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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国际组织是国际法的重要主体个人与国际法主体问题,p6,二、国际法上主体理论与实践的发展国际人权法与个人在国际法上的权利国际刑法与个人在国际法上的义务三、案例:

关于但泽法院的管辖权问题,p7,第三节国际刑法的渊源,一、国际法的渊源定义:

主要是指国际法作为有效法律规范所形成的方式;

或是指国际法规范第一次出现的地方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第1款,国际法规范的普遍形式是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国际法一般性原则,还有与国际法规范有联系的其他形式,如国际性司法判例、著名国际法学家的学说等,p8,根据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第21条明确了国际刑事法院适用法律先后次序1、罗马规约、犯罪构成要件和程序与证据规则2、国际法上有关的条约及国际法原则和规则3、世界各法系的国内法,包括国内法中通常对该罪行行使管辖权时的一般法律原则,但这些原则不得违反罗马规约、国际法和国际承认的法律原则和规则可适用以前判决中所阐释的法律原则和规则,p9,二、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是国际法主体间就权利义务关系所缔结的一种书面协议“条约必须遵守”是重要的国际法习惯规则三、国际习惯国际习惯是各国重复类似的行为而产生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行为规则,是国家间默示的协议。

从法律上讲,国际习惯就是指“各国重复类似的行为而具有法律拘束力的结果”国际习惯的形成条件物质条件:

必须有通例的存在心理条件:

法律确信,p10,三、国际法的一般原则国际法原则是从国内法制度向国际法逐渐转化的结果包括了刑事法律上的一些特别原则,如合法性原则、无罪推定原则、平等诉讼原则等四、国际法规则在法庭刑事案件中的适用五、案例:

尼加拉瓜军事行动及准军事行动案件,p11,第四节国际刑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一、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基本概念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争论一元论二元论国际实践普遍做法是在宪法中规定国际法是其国内法的一部分,或保证其国内法符合国际法,或保证真诚履行国际法或国际条约的义务中国的做法,p12,二、国际刑事司法机构与国内法之间的关系优先权当国际刑事法庭与国内法庭的管辖权发生冲突时,国际刑事法庭的管辖权就具有“优先权”(primacy)补充性原则如果具有管辖权的国家正在对案件进行调查或起诉,或者如果具有管辖权的国家已经对案件进行了调查、并决定对该嫌疑人进行起诉,或者如果该嫌疑已经因为其行为受到了审判,那么,在出现任何上述情况的条件下,国际刑事法院都不能对该罪行或该嫌疑人行使管辖权,除非有关国家对罪行“不愿意或不能够(unableorunwilling)”切实地进行调查或起诉。

p13,国内立法从国际刑事法庭的实践来看,是否适用一国国内法或国内法院的判决,取决于国际法庭的自由裁量,国际刑事法庭的判决也不受国内法院的判决的约束在国际刑事法庭适用一国之国内法时,该国的法律规定只是有重要的参考价值(shallhaverecourse),有助于帮助国际法庭正确地理解适用该国内法的具体规则。

若国内法院的判决不一致或对法律的解释不确定,国际法庭可以从中选择适用它认为最符合该国内法的判决。

p14,三、国内法庭对国际刑法的适用原则:

国家不得以其国内法的规定为由,拒绝承担它根据国际法本该承担的国际义务适用方式采纳:

条约或者是其他国际法规则经一国批准后就可以在该国国内直接适用,其国际法规则的形式与内容没有改变转化:

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由于国内法律行为而纳入到国内法律体系中,成为国内法律,或者具有国内法律的效力国内法与国际法辩证互动的关系,p15,四、国际刑法是对国内法的补充五、案例:

UnitedKingdom:

StatutoryInstrumentNo.716,p16,第二章:

国际法上的严重罪行,重要术语:

国家不法行为、国际罪行、追究个人刑事责任制度、国际法中“最严重罪行”、种族灭绝罪、反人类罪、战争罪、侵略罪、贩运毒品罪、恐怖主义行为罪、种族隔离罪,p17,第一节惩治国际罪行之必要性,一、国际罪行的基本概念国家不法行为不法行为违反了对保护国际社会的基本利益极为重要的国际义务国家违反这一义务被全体国际社会视为是一种犯罪国际罪行定义:

对国际社会所认定的最基本价值理念构成极大破坏、必须予以惩治的严重国际犯罪行为特点违反国际惯例或国际条约的规定违反了对世界所有国家及个人都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定,p18,二、惩治国际犯罪的历史发展三、案例学习:

SirPetervonHagenbachcase,p19,第二节追究个人刑事责任,一、追究个人刑事责任制度之建立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审判,在国际法实践上开创了追究个人刑事责任的先例追究个人刑事责任的发展二、追究个人刑事责任之必要性个人直接刑事责任和间接刑事责任之间可能因国家或者组织的犯罪行为而存在一定的联系,但是这两种国际刑事责任必须予以明确地界分。

国家和组织的刑事责任必须通过个人的行为才能确定,而在某种程度上,这种为了某个国家或者组织,或代表以某个国家或者组织的个人行为,当其行为是为了或者代表某个国家或组织,且构成犯罪时,也应承担个人责任国际刑法具有国际强行法的特点,p20,国际社会赋予禁止酷刑以强行法规则的特征就产生如下后果,即“每一个国家都有权调查、起诉并惩罚或引渡犯有酷刑罪的个人,只要他处在这个国家能够管辖的领土范围之内。

