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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发达国家自由流通主义概况及分析8

2.3.3发展中国家禁止流通主义立法概况及分析9

第3章比特币立法规制的可行性分析10

3.1比特币立法的法理基础分析10

3.1.1虚拟财产所有权保护的内在要求10

3.1.2民事诉讼程序保障的基本需要10

3.1.3金融法制秩序改革的必由之路11

3.2比特币立法的现实基础分析12

3.2.1必要的理论准备12

3.2.2有利的国际环境13

第4章我国比特币立法规制设想14

4.1民事领域立法设想14

4.1.1比特币的物权保护领域立法14

4.1.2比特币的民事诉讼法领域立法15

4.2商事领域立法设想16

4.2.1比特币作为投资工具的证券法立法16

4.2.2比特币作为支付手段的银行法立法16

4.2.3比特币立法的国际金融合作17

参考文献19

第1章绪论

1.1论文背景

自2009年1月诞生以来,比特币在全球的接受程度显著提高,交易范围不断扩大,价格快速攀升。

但由于法律地位不明确,交易平台较脆弱,且易被用于洗钱等非法交易,各国对比特币的态度不尽相同,存在较多争议。

2013年以来,我国的比特币交易发展迅速,目前已成为全球最大的比特币交易市场。

由于比特币全新的发行技术、交易模式对货币的内涵结构、形式内容、职能特征、作用机制和社会效应产生了深刻影响,从基础设施上对现有货币体系进行颠覆性创新,形成独立存在的货币系统,创造了一种有力的价值存储手段和金融模式,改变了人们的消费模式,产生了新型产业,是信息科技时代国际货币体系演变的标志性事件。

同时近期比特币价格暴涨暴跌,风险敞口迅速扩大,因此亟需将其纳入法律监管当中。

1.2论文简要介绍

本文分为比特币立法问题概述、比特币立法规制可行性分析和我国比特币立法规制设想三大章节。

在比特币立法问题概述一章中,较为全面地总结了比特币的概念、法律属性和特点。

尤其对其应当具备的货币属性进行了透彻的剖析。

再者围绕国内外两个环境解析比特币的发展过程和当下的法律困惑,总结出各国对比特币监管时采取的三种主义,即自由流通主义、立法监管主义和禁止流通主义。

在比特币立法规制可行性分析一章中,从法理基础和现实基础两部分分析比特币立法的可行性,强调虚拟财产物权保护和全新民事诉讼领域改进的诉求。

在比特币立法规制设想一章,分别从民事和商事领域提出比特币立法规制的合理意见。

第2章比特币立法问题概述

2.1基本概念界定

2.1.1比特币概念界定

比特币(Bitcoin,BTC)是一种源代码开源(可以广泛为公众使用)、基于网络的、点对点(Peertopeer,以下简称P2P技术)的匿名虚拟货币(VirtualCunrency),由日本人中本聪(SatoshiNakamoto)于2008年设计开发,是世界上第一个去中心化的分布式匿名数字货币。

区别于一般的实体货币与主权货币,基于P2P技术的比特币,其发行和结算没有中央机构的调控,它不依赖于央行或者统一的国际组织,也不是通过普通货币的兑换,而是通过计算机进行一系列复杂计算得到。

比特币的转账支付由第三方网站负责经营,交易各方可以隐藏自己的真实身份。

P2P技术在实现去中心化的作用的同时,可以确保黑客无法通过大量复制粘贴的方式来人为地操控比特币的发行,同时保证了每一个比特币的来源的可查性。

这样就有效规避了流通中的通货膨胀,并建立了一套安全性和私密性相当高的交易体系。

目前,获得比特币的途径有三种。

第一种是建立可以允许采用比特币进行决算的购物网站或相应平台,卖家出售物品来收取买家支付的相应单位价值的比特币。

第二种是作为买家在各大国内外的比特币交易平台上用特定国家发行的法定货币从他人手中购买。

第三种则是统称“挖矿”(mining)的方法。

“矿工”(miner)先使用当前国家发行的流通货币去购买相应的电脑硬件设备,运行中本聪设计的比特币算法来生产,即在设备上下载安装并运行一个比特币官方客户端,注册一个自己的私人钱包,下载一个“挖矿”程序,就可以进行“挖矿”了。

