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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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城市热力网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并注意美观。
1.0.4在地震、湿陷性黄土、膨胀土等地区进行城市热力网设计时,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遵守现行的《室外给水排水和煤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TJ32)、《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J25)、《膨胀土地区建筑技术规范》(GBJ112)以及国家相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术语和符号
2.1术语
2.1.1输送干线TransmissionMains
自热源至主要负荷区且长度超过2km无分支管的干线。
2.1.2输配干线DistributionPipelines
有分支管接出的干线。
2.1.3动态水力分析DynamicalHydraulicAnalysis
运用水力瞬变原理分析由于热力网运行状态突变引起的瞬态压力变化。
2.1.4多热源供热系统HeatingSystemwithMulti-heatSources
具有多个热源的供热系统。
多热源供热系统有三种运行方式,即:
多热源分别运行、多热源解列运行、多热源联网运行。
2.1.5多热源分别运行IndependentlyOperationofMulti-heatSources
在采暖期或供冷期将热力网用阀门分隔成多个部分,由各个热源分别供热的运行方式。
这种方式实质是多个单热源的供热系统分别运行。
2.1.6多热源解列运行SeparatelyOperationofMulti-heatSources
采暖期或供冷期基本热源首先投入运行,随气温变化基本热源满负荷后,分隔出部分管网划归尖峰热源供热,并随气温变化,逐步扩大或缩小分隔出的管网范围,使基本热源在运行期间接近满负荷的运行方式。
这种方式实质还是多个单热源的供热系统分别运行。
2.1.7多热源联网运行PooledOperationofMulti-heatSources
采暖期或供冷期基本热源首先投入运行,随气温变化基本热源满负荷后,尖峰热源投入与基本热源共同在热力网中供热的运行方式。
基本热源在运行期间保持满负荷,尖峰热源承担随气温变化而增减的负荷。
2.1.8最低供热量保证率MinimumHeatingRate
保证事故工况下用户采暖设备不冻坏的最低供热量与设计供热量的比率。
2.2符号
A――建筑面积(m2);
B――燃料耗量(kg)
b――单位产品耗标煤量(kg/t或kg/件);
c――水的比热容[kJ/(kg・℃)];
D――生产平均耗汽量(kg/h);
G――供热介质流量(t/h);
h――焓(kJ/kg);
K――建筑物通风热负荷系数;
N――采暖期天数;
Q――热(冷)负荷(kW);
Qa――全年耗热量(kJ,GJ);
q――热(冷)指标(W/m2);
T――小时数(h);
t1――热力网供水温度(℃);
t2――热力网回水温度(℃);
ta――采暖期平均室外温度(℃);
ti――室内计算温度(℃);
to――室外计算温度(℃);
tw――生活热水设计温度(℃);
two――冷水计算温度(℃);
W――产品年产量(t或件);
η――效率;
θ1――用户采暖系统设计供水温度;
ψ――回水率。
3耗热量
3.1热负荷
3.1.1热力网支线及用户热力站设计时,采暖、通风、空调及生活热水热负荷,宜采用经核实的建筑物设计热负荷。
3.1.2当无建筑物设计热负荷资料时,民用建筑的采暖、通风、空调及生活热水热负荷,可按下列方法计算:
1采暖热负荷
2通风热负荷
3空调热负荷
1)空调冬季热负荷
2)空调夏季热负荷
4生活热水热负荷
1)生活热水平均热负荷
2)生活热水最大热负荷
3.1.3工业热负荷包括生产工艺热负荷、生活热负荷和工业建筑的采暖、通风、空调热负荷。
生产工艺热负荷的最大、最小、平均热负荷和凝结水回收率应采用生产工艺系统的实际数据,并应收集生产工艺系统不同季节的典型日(周)负荷曲线图。
对各热用户提供的热负荷资料进行整理汇总时,应通过下列方法对由各热用户提供的热负荷数据分别进行平均热负荷的验算:
l按年燃料耗量验算
1)全年采暖、通风、空调及生活燃料耗量
2)全年生产燃料耗量
3)生产平均耗汽量
2按产品单耗验算
3.1.4当无工业建筑采暖、通风、空调、生活及生产工艺热负荷的设计资料时,对现有企业,应采用生产建筑和生产工艺的实际耗热数据,并考虑今后可能的变化;
对规划建设的工业企业,可按不同行业项目估算指标中典型生产规模进行估算,也可按同类型、同地区企业的设计资料或实际耗热定额计算。
3.1.5热力网最大生产工艺热负荷应取经核实后的各热用户最大热负荷之和乘以同时使用系数。
同时使用系数可取0.6~0.9。
3.1.6计算热力网设计热负荷时,生活热水设计热负荷应按下列规定取用:
1干线应采用生活热水平均热负荷;
2支线当用户有足够容积的储水箱时,应采用生活热水平均热负荷;
当用户无足够容积的储水箱时,应采用生活热水最大热负荷,最大热负荷叠加时应考虑同时使用系数。
3.1.7以热电厂为热源的城市热力网,应发展非采暖期热负荷,包括制冷热负荷和季节性生产热负荷。
3.2年耗热量
