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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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docx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不断完善的过程中仍存在肯定问题。

本文在文献搜集、定性分析的基础上,对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问题及缘由进行分析,并认为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应当在制度结构体系、统筹结构、设计公正性以及群体的缴费力量等方面进行制度完善,以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初衷。

关键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结构体系;制度公正性;制度差异;缴费力量

一、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制度结构体系复杂,政府企业职责不清

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之初,制度结构体系较为复杂,包括了机关事业单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居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四部分。

可以看到,相较于四部分制度结构体系,我国目前的制度结构体系有了更进一步的整合,详细分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以及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制度整合使得制度实施以及针对制度的管理都更加具有效率,并且可持续性较高。

但是,目前制度机构体系仍存在肯定问题,且政府与企业的职责划分不清。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尤其是基础养老金部分,作为保障居民老年生活的基本制度支配,应当为全体老年人供应充分且具有较高公正性的养老保险。

但现有制度结构体系,将社会群体进行区分,实施不同的制度支配,在肯定程度上影响了基础养老金的公正性。

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当中,基础养老金由企业缴费形成的社会统筹部分构成,为强制性的制度支配;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属于非强制性的。

同时由于主要由个人缴费形成基金积累,由国家财政进行支付的基础养老金部分的保障水平相对较低。

因此从制度结构体系角度看,基础养老金部分的结构分化,违反了制度的公正性。

在两个不同制度内部,可以看到政府与企业、个人的责任划分不明确。

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中的基础养老金部分过分强调企业的责任,使企业负担压力过大,没有明确规定政府财政补贴的责任。

一方面,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属于其经营活动之外的开支,过重的养老保险费使得其主动参加的乐观性降低,可能会出现误报缴费基数甚至违法不缴费的状况;另一方面,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当中企业缴费压力的增加,使得企业不愿开展企业年金方面的补充性养老保险,使我国整体养老保险制度层次发展不平衡。

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中,基金来源仍以个人缴费为主,政府财政补贴的额度较小。

这两种制度内部负担主体的责任划分不明确且划分标准不一,使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运行以及管理受到影响。

(二)制度设计欠缺合理性,统筹层次较低

目前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统筹层次为省级统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为市级统筹,整体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统筹层次较低,在制度设计上缺乏肯定的合理性。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省级统筹造成制度间肯定的不公正性,同时使互助互济制度设计理念的实现受到阻碍。

省级统筹的方式,导致各省的缴费基数不统一、政府企业负担比例责任不统一、各省基本养老金结余差距过大等问题同时,政府仅担当财政补贴责任,在东西部地区之间政府财政补贴标准也有所不同。

在经济实力较好的地区,财政补贴数量相对较小,反之在经济发展状况较差地区,各级政府财政补贴幅度则较大。

这种政府财政补贴的方式,为基本养老保险的保障水平供应了肯定保证。

但是,在制度层面上没有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筹,使政府与企业的负担压力畸轻畸重,降低了养老保险制度的合理性

(三)制度设计公正性考虑不足

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设立初期,由于经济发展水平较低,需要掩盖的人群较多,因此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设计在兼顾效率与公正的同时,更侧重效率的实现。

现行制度在基础养老金部分,根据掩盖对象不同产生了职工与居民之间保障水平的差异,违反了基础养老金部分公正性的原则。

对城镇职工而言,其基础养老金来源于企业缴纳的社会统筹部分资金,而非职工群体的基础养老金部分则主要来源于政府财政。

然而,由企业参加的社会统筹部分积累资金要远高于政府财政的补贴,因而基础养老金部分在就业与非就业人员之间产生了不平衡的现象,违反了养老保险制度设计之初的公正性原则。

事实上,未就业人员的生活状况普遍低于就业居民的生活状况。

他们没有固定的收入来源,对将来老年时期的风险承受力量较低,特殊是对于处于贫困线以下的群体,仅依靠社会救助制度供应的现金与实物救助,仍旧不能满意老年的特别养老需求。

因此,对于未就业群体而言,假如缺失了这部分基础养老金,他们老年时期的生活质量将会急剧下降,甚至无法实现基本的生活需求。

可以看到,养老保险制度作为一项社会保障制度,其核心是要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在年老时可以满意基本养老需求,在养老金的给付方面发挥社会保障的稳定功能与调整功能,通过缩小社会成员基础保障待遇的差距,削减社会冲突,并通过国民收入的再安排,促进公正并进一步提高效率。

特殊是在基础养老金部分,应当在社会范围内建立统一的给付标准,保证全体居民的基本养老需求。

在兼具效率的同时,更加注意基础养老金的社会福利性与普惠性,为居民供应老年生活必需的基础经济来源。

(四)部分群体缴费意愿与力量考虑不足

对农村群体以及城镇敏捷就业人员而言,在制度设计层面上,考虑到他们的实际经济力量,根据不同层级的缴费标准进行了个人账户缴费水平的划分,肯定程度上,保证了更多居民被纳入到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当中。

但是,制度在设计时却缺乏了对这部分群体缴费意愿与力量的考虑,使得制度中出现了漏洞以及不公正等现象。

对上述两部分群体而言,当期收入远比将来收入重要。

对他们来说,最重要的是要保证当前的基本生活。

然而这部分群体的工作不固定,从事职业任务也相对基础,因而工资水平较低,在短期内无法形成肯定的资金积累,有时甚至当期收入无法实现基本生活的满意。

因此对他们而言,养老保险缴费意愿较低。

对于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缴费部分,一方面要考虑掩盖群体的缴费力量,但更重要的是要衡量其缴费意愿。

