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目标责任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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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目标责任书
法律援助目标责任书
篇一:
法律援助目标责任书
篇一:
杜集区法律援助工作目标责任书2
杜集区法律援助工作考核细则
一、队伍建设(40分)
1、加强党的建设,坚持政治理论学习制度,按要求开展好各项教育活动,民主测评满意率达85%以上(10分)。
2、加强廉政建设,认真落实中央、省、市、区有关廉政建设的规章制度,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无违反规定现象的发生(10分)。
3、进一步加强机构建设和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年度内无违法、违纪、错案、投诉现象(10分)。
4、及时上报各种信息和材料,信息每月不少于5篇(10分)。
二、业务建设(60分)
1、对全区的法律援助工作进行管理、指导、协调、
监督并组织实施(6分)。
2、统一受理并指派法律援助案件,每年办理案件不少于120件。
3、承办辖区影响重大、疑难复杂的法律援助案件(6分)。
4、做好律师、各基层法律工作者完成年度法律援助义务量的确认工作,每名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援助案件不少于5件(6分)。
5、指导法律援助工作站开展工作,每工作站不少于2次(6分)。
6、积极发展和建立法律援助志愿者组织,并开展活动,举办培训班,法制宣传等活动不少于5次(6分)。
7、严格按照法律援助工作原则,规范运作,法律援助资金全部合理有效利用,圆满完成年度法律援助计划(6分)。
8、加强社会宣传,利用各种形式广泛宣传法律援助法律法规,每年不少于6次(6分)。
9、建立健全法律援助业务管理制度,充分发挥法律援助管理系统作用(6分)。
10、规范法律援助档案管理,准确及时上报各项业务报表和材料,无迟报、漏报现象。
篇二:
20XX年司法所目标责任书
20XX年司法所工作目标责任书
司法所
垣曲县司法局
司法所工作目标责任书
今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我县转型跨越发展再造一个新垣曲的推进年。
20XX全县司法行政工作总的指导思想是: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认真贯彻省、市政法工作、司法行政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紧扣服务发展主题,全面提升队伍素质,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目标,以矛盾化解为重点,以特殊人群管理为突破口,以法律宣传和法律服务为切入点,弘扬正气,树立标杆,强化宣传,丰富活动,培育典型,转化成果,扎实工作,积极作为,努力为我县转型跨越发展积极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
按照我局“12345”工作思路,坚持建设平安、推进法治、服务发展主线,创建四型机关,实现队伍素质,工作水平,社会形象三个提升,努力推进司法行政各项工作再上新台阶。
为进一步强化和规范司法所工作,实现目标责任量化考核,有力的促进我县转型跨越发展,建设“平安垣曲”、“美丽垣曲”,结合我县实际,与各司法所特签订20XX年目标责任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人民调解工作
1.完成人民调解案件卷宗件,且案卷规范。
2.人民调解口头协议登记案件完成件。
3.《基层工作信息管理平台》上报内容及时间:
“人民调解案件情况”月报表每月30日前上报;“司法所工作情况”、“人民调解组织队伍”报表,6月30日前、12月30日前上报。
4.调解后的案件无群众上访。
5.对村级人民调解员进行培训,并有相关资料。
6.配合上级相关部门的人民调解工作。
7.乡(镇)人民调解委员建设达标。
8.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达标个。
二、社区矫正工作
1.社区服刑人员的报到、衔接、管理、建档情况完善。
2.定期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学习培训(以学习笔记、思想汇报等资料为准)。
3.定期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以影像资料为准)
4.服刑人员无发生脱管漏管,无重新违法犯罪,并及时上报。
5.配合县局完成报表及社区矫正其它工作。
三、安置帮教工作
1.做到刑释解教人员底数清、情况明,并以电子档案上报县局。
2.及时完成服刑在教人员基本信息核查工作。
3.刑释解教人员档案规范。
4.刑释解教人员重新犯罪率控制在3%以下。
5.按要求每月30日前及时准确上报报表。
6.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帮扶工作全年在2例以上,并有相关书面材料。
四.法律援助工作
1.完成咨询代书人次。
2.完成法律援助案件卷宗件。
3.援助案件卷宗必须符合规范要求。
4.在乡村设立法律援助工作联络点个。
五、普法宣传工作
1、深化“法律六进”主题活动,扎实开展法制宣传活动。
2、开展普法墙头诗建设活动,每个乡镇必须完成3个村的建设任务。
3、依法治乡(镇)年初有要点、年终有总结。
4、普法挂图按时发放到位。
查看领取挂图登记表。
5、法制宣传教育档案资料齐全,查看学习笔记、活动记录,积极上报好做法、新举措。
六、其它工作
1.规范化司法所建设达标。
2.所有档案资料必须及时整理归档。
3.工作有计划、学习有笔记、开会有记录。
4.能配合当地政府圆满完成中心工作。
5、能严格遵守乡镇政府及局机关的各项规章制度。
6.认真做好计生、党风廉政、政风行风评议工作。
7、热情接待来访群众,树立司法干警良好形象。
垣曲县司法局司法所
(签名)(签名)
20XX年3月15日篇三:
法律援助制度范本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今年年初全国司法厅(局)长会议提出,建立和完善中国法律援助制度,是司法行政机关“九五”期间到2010年的主要奋斗目标之一。
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34条和刚刚颁布的《律师法》第六章也规定了法律援助制度,作为司法部决定把贯彻“两法”、建立中国法律
援助制度,作为司法行政系统1996年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在继续加强对法律援助制度理论研究的同时,推广已经开展这项工作的地方的试点经验。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要根据今年一月全国司法厅(局)长会议的有关精神,报请当地党政领导同意,并争取有关部门支持,尽快建立相应的法律援助工作管理机构,制定本地区未来五年法律援助工作的总体计划及实施方案。
二、各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有条件的中等以上城市的司法行政机关,要报请当地党政领导同意,尽快建立起为本地区提供法律援助的机构,参考有关地方的试点办法(见附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迅速开展所辖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
当前,应重点围绕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34条和已颁布的《律师法》41条规定的服务范围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三、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利用本地区的新闻媒介,结合宣传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和已颁布的《律师法》的有关规定,宣传、介绍法律援助制度的基本内容和意义,使更多的干部和群众了解法律援助制度。
