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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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
一般
肢解规避招标,但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至零点六的罚款
较重
肢解后发包给低等级的承包单位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六至零点八的罚款
严重
肢解后发包给无资质的承包单位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八至百分之一的罚款
2
项目法人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6号)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项目法人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视情节可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
将5000万以下附属工程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单位
责令改正,处罚款50—60万
将5000万以上附属工程或1个亿以下的主体工程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单位
责令改正,处罚款60—70万
将1亿元以上的主体工程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单位
责令改正,处罚款70—90万
特别严重
将工程发包给无任何资质的单位
责令改正,处罚款90—100万
3
建设单位任意压缩工期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未造成质量问题的
责令改正,罚款20万
导致质量问题的
责令改正,罚款20—30万
导致一般质量事故的
责令改正,罚款30—40万
导致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的
责令改正,罚款40—50万
4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9年第21号)第五十八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
违法分包附属工程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零点六以下的罚款;
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
违法分包主体或关键性工程及附属工程再次分包
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四十以下的罚款;
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六以上百分之零点八以下的罚款
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
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七部委令2003年第30号)第八十二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法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
违法分包主体或关键性工程并再次分包的
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四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八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业整顿,提请相关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
下的罚款;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14号)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
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转包的
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的罚款;
提请相关部门吊销其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
5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14号)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
转让给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
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转让给低等级的单位
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四十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
转让给无资质的单位
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四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或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6
承包单位弄虚作假、无证或越级承揽工程任务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越一级资质承包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停业整顿;
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的罚款;
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的罚款,
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6号)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承包单位弄虚作假、无证或
提请相关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
越级承揽工程任务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承包单位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监理酬金的25%以上
越二级以上资质承包的
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5倍的罚款;
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三以上百分之三点五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提请相关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50%以下的罚款;
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
无证承包的
予以取缔;
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2倍的罚款;
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三点五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弄虚作假,以假证承包的
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四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7
从业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
允许其他有资质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
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的罚款;
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3%的罚款
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允许其他无资质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
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5倍的罚款;
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3%—4%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提请相关部门降低资质等级
允许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
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2倍的罚款;
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4%的罚款,提请相关部门吊销资质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