”三、案例学习: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审判摘要:

ResponsibilityforWarCrimesagainstPrisoners,p21,第三节国际刑法中的国际罪行,一、国际法中的“最严重罪行”种族灭绝罪种族灭绝罪公约第2条如果“蓄意”要全部或局部地消灭某一民族、族裔、种族或宗教团体而犯有“杀害”、“致使在身体上或精神上遭受严重伤害”或“强制施行办法,意图防止该团体内的生育”等行为,就犯有种族灭绝罪种族灭绝罪的行为中最重要的罪行构成要件,是关于“特别的杀人动机”,即:

被控者的行为,必须为了全部或部分地摧毁定义所保护四个团体中的其中一个,p22,反人道罪包括酷刑、非法人体实验、奴役、种族隔离等罗马规约第7条:

ForthepurposeofthisStatute,“crimeagainsthumanity”meansanyofthefollowingacts(即:

Murder,Extermination,Enslavement等)whencommittedaspartofawidespreadorsystematicattackdirectedagainstanycivilianpopulation,withknowledgeoftheattack.,p23,战争罪战争罪在历史上被认为是作战人员在国际武装冲突中违反战争法的行为。

如果发生有战争罪行为,有关人员(其中也包括职位较低的人员)将会因为其不法行为而被审判和惩罚。

战争罪在传统国际法中仅仅适用于国际性的武装冲突。

然而随着国际法的发展,尤其是因为国际刑法和国际人道法的发展,战争罪适用于国内性武装冲突也被国际社会所承认和接受,p24,战争罪行一般性的构成要件主要有:

(1)犯有国际条约或国际习惯法中所禁止行为其中之一;

(2)这一行为发生在武装冲突中;

(3)犯有该行为的人,与武装冲突中的某一方有某种联系;

(4)行为的受害者,属于中立或属于武装冲突中另外一方。

概括地说,在战争罪定义下,有些行为被国际性的武装冲突所禁止,有些被国内性质的武装冲突所禁止,而有些则被所有性质的武装冲突所禁止。

p25,侵略罪在国际刑法的历史上,除了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纽伦堡与东京国际军事法庭曾对德国和日本法西斯以反和平罪进行起诉、审判和定罪以外,其后所有国际刑事司法机构还从来没有就“侵略罪”行使管辖权国际法迄今为止还没有一个国际社会能普遍接受的关于侵略罪的定义。

p26,根据罗马规约第5条,国际刑事法院将对“侵略罪”具有管辖权,但这要等到国际刑事法院依照罗马规约第121条和第123条的规定界定侵略罪的定义,并在所界定的条款必须符合联合国宪章有关规定以后,国际刑事法院才能有管辖权二、国际法的其它严重罪行贩运毒品罪恐怖主义行为罪种族隔离罪三、案例学习:

东条英机案,p27,第三章:

国际人道法体系和规则,关键术语国际人道法、战争目的、战争法、海牙法系、日内瓦法系、国际人道法基本原则、限制原则、区分原则、比例原则、中立原则、“军事必要”不能解除交战国义务原则、中立原则、不必要痛苦原则、严重违法行为、前南国际刑事法庭、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国际刑事法院,p28,第一节:

基本概念,国际人道法的适用范围概念:

国际人道法是在战争与武装冲突时期对不参加战斗或先参加后又退出战斗的那部分人实行保护的法律规则范围关于国家诉诸战争的权利关于进行战争的手段和方法,p29,国际人道法关于战争目的的解释圣彼得堡宣言武装部队或军人在战争中的目的只是为了削弱敌人的军事力量。

战争是国家为了达到政治目的而采取的手段卢梭“战争绝对不是人与人的一种关系,而是国与国的一种关系,在战争之中,个人与个人绝对不是以人的资格,而是以公民的资格,才偶然地成为敌人的;

他们绝对不是作为国家的成员,而只是作为国家的保卫者。

”,p30,第二节:

国际人道法的演变和发展,战争法的编纂1868年圣彼得堡宣言1899年海牙公约1907年海牙公约“海牙法系”与“日内瓦法系”的融合关键:

1977年第一议定书,p31,第三节:

国际人道法的主要内容和基本原则,保护战争受难者的日内瓦公约早期日内瓦公约1949年日内瓦公约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公约、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到船难者境遇公约、关于战俘待遇公约、关于战时保护平民公约规定关于伤病员待遇问题战俘待遇问题战时对平民的保护问题日内瓦公约共同条款,p32,1977年两个附加议定书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第一议定书)关于保护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第二议定书),p33,国际人道法的基本原则限制原则比例原则区分原则相关原则:

中立原则中立原则“军事必要”不能解除交战国义务原则国际法其它重要原则中立原则不必要痛苦原则,p34,第四节:

惩治严重违反国际人道法行为,国际刑法的发展与惩治严重违反国际人道法行为追究个人刑事责任制度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原则从事构成违反国际法的犯罪行为的人承担个人责任,并因此应受到惩罚;

不违反所在国的国内法不能作为免除国际法责任的理由;

被告的地位不能作为免除国际法责任的理由;

政府或上级命令不能作为免除国际法责任的理由;

被控有违反国际法罪行的人有权得到公平审判;

违反国际法的罪行是:

破坏和平罪、战争罪、反人道罪;

共谋上述罪行是违反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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