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中借条丢失但是有借款合同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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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中借条丢失但是有借款合同Word格式.docx

根据以上规定,李某只有借据的复印件,又无其他证据可以印证张某向其借款的事实,且在庭审中,被告又不承认原告的主张,这张借条的复印件就会丧失证据效力,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篇二:

浅析民间借贷案件中借条与欠条的区别

  浅析民间借贷案件中借条与欠条的区别

  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对人们日常生活的影响日益深刻,民间资金的流动也愈发频繁,民间私人间的借贷现象普遍存在。

而随着借贷事实产生的是借据。

由于不清楚借条与欠条在法律上的区别,当事人甚至是一部分法官都容易混淆借条与欠条,因此对两者的厘清是十分必要的。

  借条与欠条两者作为债权的一种凭证,他们之间在法律上的区别还是非常的明显:

  第一,两者的含义不同。

借条是双方当事人在设立权利义务时,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一种借款合同的凭证。

它因特定的借贷事实而产生,是由债权人将自己的钱借给债务人而引起的。

它反映出来更多的是一种借款合同关系。

而欠条是当事人之间进行结算的一种凭证,它是当事人之间对某种合同关系进行清算时产生的,反映出来的一般是比较纯粹的债权债务关系。

  第二,借条和欠条它们产生的原因不同。

借条产生原因只能是双方当事人之间产生了借贷关系。

而欠条的产生原因则有多种,凡是以金钱给付为内容的债都能产生欠条,如合同之债、侵权之债等等。

第三,借条和欠条在法律证明力上不同。

一般来说借条的证明力是大于欠条的。

在诉讼中,借条持有人只需向法院说明借款发生的事实经过即可,合法的债权收到法律保护。

而欠条往往是接收人收到现金或者物品后向对方出具的一种书面凭证,能够证明接收人接受了对方的钱或物,但是应当注意的是这时的欠条并不能够当然的证明双方

  当事人的债权债务关系。

当事人持欠条向法院起诉的,除了需向法院说明欠条形成的事实之外,如果具欠人提出抗辩,则持欠条一方还需继续向法院进一步举证说明欠条形成的事实。

由此可见,债权人持借条和持欠条向法院起诉时其承担的举证责任和诉讼风险也是不一样的。

  第四,在诉讼时效上两者不同。

借条和欠条如果约定了还款日期则两者的诉讼时效没有区别,都是从其单据注明的还款日期开始两年。

如果借据上没有写明还款日期,那么借条和欠条的诉讼时效时间是有区别的。

对于没有注明还款日期的借条,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还款,诉讼时效从债权人主张自己权利之日起中断,但是债权人如果从借款之日起20年内不主张权利则债权人将丧失胜诉权。

而对于欠条来说,债权人虽然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还款,诉讼时效也是从债权人主张权利之日起两年。

但是从出具欠条之日起两年内,债权人不主张权利的,将丧失胜诉权。

  从上述分析中不难看出,民间借贷案件中作为关键性证据材料的借条和欠条之间是有着很大的区别。

而在实践当中,许多当事人由于缺乏对借条与欠条必要的认识或是出于习惯在书写借据时没有正确区分借条和欠条,导致在诉讼中出现了诸多问题。

而作为法院来说应该正确认识和处理这些问题,维护合法的债权,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首先,对于借据书写规范问题的处理。

由于民间借贷案件中双方当事人都是文化水平不高的普通民众,他们由于缺乏相关的知识。

  出具借据时,会出现一些书写不规范的问题。

如数额没有大写、把“圆”写成“元”、“整”写成“正”等等。

在诉讼中,法官可以根据出具欠条的当事人文化水平,或是当地人一般的书写习惯并结合相关人陈述事实来认定该借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而不能吹毛求疵的要求当事人提供的借据都是完全按照规范严格书写的,这既不符合实际也不能达到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的目的。

  其次对于借据上标明的“借条”“欠条”如何进行区分问题的处理。

由于许多当事人会混淆借条和欠条之间的关系,在平时生活中出具借据时不注意往往会借、欠两字不分。

往往在他们看来这两个字表示的都是同样一个意思,没有什么区别。

所以在诉讼中这些借据上的瑕疵给法官的审理造成了许多不必要的麻烦。

作为民间借贷案件中最为重要的证据,借据起到的作用是决定性的,影响到的是法官对案件最终的审理认定。

既然不能强求当事人在出具借据时能够清楚划分借条和欠条之间的关系。

那么作为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应该灵活应对这些瑕疵问题在认定借据时不能只注意证据的形式,而应当从借据本身的基础法律关系以及借贷事实等方面综合考虑。

换而言之,不管债权人向法院提供的是借条还是欠条,法官不能只从“借”和“欠”两字入手,更应该的是考虑当事人债权债务关系是如何形成的。

这种债权债务关系是否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以及形成的债务是否合理。

  最后对于借据内容存在的一些问题的处理。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关系,自贷款人提供的贷款时生效”从该条款不难看出,借贷关系的形成不仅需要双方当事人合意,还需

