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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诉讼事务集体讨论,共同参与。

以上分工并非绝对,必要时各法务人员应当相互协作。

第四条各(分)子公司根据需要设立1—2名专职或兼职法务人员,在集团公司法务科的指导下负责本公司的日常法律事务。

第五条各子公司法务人员的基本要求:

1、法律专业专科以上学历或其他专业专科以上学历但应具备基本的法律知识;

2、有一定的文字写作能力,沟通能力和逻辑思维能力;

3、工作认真负责,遵纪守法。

第六条集团公司法务科对各子公司法务人员提供业务指导并有权对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检查事项主要包括:

1、法务制度的贯彻实施情况;

2、法务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情况;

3、其他法律事项。

第七条各子公司法务人员应定期(按月)或应集团公司法务科的要求及时向集团公司法务科反馈工作。

第八条子公司法务人员的工作职责主要有:

1、负责公司的合同管理工作;

合同文本的拟定和审查、合同。

2、签订前对方当事人资格审查、合同履行过程的监督、资料归档等。

3、负责公司登记事项;

公司设立、变更和注销登记;

4、办理公证事务;

5、对公司需加盖公章的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

6、参与公司劳动纠纷的调解;

7、在本公司内进行法律宣传活动;

8、相关法律文书的起草;

9、对本公司内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并及时制止;

10、参与公司仲裁、诉讼事务;

11、其他法律事务。

第三章法务工作原则

第九条预防为主的原则:

防患于未然,防止违法事件的发生,发现问题则及时处理,尽量减少争议和纠纷

第十条指导为主的原则:

除需直接自行办理的工作外,对其他部门的工作以提供法律意见为主,不代办包办。

第十一条法制原则: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办事,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保守秘密原则:

对工作中涉及的公司机密严格保密。

第十三条合法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

在合法基础上,针对公司工作中的具体情况,采取灵活的措施。

第四章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法务人员应恪尽职守,认真负责地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触犯法律时将移交国家行政、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1、不执行集团公司法务科制定的相关制度、流程的,经集团公司法务科指出后仍然不执行的;

2、工作中玩忽职守,不履行相应的职责,可能或已经给公司利益造成损失的;

3、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公司利益造成损害的。

第十五条法务工作应保存文件清单:

1、法务科诉讼案件存档文件清单

序 号

存档文件

1

诉讼案件登记表

2

起诉状、答辩状

3

应诉通知书

4

传票

5

代理词

6

对方提供的证据材料

7

我方提供的证据材料

8

第一审判决

9

上诉状、答辩状

10

二审判决

11

其他:

如延期举证申请、司法鉴定申请、财产保全申请等等

2、法务科非诉案件存档文件清单

序号

合同评审材料

合同评审台账

合同评审意见表

合资合同材料

合资合同的正式稿及历次修改稿

法律培训材料

法律培训台账

讲稿、试题

考核结果

法律服务材料

法律服务台账

法律咨询意见表

注册变更材料

注册变更登记月报表

各分子公司注册变更注销登记的法律文件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经集团公司董事会审核后生效。

第十七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集团公司法务科。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内部法律服务效益核算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配合公司月度经济指标考核的管理模式,在参照《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基础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部门及各分、子公司。

第二章服务内容

第三条帮助起草、审查与法律有关的规章制度。

第四条 参与公司与其他单位或个人的纠纷的诉讼、调解和仲裁等活动。

第五条 代为草拟、审查、修改公司各类合同文本及其他有关法律事务文书,参与重大合同或项目的谈判和法律审查。

第六条 根据委托,参与公司的有关收购、参股、兼并等资产运作活动。

第七条 参与处理公司与工商、物价、税务等政府部门的其他有关涉及法律的事务。

第八条 开展内部法律培训工作,提高公司干部员工的法制观念,增强公司整体的法律素质。

第九条 协助有关部门处理公司内部各种违法乱纪案件。

第十条提供各类法律咨询。

第三章核算方式和标准

第十一条核算方式

一、年度包干:

由集团法务科与各单位负责人签订年度法律服务协议,每年服务费用于合同签订之日确认。

二、按件收费:

没有签订年度协议的单位,将按件计费。

第十二条 诉讼案件核算标准

一、办理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

视案情复杂程度,收费标准为:

1500-15000元/件,具体说明如下:

1、一般案件基本标准:

民事案件1500元/件;

行政案件2000元/件;

仲裁案件1500元/件。

2、说明:

(1)简单诉讼案件,可在上述一般案件基本标准的50%范围内确定收费标准;

(2)重大诉讼仲裁案件,可在基本标准3倍幅度范围内确定收费标准;

