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学院教职工考核试行办法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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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当年调入人员,参加考核并结合原单位鉴定意见确定考核等次。
(四)挂职锻炼的人员,由党委组织部确定考核等次;
支农支教的人员,由被帮扶单位考核;
参加实践锻炼的青年教师,由人事处会同相关单位考核,其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确定考核等次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考核内容与标准
第六条教职工年度考核主要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五个部分,重点考核工作业绩。
“德”主要指政治立场、思想作风、道德品质、政策水平、全局观念、法纪观念、职业道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主要指专业知识、业务技术水平和业务知识更新等方面的情况;
“勤”主要指年度内学习和工作态度、事业心和责任感以及遵守劳动纪律等方面的情况;
“绩”主要指年度内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贡献等方面的情况。
“廉”主要指年度内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情况。
第七条教职工考核工作根据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基本要求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等基本条件,结合各类人员的岗位职责,确定相应的考核重点。
(一)教学科研人员考核在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等工作量方面贡献为重点。
(二)实验技术人员考核以服务质量与实际效果为重点。
(三)管理人员考核的以勤政廉政、工作能力及工作实绩为重点。
(四)工勤技能人员考核以服务态度、操作技能、工作数量、工作质量、工作效率和安全生产为重点。
第八条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确定各等次的基本标准如下:
(一)优秀等次:
积极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
精通业务,工作勤奋,满负荷或高质量地完成岗位职责所规定的工作任务,成绩显著。
(二)合格等次: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较好地完成岗位职责所规定的工作任务。
(三)基本合格等次: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基本完成岗位职责所规定的工作任务,完成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某些失误。
(四)不合格等次:
政治、业务素质较差,不能完成岗位职责所规定的工作任务,经教育帮助无明显改进;
工作责任心不强,出现严重失误;
有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不良后果。
或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年度考核直接认定为不合格等次:
1、有违法违纪行为,受记过以上处分的人员。
2、有学术不端行为;
出现责任事故影响学校、学院声誉的人员;
或工作责任心差,出现重大教学或其他事故的人员。
3、累计旷工超过7个工作日的,或工作纪律涣散,消极怠工,造成较坏影响,经教育不改的人员。
4、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或严重干扰考核工作的人员。
5、违反知识产权和保密等相关规定,并对学校造成负面影响的人员。
6、其他经学院考核工作组认定为不合格的。
第九条年度考核优秀等次实行比例控制,考核确定“优秀”等次的比例为参加考核总人数的15%,如果学院年度考核优秀再增加5%。
第四章组织和领导
第十条学院成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院教职工的考核与分配工作。
学院教代会负责考核和分配方案的监督工作。
党政联席会议最终审议确定教职工年度考核结果和年度分配方案。
第十一条按照管理权限,管理五、六级岗位按照《安徽农业大学处级单位和处级领导干部年度考核暂行办法》,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组织考核。
第十二条学院制订各类人员考核办法,年度考核实行分类考核,考核主体和权重根据不同考核对象分类设置,考评工作采取定性和定量方式相结合,采取多维度评价方式,具体见附件。
第十三条年度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院办、各系、中心和机电工程园动员部署、学习有关文件精神。
(二)个人对本年度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勤政廉政方面等情况认真总结,并填写《安徽农业大学教职工年度考核登记表》。
(三)教职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述职,接受评议。
院办、各系、中心和机电工程园在民主评议的基础上,按管理权限确定教职工年度考核结果,并将“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次人员通知到被考核人。
(四)考核结果经院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提交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并在学院内公示。
第五章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四条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按照有关规定发放相应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本年度计算为竞聘更高等级岗位的任职年限。
年度考核优秀的,另外享受年度考核优秀奖励。
第十五条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的,本年度不计算为竞聘更高等级岗位的任职年限。
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根据完成工作量情况享受相应的奖励性绩效工资;
年度考核为不合格,不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