2.1.2比特币的法律性质

对于比特币究竟在法律中是处在一种什么样的地位,究竟受何种制度规范,目前学界仍然没有定数,笔者将从以下几点展开论述。

(1)代币票券

《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人民币管理条例》都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

”但法律法规并未对代币票券做明确解释。

通常认为,广义的代币票券是指一切代替货币的有价证券和凭证;

狭义的代币券是零售商或者零售商会同银行等金融机构印制、发售的可以在特定零售商家购买商品的代币符号。

其虽然不被法律认可为法定货币,但其作为货币的替代物行使了流通手段的作用。

根据《国务院关于禁止印制、发售、购买和使用各种代币购物券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代币票券”一般应具备以下几个要素:

一是具有一定量的金额;

二是无限期使用或有一定的使用期限,即在时间上具有一定的跨度性;

三是在一定范围内使用和流通,可购买不特定商品;

四是不记名、不挂失;

五是具有纸质外形,即纸张或卡片。

当比特币作为代币票券流通时,那么它的流通在中国是非法的。

但是,去中心化的特征使比特币没有发行机构,从狭义的角度理解其不属于代币票券。

但在《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对何者属于代币票券并没有更为详细的规定或者解释,不排除代币券可以做广义解释。

可以把比特币归入代币票券的范围。

比特币可以代替法币进行支付结算;

票券也可以采用电子数据的形式,突破传统的纸质或卡片的传统形式。

(2)虚拟商品

出于对比特币一般属性的认知,更多人选择把比特币视作一般等价物看待。

原因在于它需要劳动创造,即消耗计算机硬件进行复杂的运算获得。

它是有限的资源,固定的算法使其数量恒定。

它可以被交易,无论是交易平台还是当事人自愿的交易。

这一切都与商品的内涵一致。

但比特币本身仅仅是一定的数字符号,很难对其价值进行量化。

因此可以把它作为网络虚拟商品看待。

在当下比特币没有被法律正式确认其属性前,比特币的买卖可以适用合同法或商品买卖的法律来规范。

然而比特币不能完全等同于一般商品,类似于货币作为一般等价物,其价值更大程度上是象征意义的,微小的使用价值可以忽略。

因为它的虚拟属性,比特币除了作为货币使用之外,没有别的使用价值。

因此,比特币本身并没有什么价值,它的价值仅仅取决于市场的供需,甚至游走于一文不值与价值连城的两端。

比特币的符号意义远远大于其实质意义,从这一点上,比特币与现实货币十分相似,其存在的意义更在于市场对其信用的背书。

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比特币更不是普通商品。

(3)特殊电子货币

货币是商品交换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马克思认为货币的本质是一般等价物,具有价值尺度、流通手段、支付手段、贮藏手段、世界货币的职能。

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美国经济学家米尔顿·

弗里德曼(MiltonFriedman,1912-2006)认为货币是资产在现实流通中的一种特殊形式,即用消费者的需求和选择理论来分析人们对货币的需求。

普遍被接受的作为购买、支付的手段(隐含着赋予交易对象以价格形态的前提),具有交易媒介、支付工具、价值储藏和计算单位的物品,是市场经济的一般等价形态。

从货币具备的基本要素分析比特币:

1.作为价值尺度比特币是人类历史上第一次由网络工程师在自己的领域内对世界的商品计价,且与美元形成比价效应。

比特币的设计初衷具有恢复金本位的理念,具备稀缺性,充当价值尺度的社会职能,成为世界最被认可的虚拟货币,网络中的数字黄金;

2.作为流通手段比特币具备交易媒介功能,出售商品与服务获得比特币,比特币不但能购买网络虚拟产品和服务、实物产品,而且具有较强的分割能力,方便微小支付;

