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消息安徽兴邦21人撤销案件宣告无罪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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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人在最高法院发回重审前,均被判一至四年多,并服刑完毕。
对本案未撤诉的22名被告,京衡12位律师,为自己辩护的包括原判死刑的第一被告吴尚澧等9人,全部作了无罪辩护。
目前等待宣判。
对21名已经宣告无罪的冤案当事人,京衡将在适当时间,代理提起国家赔偿诉讼。
我们更期待司法机关本着对冤案当事人负责的精神,和国家司法实事求是的精神,主动对各当事人进行道歉,主动进行国家赔偿。
陈有西按]毛泽东主席曾说:
人民群众是真正的英雄。
他还
说:
在游泳中学会游泳,在战争中学会战争。
兴邦案六年了。
通过一审、二审、最高法院死刑核准程序、再到发回重审,兴邦四万多投资户,通过旁听审判、查阅法律、咨询律师,产生了一批民间法学专家。
这真是多难兴邦。
切身的命运,六年的磨难,让他们真正知道了,一个国家的法律,是每一个公民的护身符,是他们同违法行为作斗争的最有效、最理性的武器。
其实,全国27个省区的这四万人中,有的本身就是高素质的懂法律的人。
有的当过县委书记,有的担任过公安局长,有的担任过政法委书记,有的当过法官。
但是在兴邦案中,他们由于退休后投资安徽兴邦的产业建设和房地产业,都被一夜之间卷进了这场诉讼,同呼吸、共命运,“被害人”自觉地同被告人站到了一起,六年来不离不弃。
这真是中国刑事司法中的怪现象,也体现了官方不知道中国民间金融的问题所在,工作官僚主义,用司法机器,不是在保护市场经济秩序,而是在破坏市场经济的运营。
现在,这43个被告中的21人,终于重获清白,这来得何其艰难!
这有律师的有效的专门工作,更有他们的依法有力的抗争,更有中共十八大后,实事求是司法路线的精神的恢
复。
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司法的公平正义,
让每个案件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这个牢岂能坐的不明不白?
!
(一)
——21名兴邦案撤回起诉人员初会亳州市人民检察院
野草
2014年8月21日,下午3点,8名被撤诉的兴邦案原被告代表来到亳州市检察院信访办,要求该院按法律法规下达不起诉决定书。
备受关注的兴邦案件发回重审一审于日前休庭,而被撤回起诉的21名原被告却一直处于纠结当中,我们当中许多人经历拘留、逮捕、一审、二审、移送监狱(劳改),而当我们“刑满释放”后,判决我们的法律文书却被最高院、安徽省高院逐级撤销,发回重审。
2014年7月15日,我们接到亳州市中院的刑事裁定书:
裁定准予亳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撤回对我们21人的起诉。
牢都坐了,刑也服了,现在又不起诉我们了,这个牢坐的不明不白!
检察机关这次撤诉,适用的是最高检察院的《刑诉规则》
第459条第四项:
“证据不足或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的”。
……对于撤回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撤回起诉后三十日以内作出不起诉决定。
需要重新侦查的,应当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将案卷材料退回公安机关,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并书面说明理由。
根据高检规则459条,很明确,亳州市检察院要在30日内给我们下步起诉决定,这次我们到亳州市检察院就是要求该院下达不起诉决定书。
信访办的工作人员热情的接待了我们,并及时向公诉处传达反映我们的提出的问题,首先得到的答复是“案卷已经退亳州市公安局,让他们去公安局去找”,答复简洁而干脆。
我们立即出示高检规则459条,信访工作人员再汇报,又得到的答复是“根据最高检司法解释,需要退公安局做撤案处理,司法解释效力优于规则”。
我们立即要求他们明确是哪个司法解释,颁发时间、文号等,我们好学习。
信访工作人员又拨通公诉人员电话询问未果,信访工作人员出去询问,半个小时后回来告诉我们:
院
领导要接见我们
下午4点30分左右,亳州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李从波携丁杰检察官及另外两名工作人员接见了我们。
李检察长等态度和气,首先说案件在当时办理有大环境的影响,经过这个经历,现在你们能够心平气和的来检察院谈,是难能可贵的,值得表扬的,检察院把案卷退公安局,案件做撤案处理,对你们更有利、更有保障。
我们提出,无论是否退公安局,贵院都需要下不起诉决定书,至于撤案那是公安局的事情。
李检察长及丁杰表示,我们的这个要求是合法合理的,但兴邦案影响大、发挥重审一审还未有结果,他们会研究决定,由于检察长外出公务,等下周回来后再研究,再给答复。
(文/野草)
(二)
——21名兴邦案撤回起诉人员再会亳州市人民检察院
2014年8月26日,上午9点,10名被撤诉的兴邦案原被告代表来到亳州市检察院信访办,再次要求该院按法律法规下达不起诉决定。
信访工作人员在记录我们的姓名之后回去通报,不久丁杰检察官携两名工作人员接见了我们。
丁杰检察官说,他们检察院会认真负责的处理这个事情,会给大家一个满意的答复,但由于事情复杂,每个人情况不一样,检察院要给大家一个
“不留任何尾巴”的结果,就是“撤案”检察院会催促公安局“尽快”撤案。
我们问及“尽快”的时间节点,丁杰检察官表示无法确定。
丁杰检察官还说检检察院的不起诉有很多情况检有相对不起诉检本质上还是不一样的检“不留任何尾巴”对大家更好。
会谈中检我们很多人谈及案件对个人的影响:
家庭破碎、身败名裂、父母含恨九泉、儿女性格受到严重影响,希望检察院认真负责检尽快依法办事,还我们的清白。
我们明确指出,官话套话不用说,不能“踢皮球”,检察院的事情就应该检察院的办检就要根据高检规则下不起诉决定书检要求本周五前给我们个书面的答复,否则我们将采取向更高层次部门上访等合法合理方式检扩大影响,进行维权。
丁杰检察官表示检他们将及时向领导汇报给予答复。
(野草
整理)
这个牢岂能坐的不明不白(三)
——21名兴邦案撤诉被告获得亳州市公安局撤销案件决定书
26日,21名兴邦案撤诉人员代表给亳州市检察院下达最后通牒,要求该院本周五下达不起诉决定书或者给予不下达的书面说明,否则我们将上访控告,并扩大影响。
周五时间已到,我们10名代表早上9点来到亳州检察院,白岩检察官接待我们,说检察院已经研究过了,让公安局给你们下撤诉决定书,今天下午就会下,让我们下午等消息。
我们下午再次来到检察院,下午6点左右,丁杰检察官会同亳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若干侦查员出现,给我们下达“撤案决定书并宣告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
侦查员给我们做了笔录,在这个过程中我们看到,8月12日亳州市检察院函达亳州市公安局,认为我们“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建议该局撤案。
亳州市公安局遂根据刑事诉讼法15条之“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决定撤案,并宣告可以向人民法院进行国家赔偿。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
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二)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三)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四)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五)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我们大多数人已经过拘留、逮捕、公诉、一审、二审、劳改,之后一二审判决被逐级撤销。
现在撤销案件,不认为是犯罪,说明原来所有的决定都是错误的,不能简单套用国家免责条款,国家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没有通过法庭宣布我们无罪,是他们还最后还要抓着一块遮羞布,掩盖他们的灰头土脸!
司法改革万岁!
法治中国万岁!
为公平与正义的抗争与不屈万岁!
人民万岁!
《国家赔偿法》第二^一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依照本法的规定应当给予国家赔偿
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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