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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积极参保。

二、参保的基本要求

(一)参保对象和范围

凡在我乡辖区内农业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均可列入我乡参加新农保范围。

(二)基金筹集

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1、个人缴费。

参保人员应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标准分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最高不超过1000元。

参保人可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度一次性足额缴费。

2、集体补助。

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所属参加新农保成员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

集体补助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并实行公示制度,全面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及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3、政府补贴

(1)基础养老金补贴。

政府对达到60周岁的居民,按规定程序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标准为60元/人月?

0金0定我镇点实施方案。

其中中央财政补贴55元/人月,县财政补贴5元/人月。

(2)缴费补贴。

市,县政府对参保人个人缴费给予补贴。

缴费补贴标准为:

缴100元补30元;

缴200元补35元,其中市政府补贴标准为10元/人年,县政府补贴标准分别为20元/人年、25年/人年,其他缴费补贴标准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4、对特殊群体的政策倾斜

(1)对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和双女结扎父母的个人缴费补贴,在对应上述各档次补贴标准的基础上再提高20元给与补贴,补贴费用由县人口计生部门负责缴费,相关资格由人口计生部门审核。

(2)对适龄参保年龄段的农村重度残疾人和五保户,凭有效证件,由县财政为其代缴最低缴费标准(即现行最低标准100元/人年)的全部或部分养老保险费,其中为一级残疾人代缴标准为100%,即100元/人;

为二级残疾人代缴标准为50%,即50元/人年;

为五保户代缴标准为50%,即50元/人年。

农村重度残疾人的相关资格、政府代缴部分由县残联负责审核、缴纳;

五保户的相关资格、政府代缴部分由县民政部门负责审核、缴纳。

(3)参保登记和缴费

①符合参保条件的农村居民,需持本人户口薄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户籍所在的村委会提出参保申请,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②由所在行政村农保协办员将参保者的相关证件和个人应缴保费、村集体补助和社会资助一并收集,及时上缴乡劳动保障所,乡劳动保障所经审核、汇总、微机录入等程序后,在规定时限内统一上缴到县农保中心指定专户。

(4)建立个人账户

县劳动局为每个新农保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资助及政府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政府缴费补贴部分在个人账户中单独记录,个人账户存储额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5)养老金待遇及调整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①基础养老金标准:

每人每月60元。

②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

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③从60周岁开始直接领取基础养老金的参保人员死亡后,所在村或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死亡证明,从死亡的次月起停发基础养老金。

按规定参加新农保,60周岁以后领取基础养老金的参保人员死亡后,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

(6)养老金待遇及领取条件

参保人从年满60周岁开始领取养老金,无性别、职业之差,支付终身,但应符合以下领取条件:

①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符合参加新型农保条件的子女(户口在同一户主之下的,户口不在同一户主之下但在同乡或同村居住的)按规定参保缴费的,可以直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②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45周岁以上(含45周岁)人员,按年足额缴费的。

  允许这部分人员补缴保险费(补缴部分不享受政府补贴),累计缴费年限不得超过15年。

  ③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年龄在45周岁以下人员,按年足额缴费,累计缴费达15年的。

  鼓励这部分人员长缴多得,个人缴费满15年后仍可继续缴费,累计缴费年限每增加一年,基础养老金增加1元,增加部分最多不超过30元。

  ④领取养老保险金人员被判刑或劳动教养的,停止为其发放养老金待遇,停发期间的待遇不予补发。

(7)制度衔接

①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对于已经参加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在原有待遇不变的同时,可直接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

  ②对于已经参加农保、未满60周岁,后转为非农业户籍的,或未转为非农业户籍但已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不能再参加新农保。

其个人账户资金,可按吕政发[2004]11号文件规定一次性退保(政府补贴除外),也可暂且保留其个人账户,待条件成熟后再转移。

  ③参加新农保人员因身份发生转变或户籍变更需跨市、县(区)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个人账户资金可随人全部转移;

无法转移的暂且保留其个人账户,待条件成熟后再转移。

  ④村支书、主任岗位性养老保险补贴,任职期间在16-59周岁的,按国家及我省的规定筹集。

个人缴费、集体补助、财政补贴全部记入新农保个人帐户;

