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书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制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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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制
使用说明
一、本合同适用于全日制劳动者�即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使用。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使用本合同书订立劳动合同时�凡
需要双方协商约定的内容�协商一致后填写在相应的空格内�填写不下时�可另附纸。
三、本合同应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清楚�文字简练、准确�不得涂改。
四、本合同一式三份�用人单位、劳动者和劳动行政部门
�鉴证机关�各持一份。
应由劳动者持有的一份不得由用人单位代为保管。
二○○七年十二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第一条用人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
住
所
联系电话
第二条劳动者姓名
性别
民族
居民身份证号码
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户口所在地
省(市)
区(县)
街道(乡镇)
现居住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二、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条本合同期限经双方协商一致�采取下列第
种
形式�
�一�固定期限�自
日起至
日止。
其中�试用期自
日至
日。
�二�无固定期限�自
日起。
其中�试
用期自
日至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自
时止。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四条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劳动者在
岗位从事
工作�工作地点为
。
第五条劳动者在该岗位的职责要求是�
第六条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内容及要求�认
真履行岗位职责�按时完成工作任务�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七条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执行下列第
种工时制度。
�一�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劳动者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
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
�二�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的�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周期内总的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三�执行不定时工作制度的�用人单位在保障职工身体
健康的基础上�应采取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
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或者不定时工时的�由用人单位报劳
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用人单位依法保证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利。
五、劳动报酬
第九条用人单位结合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
劳动者的工资水平�按照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结合劳动者的劳动技能、劳动
强度等确定�实行同工同酬。
第十条用人单位按下列第
种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
�一�用人单位每月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
元或按
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
》执行。
�二�计时工资。
劳动者的工资标准为
元/月�周、日��
绩效工资�奖金�根据劳动者实际劳动贡献确定。
�三�计件工资。
劳动者的劳动定额为
�
计件单价为
第十一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为
元�不得低
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
80%�。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按150%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补休的
按200%标准支付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安排工作的按300%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地址:
性质:
全额事业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乙方(劳动者)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家庭住址:
居民身份证号码:
XXXX学校制 劳动合同签订注意事项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保证向对方提供的与签订、履行劳动合同有关的信息真实、有效。
2、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3、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
4、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签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①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②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③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 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第三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办公室干事岗位(工种)工作,具体工作内容和要求是:
第四条甲方安排乙方执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度(标准工时工作制度、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不定时工作制度)工时制度。
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乙方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
每周休息日为。
甲方安排乙方从事的岗位(工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或者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应当事先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第五条甲方每月以法定货币足额支付乙方工资。
甲乙双方约定,月工资按其毕业时间套专技人员工资,按所聘专技岗位执行相应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