第十六条年度考核工作要与评选先进、开展奖励表彰工作紧密结合,并作为评优表彰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附件。
附件1.工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考核办法
附件2.工学院教师教科研工作考核办法
附件3.工学院行政管理人员考核办法
附件4.工学院实验技术人员考核办法
附件5.工学院机电工程园工勤技能人员考核办法
附件6.工学院教学科研年度绩效考评细则
附件7.工学院年度教科研工作量计算办法
附件8.工学院各类公益活动内容及次数认定试行办法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2015年8月20日起试行,由院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中共安徽农业大学工学院委员会安徽农业大学工学院
2016年8月31日
附件1:
工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考核办法
第1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落实教学工作的基础地位,强化教师教学工作职责和质量意识,建立和健全教师教学工作评价、激励与约束机制,使教师教学考核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促进学院教学质量的提高,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专任教师教学考核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坚持重在激励原则;
坚持定量和定性考核相结合原则;
坚持有利于学生培养和提高教学质量原则。
第2章考核对象
第三条本办法考核对象为工学院教学岗位的专任教师。
第3章考核内容
第四条专任教师教学工作考核主要考核教师年度内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教学工作任务的情况。
第五条专任教师必须保质保量地完成学院安排的教学任务且原则上每年至少承担一门本科生课堂教学任务(学校或学院派出进修的除外)。
第六条专任教师每年必须完成相应的教师基本教学工作量,不足部分可以用科研工作量补足,补足部分按百分制计算。
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和科研工作量计算办法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表1专任教师基本教学工作量定额
课程类型
专业课
专业基础课
基础课
基本教学工作定额
222
239
274
第七条基本教学工作量定额的减免:
(一)教师脱产进修,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二)教师因病或分娩,经系主任同意,学院、学校批准后,可按规定减免部分基本教学工作定额,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三)新参加工作的专任教师,前三年的基本教学工作定额减半。
计算教学超工作量,按完成全额工作量之后计算。
(四)行政和管理兼职按学校规定减免教学工作量定额。
第八条基本教学绩效工作量的计算方法:
绩效工作量=教学工作量×
(1+表2中的考核指标之和)。
表2专任教师基本绩效工作量考核指标
考核内容
考核指标
评教结果
教学评教结果得分:
≥70分+0%,<
70分-5%
教学事故
每发生一起严重教学事故:
-20%
教学纪律
教师每违反一次教学纪律但还不构成教学事故的:
-2%。
第4章考核结果
第九条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二个等次。
第十条专任教师教学工作考核合格的基本标准:
(一)完成专任教师的基本教学工作定额(含科研折算),科研工作量最大折算比例不得超过50%;
(二)课堂教学质量综合评价结果为合格。
第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教学工作考核结果确定为不合格:
(一)发生严重教学事故;
(二)完成基本教学工作量低于定额的50%(工作量定额的减免除外);
(三)课堂教学质量综合评价结果为不合格;
(四)未完成专任教师减免后的基本教学工作定额(含科研折算);
(五)无故拒不接受学院下达的教学工作任务。
第5章考核程序
第十二条教学工作考核在年终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专任教师认真填写教学工作量表,包含教师所承担的所有的教学任务;
(二)学院对教师的教学工作量进行审核;
(三)考核小组参照学院《安徽农业大学教师工作量定额及计算办法》对每位教师的教学工作量进行计算、核对,确定考核结果。
(四)公示考核结果。
(五)公示期间教师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向学院专任教师教学工作考核小组提出申请复核,学院考核小组在接到申请复核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该教师的考核结果进行核实,并向当事人反馈。
第6章考核结果使用
第十三条专任教师完成基本教学工作量定额和基本科研工作量定额,教学工作和科研工作考核结果均为合格者,年终按学院标准统一发放考核性绩效奖励。
第十四条专任教师完成基本教学工作量和基本等效科研工作量情况下,超教学工作量部分,年终按学校规定的课时津贴发放。
第7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施,其解释权、修改权归工学院。
附件2:
工学院教师教科研工作考核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大力推进人才和科技强院战略,促进科技进步,鼓励教师积极承担科研项目,产生一批有显示度成果,提升教师科研能力和学院科研实力,努力把我院学科建设成为为国家培养人才、服务社会经济建设、促进产业发展的、有自身特色和优势的学科群,为实现高水平大学做贡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任教师科研考核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鼓励申报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项目,加强与企业的技术合作,积极争取横向经费,促进科研经费总量不断提升;
鼓励申报国家级、省部级科技成果,鼓励申报专利,鼓励撰写高水平学术论文。
第三条本办法科研考核对象为工学院的专任教师,高层次引进人才按聘任合同另行考核。
第四条专任教师科研工作考核主要考核教师年度内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科研工作任务的情况。
第五条专任教师的科研工作量包括科研项目、科研经费、科研论文、专利、学科建设、指导学生各类竞赛等内容。
第六条专任教师每年必须完成相应的科研工作量,不足部分可以用教学工作量补足,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