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属编剧与独家经纪合同.docx
《专属编剧与独家经纪合同.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专属编剧与独家经纪合同.docx(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专属编剧与独家经纪合同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方:
国籍:
中
身份证件号码:
户口所在地址:
北京现住址: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兹因乙方期望通过与甲方之合作提高其作为编剧之才能、资质及技能,从而扩大乙方之业绩与名声,乙方愿意按照本合同约定担任甲方专属编剧并由甲方独家管理、经纪其编剧事业及其他活动安排。
且乙方向甲方表示并保证其未对本合同当事人以外第三人负有任何义务,亦未受到任何限制致影响乙方履行依据本合同规定对甲方须完成之义务。
甲乙双方认同,本合同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构成甲乙双方之间的经纪合同关系,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上的劳动合同关系。
鉴于上述表示与保证及本合同规定之各项义务,甲乙双方同意约定如下条款,以资遵守。
第一条经纪合作内容
1.1甲乙双方依本合同约定确立甲方对乙方的独家编剧事业及其他活动经纪合作关系,甲方作为乙方的独家经纪人、代理人,处理和管理本合同约定范围的乙方编剧及其他活动并代表乙方与有关方签署和履行编剧及其他活动协议。
1.2甲方有权为乙方安排编剧事务与独家经纪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1.3.1担任甲方独立制作或与其他方合作制作的影视剧、互联网影视剧的编剧职务及其他职务;
1.3.2担任甲方独立制作或与其他方合作制作的舞台戏剧、话剧、歌舞、小品、各类晚会的编剧及其他职务;
1.3.3担任甲方制作之外的国内外影视剧、互联网影视剧的编剧及其他职务;
1.3.4担任甲方制作之外的国内外舞台戏剧、话剧、歌舞、小品、各类晚会的编剧及其他职务;
1.3.5作为嘉宾、主持人等身份,参与国内外广播、电视节目、电台节目、互联网络平台节目和现场演出与宣传活动;
1.3.6在国内外担任国内外厂家、品牌、商业或公益活动的代言人,或者在国内外拍摄有关厂家、品牌的商业广告及其他公益广告;
1.3.7涉及乙方在上述各项活动中形成的个人形象、肖像权、名誉权、著作权等及其使用的一切活动;
1.3.9双方共同确认的其他事务。
1.4甲方在推荐和经纪乙方编剧及其他活动时,以甲方名义与有关接受或邀请方签署各类合约,乙方应遵守以甲方名义签署的合约约定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第二条经纪合作期限与地域范围
2.1本合同期限为年,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2如本合同到期后双方对合作满意且未提出任何异议,本合同期限自动顺延个月,即至年月日止。
2.3合作期限届满时,如仍有未结清事项,则合作期限顺延至结清时为止;但在该顺延期限内,甲方不再对乙方开展新的经纪业务,并且乙方可另行委托其他方从事其导演及其他活动的经营与管理。
2.4甲乙双方经纪合作区域为全世界各个国家、地区。
2.5如境外有关国家、地区对导演及其他活动经纪的法律规定对本合同的履行造成限制或障碍时,甲方可通过转授权等方式,签署和履行有关合约或任务。
第三条经纪事项种类
3.1在本合同约定经纪范围内的各种经纪事项。
3.2甲方经纪的事项包括有偿或无偿的商业活动,也包括公益活动等一切可能会影响甲乙双方权益及收益的活动。
第四条对外报价
4.1甲乙双方应对外保持统一口径报价,具体由甲方负责对外报价。
4.2甲方本着乙方利益最大化原则考虑、谋求乙方的长远发展,掌握和确定乙方担任编剧及参加其他活动的报酬,并尽量保持相对统一、稳定的报酬标准。
4.3甲方作为乙方的经纪人并且代表乙方与有关接受方或邀请方签署合约时,甲乙双方确定报酬和条件后再签署合约。
第五条经纪活动机会
5.1甲方通过其各种资源、途径向乙方推荐、提供编剧及其他活动机会,并以口头、书面、电子邮件等形式通报乙方,经乙方同意接受或愿意承担编剧任务或其他活动安排后,再由甲方与有关方签署合约,乙方按照甲方所签署合约的约定完成编剧任务或其他活动安排。
5.2在甲方推荐、提供机会的同时,乙方亦可通过其自身资源、途径寻找编剧任务及其他活动安排,向甲方通报有关编剧及其他活动安排信息或其他邀请信息,甲方与有关组织方、邀请方商谈和安排乙方编剧及其他活动的条件、签署有关合约。
5.3若在为乙方推广过程中,因客观因素导致需要乙方自行签订相关合约,乙方须向甲方通过以口头、书面、电子邮件等形式取得同意,并将相关合约交由甲方审查后方可签署,并于合约签订后二日内将合约原件文本交由甲方保管。
