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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因发包人原因需延期开工的,应征得承包人同意,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并相应顺延工期。

  3、暂停施工(停工):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的,应在24小时内向承包人提出处理意

  见,承包人应妥善保护已完工工程。

如发包人未能按时提出处理意见的,承包人可继续施工,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要求复工的,发包人应在12小时内予以答复。

发包人未能按时答复的,承包人可自行复工。

  4、工期顺延

  发生以下情况的,工期顺延,承包人不承担责任: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开工条件的。

  

(2)发包人未按时验收隐蔽工程的。

  (3)7日内由于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累计8小时以上不能施工的。

  (4)发包人未按时支付工程款的。

  (5)不可抗力和其他非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

  出现以上情况时,承包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由

  承包人承担责任,工期不顺延。

  5、工期提前

  提前竣工的条件应是采取可行的新技术措施,任何违反工艺标准、偷工减料等行为不得作为

  提前竣工的手段。

对于承包人提前竣工,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费用。

  三、质量标准

  6、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

  本工程质量标准需符合国家颁发的有关建筑装修工程施工的规定;

  本工程应符合双方认可的设计图纸、施工文件及验收质量要求。

  四、合同价款

  7、本合同价款为:

小写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对于承包人完成本合同项下的所有工作,发包人不予支付其他任何费

  用。

  五、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8、发包人派驻的代表

  姓名:

职务:

职权:

对本合同的履行情况,对工程进度及质

  量管理、造价进行控制

  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项目经理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条件和指令,项目经理应

  予执行。

  9、承包人派驻的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

  承包人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

  后任项目经理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项目经理职权,履行前任项目经理的义务。

发包人可

  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双方派驻本工程施工场地的代表,按照本合同约定行使各自派出方的权利,履行派出方的义

  务。

  10、发包人权利义务

  发包人权利

  有权根据工程需要撤换派驻施工场地的代表,但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承包人。

撤换

  后代表的权责不变。

  有权监督承包人履行各项合同义务。

  有权审批承包人编制的施工进度计划。

  有权对工程质量、施工进度进行监督,参加材料、设备验收、隐蔽工程验收、竣工验

  收。

  发包人义务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2)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3)协调承包方同第三方的关系。

  (4)按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

  11、承包人权利和义务

  承包人权利

  有权根据合同约定要求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承包人项目经理认为发包人代表的指令不合理时,有权在收到发包人代表指令后24

  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如发包人代表坚持执行原指令的决定,承包人应

  予执行,但由于指令错误而发生的费用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义务

  制定并组织落实施工进度计划。

  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管理规定。

  安全施工

  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

  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此项费用已计入合同价)。

  消除事故隐患。

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严格安全防护和防火措施,并承担由于管理不善造成的人员

  及财产损失。

非承包人责任造成的损失,由相应责任人承担。

  发生伤亡事故,应在第一时间报有关部门及通知发包人,并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

  处理。

发包人应提供抢救抢险的必要条件,协助处理事故。

事故引发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按工程及安全需要提供看守和警卫、维修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在动力设备、高

  压线路、地下管线、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地段以及临时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应与发包人协商安

  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同意后实施,防护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在未腾空和继续使用的建筑物内施工的,应制定专用安全和防火措施,以确保建筑

  物内财产和人身安全。

以上措施应报发包人同意,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对已进场的材料设备负照管责任。

对已竣工工程在未正式交付发包人之前,应负责工

  程成品保护工作,直至工程验收后移交。

  负责施工场地的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

  自备管道、线缆,自行配备、安装配电箱、水表电表等,向水电源管理单位缴纳水电

  等相关费用,费用已计入合同价

  工程竣工资料整理组卷,相关费用已计入合同价

  服从发包人和监理方现场管理

  工程所需政府部门的相关手续的办理。

  12、进度计划

  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并报发包人审批确认的时间:

签订合同日

  内

  六、质量与检验

  13、工程质量

  工程质量应当达到本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

  评定标准为依据。

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确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

  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按比例承担。

  14、检查和返工

  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发包人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

  随时接受代表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发包人代表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

  准。

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七、合同价款与支付

  15、合同价款调整及支付

  本合同价款除合同另有约定以外的不再调整。

  、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

合同签订个工作日内

  预付款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

%,计小写:

RMB大写:

人民币、进度款支付:

  满后发包人一次性支付承包人。

  八、材料设备供应

  1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约定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设备运至施工现场时,承包人负责清点,履行交接手续后,保管责

  任由承包人负责,由于保管不力或施工浪费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始终有权

  对合同内的材料及设备自行采购。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17、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

  合格证明,生产厂家资质及必要的检测报告等相关文件;

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

承包人在材

  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代表清点。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发包人代表要求的时间

  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发包人代表及相关规范的要求进行检

  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代表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承

  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发包人代表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

  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九、工程变更

  18、工程设计变更

  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应提前3天书面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

  包人按照发包人代表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相应的变更,并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施工中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

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

  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图纸及作法说明、施工组织设计的变

  更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发包人代表同意。

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

  篇二:

精装修合同范本

  20XX装修施工合同范本

(一)

  发包人(甲方):

(全称)

  承包人(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他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就本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发包与承包事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1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承包范围:

  承包方式:

  □乙方包工、包全部料□乙方包工、包部分料(见附件)

  □乙方只包工

  工程结构:

  装饰装修施工面积:

  2工程质量

  本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北京或专业的质量检验标准、设计标准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标准。

  国家、北京或专业标准: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XX)

  约定标准:

  3工期

  总工期:

日(为日历工期,并包括法定节假日

  开工日期:

年月日。

  竣工日期:

  延期开工:

乙方不能按期开工的,应提前2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如甲方2日内未做出答复的,视为同意延期开工,具体开工日期将另行约定。

如甲方不同意延期开工的,则工期不顺延;

如因甲方原因需延期开工的,应征得乙方同意,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并相应顺延工期。

  暂停施工(停工):

甲方要求乙方暂停施工的,应在24小时内向乙方提出处理意见,乙方应妥善保护已完工工程。

如甲方未能按时提出处理意见的,乙方可继续施工,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乙方要求复工的,甲方应在12小时内予以答复。

甲方未能按时答复的,乙方可自行复工。

  工期顺延

  发生以下情况的,工期顺延,乙方不承担责任:

  

(1)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开工条件的。

  

(2)工程量增加、设计变更的。

  (3)甲方未按时验收隐蔽工程的。

  (4)甲方未按时供应合同约定的材料和设备的。

  (5)7日内由于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累计8小时以上不能施工的。

  (6)甲方未按时支付工程款的。

  (7)因甲方或甲方代表坚持错误指令而导致工期延误的。

  (8)不可抗力和其他非乙方原因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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