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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案宣传违禁用语适用于新广告法

新广告法违禁词汇总〔2015年9月1起

*与"最"、"一"、"级/极"、"首/家/国"等相关宣传用词均为禁用词

严禁使用

极限用语

1、严禁使用国家级、世界级、最高级、第一、唯一、首个、首选、顶级、国家级产品、填补国内空白、独家、首家、最新、最先进、第一品牌、金牌、名牌、优秀、顶级、独家、全网销量第一、全球首发、全国首家、全网首发、世界领先、顶级工艺、王牌、销量冠军、第一〔NO1\Top1、极致、永久、王牌、掌门人、领袖品牌、独一无二、绝无仅有、史无前例、万能等。

2、严禁使用最高、最低、最、最具、最便宜、最新、最先进、最大程度、最新技术、最先进科学、最佳、最大、最好、最新科学、最先进加工工艺、最时尚、最受欢迎、最先等含义相同或近似的绝对化用语。

3、严禁使用绝对值、绝对、大牌、精确、超赚、领导品牌、领先上市、巨星、著名、资深、奢侈、世界/全国X大品牌之一等无法考证的词语。

4、严禁使用100%、国际品质、高档、正品、国家级、世界级、最高级、最佳等虚假或无法判断真伪的夸张性表述词语。

将"最好",更替为"更好";

将"极具"更替为"至具"

……

违禁

时限用语

限时须有具体时限,所有团购须标明具体活动日期,严禁使用随时结束、仅此一次、随时涨价、马上降价、最后一波等无法确定时限的词语。

/

违禁

权威性词语

1、严禁使用国家XXX领导人推荐、国家XX机关推荐、国家XX机关专供、特供等借国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称进行宣传的用语;

2、严禁使用质量免检、无需国家质量检测、免抽检等宣称质量无需检测的用语;

3、严禁使用人民币图样〔央行批准的除外;

4、严禁使用老字号、中国驰名商标、特供、专供等词语。

严禁使用

点击XX词语

严禁使用疑似欺骗消费者的词语,例如"恭喜获奖""全民免单""点击有惊喜""点击获取""点击试穿""领取奖品""非转基因更安全"等文案元素。

微信等自媒体中可将"点击有惊喜"更替为"查看更多..."

严禁使用

刺激消费词语

严禁使用激发消费者抢购心理词语,如"秒杀""抢爆""再不抢就没了""不会再便宜了""错过就没机会了""万人疯抢""抢疯了"等词语。

/

疑似医疗用语〔普通商品,不含特殊用途化妆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

1、全面调整人体内分泌平衡;增强或提高免疫力;助眠;失眠;滋阴补阳;壮阳;

2、消炎;可促进新陈代谢;减少红血丝;产生优化细胞结构;修复受损肌肤;治愈〔治愈系除外;

3、减肥;清热解毒;清热袪湿;治疗;除菌;杀菌;抗菌;灭菌;防菌;消毒;排毒;抗炎;活血;解毒;抗敏;脱敏;

4、防敏;柔敏;舒敏;缓敏;脱敏;褪敏;改善敏感肌肤;改善过敏现象;降低肌肤敏感度;

5、镇定;镇静;理气;行气;活血;生肌肉;补血;安神;养脑;益气;通脉;

6、胃胀蠕动;利尿;驱寒解毒;调节内分泌;延缓更年期;补肾;祛风;生发;

7、防癌;抗癌;

8、祛疤;降血压;防治高血压;治疗;

9、改善内分泌;平衡荷尔蒙;防止卵巢及子宫的功能紊乱;去除体内毒素;吸附铅汞;

10、除湿;润燥;治疗腋臭;治疗体臭;治疗阴臭;

11、美容治疗;消除斑点;斑立净;无斑;治疗斑秃;逐层减退多种色斑;妊娠纹;

12、毛发新生;毛发再生;生黑发;止脱;生发止脱;脂溢性脱发;病变性脱发;毛囊激活;

13、酒糟鼻;伤口愈合清除毒素;

14、缓解痉挛抽搐;减轻或缓解疾病症状;处方;药方;经××例临床观察具有明显效果;

