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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笔录的制作docWord下载.docx

现场检查笔录经查证属实以后,可作为定案的根据。

作用

1、通过笔录中的文字内容,可以再现现场客观存在的状况,使没有到过现场的人对现场的卫生状况以及生产经营者存在的违法事实有一个比较全面的了解。

2、是进行卫生行政处罚和行政诉讼的重要原始依据之一。

3、是了解管理相对人的生产经营状况,进行卫生学评价的重要依据,也是制作立案报告的依据之一。

适用范围:

现场检查笔录适用于查清案件违法事实、收集现场证据时使用。

制作原则

现场检查笔录是一种证据类文书,现场检查及记录的过程,也就是调查取证的过程。

因此,书写现场检查笔录时应遵循下列原则:

(1)客观性、真实性原则。

现场检查笔录是对现场状况的客观记录,因此,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必须遵循客观性、真实性原则。

客观实录,不妄加评论。

追求客观真实,是制作笔录的真谛,应该用纪实、叙述的写作手法来记录检查的情况,切忌在笔录中作评论、推断。

现场笔录应该是执法人员在现场所看、所听的实录,而不应是询问笔录。

即要记录客观存在的违法事实和违法行为,而且这种违法行为和事实是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观察到的。

只有记录下现场客观存在的违法事实和违法行为的笔录才能起到直接证据作用,才符合证据客观性原则。

因此,没有亲眼看到的不能记;

分析判断的不能记;

群众举报的不能记;

管理相对人所讲的内容不能记。

(2)相关性原则。

记录的违法事实、违法行为及卫生状况的内容,要与查处的案件相关或与卫生监督类别相关。

监督哪一类就应记录哪一方面的内容,与案件无关的内容没有必要记,如卫生监督中发现违反计划生育的案件就不要记。

(3)合法性原则。

合法性原则是指记录的程序和手段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一是程序要合法。

在现场检查时,一定要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如要有两名以上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同时进行检查,出示检查证件,请被检查单位人员陪同,边检查边记录,笔录结束后要经被检查人核对无误后,写明“以上笔录属实”并签名。

检查人员也应签名,同时注明执法证件号码,这样就能从文书上反映出执法人员履行了出示证件这一法律程序。

二是手段要合法。

即检查笔录、录像、拍照等都应该现场公开进行,不能今天检查,第二天才完成笔录,更不能伪造现场进行拍照和录像。

现场检查笔录内容及要点

1、当事人在被检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的由来或当事人与被检查场所的关系;

2、场所的概况。

情况复杂的场所应交代方位,必要时绘图说明;

3、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工具、设施的名称、规格、数量、状况、摆放位置、使用情况及相关的书证、物证;

4、与违法行为有关的人员的活动情况,包括当事人及其职工、帮工以及顾问、消费者的情况;

5、检查人员检查的活动及结果;

6、当事人在检查活动中的异常表现及其行为;

7、交代现场询问当事人、旁证人员,现场摄影、录像、绘图,当事人主动提交的证据的情况;

8、交代抽样取证、强制措施的情况。

情况复杂、规模较大的场所,可以按照分工,由检查人员按照各自的检查任务,分别制作笔录,但最后应制作汇总笔录,总领整个检查情况。

9、《现场检查笔录》应在现场检查时当场制作,不能今天检查,第二天才完成笔录。

10、笔录写好后要交给当事人阅读或向其宣读,并由当事人签章(逐页)。

当事人拒绝签名或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并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字。

有其他人在场时,可由其他人签名。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现场检查笔录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制作检查笔录应当注意的问题

《现场检查笔录》属证据类法律文书,是以我们监督员眼睛所看到的,用文字的形式固定现场状况而制作的客观文字记录。

对现场检查发现的不符合卫生要求的状况或是违法行为不论是否加以处罚,《现场检查笔录》的制作都应该客观、真实、合法,记录准确具体。

这是不容置疑,但在个人把握上存在差异,受到观察力、文字表达能力、专业水平、法律法规的掌握等等方面的影响。

只有是在实践中不断学习、进步。

一线执法人员缺乏足够的培训,对相关执法文书的理解也缺乏共识。

甚至一部分新参加工作的卫生监督员感到很迷惑,因为他们适用和制作执法文书基本上是通过“学徒制”模式学来的,跟的是哪个领导(特别是中层干部),学的就是这个领导的“文书风格”;

一旦他们轮换岗位,发现其他领导又有不同的“文书风格”。

要避免这样的现象,就要在实际制作现场笔录的过程中把握关键,主要应注意如下一写问题:

(1)记录顺序。

记录顺序可以与勘验、检查工作的顺序一致,边检查边记录;

也可以在检查结束后,当场对检查内容加以归纳整理,并结合法律条款内容有针对性地加以记录。

在检查过程中,拍摄现场照片、提取物证的,也应同时记录下来。

这种记录方法可避免记录内容失实、误差、遗漏、重复和紊乱。

可以采取“由大到小”、“由粗到细”的方法,首先简要描述大环境、方位地点,再收缩到具体需要重点检查的位置;

从物品总体摆放、堆码再聚焦到具体商品数量,包装标签及现场痕迹等等。

(2)重点记录主要违法事实。

贴近案情,详略得当。

检查笔录要抓住主要违法事实作详细记录,不能事无巨细全部记录,这样不但累赘,而且重点不突出。

主要违法事实要以法律、法规的标准来衡量,就某个管理相对人来说,违反义务性条款的事实与违反禁止性条款的事实比,违反禁止性条款的事实是主要违法事实;

