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微企业“税贷通”业务管理办法Word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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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微企业“税贷通”业务管理办法Word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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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微企业“税贷通”业务管理办法Word下载.doc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税贷通业务,是指面向由我行认可且连续正常纳税的中小微企业法人,依据其近两年平均纳税总额发放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业务。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开办税贷通业务的我行各级分支机构。

第六条本办法未特别说明的事项依据小企业授信业务基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用途

第七条贷款对象

税贷通申请人除应满足小企业授信业务基本制度对小企业法人贷款对象准入条件外,还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借款企业应为受经济周期波动影响较小、市场需求持续稳定中小微企业;

(二)企业纳税评级B级(含B级)以上。

(三)经营实体连续正常经营3年(含3年)以上,拥有2年以上持续、稳定的增值税和所得税纳税历史,最近2个年度净利润水平(以我行调查确认的数据为准)为正值,且上一年纳税总额在10万元(含10万)以上(含减免税额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

如借款企业能够按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企业信用类贷款业务开发指引(2015年版)》(小企业金函〔2015〕226号)提供相关增信措施,借款人准入纳税总额可放宽至最低5万元。

(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行小企业行业信贷政策,原则上借款企业产品应取得相关质量认证且企业不存在相关环境污染问题。

(五)企业主及其配偶品行端正,无不良嗜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个人无不良信用记录是指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查询,近2年内逾期或欠息(不含非恶意信用卡逾期及欠息)在30天(含30天)以内的次数不超过6次,且不存在逾期或欠息在30天以上的信用记录

(六)借款企业在我行及他行不存在未结清的联保贷款(包括互保贷款)。

(七)企业主在本市有稳定住所,且至少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有本市户籍;

2.在本市有房产(配偶双方任意一方均可);

3.连续两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

(八)企业法人及其配偶、企业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同意为借款企业承担连带责任担保,承担还款责任。

(九)借款企业在我开立基本结算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

(十)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对于借款企业出现下述情况,须禁止准入。

(一)借款企业存在虚假纳税的。

(二)借款企业非正常交易,虚假交易的。

(三)借款企业、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参与高利贷、洗钱、地下钱庄、购买期货等交易行为。

(四)在我行存在两年的税贷通业务使用历史。

(五)贷款行或经办人员根据业务实际情况认为需要禁止准入的其他情况。

第九条贷款用途。

贷款只能用于借款企业所在经营实体正常流动资金周转。

第三章授信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及担保方式

第十条税贷通采取额度授信方式。

额度授信金额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信用贷款

1.不得超过人民币300万元(含300万元)。

2.授信金额销售收入*10%。

3.授信金额企业近两年纳税总额平均值*放大倍数*调整比例。

注:

近两年纳税总额合计平均值是指近两年所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包括企业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免税部分)合计平均值。

(1)客户评级及放大倍数

客户评级

放大倍数

AA及以上

8

A

5

BBB

3

(2)客户评分调整比例

客户评分

调整比例

80分及以上

1.5

70分(含70分)-80分

1.3

60分(含60分)-70分

1

55分-60分(含60分)

0.5

55分以下

注:

客户评分依据《税贷通客户评分卡》(附件1)评定。

3.借款企业在我行全部信用方式授信金额合计不得超过500万元。

4.借款企业单笔业务贷款金额不得超过其已核定的风险额度。

(二)组合担保

组合担保担保模式下,相关授信额度核算参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企业授信业务组合担保管理办法(试行,2015版)》(另行下发)执行。

第十一条授信期限

额度有效期2年(含2年),单笔业务贷款期限最长1年(含1年)。

第十二条贷款利率

按照小企业授信业务基本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还款方式

(一)等额本息还款法,即在贷款期限内按月(季)等额偿还贷款本息。

(二)按月(季)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还款法,即在贷款期限内按月(季)偿还贷款利息,贷款到期时一次性偿还贷款本金。

(三)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即在贷款宽限期内只偿还利息,超过宽限期后按月等额偿还贷款本息,宽限期不超过6个月(含6个月)。

(四)一次性还本付息法,即到期一次性偿还贷款本息。

仅适用于贷款期限6个月以内(含6个月)的贷款。

(五)固定周期结息、按还本计划表还本,即贷款按周期结计正常利息,到期前按还本计划还本。

第十四条担保方式

贷款采用信用模式,需同时追加借款企业主及其配偶(若有)、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若有)为借款企业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如贷款行

第四章贷款业务流程

第十五条本办法主要针对“税贷通”的特殊性进行进一步明确规定,对于本办法未明确的管理要求、人员岗位职责和业务操作流程等,参照我行小企业授信业务基本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客户营销

“税贷通”营销模式包括平台推荐及自主营销两种模式。

平台推荐模式,推荐平台包括但不限于县级及以上国税部门、地税部门、财政局、科技局、工业园区管委会及园区(市级及以上园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为区级及以上)等。

