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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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

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

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

(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的管理,参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以下简称重点研究基地)是指:

以学术前沿问题或重大理论、现实问题为研究重点,以该领域研究处于国内或省内领先水平的研究人员和研究团队为主体,以重大系列研究课题为纽带,跨学科、跨部门、跨单位组织的高水平、开放式、有特色的研究机构(平台)。

第三条重点研究基地的建设标准:

(一)学科建设。

发挥江苏基础理论研究的传统优势,突出对学科前沿问题的研究,促进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协调发展;围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江苏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全局,立足江苏地方特色和优势,加大科研攻关力度,积极推动交叉学科和新兴学科建设,使该学科领域的科研水平在国内或省内居领先地位,促进相关学科形成明显的发展优势和较强的创新能力。

(二)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

通过跟踪学科前沿问题研究,组织相关领域科研活动及开展国际国内学术交流等方式,培养和造就具有良好政治素质、较高学术水平和良好学风的一流学术带头人和中青年学术骨干队伍,形成合理的学科梯队;为社会各界提供以知识更新为主的高层次、专门化的短期培训,使重点研究基地成为本地区本研究领域的专门人才库和人才培训基地。

(三)产出重大成果。

通过建立有组织、有计划、有相对稳定主攻方向的科研创新团队,集中科研优势资源,积极承担重大研究项目,在具有重要研究价值和地方特色的学科领域组织重大课题攻关,产出重大研究成果,科学研究的整体水平在国内居于领先地位,在国内外相关研究领域享有较高的学术声誉。

(四)发挥示范作用。

充分发挥辐射带动和窗口示范作用,根据我省社科发展规划以及重点研究基地自身的研究计划,组织和协调本研究领域相关的全省或全国性科研活动,举办具有一定规模和影响的国内、国际学术会议,接收国内外访问学者积极开展合作研究等,使之成为全省或全国高校的学术交流和信息共享基地。

(五)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主动承担各级党委、政府以及实际工作部门的应用研究课题,选派基地研究人员担任实际工作部门顾问,聘请实际工作部门的专家任兼职研究人员或联合开展合作研究,面向各级党委、政府、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各界开展咨询服务,促进社科研究成果的转化和应用,成为我省乃至全国知名的“思想库”和研究咨询基地。

(六)深化科研体制改革。

把制度创新作为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的关键,通过创新人员管理模式、科研组织形式及成果评价体系,建立机构开放、人员流动、内外联合、竞争创新的运行机制,成为全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科研体制改革的示范基地。

二、管理体制

第四条重点研究基地采取在省教育厅指导下,高等学校自建或高校与地方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共建、高校与高校之间联合共建等方式,实行竞争入选、定期考评、优胜劣汰的动态管理模式。

第五条省教育厅负责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的总体规则和宏观管理,主要职责是:

1.制订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规划、规章制度;

2.组织重点研究基地的申报、专家评审和检查考评;

3.对重点研究基地的建设进行指导并提供专项经费资助。

第六条高校在重点研究基地建设中的主要职责是:

1.组织本单位科研体制改革和重点研究基地推荐申报工作,并负责具体实施和管理。

2.制订重点研究基地的具体建设计划和中长期学术研究计划,并负责检查、落实。

3.制订优惠政策积极扶持重点研究基地建设,协调解决好入驻基地人员的待遇问题及其与相关院系的关系问题,为重点研究基地提供良好的科研条件、政策扶持和经费保障。

4.定期向省教育厅报告重点研究基地工作。

第七条重点研究基地应是高校直属、独立设置、与院系平行的科研实体机构,具体要求是:

1.配备有数量充足的专职科研编制、科研岗位和精干的行政和资料管理人员。

2.拥有独立的办公室、实验室和资料室及相关设备。

3.自主安排科研工作和各种学术活动。

4.聘任专兼职人员(包括行政和资料人员)、制订内部分配制度。

第八条重点研究基地实行主任(所长)负责制,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全面实施省教育厅确定的重点研究基地建设标准;实施学术委员会确定的学术发展规划;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并负责落实。

2.负责聘任副主任(副所长)及专兼职研究人员及行政和资料管理人员。

3.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筹集和批准使用经费。

4.负责定期向学校社科研究管理部门、分管领导及省教育厅汇报工作。

第九条重点研究基地主任(所长)由依托高校校长聘任。

双方须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受聘人的目标责任、管理权限、生活待遇、奖惩措施和业绩考核标准。

第十条重点研究基地主任应具有一定的学术影响力,同时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

对任职期间因各种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主任(所长),应酌情予以调整。

高校聘任、解聘或调整重点研究基地主任(所长)应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一条各重点研究基地设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术研究指导机构,其主要职责和工作程序如下:

1.制订和修改学术委员会章程;审议重点研究基地的学术研究方向及中长期研究发展规划;拟定年度研究项目指南;参与重大项目和其他开放研究课题的评审;对重大课题经费的合理使用提出建议并监督。

2.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应为单数且不少于5人。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是省内外同学科领域的著名学者,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岁且身体健康;应注意吸收中青年学者参加。

学术委员会成员(包括正副主任)中本校学者不应超过三分之一。

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报省教育厅备案,主任经全体学术委员会成员选举产生,由依托高校校长聘任。

重点研究基地主任(所长)不能兼任学术委员会主任。

3.学术委员每届任期四年,每届更换人数一般不少于三分之一。

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全体会议。

学术委员会成员的产生办法以及换届、增补、主任人选、民主表决程序等事项,应在章程中做出明确规定。

学术委员会章程应报省教育厅备案。

三、人员管理

第十二条重点研究基地实行以“开放、流动、竞争、合作”为原则的全员聘任制,无论专兼职人员均须打破终身制,由主任(所长)按“带(给)课题和经费进基地、完成课题后出基地”的要求聘任。