违反禁止性条款的事实与造成危害后果的事实比,造成危害后果的事实是主要的违法事实。

抓住了主要违法事实就为采取进一步的具体行政行为打下了基础。

记录时只对现场状况和违法行为作记载,不作任何评价,不写处罚与否。

同时,对现场操作人员在从事何种活动,也要作好记录。

对与具体案情关联不大的内容,可以简写,而对于与案情关联紧密的商品、标识、人员作业情况、工具、原料、广告、检查过程,甚至能证明案件事实的地面污水痕迹、废弃损毁物品的状况都应详记,并尽可能地加以固定、提取。

(3)记录要准确、具体,不能笼统、抽象。

现场检查笔录不能以抽象概念代替具体的描写和叙述。

如“卫生一般”、“卫生不合格”、“室内很脏”、“生熟不分”等。

记录现场对违法事实的描述必须具体,主要从地点(部位)、内容、数量、状况等方面考虑。

以“室内很脏”为例,就应该写明什么地方脏,脏的东西是什么等。

如“在某客房内,地面有*% 

处痰迹、有*个烟头、墙角有垃圾,茶几上的茶杯有鼠粪,衣橱内有蟑螂,天花板上有蜘蛛网”就描写叙述得很具体。

对于一些具体的违法事实和违法行为的描写更要具体,能一看就具体了解。

(4)使用正确、书写规范。

现场检查笔录是卫生行政执法人员收集证据的专门文书,必须做到使用正确、书写规范。

主要是注意:

"

不能当作催款单使用,如“限"

日内将检验费交给某某单位;

#不能当作产品推销广告,如“要安装某品牌的空气净化器”等;

不能当作责令改正通知书;

!

不能当作行政控制决定书;

%不能当作没收违法物品的收据或者清单。

书写要规范,不要用简称。

如“无证经营”、“无证上岗”这样的记录就使人不明白无什么证,这样的简称不但不能准确具体描写出违法行为,还容易产生歧义。

不能写错别字。

错别字不但影响文书质量,个别关键字也容易产生不良后果,在执法实践中因此而导致败诉的不乏其例,因此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5)要记录现场调取的物证和现场的拍照。

笔录要记录物证和拍照的物品所在的位置、名称、数量、状态、标记等。

使现场检查记录与现场拍照、现场提取的实物证据互相印证,互相补充,构成证据锁链。

(6)记录现场采取的行政控制措施或保存证据措施。

如果在现场采取了行政控制措施或保存证据措施的应为在现场检查笔录中记载。

(7)一案多个现场或同一现场进行多次检查的,不能结合起来只制作一份笔录,而应当分别制作。

(8)现场检查笔录需要修改、补充的,应当在修改、补充后再履行签署手续。

注意:

修改方法符合规范要求,把在平时修改时用的方法用到执法文书中不妥,应按规定修改在错误的文字上划双线(=),然后在其上方式紧接着修改内容。

现场检查笔录常见问题

现场检查笔录是行政执法机关的办案人员依法对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和违法现场进行检查时所做的书面记录,是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重要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效力。

其用语要客观,记录应全面。

但在实际办案中,许多基层执法人员对其重要性认识不足,做记录时马虎,造成现场检查笔录质量不高,甚至出现严重失误的情况。

记录的词语主观性较强 现场笔录只是对现场状况作记载,应采用白描的手法,详细记录现场所见,不得有判断、推断的语言,力求精确不应作任何评价,其文字表述必须符合客观、具体的要求。

有些执法人员未能把握住现场检查笔录的即时性、现场性和真实性的要求,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包含的主观性因素太多。

表现在:

1、对物品数量不能作出精确描述,。

使用“大约”、“大概”、“估计有”等模糊或不定词语,这是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的一大禁忌。

2、现场进行主观认定。

先入为主,使用“违法”、“非法”、“擅自”等词语,或者像制作处罚文书一样,直接在现场检查笔录中叙述违法情形。

如当事人不能出具卫生许可证或健康证等,即使没有办理,写‘未取得---’即不妥。

只能写‘不能出示卫生许可证---’,然后在询问笔录中彼此印证;

此外,监督员自己分析的内容也不应写在现场检查笔录上,例如:

XX单位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擅自拆除冷荤间2个水池。

监督员去检查,只能见到冷荤间内有几个水池,而不是看到了他在拆除,擅自拆除,是要通过调查笔录和审批时的平面图来确认的。

3、以现场检查笔录代替询问笔录。

有的现场检查笔录以“据当事人口述”的形式将当事人购进、售出物品的数量、价格等内容记录下来,这类现场检查笔录看起来更像询问笔录。

记录的主体性内容不全面 

有的执法人员不能全面记录检查的内容、方法、结果和相关人员的行为等情况。

所记的主体性内容不全面。

1、记录抽象、笼统、不具体。

如:

“一般环境差”,具体应该写有什么什么等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违法行为,用描述性的语言 

“顾客待使用的餐具没有消毒”,具体应该写放在什么地方的餐具,以防当事人狡辩;

“原料库房杂物与食品用原料混放”,具体写明杂物名称,以示杂物与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无关;

“操作间内苍蝇较多”,应写明为一个视野内可见几只苍蝇 

“卫生设施不完善”,应写明什么地方什么设施不全或没有 

“ 

**名从业人员无有效健康证明”, 

应写明具体从业人员的名字及其正在从事的从业活动。

2、只记录实施现场检查的结果而未记录检查活动的过程。

如未记录检查过程中的拍照、录像,收集、提取其他证据,邀请其他人员到场等情况,如使用现场快速检测则还应注明检测方法。

对这些情况应一并记录,以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

3、只记录执法人员的检查行为而未记录当事人的活动状况。

如未记录检查过程中现场工人是否正在作业,营业员是否正在销售商品,当事人是否按要求提供票据、账册以配合检查等。

对这些情况,也应一并记录,从而体现现场检查笔录作为一种动态笔录的性质。

4、只记录实施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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