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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层聘任制度文档格式.docx

党群工作部是公司中层干部管理的归口部门,在公司党委的领导下,负责公司中层干部的考核及考察、选拔、招聘、任用、调配、交流、奖惩、培训、教育等管理工作;

人事保卫部、监察审计部参与中层干部的选拔、考核和奖惩等工作;

监察审计部负责对公司中层干部的选拔工作进行监督,负责对公司中层干部的绩效进行监察、审计,并向公司提出监察、审计报告。

4管理内容与要求

4.1选拔任用干部应坚持的原则

4.1.1党管干部的原则。

4.1.2德才兼备、任人唯贤原则。

4.1.3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

4.1.4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4.1.5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4.1.6依法办事的原则。

4.2公司中层干部的认定:

公司副总工程师、副总经济师、总经理助理、党支部书记、副书记、部门主任、副主任、运营部值长,纪委副书记,专职工会副主席,团委书记。

根据公司的发展,需要增设的中层干部岗位,由公司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确定。

4.3在公司党委的领导下,党群工作部、人事保卫部、监察审计部按照干部管理的权限,各自履行公司中层干部的管理职责。

4.4公司中层干部的选拔任用

4.4.1公司中层干部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4.4.1.1有坚定正确的理想和信念,能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4.4.1.2具有一定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和必要的科技知识,具备岗位职责所要求的业务知识和素质。

4.4.1.3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工作责任感;

能开拓进取,扎实工作,实践经验丰富;

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4.4.1.4能依靠党组织和广大员工开展工作。

有较强的群众观念,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各方面的监督,清正廉洁,艰苦奋斗,以身作则,遵纪守法。

4.4.1.5具有谦虚谨慎、不骄不躁和艰苦奋斗的作风,决策民主,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与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4.4.2提拔担任公司中层干部职务,一般应具备的资格。

4.4.2.1有五年及以上工龄和两年及以上基层工作的经历。

4.4.2.2由副职到正职,一般要在副职岗位上工作两年及以上。

4.4.2.3具有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

提拔担任公司生产、技术、经营业务部门中层正职的,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熟悉电力生产管理和经营管理,并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

4.4.2.4身体健康,心理素质良好。

4.4.2.5提拔担任党内职务的,除具备上述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上级党组织的有关规定。

4.4.2.6中层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

破格提拔的,应当按照有关程序办理。

4.4.2.7年龄超过42周岁的一般不再提拔中层干部,特别优秀的年龄可放宽到45周岁以下;

女50周岁、男55周岁及以上,一般不再担任中层干部。

4.4.3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的一般程序

4.4.3.1确定考察对象

4.4.3.1.1考察对象一般应由公司领导在中层后备干部队伍中推荐、选拔产生,个别特别优秀人员可由组织推荐或民主推荐产生,特殊情况下也可实行公开招聘。

民主推荐及公开招聘工作,应在公司党委的领导下,由公司党群工作部负责,人事保卫部、监察审计部协助组织实施。

考察对象必须在推荐人选的基础上,经公司党委或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后确定。

4.4.3.1.2考察对象人选数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4.4.3.2实施考察

4.4.3.2.1干部考察工作由公司党群工作部负责,人事保卫部和监察审计部参与。

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考察组负责人应具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由熟悉干部管理工作的人员担任。

考察组应由两人及以上组成。

4.4.3.2.2凡由一般干部提拔到中层干部岗位或由中层副职提拔为正职的,必须经过考察组的考察。

4.4.3.2.3干部考察要依据选拔任用条件和干部职务的需要,实行领导和群众相结合的考察方法,全面了解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并客观、公正、准确地写出考察材料。

考察材料主要应包括:

个人简历、德才表现、工作实绩、主要特长、主要缺点和不足、民主推荐及民主测评情况等。

考察组应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对考察材料负责,考察材料应归入本人档案。

4.4.3.2.4对在职中层干部进行民主评议的结果(包括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的结果),应在厂务公开栏上公布,并作为选拔任用干部的依据之一。

4.4.3.2.5对拟提拔任用的对象,党群工作部、监察审计部应将其执行党纪党规及廉政情况连同考察材料一并提交公司党委或党政联席会议讨论。

4.4.3.3集体讨论

4.4.3.3.1召开公司党委会议,党委扩大会议或党政联席会议,由党委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成员或党群工作部负责人,逐个介绍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根据考察结果进行讨论和表决,以党委或党政联席会议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4.4.3.3.2讨论干部任免决定的事项,多数人不同意的,应暂缓决定任免(聘任、解聘)。

会后及时查明影响决定的问题,避免久拖不决。

未经考察的人员,不能提交会议讨论。

4.4.3.4任免(聘任或解聘)

4.4.3.4.1公司行政中层领导干部由总经理根据公司党委会议、党委扩大会议或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的结果依法任免(聘任或解聘)。

4.4.3.4.2由集体讨论推荐的公司党、群组织领导干部的候选人,应按规定的程序进行选举。

选举结果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报批手续。

4.4.3.4.3公司党委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任期届满后,应按时进行选举。

4.4.3.4.4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决定的,经公司董事会研究后依法任免(聘任或解聘)。