3.作为支付手段比特币由于其不受地域和时间的限制,可以实现实体与虚拟的赊销赊购公司提供的商品与服务,实现未来货币与财富的兑现;

4.作为贮藏手段比特币具备价值储藏或购买力储藏的职能,具有专属所有权,运用P2P技术,创造与交易的比特币被隔离存储在网络或有关电子设备中,只有用户自己操控私钥支付,无人可以获取。

携带和保管的成本几乎为零,且不易出现损耗;

5.作为世界货币是指当货币超出国界,在世界市场上发挥一般等价物时,执行此职能。

世界货币作为国际间的购买手段、支付手段,实现国际间财富的转移。

比特币没有国界,适合作为国际间贸易的支付手段。

2.1.3比特币的特点

由于比特币特殊的产出机制,形成了区别去主权国家发行的实体货币与一般的网络虚拟货币。

(1)无发行机构

比特币是由每一台计算机适配于一个网络节点通过计算之后生产出的。

这些数学计算需要相当的运算能力才能完成,并能够通过生成有效运算工作的证明来检验。

区别于主权货币通过中央机构发行,比特币产生于P2P技术,类比于黄金需要经过挖掘和提炼。

比特币的产生和发行不受人为的干预与影响,一切都是基于算法。

比特币的“矿工”们正是在虚拟环境下进行大量的运算以得到比特币。

比特币没有发行中心,如果假设一个比特币的发行机构,那就是P2P技术网络了,即无数创造比特币的电脑构成的网络,就如同黄金的发行中心是自然一样。

与其他虚拟货币相比,比特币重新定位了虚拟货币在金融市场的地位;

而腾讯的Q币和Facebook只是推出了一种基于互联网的“货币商品”,仅仅将流通中的实体货币进行了虚拟转换。

(2)无信用担保

比特币的设计理念不同于流通中的实体货币或其他虚拟货币(如Q币),不受控于任何一个政府货币机构或企业财团。

当今流通中的主权货币,比如纸币,是有政府的信用作为背书的,因为纸币自身的价值与其承载的价值相比是微乎其微的,而比特币虽然和政府发行的纸币在价值承担上有共同点,但其缺乏政府为其信用做担保;

与其他电子货币相比,电子货币依靠的是发行者的企业信用,发行者既有金融机构也有其他非金融机构。

从技术上来说,比特币并不是现金,不依靠特定的货币机构发行,更没有得到任何政府、金融机构或企业的信用担保,完全是一种虚拟的网络货币。

比特币既缺乏金本位币背后的商品职能也缺乏信用货币的国家强制力保证。

(3)交易的匿名性

由于基于P2P技术,点对点的特征使使用比特币没有中间机构记录你的交易信息,政府、组织或他人监督和维护个人账户。

“匿名”属性让外人无法辨别所有者的真实身份,同时造成了遗失后无法补救的缺憾,但这是为了维护交易安全必须做的牺牲。

通过它可以实现免税,大大降低交易成本,可以真正自由地匿名地管理个人资产。

(四)交易的全球化

比特币设计初衷就是创造一种世界货币,是经济全球化深度发展的产物,发生跨境交易时。

使用比特币交易双方不用考虑汇率问题。

因为比特币可以在任意一台接入互联网的电脑上进行管理。

任何人都可以随时随地挖掘、购买、出售或收取比特币。

比特币确实是一种很好的超越国家主权的交易货币媒介。

2.2我国比特币立法概况

2.2.1立法背景及内容

我国目前已经初步形成以交易平台为核心的,从比特币的生产(挖矿)、存储(比特币钱包、兑换(按一定汇率兑换各种法偿货币或其他虚拟货币)、支付、消费的较为完整的产业生态链,相关衍生性金融服务也已出现,主要表现为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截至2014年5月,从事比特币“挖矿”工作的中国“矿工”已达8.5万人,人数跃居世界第一;

二是平台交易量骤增,排名跃居世界第一。

我国主要的比特币交易平台包括“比特币中国”、OKCoin、火币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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