义务不对等

2.权利客体

征税对象

3.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

征、纳双方各自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二)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

  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必须有能够引起税收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情况,也就是由税收法律事实来决定。

  (三)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

  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对权利主体双方是平等的。

  三、税法构成要素

  税法的构成要素一般包括总则、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减税免税、罚则、附则等项目。

重点有:

  

(一)纳税人:

  1.含义:

是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2.范围:

自然人和法人;

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

  

  

(二)征税对象:

即纳税客体

指税法规定对什么征税,是征纳税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客体或标的物。

  2.重要作用:

是区别一种税与另一种税的重要标志。

是税法最基本的要素,体现着征税的最基本界限,决定着某一种税的基本征税范围,同时,征税对象也决定了各个不同税种的名称。

  3.与课税对象相关的两个概念:

  

(1)税目:

是在税法中对征税对象分类规定的具体的征税项目,反映具体的征税范围,是对课税对象质的界定。

  

(2)税基:

计税依据,是据以计算征税对象应纳税款的直接数量依据,它解决对征税对象课税的计算问题,是对课税对象的量的规定。

与课税对象关系

作用或形式

(1)税目

税法中对征税对象分类规定的具体的征税项目,反映具体的征税范围。

对课税对象质的界定

1.明确具体的征税范围,凡列入税目的即为应税项目,未列入税目的,则不属于应税项目

2.贯彻国家税收调节政策的需要

(2)税基(计税依据)

是据以计算征税对象应纳税款的直接数量依据,解决对征税对象课税的计算问题。

对课税对象的量的规定

1.价值形态(从价计征):

即按征税对象的货币价值计算,如消费税

2.物理形态(从量计征):

即直接按征税对象的自然单位计算,如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税率:

税率是对征税对象的征收比例或征收额度。

税率是计算税额的尺度,也是衡量税负轻重与否的重要标志。

  我国现行的税率主要有:

税率形式

形式及应用举例

(1)比例税率

即对同一征税对象,不分数额大小,规定相同的征收比例。

①单一比例税率(如增值税)

②差别比例税率(如城市维护建设税)

③幅度比例税率(如营业税娱乐业税率)

(2)累进税率

征税对象按数额(或相对率)大小分成若干等级,每一等级规定一个税率,税率依次提高;

每一纳税人的征税对象则依所属等级同时适用几个税率分别计算,将计算结果相加后得出应纳税额

①超额累进税率

(如个人所得税中的工资薪金所得)

②超率累进税率(如土地增值税)

(3)定额税率

按征税对象确定的计算单位,直接规定一个固定的税额。

如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等

(四)纳税期限:

是指税法规定的关于税款缴纳时间方面的限定。

  2.相关的三个概念: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是指应税行为发生的时间。

  

(2)纳税期限:

每隔固定时间汇总一次纳税义务的时间。

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3)缴库期限:

税法规定的纳税期满后,纳税人将应纳税款缴入国库的期限。

第三节 税收立法与税法的实施

  一、税收立法原则:

  1.从实际出发的原则

  2.公平原则

  3.民主决策的原则

  4.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5.法律的稳定性、连续性与废、改、立相结合的原则

  二、税收的立法及调整

  

(一)立法机关

分类

立法机关

形式

举例

税收法律

全国人大及常委会正式立法

法律

《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立法

暂行条例

《增值税暂行条例》

《消费税暂行条例》

《营业税暂行条例》等

税收法规

国务院——税收行政法规

条例、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房产税暂行条例》等

地方人大(目前只有海南省、民族自治区)——税收地方法规

——

税收规章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税收部门规章

办法、规则、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税收代理试行办法》等

省级地方政府——税收地方规章

《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

  

(二)税法的调整:

税收立法、修订和废止程序

  目前我国税收立法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阶段:

  

(1)提议阶段。

(2)审议阶段。

(3)通过和公布阶段。

  三、税法实施原则

  1.层次高的法律优于层次低的法律;

  2.同一层次的法律中,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3.国际法优于国内法;

  4.实体法从旧,程序法从新。

第四节 我国现行税法体系和税收管理体制

  一、税法体系概述

  我国现行税法体系由税收实体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构成。

  二、税法分类

  

(一)按照税法的基本内容和效力的不同,可分为税收基本法和税收普通法

  

(二)按照税法的职能作用的不同,可分为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

  (三)按照税法征收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四种:

商品和劳务税税法,所得税税法,财产、行为税税法,资源税税法、特定目的税税法。

  (四)按照主权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的不同,可分为国内税法、国际税法、外国税法等。

  三、我国现行税法体系

  

(一)税收实体法体系

  由17个税收法律、法规组成,它们按性质作用分五类。

主体税

商品和劳务税类

  (间接税)

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

所得税类(直接税)

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非主体税

 财产和行为税类

包括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契税

 资源税类

包括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特定目的税类

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烟叶税

【要点1】我国目前税制基本上是以间接税和直接税为双主体的税制结构。

  【要点2】间接税和直接税含义。

  

(二)税收程序法体系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包括《税收征收管理法》、《海关法》和《进出口关税条例》等。

  1.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税种的征收管理,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实施的《税收征收管理法》执行。

  2.由海关机关负责征收的税种的征收管理,按照《海关法》及《进出口关税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要点】税收实体法和税收征收管理的程序法的法律制度构成了我国现行税法体系。

  四、税收管理体制的概念

  是在各级国家机构之间划分税权的制度或制度体系。

税收管理权限按大类可划分为税收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解决方案 > 学习计划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