4.4.3.4.5公司总经理工作部、党群工作部、人事保卫部、财务部、监察审计部等部门负责人任免(聘任或解聘)前,应书面征求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

4.4.3.4.6对任免(聘任或解聘)的中层干部,由公司党委或党政主要领导商量指定专人同其本人谈话。

4.4.3.4.7公司中层干部正式聘任前,要进行任前公示。

4.4.3.5提拔、任用中层干部,一般由公司党委会议或公司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确定,从后备干部中考察、选拔符合条件的人员;

特殊情况也可实行公开招聘。

4.4.3.6公司提拔、任用中层干部实行公开招聘的,公开招聘工作由党群工作部负责组织;

公开招聘的基本程序为:

公布中层干部岗位的招聘条件→本人自愿报名或组织推荐→资格审查→组织笔试、面试或答辩→实施考察→公司党委会议或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拟定→任前公示→总经理聘任(或公司党委任命)。

4.4.4实行中层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

4.4.4.1凡一般干部提拔到中层干部岗位或由中层副职提拔为正职的,必须经过一年的试用期。

因工作需要或个人原因必须延期的,可以适当延期,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按干部的管理权限,需要向上级主管部门办理请示或备案手续的,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4.4.4.2中层干部在试用期内,履行所任职务的职责,享受与职务相应的待遇。

4.4.4.3中层干部试用半年和试用期满前,由党群工作部负责,人事保卫部和监察审计部参与,对其进行考核。

考核主要采取听取个人述职、民主测评、个别谈话等方式,全面了解被考核人在试用期内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情况,重点考核其对所任职务的适应能力和履行职责的情况,并形成考察材料。

试用期满前党群工作部应负责对被考核对象的考核进行综合分析,并提出任用、延长试用期、调换岗位或免除职务的意见。

考察材料应归入本人档案。

4.4.4.5中层干部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任职时间从其试用期之日计算;

不能胜任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备案后,免去试用期职务,一般按试用期前职级安排工作。

4.4.4.6中层干部在试用期间,工作出现重大失误或犯有严重错误的,及时中止试用期,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免职手续。

4.4.5实行中层干部任期制度。

4.4.5.1公司中层干部实行任期制度。

4.4.5.2中层干部每一任期为2年,任期满后,公司对全体中层干部进行一次重新选聘。

4.4.5.2.1在中层干部任期内,公司对中层干部实行年度考核制。

(详见4.5.2中层干部考核的方式)

4.4.5.2.2中层干部重新选聘工作在公司党委的领导下进行,由党群工作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人事保卫部和监察审计部参与。

4.4.5.2.3中层干部重新选聘工作的基本程序为:

宣传发动,公布中层干部岗位及任职条件→个人自荐、组织推荐→资格审查、组织初选→对一般员工应聘中层干部岗位或中层副职应聘正职的人员组织考察→党委会或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确定拟聘任人选→任前公示→总经理聘任(或公司党委任命)。

4.4.5.2.4中层干部重新选聘时,要根据公司中层干部队伍建设的现状和需要,注意选拔一定数量的德才兼备、实绩突出、群众公认的新干部。

4.4.6实行中层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4.4.6.1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

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4.4.6.2有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单位(部门)担任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

4.4.6.3公司主要领导的近亲属,不得担任公司组织、人事、纪检、监审、财务等部门的中层干部。

4.4.6.4公司主要领导的近亲属,不得作为公司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

4.4.6.5在讨论干部任免及对中层干部考察时,凡涉及考察组成员、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4.4.7实行公司中层干部交流制度。

交流的主要对象是:

因工作需要交流的;

因回避需要交流的;

需要通过交流丰富经验,提高领导水平的;

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4.4.8中层干部任免工作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4.4.8.1不准以领导碰头、圈阅等形式代替集体讨论决定中层干部的任免。

4.4.8.2不准临时动议决定中层干部任免。

4.4.8.3不准个人决定中层干部任免,个人不准改变党委或党政联席会议集体作出的中层干部任免决定。

4.4.8.4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或指令提拔身边工作人员。

4.4.8.5不准拒不执行上级派进、调出或者调动、交流中层干部的决定。

4.4.9.6不准泄露酝酿讨论中层干部任免的情况。

4.4.8.7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纪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活动。

4.4.8.8不准在中层干部考察中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

4.4.8.9不准在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小团伙或打击报复。

4.4.8.10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中层干部,或者在调离后干预原单位的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4.4.9对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工作实施有效监督

4.4.9.1上级党组织和组织人事部门对公司选拔任用中层干部的工作实行监督。

4.4.9.2监察审计部应对公司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工作实行检查监督,并及时送交监督意见书。

4.4.9.3员工对公司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工作中的违纪行为,可向上级党组织及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检举、申诉。

4.4.9.4党群工作部、人事保卫部、监察审计部在中层干部的选拔任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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