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心得公诉裁量权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实践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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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诉裁量权的理论基础及法律、政策依据

(一)公诉裁量权的概念

公诉裁量权是指公诉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在审查相关案件证据基础上,对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在是否提起公诉、有条件地变更起诉、减轻控诉罪名、量刑问题等方面,进行斟酌、选择进而作出处理决定及建议的权力。

(二)公诉裁量权的理论基础

检察机关公诉裁量权的理论基础是起诉便宜主义理论,起诉便宜主义的确立是公诉裁量权最重要的法理基础。

就是否赋予公诉机关自由裁量权而言,现代刑事诉讼制度有两大基本原则,即起诉法定主义与起诉便宜主义。

起诉法定主义,要求对于凡构成犯罪即具备法定起诉条件的刑事案件,不论犯罪嫌疑人及其罪行有何具体情况,公诉机关都要毫无例外地提起公诉,不得作出不起诉决定。

它以报应刑思想为理论基础,注重对犯罪的一般预防,严格排斥公诉机关的自由裁量权。

起诉便宜主义就是允许公诉机关对于已经构成犯罪、具备起诉条件的刑事案件,从被告人及其罪行等具体情况以及刑事政策等出发,作出不起诉决定。

起诉便宜主义的实质,是赋予检察官以起诉与否的自由裁量权。

固然,实行起诉法定主义,在有效打击犯罪,保证公诉权积极、公平行使,避免公诉机关滥用公诉权,维护法制统一及法律权威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但不论犯罪轻重一律有罪必诉,必然造成诉讼资源浪费,影响整体诉讼效率,同时难以真正实现司法正义价值,也不能合理分流不同性质、种类的案件,无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特别是如果将轻刑罪犯投入监狱,极易“交叉感染”,不利于犯罪人的改造及回归社会。

而起诉便宜主义则便于公诉机关根据刑事政策和具体案情,灵活决定是否起诉,体现刑事诉讼中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运用,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实现司法公正,有利于通过非刑罚化手段感化、挽救犯罪人,使犯罪人易于回归社会,能够使检察官根据具体情况处理案件,通过运用公诉裁量权,使案件处理更加符合法律目的和精神。

(三)公诉裁量权的法律依据

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采取起诉便宜主义,赋予公诉机关一定裁量权,而且有呈扩张之势。

我国刑事诉讼法则同样实行起诉便宜主义,授予检察机关一定的公诉裁量权。

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公诉机关受理由侦查机关(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刑事案件后,经审查可作出起诉或不起诉两种处理决定。

其中最重要的是不起诉裁量权。

关于不起诉,又可分为绝对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

其中相对不起诉是指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就化解社会矛盾而言,公诉裁量权的运用主要表现为相对不起诉,本文主要探讨的则是通过运用相对不起诉裁量权来化解社会矛盾。

(四)公诉裁量权的刑事政策基础

公诉裁量权赋予公诉机关一定的终局裁决权,而公诉工作中要想运用好这一诉前“准审判权”必须有一定的法律政策尺度,在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运用公诉裁量权的重要依据。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们党和国家的一项重要刑事政策,即坚持宽严相济,区别对待,对严重刑事犯罪、严重经济犯罪从重、从快、从严,对有法定从轻条件依法从宽。

在宽严相济政策中,宽是基础和前提,其更加强调人权保障的价值取向,尽量减少或减缓对社会生活的刑事干预。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指对刑事犯罪区别对待,做到既要有力打击和震慑犯罪,维护法制严肃性,又要尽可能减少社会对抗,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因此,公诉工作应当注重不断拓宽思路,创新化解矛盾的工作机制,大胆探索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工作中运用好公诉裁量权,努力做到既有力打击犯罪,又减少社会对抗矛盾,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最大限度化解社会矛盾,为社会和谐提供保障。

二、公诉裁量权与社会矛盾化解

(一)当前刑事领域的社会矛盾体现

目前,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社会经济结构、文化形态、价值观念等发生深刻变化,因贫富差距、社会保障、劳动就业、医疗卫生等民生问题引发的社会矛盾纠纷不断增多,刑事案类型更加多元,各类刑事案件数量不断增长。

以柯城检察院的公诉工作实践为例,当前刑事领域社会矛盾主要呈现为如下方面:

1.刑事案件逐年增多,团伙犯罪、严重暴力犯罪、严重经济犯罪、“两抢一盗”等多发性犯罪问题比较突出。

“两抢一盗”等多发性犯罪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历来是司法机关严厉打击的对象,但该类犯罪近几年仍然处于多发状态。

2.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近年来,由于受家庭环境、社会环境特别是一些不良影视作品影响,加上当前学校法制教育弱化、社会关爱不够、社区矫正机制不完备,导致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愈趋严重,犯罪手段成人化、团伙化,再犯率不断升高。

未成年人犯罪多表现为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抢劫以及盗窃等具有暴力性、侵财性特点。

一些寻衅滋事或聚众斗殴案件的主要起因是未成年人易冲动、斗强好胜心强、情感不稳定而临时起意,并为琐事而突发犯罪,在犯罪过程中往往不计后果。

3.因普通民事纠纷导致的刑事案件。

这类案件多表现为家庭、亲友、同事因琐事矛盾、邻里、家族纠纷,常常是相互之间只顾个人利益,互不相让而引起矛盾纠纷。

因双方具有一定密切关系,一方面化解矛盾比较容易,另一方面如果处置不当,则容易造成二次矛盾,导致矛盾扩大,影响社会稳定。

4.一般群体性暴力阻碍执法、群体性上访事件。

此类事件多因土地征用、房屋拆迁、重大环境污染、企业改制、劳动保障、资源权属、基层自治组织选举、民族宗教等问题而起,如果仅仅考虑法律效果不去设法化解矛盾,则矛盾极易激化与升级,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应本着惩治少数、争取团结教育大多数原则,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积极推进矛盾化解。