四、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随时掌握本地区法律援助工作的进展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及时报上级司法行政机关。
司法部已经成立国家法律援助中心筹备组,有关法律援助机构的设置和工作进展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的有关业务机构可直接与中心筹备组联系(联系电话:
64662685)。
附件:
广州、上海、武汉、北京四地区有关法律援助的工作制度(仅供参考)
附件一:
广州市司法局法律援助试行办法第一条为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竭尽律师的社会义务,保障确有经济困难的当事人享有律师服务的权利,更好维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市民主与法制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务院批转的《司法部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方案》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律援助,是由政府组织律师服务机构,专门为本市需要通过法律途径保障自身合法权益而又无力负担聘请律师费用的公民,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的社会保障措施,是为人民群众排难解纷、消除社会不安定因素的一种法律救济方法。
其内容包括:
(一)解答法律咨询、提供法律指导;
(二)代拟、修改法律文书;
(三)代理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或担任刑事诉讼被告人的辩护人;
第三条广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是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由广州市司法局领导的,负责组织实施本市法律援助工作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广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建立法律援助制度的规定,制订法律援助工作规章、工作标准、规范以及拟定推行法律援助制度的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组织、指派律师办理各项法律援助事务;
(三)组织开展法律援助业务研究和相关业务成果的推广应用;
(四)负责法律援助专职律师队伍建设及教育培训;
(五)负责法律援助工作的对外宣传、交流活动;
(六)负责统一管理法律援助案件资料;
(七)负责所属律师事务所的管理;
(八)负责法律援助基金的使用、管理;
(九)承办主管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广州市法律援助中心依据事实和法律、法规、规章、独立办理各项法律援助事务,不受非法干涉。
非经审查同意,其他法律服务机构不得
以法律援助名义开展律师业务或进行业务宣传活动。
第六条广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对受理的法律援助申请,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工作原则,严格按章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裁,及时为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
申请人在法律援助条件、范围的适用标准上一律平等,保障申请人平等获得法律救济的权利。
第七条凡具有广州市常住户口或暂住证的人员均可向广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第八条申请人获得法律援助必须经审查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是已经立案的诉讼或仲裁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或有理由证明其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确需律师提供法律帮助,且经法律援助中心审查确有胜诉或实现可能;
(二)申请人经证明其确无能力或无完全能力支付律师聘请费用(具体标准由法律援助中心报主管机关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下列案件和情况不属法律援助范围:
(一)因侵名誉权、姓名权、荣誉权等引起的涉及人身权利损害赔偿案件;
(二)标的不足3000元的债权债务纠纷;
(三)案情及法律程序简单,通常无需聘请律师处理的案件;
(四)已竭尽法律救济的案件;
(五)其他经主管机关批准法律援助中心对外声明不予受理的案件。
第十条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应向广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提出,并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
申请人应在申请表上签章。
申请人填写确有困难的,可由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第十一条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户籍证明、申请人经济和居住状况证明;
(二)申请人未满18岁或是无行为能力者,应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或其他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
(三)街道、劳动部门和有关单位出具申请人及直属亲属经济状况的证明;
(四)与申请援助事项有关的案情材料;
(五)法律援助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申请人每递交一份申请表应预缴登记费30元,如果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则在该法律援助案件结案时发还申请人;申请人申请失败或无正当理由退出申请的,登记费不予退还。
除本办法规定外,任何人均不得以办理法律援助事务名义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篇二:
杜集区法律援助工作目标责任书2
杜集区法律援助工作考核细则
一、队伍建设(40分)
1、加强党的建设,坚持政治理论学习制度,按要求开展好各项教育活动,民主测评满意率达85%以上(10分)。
2、加强廉政建设,认真落实中央、省、市、区有关廉政建设的规章制度,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无违反规定现象的发生(10分)。
3、进一步加强机构建设和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年度内无违法、违纪、错案、投诉现象(10分)。
4、及时上报各种信息和材料,信息每月不少于5篇(10分)。
二、业务建设(60分)
1、对全区的法律援助工作进行管理、指导、协调、监督并组织实施(6分)。
2、统一受理并指派法律援助案件,每年办理案件不少于120件。
3、承办辖区影响重大、疑难复杂的法律援助案件(6分)。
4、做好律师、各基层法律工作者完成年度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