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干县物价局依法行政工作制度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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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干县物价局依法行政工作制度Word文档格式.docx

局长是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

副局长是其分管开展执法工作的责任人;

各行政执法单位的负责人是直接执法责任人;

各岗位的行政执法人员是具体执法责任人。

  第四条 实施行政审批、收费、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五条 应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公开执法范围、职责、标准、条件、程序、期限、收费等情况。

对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内且符合法定条件的审批事项,应当及时办理,不得拒绝和拖延;

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或不符合法定条件不能办理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或移送有关单位办理。

  第六条 必须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并使用规范的法律文书。

  第七条 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

  

(二)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三)执法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四)符合管辖和职权范围;

  (五)处理结论合法、恰当。

  第八条 必须及时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和投诉。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遵守本制度,恪尽职守,廉洁自律。

任何人不得利用定、调价或检查办案之机向被管理(检查)单位或个人索要、收受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不得接受吃请、旅游邀请和高消费的娱乐活动,不得在被管理(检查)单位报销私人费用,不得借定、调价或检查办案之机为自己和亲友谋取任何形式的利益。

情节轻微的予以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行政考核制度

第一条为认真做好价格依法行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依法行政考核对象是除本局主要领导之外的所有行政执法人员。

第三条依法行政考核工作在局依法行政考核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考核小组由分管局长任组长、成员由办公室等相关人员组成。

第四条考核执法人员要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要按统一的标准,全面、准确地对执法人员公平地作出评价。

第五条考核标准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档次。

(一)优秀(九十分以上)

1、严格遵守执法依据、范围、权限、职责和程序,依法行政;

2、熟悉本职业务,工作认真负责,能正确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

3、执法公正廉洁,不以权谋私,能严格遵守党风、行风廉政制度;

4、不任意处罚、滥施处罚;

5、工作勤奋,办事效率高;

6、严格遵守执法纪律;

7、管理相对人反映好。

(二)称职(六十分至八十九分)

2、比较熟悉本职业务,能正确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

3、不以权谋私,能遵守党风、行风廉政制度;

5、工作较勤奋,办事效率较高;

(三)不称职(五十九以下)

1、业务素质较差,难以适应本职工作要求;

2、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执法任务;

3、有任意处罚、滥施处罚或放纵违法等行为;

4、违反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有关制度及规定;

5、管理相对人反映不满意;

6、受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的。

第六条被评为优秀的行政执法人员,授予“优秀执法工作者”荣誉称号;

被评为不称职的行政执法人员,停职学习三十天;

连续两年被评为不称职的,应调整执法岗位。

第七条对行政执法人员考核分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

平时考核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年度考核与国家公务员考核同步进行。

第八条行政执法人员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行政执法人员写出个人工作总结。

(二)群众评议和听取管理相对人意见。

(三)单位领导在此基础上对被考核人员写出评语,提出考核意见。

(四)单位依法行政考核领导小组对评语和等次意见进行审核。

(五)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

第九条对考核结果有异议,有关行政执法人员可在10日内向单位依法行政考核领导小组申请复核。

复核决定为最终结论。

行政赔偿和补偿制度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县物价局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或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及单位有取得赔偿权利:

(1)违法实施行政执法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

(2)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为处罚的;

(3)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4)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部门印制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第二条 

县物价局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县物价局为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第三条 

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的可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第四条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给予赔偿,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第五条 

县物价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其他行政行为,被行政复议机关撤销,或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将依据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条 

被申请单位(县物价局)违反规定,不提出书面答复或不提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或者阻挠变相阻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大过的行政处分;

进行报复陷害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有关条款执行

政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建立领导负责制、信息审查制度。

信息来源由各相关企业、单位有关部门提供,经分管领导审核和同意,由单位有关人员负责上网公布。

重大信息必须请示主要负责人。

严格执行“谁报送、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严格遵守“绝密级信息不准上网”(只能单机处理)、“涉密信息不准上政务外网和互联网”的规定。

 

第二条 遵照“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必须经分管领导审查后,报局主要领导批准。

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公开。

第三条 严格执行政府信息公开密级规定。

凡是涉密信息,须在信息上标明密级。

标明国家密级(秘密10年、机密20年、绝密30年)又未解密的文件资料不得公开。

虽标明国家秘密、机密、绝密,但已经制文机关或其上级主管机关解密的除外。

第四条 依法做好政府信息定密工作。

保密工作人员要准确确定本单位属于国家秘密的事项,对依申请公开的信息(事项)应当准确界定其是否涉密及其密级。

第五条 加强对政府信息工作的督查。

保密工作负责人要指导政府信息公开部门落实保密工作责任制,加强对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

检查公开的政府信息,发现泄密情况,及时督促采取补救措施,并视情况提出或作出处理建议、意见。

政务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为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信息,特制定本制度。

1、受理申请机构

本机关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本局办公室。

电子邮箱地址:

xgwj2006@。

2、提出申请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申请人在“新干县人民政府”网站物价局窗口上将《申请表》复制填写后,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电子邮箱。

具体网址为:

(2)信函、传真申请。

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申请表可在受理机构处申请领取、在网上下载或自行复制,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特别程序

申请人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向本机关提交书面申请。

3.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当场登记。

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外,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1)属于应当公开的,制作公开决定书;

(2)属于免予公开的,制作不予公开决定书;

(3)属于已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指引告知信息公开权利人;

(4)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并且指引告知信息公开权利人;

(5)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受理部门或单位掌握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如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部门或单位的,应当告知联系方式;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7)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

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的,经上一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同意,可以将答复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4.收取费用

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依申请公开要适当收取信息检索、传递与复制的成本费,具体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加强对县物价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和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 考核对象是本部门行政执法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公开的范围情况。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是否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要求;

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具体全面、符合实际、没有漏项;

是否存在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问题。

(二)公开的方式和程序情况。

是否在有效时间内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

是否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是否违反规定收取费用;

是否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是否发生因政府信息未公开或公开不及时而造成的事故或群众投诉。

第五条 考核形式包括听取汇报、查阅有关资料、现场查看、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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