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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而在办案中发生的违法违纪问题,就成为检察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的主要问题和常见问题。

(一)容易发生违法违纪问题的部门

反贪、反渎、侦查监督、公诉、监所检察等部门,是行使检察权的主要部门。

这些部门的办案人员接触社会的阴暗面较多,直接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属打交道,因此成为被拉拢腐蚀的对象,容易发生违法违纪问题。

另外,民事行政检察、职务犯罪预防等检察业务部门,随着其在检察工作中地位的升高和业务量的增加,也成为违法违纪问题的易发部门。

(二)容易发生违法违纪问题的案件

在执法办案活动中,由于多种干扰或各种诱惑,导致办案人员不能正确行使检察权,从而使案件朝着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方向发展。

因此,检察机关办理的初查后不立案、立案后撤案、不捕、捕后变更强制措施、不诉、撤诉、诉后法院判无罪等案件,最容易发生和隐藏违法违纪问题。

(三)容易发生违法违纪问题的人员

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和主诉、主办检察官,手中都有一定的权利,往往在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中起着举足轻重的决定性作用,在“钱、色、利”的引诱下,很容易利用手中的职权为不法分子谋取利益。

另外,这些人员中的少数人为了个人、部门、单位的利益,往往受到利益的驱动违法违规办案,导致发生非法动用扣押款物、坐收坐支案款、私设小金库等问题。

(四)容易发生违法违纪问题的环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检察机关主要业务工作是:

侦查贪污贿赂案件、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审查逮捕、起诉案件等。

在对这些案件侦查、批捕、起诉等程序中初查不立案、不批捕、不起诉等环节最容易发生违法违纪行为,因此,做好这些环节的监督工作,及时提醒和纠正一线检察人员在办案中存在的问题,使其思想上绷紧党纪国法和办案纪律这根弦,能够最大限度地把违法违纪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对促进公正执法、文明办案,树立检察机关良好形象,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控告申诉部门容易发生违法违纪问题的环节:

(1)收集证据环节。

在实践中,一些侦查人员往往在某种错误思想的指导下,容易出现只注重搜集犯罪嫌疑人有罪、罪重的证据,而不注意搜集无罪、罪轻的证据。

这种情况势必造成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

(2)初查环节。

检察机关自侦案件涉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社会关系广,背景复杂,往往案件一开始初查,说情的、送礼的、干扰的就纷至沓来,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办案人员由于意志不坚定,容易出现违法违纪问题,有的私自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代理人、亲友;

有的接受案件当事人或其代理人、亲友宴请、钱物;

还有的为案件当事人或其代理人、亲友通风报信,泄露国家秘密或检察工作秘密;

更有甚者,该立案而不立案,为犯罪嫌疑人隐瞒、伪造证据,减轻或开脱罪责,致使犯罪嫌疑人逃避法律追究等。

(3)搜查、扣押物品环节。

在办案过程中,一些办案人员往往发生如下违法行为:

一是忽略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

二是扣押一些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文件;

三是非法使用、损坏甚至丢失扣押物品等。

侦查监督部门容易出现违法违纪问题的环节 

侦查监督部门承办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自侦部门提请逮捕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逮捕。

所以侦查监督部门的工作性质决定了它是容易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部位,而不批准逮捕案件又是侦查监督程序中容易出现违法违纪行为的环节。

在实践中由于案件情况的复杂性等问题存在,一些办案人除了根据整个案件分析外,主观意识往往因客观影响起到一定的副作用,比如遇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亲朋好友拉扰腐蚀,或者上级领导说情时,容易使他们规避法律规定,从而做出违法决定,导致犯罪嫌疑人逃跑、串供、逃避法律追究或继续犯罪等危害社会的后果。

所以,侦查监督阶段不批准逮捕案件是容易发生违法违纪问题的环节之一。

公诉部门容易出现违法违纪问题的环节

公诉部门是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自侦部门移送的案件是否提起公诉或不起诉的审查决定部门。

提起公诉是刑事诉讼的中间环节,处于侦查和审判之间。

提起公诉阶段的活动,既是对侦查工作的审查,又是审判活动的准备,起着十分重要的承上启下作用。

通过审查起诉,根据事实和法律,对案件分别作出起诉、不起诉的决定,为审判工作奠定基础。

所以,公诉部门的性质及权限决定了它是容易发生违法违纪问题的部位。

另外,相对不起诉案件也是容易发生违法违纪问题的环节。

相对不起诉,是指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但由于犯罪情节轻微,根据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可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不起诉。

由于相对不起诉案件人民检察院有权自由裁量,所以这个环节容易发生违法违纪问题。

二、对执法办案过程中违法违纪问题监督的重点

从发生违法违纪问题的性质和纪检监察部门办案实践来看,对执法办案的监督重点,应放在对检察人员遵守办案程序和执行办案纪律的监督上。

应重点监督以下几个方面:

举报线索是否统一管理,有无个人私自处理案件线索和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现象;

立案是否严格执行了法定的案件管辖、立案条件和程序,撤销案件是否严格履行了审批手续,有无违反规定立案、撤案和该立案不立案问题;

审查批捕是否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对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侦查部门认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有错误要求复议的案件,是否按照规定更换承办人予以复议;

变更、撤销强制措施,是否严格执行了法定条件和程序,有无随意、私自变更或撤销强制措施的问题;

审查起诉、提起公诉是否严格依法定程序进行,对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侦查部门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要求复议的案件,是否按规定更换承办人予以复议;

