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主要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模板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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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主要从业人员业绩等信用信息进行管理。
第二章信息采集与维护
第六条主要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内容包括:
(一)个人基本信息:
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工作单位、学历、从事专业;
(二)行业从业信用信息:
包括行业年限、技术职称、从业资格;
(三)项目业绩:
包括项目概况、项目任职情况;
(四)项目完成质量;
(五)信用承诺;
(六)在建项目履约情况;
(七)奖励信息;
(八)特别项;
(九)失信行为信息。
具体见附1《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主要从业人员信用评价评定标准》。
第七条主要从业人员信用信息采集的程序如下:
(一)现有相关信用信息系统数据采集。
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信用服务机构,通过厅建设市场信用系统、部建设市场信用系统和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采集。
(二)个人信用信息填报录入。
由主要从业人员所在单位或者本人登录厅建设市场信用系统录入,由本人进行确认;
对系统中没有信用信息的主要从业人员可以通过新建用户将个人信用信息录入系统,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本人应当签署信用承诺书,承诺所提交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并授权允许其相关信用信息依法在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网站和信用交通江苏网站上公示。
不签署信用承诺的,或者从业人员对本人有关信用信息未予确认的,不予录入厅建设市场信用系统。
(三)单位复核。
个人信息补充录入完成后,由从业单位对其所填写的信息进行核实,并提供相应证明。
(四)网上公示。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信用服务机构将已采集到的主要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依法进行网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相关单位或者人员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向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信用服务机构提出并提供证明材料。
(五)录入系统。
经公示无异议的主要从业人员信息可录入厅建设市场信用系统。
(六)在建项目履约情况和失信行为采集。
在建项目履约情况通过厅建设市场信用系统提取相关数据。
第八条主要从业人员和相关单位提供信用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从业人员或者相关单位提供错误或者虚假信用信息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失信行为进行处理。
第九条主要从业人员个人信用信息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信用服务机构进行日常维护,包括日常更新、信用修复(异议修复和整改修复)和失效处理。
第十条个人信用信息(除在建项目履约情况和失信行为以外)发生变化的,从业人员应当及时登陆厅建设市场信用系统进行更新并提交相关证明,经用人单位核实按程序公示后更新。
第十一条主要从业人员对在建项目履约情况和失信行为等记录存在异议的,可以依据管理权限向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程序核实,申诉事项属实的,应当予以修正。
第十二条发生一般失信行为或者较重失信行为,该行为可以整改的,相关人员应当进行整改。
信用信息提供单位认为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应当依据《江苏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向作出失信行为认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由认定单位依据报告作出信用修复决定。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信用服务机构将整改完成情况记入系统,并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修复:
(一)一般失信行为整改时限为3个月,较重失信行为整改时限为6个月,超过该时限整改的不予修复;
(二)已修复的一般失信行为不再扣分;
(三)已修复的较重失信行为扣分值减半;
(四)信用修复后,原始失信信息转为档案保存。
第十三条发生严重失信行为,依据法规规定进行整改修复。
信用信息提供单位认为整改完成的,应当依据《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规定向作出失信行为认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经认定单位认可后,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信用服务机构将整改完成情况记入系统。
第十四条主要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失效的,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信用服务机构应当将相关原始信息转为档案保存。
第十五条主要从业人员可以随时通过厅建设市场信用系统查询本人信用信息。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信用服务机构应当核实申请人的信用承诺书。
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因工作需要,可以通过厅建设市场信用系统查询。
第三章评价标准
第十六条主要从业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除外)信用评价方式采用积分制,总分为1000分。
具体评分方法见《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主要从业人员信用评价评定标准》(附1)。
企业法人代表信用评价仅对失信行为进行记录,其信用报告仅提供有无失信行为(包括行业从业信用信息和社会公共信用信息)记录,无分值,不评定等级。
第十七条信用评价结果分为AA、A+、A、B+、B、B-、C、C-、D九个等级,各信用等级对应的主要从业人员评分分别为:
AA级:
800分<评分≤1000分;
A+级:
700分<评分≤800分;
A级:
600分<评分≤700分;
B+级:
500分<评分≤600分;
B级:
400分<评分≤500分;
B-级:
300分<评分≤400分;
C级:
200分<评分≤300分;
C-级:
1分≤评分≤200分;
D级:
评分=0分。
第十八条主要从业人员失信行为按照严重程度从低到高划分为3个等级,即一般失信行为、较重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
第十九条主要从业人员行业一般失信行为包括:
(一)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履约考核年度达到两个“中”的项目负责人以及直接责任人;
(二)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交通运输行业通报批评中明确点名且整改未通过验收的直接责任人;
(三)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一般安全责任事故的,或者在环境保护等方面被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且整改未通过验收的直接责任人;
(四)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县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直接责任人;
(五)社会公共信用信息中有与工程建设相关行业一般失信行为记录2项/次以上的;
(六)向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或者信用服务机构提供错误信息的;
