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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化工部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认真

执行企业所制订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本规程。

  2.2 新职工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经安全考核

合格后,方能凭安全作业证独立上岗操作。

上岗工人都应做到“三懂四会

”(即懂生产原理、懂工艺流程、懂设备构造;

会操作、会维护保养、会

排除故障和处理事故、会正确使用消防器材和防护器材)。

  2.3 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在有效

期内持证上岗作业。

  2.4 企业必须健全安全生产指挥系统,各职能部门都要明确对安

全生产的责任。

安全技术部门要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尽到企业安全生产

综合管理及监督企业职能部门、生产部门的安全工作责任。

  2.5 严格执行劳动纪律,班上要集中精力,服从指挥,精心操作

严禁脱岗、串岗、睡岗。

不做与生产无关的事。

  2.6 职工进入生产岗位作业,必须按规定穿戴好工作服和必要的

防护用品。

严禁穿戴非规范服装进入生产现场。

女工和留长发者须把辫、

发纳入帽内。

进入检修和施工现场要戴好安全帽。

  2.7 厂区内必须加强明火管理,严禁吸烟,严禁携带易燃、易爆

物品进入作业场所,不准任意动用火和进行产生火花、高温的作业,严格

按《化学工业部安全生产禁令》的规定执行。

  2.8 严禁“三违”(违反工艺纪律、违反劳动纪律、违反安全纪

律)现象发生。

对违章指挥,操作人员有权拒绝;

对违章作业,任何人都

有权制止。

因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而造成事故的,应视情节从严

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因违章作业而造成事故的,应从严处理。

  2.9 生产中遇到危及人身安全或可能发生的火灾、爆炸事故等紧

急情况,操作人员有权先停车后报告。

停车后,操作人员要详细说明紧急

情况的处理和经过。

待隐患消除,安全、技术部门同意后,方可开车。

  2.10 严格执行各项工艺指标和操作规程。

严禁设备超压、超温

、超负荷运行。

对机械运转动力设备严禁带负荷强制启动。

工艺指标的更

改,技术革新的采用,必须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有相应的安全措施,经

厂长或总工程师批准,才能投用。

  2.11 生产车间和岗位,不准随意启动非本人操作的设备,不准

乱按电铃和灯光信号,不准高声怪叫和乱敲、乱丢杂物等,维护正常生产

秩序。

  2.12 不准在机器、设备、管道上放置和烘烤衣服和其它杂物,

讲究文明生产。

  2.13 生产装置的安全附件必须齐全可靠。

防护栏杆、地坑、窖

井、地沟、爬梯、螺旋输送器设备等的安全防护设施应处于完好状态,正

确安放,不得随意移动。

如确因工作需要而移动、变更,必须采取临时安

全措施。

待工作完毕后及时复原。

安全部门应督促设备管理部门定期检查

,确保安全可靠。

  2.14 各种工艺设备,如机电、仪表、开关、管道和阀门等要按

顺序统一编号,以防误操作。

设备名称、位号等要用油漆写于醒目部位。

管道应以油漆标明流向。

设备管道、阀门的漆色应符合设备管道涂色的规

定。

  2.15 机动车辆进入化工生产区域必须配带阻火器。

厂区限速1

0~15千米/时,进入厂门及弯道、仓库限速为5千米/时,厂区应设

限速、限高标志。

自行车不准骑入生产区和车间。

  2.16 保持厂区、车间道路和消防通道的畅通无阻,路旁不得堆

放杂物和废弃设备。

做好环境的清洁卫生工作。

  2.17 搞好生产岗位清洁卫生和文明生产,维护保养好设备,努

力消除生产中的跑、冒、滴、漏,使设备处于完好状态,做到安全运行。

  2.18 每位职工应懂得防火、防爆、防毒的一般安全技术知识及

消防、防护器材的性能和使用方法,并掌握人身急救的方法。

  2.19 严格交接班制度。

做到交班清,接班明,开好交接班会。

生产记录如实填写,岗位记录与报表要整洁。

  2.20 生产区域内严禁安排住宿。

亲友、小孩不准进入生产车间

和岗位,外来人员和临时工必须佩戴参观证或临时工作证。

  2.21 化工生产中发生事故时,应沉着冷静,服从生产指挥人员

统一指挥,积极处理,努力消除事故或不使事故扩大漫延。

发生重大爆炸

、火灾、设备事故、重伤及死亡事故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2.22 设备存在重大缺陷和严重事故隐患,应禁止使用。

运转设

备的检修和清理工作,必须在停机采取可靠安全措施后进行。

  2.23 企业应编制事故预案,并按事故预案,定期组织职工演练

  2.24 企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证的职工从事与职业禁忌证相关

作业。

  2.25 企业生产现场应按安全标准化的规定着色并采用有关标志

  2.26 企业应依靠科学技术进步,改善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消

除隐患,不断提高设备安全运行的可靠性及职工防范事故的能力。

  【章名】3. 工艺操作

  3.1 原料

  3.1.1 煤

  3.1.1.1 煤的堆超过3米,堆放期一般不宜超过三个月,应

定期测量煤堆上、中下三层不同方位煤层的温度。

当温

  度达到50。

C时,要加强监测,达60。

C时应采取措施及时处理

,防止煤层自然。

原煤进厂要进行煤质分析,对挥发物、硫分和水分含量

较高的煤应设置多孔通风篓,防止煤堆自燃着火。

  3.1.1.2 贮煤场的地下不得辅设电缆、采暖管道和可燃、易

燃液体及气体管道。

  3.1.1.3 堆煤厂房应采用非燃烧的材料建造,要有良好的通

风条件,煤堆顶部距房顶不宜小于1.9米,墙壁要有足够的耐压强度。

煤场应备有一定的消防器材。

  3.1.1.4 煤场的各边坡面倾斜度应为40~45度,煤场的

通道宽度不应小于4米,堆与堆的最小间距应不小于2米。

  3.1.1.5 取煤时,禁止挖空煤堆底脚。

发现边坡有裂缝、有

疏松预兆,应迅速处理至正常坡度,方可重新装车。

  3.1.1.6 碳化煤球岗位要双人作业,不能使用漏气的罐;