二、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存在问题的缘由分析

(一)经济发展水平地区差异较大

我国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受到地理环境的影响较大,在整体上呈现出东部沿海地区经济发展速度较快、水平较高,而西部发展则相对较为落后的特点。

这种经济发展水平的差距,直接反映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方面。

第一,对于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地区,大量年轻劳动力外迁,使得当地的赡养率过高,给养老保险制度的支付带来巨大压力。

相反,东部沿海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当地的赡养率相对较低。

因此,经济发展的地区差异使得养老金的支付压力在各地区之间存在较大差距,由此而形成的企业与个人的缴费压力,地方财政的补贴压力也有较大的差异,肯定程度上阻碍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公正性。

第二,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使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的缴费基数存在差异,破坏了制度的公正性。

对基础养老金部分而言,由于大多数东部沿海地区企业发展较好,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相对较高,使得这部分企业的缴费基数远高于西部部分企业。

对企业而言,多缴纳的社会统筹基金部分肯定程度上造成了其多余的经营成本,在没有多余补助或政策鼓舞的状况下,企业可能会选择虚报缴费基数的现象。

这就使得一方面各地区间的缴费基数存在较大差异,存在养老保险缴费层面的不公正;另一方面,过高的缴费比例以及缴费差距,简单造成企业虚报缴费基数,从而降低整体缴费数额的现象。

这几个方面的影响都不利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性发展。

(二)制度设计理念更强调效率

与发达国家养老保险制度设计不同的是,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设计之初,经济发展水平仍较低,群众对养老保险制度的熟悉以及养老的需求都较低。

同时,我国经济发展始终存在地区间不平衡的现象,且发展水平差距较大,这就使得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现真正的“公正性”存在肯定的困难。

因而我国之前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始终依据掩盖对象不同根据不同标准进行保障。

因此可以看到,在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设计理念方面,我国在坚持兼具公正与效率的同时,始终较为强调“效率”的实现。

同时,我国的制度支配也始终较为重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对农村地区群体的养老保险制度有所忽视。

这就导致了目前城镇、农村群体间养老保险制度的差异以及制度实施过程中出现较大不公正的现象。

虽然近年来我国制度的改革方向始终强调“公正性”与“普惠性”,将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制度进行合并、将城镇及新型农村制度合并,但制度的整合仍旧受到设计理念的影响,存在肯定的障碍与困难。

(三)缴费意愿不高导致制度设计漏洞

由于我国的历史文化因素影响,我国居民大多数对当期收入更为看重,对养老保险等将来收入的熟悉不足,导致居民整体缴费意愿不高,使制度在设计上存在漏洞。

城市居民中部分群体可能认为,应当自主选择是否将现有收入一部分用于养老保险缴纳;农村居民则由于收入在很大程度上仍消费在保证基本生活方面,而更有可能倾向于获得当期收入,而非将来预期收入。

这些观点对养老保险在将来生活中的必要程度熟悉不足,均会使部分群众的缴费意愿较低。

因此,在养老保险的缴费意愿上,我国整体上还存在不足,无法真正调动起大多数居民的意愿,也进而使部分养老保险制度形同虚设,存在肯定漏洞。

三、完善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议

(一)划分政府企业责任,加快制度结构体系整合

从肯定角度上说,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结构体系复杂程度,影响着制度的实施状况以及管理难度。

对目前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而言,想要真正实现大多数发达国家全掩盖、高水平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不太可能的。

但是,目前我国可以通过加快制度结构体系的整合,来提高制度的可持续性,最大程度实现制度公正。

在整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当中,最基础的就是要划分政府、企业与个人的负担责任。

在责任划分以及制度整合的对策建议当中,笔者认为可以通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重新整合来实现。

详细方式为,建立以政府为主体,财政税收补贴为资金来源的、在全民中具有公正性的基础养老金部分,资金纳入社会统筹部分,肯定程度上减轻企业的缴费率;对城镇就业人员,实行个人缴费的个人账户制;对城乡未就业群体实行个人缴费的个人账户制。

旨在将政府、企业以及个人的养老金负担责任详细明确化,使政府的负担比例明确,同时减小企业缴费率。

在不同群体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当中,基础养老金部分在不同群体、不同地区范围内实现了基本的公正性。

在职工与一般居民的个人缴费当中,又满意了兼顾效率的要求。

同时,应当连续推动原有“双轨制”的并轨,以及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合并。

不断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结构体系加以整合,降低结构体系的复杂程度,实现拥有广掩盖性与公正性的可持续发展的制度。

(二)提高制度统筹层次,提高制度设计合理性

连续推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全国统筹,实现全国各地区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公正性与普惠性,发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全国范围内的再安排作用。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做为再安排的一种,应当充分体现社会范围内的公正性。

提高制度的统筹层次,使其上升为全国统筹,可以实现各地区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保障水平的均衡,同时减小经济欠发达地区政府、企业压力。

现有制度统筹层次,在人口老龄化压力下,使得部分地区养老金缺口将会连续加大;同时对经济欠发达地区而言,政府企业的压力较大。

因此全国统筹,能够实现统筹资金的跨区域协调,弥补肯定程度的缺口问题,解决可能出现的“收不抵支”的问题,缓解人口老龄化压力。

全国统筹使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实现了再安排,将社会统筹的基础养老金部分在全国范围内保证了肯定的公正性,实现了制度设计的合理性。

(三)减小制度间差异,促进制度公正性

为了使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更好地落实,实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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