(七)其他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应当属于一般失信行为的。
第二十条主要从业人员行业较重失信行为包括:
(一)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履约考核为“差”但经整改通过验收的项目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
(二)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存在较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设区市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项目责任人及直接责任人;
(三)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较大安全责任事故的,或在环境保护等方面被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且整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
(四)社会公共信用信息中有与工程建设相关行业较严重失信行为记录2项/次及以上的;
(五)向厅建设市场信用系统或者信用服务机构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的;
(六)其他经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应当属于较重失信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主要从业人员行业严重失信行为包括:
(一)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履约考核为“差”且经整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负责人以及直接责任人;
(二)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被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明确在2至5年内禁止从事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建设的项目负责人以及直接责任人;
(三)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项目负责人以及直接责任人。
(四)在环境保护等方面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的,或者受到刑事处罚的项目负责人以及直接责任人;
(五)社会公共信用信息中列入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的;
(六)其他经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为应当属于严重失信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主要从业人员信用积分由厅建设市场信用系统依据《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主要从业人员信用评价评定标准》,根据查询时间节点该人员在系统中的信用信息,自动计算积分并产生等级,形成信用报告。
第四章评价结果应用
第二十三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信用服务机构根据本实施细则对主要从业人员进行的信用评价结果,仅在本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行业内适用。
第二十四条主要从业人员在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行业内进行投标、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认定、专业评价、职称评聘等从业活动时,相关单位可以要求其出具信用报告或者提供查询其信用信息的授权。
第二十五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招标时,发包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发包人在发布招标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时,可以对投标人主要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等级提出要求。
(二)发包人可以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主要从业人员信用报告(出具报告日期应当在招标公告发布之后),或者提供授权书,授权发包人查询其主要从业人员信用。
(三)发包人在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有关评审、评标办法中可以将项目主要从业人员信用等级列为评分项,并单列分值。
(四)评审、评标委员会在招标资格预审、评标时,对信用等级为AA级的主要从业人员,应当给予其信用分满分;
对其他等级的主要从业人员,发包人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信用得分标准。
第二十六条对信用评价等级为C级以下,或者无法提供信用报告的主要从业人员,交通运输行业相关单位可以拒绝其参与该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七条首次进入本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行业的企业拟参与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投标的,其单位所在地已开展主要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的,应当提供拟参与投标主要从业人员信用信息查询结果截图和网址;
无法提供上述信息的,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的程序在厅建设市场信用系统中建立主要从业人员信用档案,通过信用服务机构出具信用报告。
第二十八条主要从业人员在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行业内的严重失信行为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上报送省信用管理机构,纳入社会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第五章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对本省公路水运工程主要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实施监督管理。
主要从业人员对本人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申诉。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就发现的主要从业人员失信行为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举报,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信用服务机构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主要从业人员信用信息进行管理,尊重个人隐私,保守商业秘密,确保信息安全。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信用服务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XX的第三人提供主要从业人员信用信息查询服务或者出具信用报告。
第三十一条主要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使用者应当按照与主要从业人员约定的用途使用,不得用作约定以外的用途,不得未经其同意向第三方提供。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细则自2019年7月15日起施行。
附1:
《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主要从业人员信用评价评定标准》
附2:
《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主要从业人员信用报告》格式
附1
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主要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