15、丘疹;脓疱;手癣;甲癣;体癣;头癣;股癣;脚癣;脚气;鹅掌癣;花斑癣;牛皮癣;传染性湿疹;

16、伤风感冒;经痛;肌痛;头痛;腹痛;便秘;哮喘;支气管炎;消化不良;

17、刀伤;烧伤;烫伤;疮痈;毛囊炎;皮肤感染;皮肤面部痉挛等疾病名称或症状;

18、细菌、真菌、念珠菌、糠秕孢子菌、厌氧菌、牙孢菌、痤疮、毛囊寄生虫等微生物名称;

19、雌性激素、雄性激素、荷尔蒙、抗生素、激素;

20、药物;中草药;中枢神经;

21、细胞再生;细胞增殖和分化;免疫力;患处;疤痕;关节痛;冻疮;冻伤;

22、皮肤细胞间的氧气交换;红肿;淋巴液;毛细血管;淋巴毒等。

/

迷信用语

带来好运气,增强第六感、化解小人、增加事业运、招财进宝、健康富贵、提升运气、有助事业、护身、平衡正负能量、消除精神压力、调和气压、逢凶化吉、时来运转、万事亨通、旺人、旺财、助吉避凶、转富招福等。

/

化妆品

虚假宣传用语

特效;高效;全效;强效;速效;速白;一洗白;XX天见效;XX周期见效;超强;激活;全方位;全面;安全;无毒;溶脂、吸脂、燃烧脂肪;瘦身;瘦脸;瘦腿;减肥;延年益寿;提高〔保护记忆力;提高肌肤抗刺激;消除;清除;化解死细胞;去〔祛除皱纹;平皱;修复断裂弹性〔力纤维;止脱;采用新型着色机理永不褪色;迅速修复受紫外线伤害的肌肤;更新肌肤;破坏黑色素细胞;阻断〔阻碍黑色素的形成;丰乳、丰胸、使乳房丰满、预防乳房松弛下垂〔美乳、健美类化妆品除外;改善〔促进睡眠;舒眠等。

/

图片素材使用注意事项

使用网络上的图片和素材,是目前素材使用的一个现状,我们也不可能不使用,风险还是存在,只能尽量避免把风险降到最低。

一般需要注意一下几个方面:

1、查清图片是否属于时事。

时事是媒体对"最近期"或"当前"发生的国内外政治或社会事件的报道。

如果不是"近期"或"当前"的报道,或者已超过这一时限,就不是时事,而是作品了。

2、查清图片著作权是否进入公有领域。

法律对作著作权的保护是有一定期限的,超过保护期的作品,就进入了公有领域。

使用时可以不经作者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著作权法》规定,公民个人创作的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后50年。

3、查清图片是否需要获得著作权人许可和是否已获得许可。

选择图片时先了解图片版权说明。

大多数图片网站基本上都申明了其网站内的图片不得用于商业用途,对于网站内某些署了名,并明确了版权所有的图片,请不要轻易使用;同时人物图片请慎用。

必须使用某张图片时,最好经过颜色、大小等合成处理,不得使用原图,并且保留图片来源网址。

4、查清图片作者身份并署名。

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除了时事图片,其他各类图片,即使是已进入公有领域的,或者是法定许可使用的,都必须为作者署名,最好申明如涉嫌侵权立即撤销的标语。

如果我们使用的图片涉嫌侵权,尽量双方互相协商解决,方式是赔礼道歉、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

另附一:

中华人民XX国广告法〔2015年

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自2015年9月1日施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广告内容准则

  第三章广告行为规范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XX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

  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第六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广告行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引导会员依法从事广告活动,推动广告行业诚信建设。

第二章广告内容准则

  第八条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

  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广告中应当明示的内容,应当显著、清晰表示。

  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XX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四>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五>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六>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

  <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八>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九>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十>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

  第十一条广告内容涉及的事项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

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

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第十二条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

  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

  第十三条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第十四条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

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广播电台、电视台发布广告,应当遵守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时长、方式的规定,并应当对广告时长作出明显提示。

  第十五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作广告。

  前款规定以外的处方药,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作广告。

  第十六条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

  <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药品广告的内容不得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并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

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非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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