上述矛盾中,第一类矛盾属于应当从严、从重、从快打击的对象,应当充分发挥刑法的预防功能,运用刑罚的重拳来减少这一矛盾。

而后三类则大多是人民内部矛盾,应当尽量设法化解社会矛盾,当宽则宽,从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运用公诉裁量权化解社会矛盾的创新机制

面对当前纷繁复杂的社会矛盾,迫切需要探索、创新化解社会矛盾的工作机制,柯城区检察院在实践中探索出两种运用公诉裁量权化解社会矛盾的工作机制。

1.建立未成年人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并没有规定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审查起诉处理的方式只有起诉和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作为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一种处理方式,是近年来一些地方检察机关在“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的社会大背景之下进行的一种探索,这种探索的结果对于确保刑事诉讼的公正、效率,保障当事人权益,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均具有重要意义,现已被写入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中)。

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决定了其一方面辨别是非能力不强,容易受到外界不良影响的侵害和污染,同时也具有很强的可塑性,容易感化、矫正。

为解决犯罪源头,遏制犯罪蔓延,柯城区检察院自201X年以来,积极探索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和控制,运用公诉裁量权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和社会管理创新,从未成年人本身、家庭及学校、社会各方面着手构建开展诉前帮教考察和诉后跟踪回访考察机制。

201X年5月,在前期试点工作基础上,柯城区检察院与区司法局、区综治办、区关工委联合出台《关于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附条件不起诉的实施意见(试行)》,将帮教考察工作从点推广到面,进一步规范了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规定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对于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根据犯罪嫌疑人犯罪性质、情节、犯罪原因以及犯罪后的悔过表现、赔偿情况等,可以暂时不予起诉,通过设定一定期限、规定一定条件进行考察,期限届满时根据其在考察期间的表现做出最后处理决定。

(1)适用条件及启动程序。

设立未成年人犯罪办案组,实行案件分流办理。

柯城区检察院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在公诉科设立专门的未成年人犯罪办案组,指定具有较高法律素养、办案经验丰富、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富有爱心的女检察官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启动附条件不起诉工作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不属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强奸、贩卖毒品、放火、爆炸、绑架、投放危险物质等严重危害社会的恶性犯罪;

二是主观恶性较小,属初犯、偶犯,或具有其他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三是犯罪后确有认罪、悔罪表现,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不致重新犯罪;

四是具有较好帮教条件。

关于启动程序,对于符合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由案件承办人提出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并经分管检察长批准后启动附条件不起诉工作程序,同时提交专职检委会委员备案。

(2)建立社会调查制度。

柯城区检察院将社会调查作为启动附条件不起诉工作的前置程序,对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向司法局发出委托调查函,由司法局指定犯罪嫌疑人所在地的司法所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社会调查。

司法所通过走访家庭、学校、社区等有关组织和人员,就该未成年人的个性特点、成长经历、家庭情况、社会活动、平时表现等方面进行全面调查,在7个工作日内向司法局提交社会调查报告,司法局将调查报告反馈给检察院,并提出是否进行帮教的意见、建议。

(3)开展有针对性帮教。

经社会调查认为符合帮教条件的,由检察院向司法局发出开展帮教工作检察建议书,司法局根据检察建议向犯罪嫌疑人所在地的司法所发出指定帮教通知书,司法所根据犯罪嫌疑人个人情况和犯罪情况落实帮教人员,建立帮教小组,制定帮教计划,确定三个月至一年的帮教期限及具体措施。

考验期满后,帮教小组根据帮教对象的表现,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办法,综合做出考察鉴定,提出是否起诉的初步意见,报司法局审核同意后反馈给检察院,检察院视帮教情况作出是否起诉的决定。

《意见》对帮教成员的资质进行了规范,要求具备较好政治法律素养,具有一定组织协调能力和较强语言表达、人际沟通能力,并了解案件情况,熟悉未成年人特点,热爱青少年事务,一般由检察院案件承办人、司法所工作人员、犯罪嫌疑人所在地的“五老”队伍、社会工作者、社区村组干部组成,必要时可以邀请律师、心理咨询师、教师等社会力量参与。

(4)建立跟踪回访考察机制。

考虑到未成年人正处于身心发育、发展期,柯城区检察院在对其宣布不起诉决定以后,设定三年的跟踪回访考察期。

一是由检察院、司法局、综治办、关工委的有关人员,共同组成未成年人帮教回访小组,有计划地进行回访考察,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制教育,防止和减少重新犯罪。

二是要求被不起诉人在考察期内保持通讯畅通,定期做思想汇报,便于帮教回访小组及时掌握被不起诉未成年人的生活、学习、工作和思想情况,帮助被不起诉未成年人早日融入社会。

三是在检察院专职检委会委员处建立被不起诉人档案,真实记录未成年人个人情况和案件情况,为开展跟踪回访考察工作和今后开展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工作积累资料。

2.建立轻微刑事案件刑事和解制度

“恢复性司法”是当今各国解决司法资源不足、化解社会矛盾的主要机制,而刑事和解制度则是这一机制的核心,它是以协商合作形式恢复原有秩序的案件解决方式,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加害人以认罪、赔偿、道歉等形式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后,国家专门机关对加害人不追究刑事责任、免除处罚或者从轻处罚的一种制度。

对司法机关而言,刑事和解能够及时终结诉讼程序,节约诉讼资源。

对加害人而言,刑事和解的过程能够使其认识到自己犯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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