村支书、主任的资格、岗位性养老保险补贴由组织部门负责审核、缴纳。

任职期间超过60周岁的,岗位性养老保险补贴由组织部门按现金直接发放或委托县农保中心发放。

⑤新农保与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持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方法步骤和具体要求

根据上级部署,本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自2011年9月16日开始,到2011年11月15日完成,分准备工作阶段、落实工作阶段、待遇发放阶段

(一)准备工作阶段(9月16日至9月18日)

由于本次参保要求时间紧,工作量大,广大干部群众对该次参保工作的认识也需要一个过程,只有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才能为有序开展全乡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打下牢基础,各村重点要做好三方面工作:

1、认真学习领会有关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准确把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有关要求。

2、筹备召开动员大会,各村要在乡动员会议后及时召开村两委,全体党员,村民代表参加的动员大会。

3、加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建立新农保制度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一项重大的民生工程,政策性强,涉及面广。

各村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采取多种方式,加大对新农保工作意义、基本原则和方针政策的宣传力度,切实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积极引导适龄农民参保。

(二)落实工作阶段(9月19日至10月30日)

重点是对照实施方案,扎扎实实的开展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工作,达到符合参保条件农村居民的全部参保,符合领取条件的无一人漏保,确保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顺利实施。

1、调查摸底阶段

以乡派出所户籍人口为基数,结合本村实有人口,详细摸清本村符合参保条件人数,做到村不漏户、户不漏人。

一是做好60周岁以上老年人摸底工作,同时,将死亡的,城镇户口的,已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老年人在名字后注明具体情况,支部书记、包村干部、协办员签字后于25日前报乡劳保所,摸底登记过程中身份有出入的需带相关证明去派出所完善户籍手续。

二是16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农业户籍符合参保条件人员摸底参保工作。

根据派出所本年龄段人数,对本村符合参保人员进行摸底登记,摸清人员底子,以下两类人员(16周岁以上学生凭在校证明原件,已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人员凭参保手册或缴费单据到劳保所核减)不在参保范围内,单独进行统计,其他人员均可进行参保。

2、参保缴费、待遇落实材料上报阶段

一是以总支、村为单位做好参保人员的参保登记、证件收集、保费收缴、汇总上报。

二是做好60周岁以上人员待遇领取登记,证件收集工作,要做到不漏登一人,不错登一人。

(三)待遇发放阶段(2011年10月30日至2011年11月15日)

主要抓好待遇的落实和发放,真正把好事办好,让群众得到实实在在的好处,切实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

1、材料审核、信息录入审核阶段

总支、村协管员、劳保所负责对保险领取人员,参保人员的材料进行审核。

审核无误后由各总支、各村协管员会同镇劳保所工作人员将所有领取人员信息,参保人员参保登记信息、缴费信息录入微机。

审核录入工作要求做到准确无误。

2、公示、待遇发放阶段

各村将经县农保处复核无误后返还的《参保表》、《待遇领取明细表》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

无异议后逐级上报,并及时发放养老金。

四、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组织领导,乡里成立了新农保工作领导组,全面统筹全乡新农保工作,协调各部门工作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进一步督促检查各项涉保工作的落实情况,领导机构如下:

组长:

刘荣杰(乡党委书记)

副组长:

刘建平(乡纪委书记)

成员:

曹永刚(乡劳保所负责人)

吕俊平(派出所所长)

郭智虎(民政所所长)

刘四儿(计生服务所主任)

薛祥文(财政所所长)

各村包村干部、村支部书记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刘建平兼任任,成员曹永刚、李月连、杨芳芳。

办公室设在乡劳动社会保障所,具体负责日常业务工作。

各领导组成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新农保工作。

新农保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各村支部书记为第一责任人,村委主任为直接责任人,村协管员为具体责任人,包村干部为监管责任人,全部纳入县农保考核范围进行责任考核。

(二)严格工作纪律。

对农保经办人及其工作人员出现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造成养老保险基金损失的,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处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利用不正当手段多领、冒领养老保险金的,除追缴相关当事人的非法所得外,一并追究经济、行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

积翠乡人民政府

二0一一年七月十五日

主题词: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方案

抄报:

县政府

抄送:

县劳动保障局,领导组成员

积翠乡人民政府2011年7月15日印发

(共印2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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