(3)疑难复杂案件,可在基本标准5倍的幅度范围内确定收费标准;

(4)具有涉外因素(争议标的物或合同签定地或合同履行地在国外,适用外国法律解决),可在基本标准5倍的幅度范围内确定收费标准;

(5)上述因素可合并执行,但实际标准不得超过基本标准的10倍。

二、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民事|行政|执行|仲裁):

除了应按照不涉及财产关系确定收费标准外,还应按照以下比例收费(累进制):

争议财产标的

另加收费比例

速算数

1万元(含)以下

免收

 

1万元-10万元(含)

4%

3600元

10万元-50万元(含)

3%

15600元

50万元-100万元(含)

2.5%

28100元

100万元-500万元(含)

2%

108100元

500万元-1000万元(含)

1.5%

183100元

1000万元以上

0.7%

(例如:

涉案标的为360万元,则收费:

28100+(360-100)*2%=80100元)

说明:

1、经双方协商,对涉及财产关系的上述案件可以实行风险代理协商收费;

2、诉讼案件如有反诉,反诉标的额另行减半收费。

3、代理一审案件后继续代理二审诉讼案件的,按照一审实际收费标准减半收费;

代理过一审案件或二审案件继续代理申诉的,按照一审实际收费标准减半收费;

曾代理仲裁案件,继续代理诉讼一审二审阶段按照仲裁阶段收费标准减半收费;

第十三条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1、各子公司每年收费:

8000元(仲裁、诉讼事务按第十二条另行收费);

2、集团公司各部门每年收费:

6000元;

第十四条 单件非讼案件收费

代书、审查各类法律文书、解答有关法律咨询、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等由双方协商收费。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4年9月10日起执行,已经签订过内部法律服务协议的单位仍按原协议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集团公司法务科。

法务培训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的培训管理工作,增进集团全体员工法律知识的学习,加强集团全体员工的法律素养,提高集团全体员工的法律意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各部门及所属各子(分)公司。

第二章培训组织

第三条集团公司法务培训的管理由集团法务科统一负责,主要职责有:

(一)负责集团公司年度法务培训计划的制定和实施;

(二)负责对各子(分)公司、各职能部门法务培训计划的审核、培训工作的考核、指导和监督;

(三)负责对各子(分)公司、各职能部门以授课的方式进行法律事务的培训和培训效果的考核;

(四)负责选购、编写和修订法务培训资料;

(五)监督各子(分)公司、各职能部门法务管理事务的实施并进行考核;

(六)负责其他有关法律事务培训、考核事宜。

第四条各子(分)公司、各职能部门的法务培训工作由该公司、部门专职或兼职法务管理人员全面负责,主要职责由:

(一)负责本公司、本部门年度培训计划的制定和实施;

(二)协助集团法务科进行法务培训、考核工作的开展;

(三)对本公司、本部门法务培训效果进行评估;

(四)负责对本公司、本部门特有的法律问题进行汇总整理并报集团法务科;

(五)其他有关本公司、本部门法务培训、考核事宜。

第三章培训对象

第五条法务培训和考核的对象主要包括:

(一)各子(分)分公司管理层;

(二)各子(分)分公司法务人员;

(三)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管理层;

(四)集团公司及各子(分)分公司、各职能部门的全体员工。

第四章培训方式

第六条定期授课培训:

每月月终集中授课,每节课60分钟时间;

第七条不定期授课培训:

依据集团领导的安排或各部门的要求,进行临时授课,每节课60分钟时间;

第八条自学方式:

时间由各部门自定,法务科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抽查。

第五章培训内容

第九条合同法方面:

包括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合同纠纷的解决等;

第十条知识产权法方面:

包括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和其他商业秘密的管理等;

第十一条劳动法方面:

包括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劳动保险及其他社会福利待遇的办理、劳动争议的解决等;

第十二条公司法方面:

包括公司的设立、合并、分立、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公司的治理结构、参与国有企业改制等;

第十三条经济法方面:

包括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第十四条经济违法和经济犯罪方面:

包括各类经济诈骗行为、公司员工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挪用公司资产的行为、商业贿赂行为等。

第六章培训考核

第十五条是否建立了完善的合同审查、保管制度,主要包括:

(一)是否建立了合同台账制度;

(二)是否有专职或兼职的合同管理人员;

(三)是否建立了合同审批制度;

(四)是否建立了相应的客户资信档案。

第十六条是否建立了各类纠纷的处理制度,

(一)是否有重大纠纷的反馈制度;

(二)是否建立了纠纷档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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