基地主任要与受聘的专兼职人员及原工作单位(院系)三方签订责任、权利、利益明确且具有法律效力的聘任合同。

聘任合同应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1.研究课题名称、课题来源;

2.研究经费数额、经费来源;

3.聘任时间和驻基地研究时间、专职或兼职;

4.受聘期间享受的各类待遇;

5.办公室、计算机设备使用及其他保障条件;

6.研究成果考核标准;

7.奖惩措施等等。

第十三条为保证重点研究基地骨干队伍的相对稳定和研究方向的长期发展,承建高校与基地应出台优惠政策,吸引优秀人员加入基地。

驻基地研究的校内专职人员一般不应少于5人,校外专兼职人员(即客座研究人员)不应低于校内专职研究人员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四条专兼职研究人员进驻重点研究基地从事项目研究(以下简称:

驻基地研究)的工作时间:

校内专职人员每年不得少于5个月,校外专职人员每年不得少于2个月;校内兼职人员每年不得少于2个月;校外兼职研究人员包括境外访问学者应安排必要的驻基地时间。

第十五条各重点研究基地主任(所长)应聘任1名专职科研秘书,协助处理日常工作。

四、项目管理

第十六条重点研究基地应把承担重大科研项目、产出高水平、创新性科研成果当作基地建设的首要任务。

第十七条重点研究基地重大科研项目实行“公开竞争、公开招标、择优支持”的原则。

具体规定如下:

1.以基础理论研究为主的重点研究基地根据其学术研究方向及中长期研究发展规划,在首轮建设周期内确定两至四个重大研究课题并明确每年度具体的研究任务,由省教育厅面向全省或全国高校组织招标。

此类重大项目研究周期一般为4年(可适当延长)。

省教育厅以年度研究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作为检查的重点,以重大标志性研究成果作为重点研究基地考评验收的依据。

2.以应用对策研究为主的重点研究基地要围绕国家及江苏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定基地的主攻方向,每年确定一至两个重大研究课题报省教育厅面向全省或全国高校组织招标。

此类重大项目的研究周期一般为一至两年,以研究成果被应用部门采纳或经省部级以上领导批示及其产生的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作为重点研究基地考评验收的依据。

第十八条重点研究基地主任(所长)根据学术委员会的决议,与课题组成员及原单位签订聘任合同。

学术委员会的决议,以及聘任合同书等文件要存档留底,检查考评时备查。

五、人才培养

第十九条重点研究基地应积极吸收中青年教师参加重大项目研究,培养高素质的学术带头人和中青年学术骨干;积极吸收研究生参加课题组,促进硕士、博士等高级专门人才的培养;积极吸收博士后驻基地参加研究工作。

第二十条重点研究基地应尽可能为社会各界提供以知识更新为主要内容的培训。

高校和相关院系应积极支持重点研究基地自主举办各类培训班,并支持其将培训收入留作发展基金使用。

六、成果管理

第二十一条重点研究基地应充分发挥基础研究的优势,瞄准学科前沿,增强创新意识,力争产出填补学科空白和具有学术前瞻性的精品之作;应结合重大项目研究,为党和政府的重大决策提供有建设性的和有影响力的咨询报告。

第二十二条重点研究基地要注意保护知识产权,由重点研究基地经费资助的所有项目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和研究报告等),作者第一署名单位应为相应的重点研究基地(如XX大学XX研究中心)。

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研究所取得的著作和研究报告类成果,由省教育厅统一出版,并在封面显著位置注明“省教育厅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基金资助”。

未按要求统一出版和标注者,一律不予结项。

第二十三条省教育厅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基金资助的重大项目的研究成果,其著作权由资助方和作者共同所有。

结项时,由重点研究基地向省教育厅提出申请,重大项目研究成果验收鉴定工作由省教育厅统一组织。

七、经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省教育厅设立专项资金支持基地建设。

原则上对每个基地在重点建设期内给予一定的资助。

基地依托高等学校根据建设需要,需安排一定的配套经费。

对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的资助和高校的配套经费主要用于重大项目研究、图书资料、网站建设和组织全国性(国际性)学术会议。

重点研究基地的日常办公经费由依托高校据实核定安排,并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

第二十五条重点研究基地经费必须由高校财务管理部门统一管理、核算。

高校财务管理部门须为重点研究基地经费单独建帐,实行专款专用,其使用和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并接受财务、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六条各重点研究基地应通过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全面增强自我发展能力,主动承担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的委托研究项目,积极争取国际合作研究项目和与港澳台地区的合作研究项目,积极开展咨询服务,广开研究课题和研究经费来源渠道。

八、学术交流

第二十七条各重点研究基地每1~2年必须主办一次高水平的全国性或国际性学术会议,借以组织科研队伍、研讨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并发挥专业研究学术交流中心的作用。

学术会议用于研讨的时间不少于2天;非本研究基地和本校的会议代表不少于20人,会议代表应有广泛性和代表性;国际性学术会议至少应有两个及以上国家的学者参加,会议应在境内举行。

第二十八条重点研究基地使用预算内经费举办的学术会议,必须在正式开会前2个月向省教育厅备案。

备案报告包括:

会议计划(包括会议名称、时间、地点、主要议题、会议人数、经费分项预算等),会议论文的评选办法,会议成果的传播方式(如论文集出版、研究报告、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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