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主要数据公报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
《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主要数据公报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主要数据公报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12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六、民族构成
大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现役军人的人口中,汉族人口为1225932641人,占91.51%;
各少数民族人口为113792211人,占8.49%。
同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汉族人口增加66537177人,增长5.74%;
各少数民族人口增加7362627人,增长6.92%。
七、各种受教育程度人口
大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现役军人的人口中,具有大学(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人口为119636790人;
具有高中(含中专)文化程度的人口为187985979人;
具有初中文化程度的人口为519656445人;
具有小学文化程度的人口为358764003人(以上各种受教育程度的人包括各类学校的毕业生、肄业生和在校生)。
同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每10万人中具有大学文化程度的由3611人上升为8930人;
具有高中文化程度的由11146人上升为14032人;
具有初中文化程度的由33961人上升为38788人;
具有小学文化程度的由35701人下降为26779人。
大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现役军人的人口中,文盲人口(15岁及以上不识字的人)为54656573人,同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文盲人口减少30413094人,文盲率[8]由6.72%下降为4.08%,下降2.64个百分点。
八、城乡人口
大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现役军人的人口中,居住在城镇的人口[9]为665575306人,占49.68%;
居住在乡村的人口为674149546人,占50.32%。
同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城镇人口增加207137093人,乡村人口减少133237289人,城镇人口比重上升13.46个百分点。
九、人口的流动
大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中,居住地与户口登记地所在的乡镇街道不一致且离开户口登记地半年以上的人口为261386075人,其中市辖区内人户分离的人口[10]为39959423人,不包括市辖区内人户分离的人口为221426652人。
同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居住地与户口登记地所在的乡镇街道不一致且离开户口登记地半年以上的人口增加116995327人,增长81.03%。
十、登记误差
普查登记结束后,全国统一随机抽取402个普查小区进行了事后质量抽样调查。
抽查结果显示,人口漏登率为0.12%。
注释:
[1]本公报中数据均为初步汇总数。
[2]普查登记的对象是指普查标准时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但未定居的中国公民,不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短期停留的港澳台居民和外籍人员。
“境内”指我国海关关境以内,“境外”指我国海关关境以外。
[3]大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现役军人的人口数据不包括居住在境内的港澳台居民和外籍人员。
[4]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人口数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提供的2010年底的数据。
[5]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人口数为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提供的2010年底的数据。
[6]台湾地区的人口数为台湾地区有关主管部门公布的2010年底的户籍登记人口数据。
[7]家庭户是指以家庭成员关系为主、居住一处共同生活的人组成的户。
[8]文盲率是指大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现役军人的人口中15岁及以上不识字人口所占比重。
[9]城乡人口是指居住在我国境内城镇、乡村地域上的人口,城镇、乡村是按2008年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划分的。
[10]市辖区内人户分离的人口是指一个直辖市或地级市所辖的区内和区与区之间,居住地和户口登记地不在同一乡镇街道的人口
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主要数据公报[1](第2号)
2011年4月29日
现将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分地区的常住人口[2]有关数据公布如下:
地区
人口数
(人)
比重[4](%)
2000年
2010年
全国合计[3]
1339724852
100
北京市
19612368
1.09
1.46
天津市
12938224
0.79
0.97
河北省
71854202
5.33
5.36
山西省
35712111
2.60
2.67
内蒙古自治区
24706321
1.88
1.84
辽宁省
43746323
3.35
3.27
吉林省
27462297
2.16
2.05
黑龙江省
38312224
2.91
2.86
上海市
23019148
1.32
1.72
江苏省
78659903
5.88
5.87
浙江省
54426891
3.69
4.06
安徽省
59500510
4.73
4.44
福建省
36894216
2.74
2.75
江西省
44567475
3.33
山东省
95793065
7.17
7.15
河南省
94023567
7.31
7.02
湖北省
57237740
4.76
4.27
湖南省
65683722
5.09
4.90
广东省
104303132
6.83
7.79
广西壮族自治区
46026629
3.55
3.44
海南省
8671518
0.62
0.65
重庆市
28846170
2.44
2.15
四川省
80418200
6.58
6.00
贵州省
34746468
2.78
2.59
云南省
45966239
3.39
3.43
西藏自治区
3002166
0.21
0.22
陕西省
37327378
2.85
2.79
甘肃省
25575254
2.02
1.91
青海省
5626722
0.41
0.42
宁夏回族自治区
6301350
0.44
0.47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21813334
1.52
1.63
现役军人
2300000
难以确定常住地
4649985
[2]常住人口包括:
居住在本乡镇街道且户口在本乡镇街道或户口待定的人;
居住在本乡镇街道且离开户口登记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半年以上的人;
户口在本乡镇街道且外出不满半年或在境外工作学习的人。
“境外”是指我国海关关境以外。
[3]本表全国合计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人口数。
[4]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常住人口占全国合计常住人口(包括现役军人和难以确定常住地的人口)的比重。
河北第二次基本单位普查公报
国家统计局普查中心 2002-12-2614:
23:
21
河北省第二次基本单位普查主要数据公报
河北省第二次基本单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河北省统计局
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继1996年第一次基本单位普查之后,我省于2001年组织实施了第二次基本单位普查。
这次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01年12月31日,普查对象为全省境内除城乡住户和个体工商户以外的所有法人单位及其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
本次基本单位普查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在各有关部门的通力协作和密切配合下,经过全省4万多普查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圆满完成了普查准备、登记、审核、评估和数据处理等工作任务,并通过了全国第二次基本单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检查验收。
现将全省第二次基本单位普查的主要数据公布如下:
一、单位总体状况
2001年普查结果显示,我省法人单位总数和产业活动单位总数分别为21.88万个和29.39万个,分别比1996年增加3.32万个和3.20万个,分别增长17.89
%和12.22%。
在法人单位中,企业法人单位10.97万个,占50.14
%;
机关、事业法人单位4.70万个,占21.48
社会团体法人单位0.35万个,占1.60
居(村)委会5.36万个,占24.50
其他法人单位0.50万个,占2.28
%。
在全部产业活动单位中,生产经营性产业活动单位和非生产经营性产业活动单位分别为13.88万个和15.51万个,占全部产业活动单位比重分别为47.23%和52.77%。
表1
按单位类别分组的法人单位与产业活动单位情况
单位数(万个)
比重(%)
一、法人单位
21.88
100.00
企业法人
10.97
50.14
机关、事业法人
4.70
21.48
社会团体法人
0.35
1.60
居(村)委会
24.50
其他法人
0.50
2.28
二、产业活动单位
29.39
生产经营性产业活动单位
13.88
47.23
非生产经营性产业活动单位
15.51
52.77
普查结果表明,在设区市中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列前4位的依次是:
石家庄、唐山、保定、邯郸,四个设区市所拥有的法人单位总量和产业活动单位总量,占全省的51.84%和50.70%。
表2
各设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