推荐平台原则上应该能够从税务部门取得借款企业近两年的纳税数据。

自主营销模式,贷款行可根据内外部资源,主动营销客户,但须取得借款人真实的涉税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客户申请

借款企业向贷款行提出申请,根据贷款行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并承诺所提供的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在受理过程中,受理岗应指导借款企业填写《小企业授信业务客户申请表》(附件2),并提交以下几类申请资料:

(一)借款企业主要结算账户近1年账户明细,并加盖结算账户开户银行业务章(须有客户经理陪同打印)。

(二)企业近2个年度财务报表或审计报告,近2年的增值税、营业税或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三)小企业授信业务基本制度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受理审核。

受理岗在接到借款企业贷款申请后,应根据借款企业提供的申请资料,对借款企业的基本申请条件进行审核,应重点关注借款企业近两年纳税数据的真实性、企业主要结算账户流水真实性、主体资格的合规性、经营的稳定性等。

第十九条贷款调查

(一)非现场调查

1.通过国家税务局网站对借款企业涉税信息进行查询,包括纳税人资格查询、纳税人状态查询、发票信息查询等,确保借款企业经纳税历史稳定、真实。

2.通过工商行政管理网站、全国法院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等网络信息查询,了解借款企业信用情况。

(二)现场调查

1.重点了解企业基本情况、日常经营情况、资金用途、企业发展规划以及企业主家庭资产等情况。

实地走访企业经营场所及企业主家庭住所(或提供房产证明),与企业主进行面谈,调查企业主综合素质及管理能力、家庭资产状况;

了解企业主家庭负债情况,对银行负债通过征信系统查证,对其他负债通过直接询问、查阅账表、关注异常的财务费用或营业费用支出进行判断。

2.在与企业主面谈了解以上情况的同时,还应实地查看企业经营场所、生产设备、库存,查看订单、纳税表、水电费单据等;

通过电话、网络、第三方机构(如银行、工商、税务、海关、仓储公司、上下游企业等)等渠道对企业进行调查,分析印证企业经营中的交易流水、票据、单证等重要信息。

3.核实企业近两年纳税数据的真实性。

参考推荐平台批量提供的小企业纳税数据或者借款人提供的涉税证明材料,任选以下方式之一进行合理判断:

(1)经办行直接取得税务部门签章的《小企业“税贷通”业务涉税证明》(附件3);

(2)客户经理双人现场调查,按照以下步骤进行核实,最终确认借款企业近两年纳税总额:

1)要求借款企业提供近两年缴税付款凭证;

2)客户经理(双人)进入借款企业纳税申报系统(网络版),查询近两年纳税总额,或查询企业扣税账户的近两年银行流水,与缴税付款凭证数据进行核对。

第二十条审查审批

对于调查完毕的,按照税贷通业务上报材料清单的要求,将审查审批资料上报有权机构进行贷款审查审批,审批要点包括:

(一)借款企业是否被列入失信人名单,信用是否存在不良情况。

(二)小企业授信业务信用评级是否准确完善,评级结果是否明确。

(三)税贷通贷款额度是否符合制度要求,需统筹考虑企业主个人授信情况,包括企业主个人贷款额度、信用卡恶意透支和分期额度等。

第二十一条合同签订。

借款企业应与贷款行签署《小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见邮银发〔2012〕2498号)。

若追加保证人,保证人应与贷款行签署《小企业保证合同》(见邮银发〔2012〕2498号)。

对于审批通过的申请,管户客户经理还应及时联系保证人,告知审批结果,预约签约时间。

对于法人保证人,签署保证合同前,应取得保证企业有权机构出具的同意担保决议。

总行后续对小企业授信业务标准格式文本进行修订或更新的,按照修订或更新版本执行。

第二十二条贷款发放。

贷款发放前,贷款行应重点落实以下贷款发放条件:

(一)核实借款企业是否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及纳税专户。

(二)核实借款企业提供的其他担保措施是否落实。

税贷通原则上必须采用受托支付的方式进行贷款发放。

第二十三条贷后管理特殊要点:

“税贷通”业务的贷后管理除按照《小企业授信业务基本制度》要求进行检查外,还应重点关注以下几点:

(一)将借款企业在贷款发放后的纳税情况作为重点监测指标,原则上放款后应要求借款企业将其缴税账户及企业基本账户转至我行,由我行信贷人员定期监控企业账户行为,定期收集企业主个人信用记录和在我行金融资产等情况,及时预警、化解风险。

(二)客户回访可采用现场沟通或非现场交流的方式,在维护客户良好合作关系的同时,以“税贷通”业务为契机挖掘客户更多金融需求。

(三)客户经理应至少每季度对借款企业及经营实体进行贷后实地调查,重点关注借款企业经营情况,对借款企业信用记录恶化、负债大幅增加、纳税金额大幅下降等情况,应予以重点关注。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总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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