办理申诉案件是否按规定由两名以上办案人员依法进行,有无私自接待申诉人、私自处理申诉案件问题;

扣押、冻结款物是否严格执行了法律规定并实行了统一管理,有无私自扣押、冻结款物,扣押款物有无“打白条”和贪污、侵占、挪用、使用、私分、私存、调换、外借、压价收购或擅自处理扣押、冻结款物及其孳息的问题;

调查取证过程中是否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有无刑讯逼供或使用暴力取证、伪造、隐匿和毁灭证据,违法对诉讼参与人采取强制措施特别是违法监视居住,违法使用武器、警械,违法进行搜查毁坏公私财物等问题;

办案过程中是否严格遵守了上级院安全防范方面的纪律和规定,有无违反上级院关于办案安全防范工作的纪律要求,因而存在办案安全隐患的问题;

办案过程中是否严格执行了检察纪律,有无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友的钱物、宴请或安排的娱乐活动以及受请托帮助说情、插手和干扰正常办案工作的现象和有无到发案单位拉赞助,借用通信、交通工具,报销公、私费用问题;

办案工作中是否严格遵守了保密工作规定,有无跑风漏气、泄露案件秘密等问题;

其他违反办案程序和办案纪律的问题。

三、进一步加强自身执法监督的思考和探索

(一)建立预防违法违纪领导体制,强化领导责任意识

有效防范检察人员在执法办案中的违法违纪问题,领导是关键。

中层以上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对队伍要严格要求,善于管理,对执法办案要高标准,严要求,减少并力求杜绝执法办案过程中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

同时,要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真正形成“一把手”负总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工作机制,把队伍建设工作和检察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确实加强对检察队伍的管理,堵塞各种漏洞,不断消除滋生滥用检察权的土壤和条件。

(二)加强教育,树立遵纪守法观念

加强对检察干警的教育,在预防检察干警违法违纪中起着先导作用。

在预防检察干警违法违纪中,应突出抓好五个方面的教育。

一是抓好理想信念教育,使检察干警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科学地认识自我价值与社会价值的关系,树立爱检敬业、勇于奉献的精神;

二是抓好检察职业道德教育,使检察干警正确认识权力与义务、权力与群众、权力与执法的关系,克服特权思想,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树立从检为民、从检爱民的宗旨;

三是抓好公正执法、文明办案教育,不断提高检察人员的公正执法观念,使检察干警能够正确依法行使检察权;

四是抓好党、政、检纪教育,使检察干警认识到遵守纪律的重要性,增强自我约束的意识;

五是抓好警示教育,利用反面典型案例教育警示干警。

坚持开展“廉政教育日”活动,做到警钟长鸣,时时刻刻提醒检察人员不越雷池一步,不趟纪律的“高压线”。

(三)突出重点,提高监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要抓住重点部门、重点对象和重点环节,提高监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以此来带动和推进自身执法监督工作的深入开展。

重点部门:

公诉、反贪、反渎、侦查监督、监所检察部门;

重点对象:

一是中层以上干部,二是主诉、主办检察官;

重点案件:

一是“三不一撤”案件,即不捕、不诉、不立案和撤案的案件;

二是自侦案件;

三是变更强制措施和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

四是提起抗诉的案件;

五是赔偿案件。

(四)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制度,约束权力运行

近年来,各级院在认真贯彻执行中政委和高检院的各项办案纪律及规定的同时,结合自身执法活动的实际,制订了一系列规章制度,为规范执法行为、抑制违法违纪现象、保证办案质量、确保公正执法、提供了制度保证,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检察工作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入,执法监督工作也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必须进一步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和制度,进一步理顺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法律监督及检察机关内部监督之间的关系,切实形成以内部监督制约为中心,多视角、多渠道、多层次纵横交错的监督体系。

从实践来看,当前重点要抓好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要加强内部的自我约束机制。

一是加强对办案人员遵守办案程序和执行办案纪律的监督;

二是对办理的初查不立案、立案后撤案、不捕、不诉、捕后改变强制措施、撤诉、诉后判无罪等案件的监督;

三是强化以民主集中制为内容的约束机制,在落实主诉(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同时,充分发挥检察委员会的集体决策作用,防止个人权力膨胀。

四是要坚持“一案三卡”和“案件回访考察”制度;

五是进一步健全并落实办案质量考评和错案责任追究等制度,以增强办案人员的责任心和主动性,确保办案质量。

第二,要加强外部监督制约机制。

一是继续深化检务公开,增强监督的透明度和群众的参与度,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

二是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的监督和人民监督员的监督;

三是定期或不定期地征求政法单位和党政领导机关的意见,主动接受监督;

四是建立完善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制度,形成单位与家庭共管,单位与社会共管的局面,抑制检察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生存的空间。

第三,要强化预防监控机制。

一是建立和健全廉政谈话、诫勉谈话和执法档案制度,加强对中层以上领导干部、新进人员廉洁从检和公正执法的监督管理;

二是层层签订责任状,增强责任意识,加大上级对下级的监督管理力度;

三是建立健全安全防范制度,预防重大责任事故的发生。

第四,探索开展网络监督。

针对纪检监察干部少,全方位监督难到位的实际情况,积极探索监督工作的新途径、新方法。

要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对检察干警执法办案实行网络管理和网络监督。

要依托信息化手段,通过对法律文书、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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