3.2.1民用建筑的全年耗热量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1采暖全年耗热量
2采暖期通风耗热量
3空调采暖耗热量
4供冷期制冷耗热量
5生活热水全年耗热量
3.2.2生产工艺热负荷的全年耗热量应根据年负荷曲线图计算。
工业建筑的采暖、通风、空调及生活热水的全年耗热量可按本规范第3.2.1条的规定计算。
3.2.3蒸汽供热系统的用户热负荷与热源供热量平衡计算时,应计入管网热损失后再进行焓值折算。
3.2.4当热力网由多个热源供热,对各热源的负荷分配进行技术经济分析时,应绘制热负荷延续时间图。
各个热源的年供热量可由热负荷延续时间图确定。
4供热介质
4.1供热介质选择
4.1.1对民用建筑物采暖、通风、空调及生活热水热负荷供热的城市热力网应采用水作供热介质。
4.1.2同时对生产工艺热负荷和采暖、通风、空调、生活热水热负荷供热的城市热力网供热介质按下列原则确定:
l当生产工艺热负荷为主要负荷,且必须采用蒸汽供热时,应采用蒸汽作供热介质;
2当以水为供热介质能够满足生产工艺需要(包括在用户处转换为蒸汽),且技术经济合理时,应采用水作供热介质;
3当采暖、通风、空调热负荷为主要负荷,生产工艺又必须采用蒸汽供热,经技术经济比较认为合理时,可采用水和蒸汽两种供热介质。
4.2供热介质参数
4.2.1热水热力网最佳设计供、回水温度,应结合具体工程条件,考虑热源、热力网、热用户系统等方面的因素,进行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4.2.2当不具备条件进行最佳供、回水温度的技术经济比较时,热水热力网供、回水温度可按下列原则确定:
1以热电厂或大型区域锅炉房为热源时,设计供水温度可取110~150℃,回水温度不应高于70℃。
热电厂采用一级加热时,供水温度取较小值;
采用二级加热(包括串联尖峰锅炉)时,取较大值;
2以小型区域锅炉房为热源时,设计供回水温度可采用户内采暖系统的设计温度;
3多热源联网运行的供热系统中,各热源的设计供回水温度应一致。
当区域锅炉房与热电厂联网运行时,应采用以热电厂为热源的供热系统的最佳供、回水温度。
4.3水质标准
4.3.1以热电厂和区域锅炉房为热源的热水热力网,补给水水质应符合下列规定:
1悬浮物小于或等于5mg/L
2总硬度小于或等于0.6mmol/L
3溶解氧小于或等于0.1mg/L
4含油量小于或等于2mg/L
5pH(25℃)7~12
4.3.2开式热水热力网补给水质量除应符合本规范第4.3.1条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规定。
4.3.3蒸汽热力网,由用户热力站返回热源的凝结水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总硬度小于或等于0.05mmol/L
2含铁量小于或等于0.5mg/L
3含油量小于或等于10mg/L
4.3.4蒸汽管网的凝结水排放时,应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
4.3.5当供热系统有不锈钢设备时,应考虑Cl-腐蚀问题,供热介质中Cl-含量不宜高于25ppm,或不锈钢设备采取防腐措施。
5热力网型式
5.0.1热水热力网宜采用闭式双管制。
5.0.2以热电厂为热源的热水热力网,同时有生产工艺、采暖、通风、空调、生活热水多种热负荷,在生产工艺热负荷与采暖热负荷所需供热介质参数相差较大,或季节性热负荷占总热负荷比例较大,且技术经济合理时,可采用闭式多管制。
5.0.3当热水热力网满足下列条件,且技术经济合理时,可采用开式热力网:
1具有水处理费用较低的丰富的补给水资源:
2具有与生活热水热负荷相适应的廉价低位能热源。
5.0.4开式热水热力网在生活热水热负荷足够大且技术经济合理时,可不设回水管。
5.0.5蒸汽热力网的蒸汽管道,宜采用单管制。
当符合下列情况时,可采用双管或多管制:
1各用户间所需蒸汽参数相差较大或季节性热负荷占总热负荷比例较大且技术经济合理;
2热负荷分期增长。
5.0.6蒸汽供热系统应采用间接换热系统。
当被加热介质泄漏不会产生危害时,其凝结水应全部回收并设置凝结水管道。
当蒸汽供热系统的凝结水回收率较低时,是否设置凝结水管道,应根据用户凝结水量、凝结水管网投资等因素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对不能回收的凝结水,应充分利用其热能和水资源。
5.0.7当凝结水回收时,用户热力站应设闭式凝结水箱,并应将凝结水送回热源。
热力网凝结水管采用无内防腐的钢管时,应采取措施保证任何时候凝结水管都充满水。
5.0.8供热建筑面积大于1000×
l04m2的供热系统应采用多热源供热,且各热源热力干线应连通。
在技术经济合理时,热力网干线宜连接成环状管网。
5.0.9供热系统的主环线或多热源供热系统中热源间的连通干线设计时,应使各种事故工况下的供热量保证率不低于表5.0.9的规定。
应考虑不同事故工况下的切换手段。
5.0.10自热源向同一方向引出的干线之间宜设连通管线。
连通管线应结合分段阀门设置。
连通管线可作为输配干线使用。
连通管线设计时,应使切除故障段后其余热用户的供热量保证率不低于表5.0.9的规定。
5.0.11对供热可靠性有特殊要求的用户,有条件时应由两个热源供热,或者设自备热源。
6供热调节
6.0.1热水供热系统应采用热源处集中调节、热力站及建筑引入口处的局部调节和用热设备单独调节三者相结合的联合调节方式,并宜采用自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