  要有债权人实际贷出货币。

所以民间借贷案中借贷关系的成立不仅需要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且还需要有债权人的给付行为。

因此仅凭一纸借据就认定存在借贷关系是不合理不科学的。

借据形成的原因、过程、用途等等都是应当考虑进来的因素。

《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换句话说非法的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款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为无效合同。

所以民间借贷也应该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不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否则就是无效的借贷。

在这里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形典型就是为了偿还赌博债而产生的借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

“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

另外,如果形成借贷关系的主体不合格,那么借贷关系也是无效的。

在实践中,出具借据的主体是否合格,借贷双方否是出于自己的意愿都是我们需要考虑的因素。

一般来说民间借贷主体分为两种自然人和企业。

借贷的情形则有三种:

第一种是自然人之间的借贷;

第二种是自然人向企业借贷;

第三种是企业向自然人借贷。

第一种情况我们暂且不论,对于第二、第三种情形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是出于维护经济稳定考虑自然人和企业之间存在少量的,次数不多的借贷是允许的。

对于企业向自然人借贷的要区别于非法集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出具借据的债务人应当是能够正确、

  完全、自由的表达自己意志。

这就排除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借贷的主体。

而对于限制行为能力人作出的与其意志,精神,经济能力相适应的借贷是受法律保护的,其他的情形应当是效力待定的借贷行为。

从上面分析可以知道,法官在认定借据内容时,要考虑到具欠人是否合理合法且自由而完全的表达了自己的意志。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法官在审理借贷案件中应当尽可能的去还原事情的本来面目,作为最重要证据的借据是我们了解事实的途径,但这绝不是唯一的方法。

我们还需要不断发掘证据背后的事实真相。

而区分借条与欠条恰恰是我们发现事实的第一步。

只有对借条与欠条有了明确的区分和了解,我们才能用更好的指导方法去寻找真相,才能更好的驾驭民间借贷案件,才能正确处理好纠纷,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篇三:

关于借条(据)的法律与实务问题

  关于借条(据)的法律与实务问题

  一、借条的概念:

  借个人或者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单位的现金或物品时写给对方的条子,就是借条.钱物归还后,打条人收回条子,即作废或撕毁。

它是一种凭证性文书。

  二、借条代表的法律关系及相关法律规定:

  借条代表的是债权债务法律关系。

《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借条就是一种债权债务的凭证。

  《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4条规定,法院审查借贷案件时,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条,无书面借条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没有证据的请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这是法律第一次明确提到“借据”的规定。

  三、注意事项:

对于法律方面的问题,从来都是防范第一,补救第二。

  借条与欠条有没有区别,这里面存在什么法律风险,不是没一个人都清楚的了,在这里,给大家郑重的提示:

  1、借贷手续要全。

  首先.要说的是:

债务人和债权人关系再好,借钱时也一定要打借条。

不打借条是最大的法律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4条规定,法院审查借贷案件时,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条,无书面借条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没有证据的请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因此,在借贷时,借款人应主动写出书面借条,出借人也应提醒对方写出借条,如遇特殊情况,当场无法定出借条的,应有第三人作证,事后补上借条。

还款时出借人应当出具收据,还款人应妥善保存收据。

  这里再强调一点:

要注意债务人的身份问题。

有两点值得注意。

首先,债权人应当审查债务人的身份证件,并要求债务人当面书写借条。

如果债务人将事先写好的借条交给债权人的话,就不排除该借条中债务人的签名系由他人代签的可能。

当债权人索款时则以不是本人笔迹为由,拒绝偿还。

如借条为打印稿,在借款人署名栏最好要求由借款人签名、盖章、按手印。

其次,如果借款人同时又是某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话,债权人一定要明确债务人是该借款人本人还是其所代表的公司或企业。

在法律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可以代表公司或企业从事包括付款在内的民事行为的。

如果债权人不对债务人的身份加以明确的话,就有可能出现借款人身份混同的情形。

直接的后果是,债权人在日后的诉讼中,将不得不面对公司或企业与借款人之间的相互推诿,从而为债权的实现带来麻烦。

  最后值得一提的是,你在借款给你的朋友时,最好能够留下他的身份证复印件,从而为日后可能发生的诉讼做好准备。

所以借条必须由债务人本人填写。

  妥善保管借条。

要特别注意防止借条被盗、丢失或受污染,保管的地方要安全、可靠,不易潮湿,也不能与化学物接触。

同时,最好复印几份,在以后催款时,可先向借款人出具复印件,以确保原件的安全。

  2、名称问题

  借钱给朋友时,应当让他出具什么样的凭证生活中最常见的有三种:

欠条、收条与借条。

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它们的法律含义则存在着较大的差异。

名称虽然不是认定法律关系的唯一决定性因素,但它对于法官的判断无疑是具有极大影响的。

  欠条和借条都是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而收条则不仅仅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还能够作为股权关系或合同履行的证明。

前者如公司收到股东出资时出具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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