现碳化罐阀口漏气要停止装球,及时进行检修,谨防中毒和爆炸。

  3.1.1.7 利用变换气碳化,装球运行前及切气出球前,都要

用蒸汽(也可用氮气、纯净二氧化碳等其他惰性气体)进行置换,防止罐

内变换气和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

  3.1.1.8 进入碳化罐内检修,碳化罐必须与系统有效隔离,

要办理入罐许可证,防止中毒、窒息、爆炸等事故发生。

  3.1.1.9 开加热器冷凝水阀和放空阀,操作位置要适当,防

止烫伤。

  3.1.1.10 皮带运输机应装设紧急停车装置。

严禁在皮带运

输机上行走或坐卧休息。

禁止在皮带运输机上任意放置器具、材料、物件

穿越皮带运输机时,应从设置的“过桥”上通过。

清理皮带上杂物或排

除故障必须停机,并切断电源、挂警示牌(按钮停车不算有效断电)。

  3.1.1.11 原料进入粉碎机前,应有消除杂物的吸铁装置,

以防损坏制造煤球(棒)的设备。

  3.1.1.12 严禁在煤球成型机两辊轮间捣捅物料。

在清理鼠

笼粉碎机进,必须拉开电源闸刀,挂上警告牌,并取下保险丝,确保安全

  3.1.1.13 在清理石灰窑吊车地坑时,必须切断电源,取下

电气保险丝,并在此坑作业上方横插安全杠,防止吊罐坠落伤人。

  3.1.1.14 去窑顶作业时,必须两人以上,佩戴防毒面具,

注意站在上风侧,严防CO中毒。

  3.1.1.15 进入窑内作业,必须办理入罐作业许可证,佩戴

防毒面具,并严格监护。

  3.1.1.16 进窑底检查或向齿轮加油时,必须与班长、窑工

联系,并使用长嘴油壶。

  3.1.2 重油

  3.1.2.1 重油贮罐应远离明火和能散发火花的地方,离厂房

及其它生产装置15米以上,贮罐间距不应小于最大罐径的1/2。

  3.1.2.2 重油贮罐的贮油量应控制在容积的90%以内,其

油位应低于消防泡沫剂进口400毫米。

  3.1.2.3 重油贮罐必须设有良好的加热装置,一般以低压蒸

汽保持长期均衡供热,罐内油温控制在70~80。

C,最高温度不得超

过90。

C。

  3.1.2.4 油罐必须有准确可靠的液位指示,并应设置高限报

警装置。

  3.1.2.5 油罐区必须安装独立避雷针,禁止采用在罐壁上焊

接避雷装置。

重油罐必须有可靠的接地装置。

  3.1.2.6 取样和检测口处,应使用软金属衬垫,以免撞击产

生火花。

装卸油过程中禁止取样和检测。

  3.1.2.7 重油罐区严禁烟火,应设置警告牌,配备足够的消

防器材,应设置符合规定的事故防火围堤。

  3.1.2.8 重油贮罐的基础外露部分、装卸栈台、安全梯、管

架及保温材料,均不得使用可燃材料。

  3.1.2.9 各油罐顶部严禁无关人员攀登,不许在罐顶行走。

  3.1.2.10 重油汽车槽车的装油鹤管与缓冲罐之间的防火间

距应大于5米。

  3.1.2.11 水路运输重油码头的设置按交通部《港口工程技

术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消防设施应符合《炼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定

》中的规定。

  3.1.2.12 以天然气作原料或燃料的企业,应设有油水分离

器及高限报警装置,并能及时排放。

为稳定气体压力应设有缓冲罐等稳压

装置。

  3.1.2.13 新管线或检修后的管线引入天然气前,必须用惰

性气体置换至氧含量低于3%。

  3.2 空分

  3.2.1 空分车间周围300米以内,不应设置大型汽车库、乙

炔发生器和其它会产生碳氢化合物及氮氧化物装置;

禁止设置可燃物品仓

库;

禁止倾倒电石渣或堆放电石。

  3.2.2 空分车间应建造在主导风向上风侧的厂边缘区;

空分装

置的空气进口管口距地面高度不得小于10米。

  3.2.3 分馏塔、氧压机、氧气管道和氧气瓶充填系统严禁被油

沾污。

开车生产前或检修后开车,必须对系统的管道、设备、阀门、仪表

等进行严格的脱脂。

  3.2.4 严格执行润滑油使用规定,定期清除设备和管道中的积

炭,以防爆炸事故的发生。

  3.2.5 要严格控制空冷器、下塔和主塔液位,定期排放油水,

防止冻结切换或换热器及膨胀机械带液等事故的发生。

  3.2.6 定期分析原料空气、液空、液氧中的乙炔和碳氢化合物

、氮氧化全物、油类等含量。

如超过工艺指标,应立即查明原因,采取相

应措施,使之达到指标,否则须停车处理。

  3.2.7 分馏塔的保冷材料,应采用非燃烧性物质,装填前要严

格检查,防止混入任何易燃物质;

保冷材料填装前应进行干燥处理。

  3.2.8 分馏塔、氧压机、氧气管道等的静电接地装置必须完全

可靠。

  3.2.9 严格控制氧气在管道中的流速,以减少静电的产生,氧

气在碳钢管中的最大流速如下表: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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