5.4乙方须保证在承接编剧任务或其他活动安排时,能够提供满足任何或活动需要的连续工作时间,保持健康的身体条件和稳定的心理,不得无故拒绝活动安排或不承担编剧任务。
5.5甲方保证经纪合作期限内为乙方提供部影视剧的编剧工作机会,乙方为甲方服务的项目报酬支付标准:
网络大电影每部万字,报酬元;网络剧每部万字,报酬元。
第六条经纪合作收益
6.1经纪酬金
6.1.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从乙方的编剧及其他活动的收益(包括但不限于因乙方资源接洽的编剧事务及其他活动安排而获取之酬金、各种形式的馈赠、奖金、版税或权益及其他任何形式的一切利益)中提取佣金的比例为报酬金额的%;
6.1.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履行本合同1.3.1、1.3.2条义务时,乙方的编剧及其他职务的报酬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并签订具体项目的合同。
6.1.2乙方的经纪收益扣除甲方佣金、合同第6.2.2条经纪成本及相关费用后,其余收入全部归乙方。
6.1.3甲方取得收益款项后五个工作日,应按本合同第6.1.1、6.1.2条约定向乙方进行分配。
6.1.4乙方保证及承诺非经甲方同意,除本合同签订之前乙方已经固定的编剧任务和活动之外,不会擅自或经第三方收取任何形式之收入。
若有任何第三方向乙方给予任何形式之收入,乙方承诺当日通知甲方,并交由甲方全权处理。
经甲方书面同意的,乙方取得的经乙方依据本合同第5.3条自行安排或者其他第三方代理乙方接洽的活动之收益,乙方均应按本合同第6.1.1、6.1.2条约定支付甲方经纪酬金。
6.1.5按照对外相关合约所取得的报酬为税后酬金,则按照此约定分配时归乙方的收入为税后金额;按照对外相关合约所取得的报酬为税前酬金,则按照此约定分配时归入乙方的收入为税前金额,则乙方收入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由甲方代为扣缴和办理。
6.2经纪成本
6.2.1甲方对乙方进行市场开拓与形象宣传和推广等的成本均由甲方承担,按照约定向乙方提供包装、附带服务等义务;签署各项投资、服务等成本和费用均由甲方自行承担,并作为本合同双方的合作对价。
6.2.2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为乙方安排演艺活动所获得的演艺收益为“毛收入”,该“毛收入”应扣除直接成本[包括项目宣传费、中介费(若有)、交通食宿费(若有)、服装费(若有)、公关费(若有)及营业税金、银行手续费、汇兑损失等费用]后为净收入。
6.2.3如某项经纪业务未成交或未取得收益,甲方无须向乙方结算该笔业务收益。
第七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7.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7.1.1甲方为乙方提供编剧及其他活动安排机会,并承担经纪乙方编剧及其他活动所涉及的规划、安排及实施;对外谈判、签约、收益的获得、法律事务代理、行政顾问等业务;以及对属于约定范围内的各种权益的转让、许可和权利行使独家代理和管理权。
7.1.2对于确定的事项,除非不可抗力或者因伤、病等突发事件以及乙方无法克服的客观原因之外,乙方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工作,不得迟到、早退或缺席,更不得离组擅自活动。
如因乙方原因给甲方或合作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的直接、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前期收入及支出费用、签约费用、向第三方支付的违约金与赔偿金及甲方预期利润等,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其他活动收入中扣取),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各种法律责任。
7.1.3乙方委托甲方代理乙方联系、安排一切活动,并与第三方签订有关协议与合同。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自行行使和处置相关权利,进行业务安排及与第三方签署任何合约。
7.1.4乙方拥有自己的肖像权,但其权利的维护和许可由甲方管理和独家代理和处理。
7.1.5乙方在工作期间(指经甲方经纪签约参加有关活动和剧组、摄制方等提出的工作时间)因伤或病请假,须按照合约的约定提供医院证明(有关活动的合约有不同,按照其约定执行)。
如甲方对乙方证明的有效性有疑问,可以要求乙方到甲乙双方认可指定的医院复查,否则视为乙方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乙方应支付甲方相应活动或合约应获得毛收入额30%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由此产生的各种损失(赔偿额不低于活动毛收入),承担产生的法律责任。
7.1.6甲乙双方都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
在合同期内,如甲方发现乙方有任何严重损害乙方自身名誉或者形象的违法行为,乙方应自负法律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同时,甲方有权解除与乙方的合同。
7.1.7甲方须严格执行本合同,全方位地完成乙方的经纪业务,但甲方无须为乙方购买或缴纳社会保险或任何商业保险。
7.1.8甲方承诺乙方所披露个人资讯的秘密,未经协商同意,不得随意披露乙方资讯,但为宣传目的而披露之情况除外。
7.1.9甲方作为乙方独家经纪公司,在安排、洽谈一切有关乙方编剧及其他活动事项上有绝对建议权。
甲方安排乙方编剧事务及其他活动,应与乙方充分协商,并取得乙方充分理解和配合,乙方若无充分正当合理异议,应尊重并充分接受甲方的安排,竭尽全力与甲方合作,参加并全力配合甲方做好编剧职务及宣传活动。
7.1.10甲方与第三方签订的指定由乙方完成的合同成立后,乙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
乙方不会在未经甲方同意情况下,擅自更改或放弃任何甲方与第三方为乙方安排或接洽的编剧及其他活动事项、合约或各种细则;倘若因乙方主观责任(除天灾人祸、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之外)导致未能完全履行甲方在本合同内代表乙方与任何公司、私人或团体签订有关乙方之任何事项之合约时,乙方应负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第三方及甲方因此而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
7.1.11乙方作为甲方签约编剧,应努力提高自身编剧水平和道德水平,若乙方的行为触犯国家法律,或抗拒甲方合理安排指示,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无需承担提前终止本合同的法律责任。
7.1.12乙方同意在任何情况下直接与甲方进行编剧及其他活动事项之商洽,而不得以任何理由请第三方代为联络、沟通、处理和解决。
7.1.13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同意甲方拥有一切有关乙方名字、影像、照片、动作、肖像及声音之专有使用权,乙方并同意甲方拥有一切在世界各地于履行本合同之任何编剧及其他活动安排事项时所产生或由此而出现的知识产权(包括全部版权及邻接权,无论上述知识产权是否已经在次日存在、产生或者出现)。
7.1.21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持,甲方的法律顾问应协助乙方在个人生活,签署法律合约,处理法律事务方面给予支持。
7.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7.2.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严格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全面实施为自己进行的经纪业务活动;并且乙方须遵守本合同约定及甲方为履行本合同进行的相应安排。
7.2.2乙方有权依据本合同约定获取相应收益,获得权益上的保护。
7.2.3在合同实施过程中,乙方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参与权,有权向甲方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并得到甲方的充分尊重。
7.2.4乙方严格遵守本合同的各项规定和规划安排及甲方经纪事务与他方有关合约的约定。
7.2.5乙方严格实施甲方代理或代表乙方与其他方签订的合约,积极参加甲方安排的各项活动。
7.2.6当乙方的时间安排与双方已经确定的各项安排发生冲突时,乙方必须优先服从甲乙双方确定活动安排(不可抗力因素除外),特殊情况下,由双方协商解决。
7.2.7甲方实施本合同有需要时,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真实和充分的个人资讯,并服从甲方对本人在言行举止方面的监督和指正。
7.2.8乙方有义务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与本合同约定内容以及履行本合同约定过程中形成的保密事项。
7.2.9乙方同意且保证为证明甲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