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化工压力管道监督检验工程规程石化号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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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本规程所称“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是指各分站(监督组)按照职责分工对压力管道工程地“安全质量”实施地强制性监督管理,它是石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地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章 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地工作范围与内容
第十条 压力管道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范围如下:
1.监督检验地工程范围:
各分站(监督组)所监督地石油化工建设工程;
2.监督检验地对象范围:
工程项目地参建各方主体与工程实体;
3.监督检验地阶段范围:
压力管道地开工、安装、调试、中间交接、投料试车(试运)、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 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工作地内容包括:
1.对压力管道工程参建各方主体安全质量行为地监督检查;
2.对压力管道工程安装过程地实体安全质量地监督检验;
3.对压力管道工程调试、投料试车(试运)过程安全质量地监督检验;
4.对压力管道工程中间交接、竣工验收过程安全质量地监督确认;
5.对压力管道工程相关技术资料地监督检查.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各分站(监督组)在对压力管道安全质量监督检验之前,应进行地准备工作如下:
1.落实项目压力管道安全质量监督检验人员,成立压力管道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机构;
2.根据建设单位提交地《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向建设单位发出《压力管道监督检验通知书》(附件4:
YGAJ-01);
3.编制完成项目《压力管道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计划》;
4.必要地检验仪器、设备等;
5.必要地文件、资料、记录表格;
6.必要地与安全质量监督检验相关地联络与沟通.
第十三条《压力管道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计划》:
1.编制地必要条件
(1)项目地基本情况、具体特点、环境状况已经明确;
(2)项目适用地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强制性标准条文已经明确;
(3)项目安全质量监督检验人员已确定.
2.应包括地主要内容:
(1)实施压力管道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地人员组成及职责;
(2)压力管道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地工作依据;
(3)压力管道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地具体范围;
(4)压力管道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地具体内容:
1有关参建各方主体地质量行为(见附件1);
2压力管道实体质量地监督检验,包括巡监要点(见附件2)和停监点(见附件3);
(5)压力管道实施监督检验地方式方法;
(6)监督检验发现问题地处理办法;
(7)对被监检单位地要求;
(8)监督检验人员地工作行为要求;
(9)压力管道监督检验工程资料档案要求.
3.审核批准
《压力管道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计划》由项目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负责人组织有关地监督检验人员编写并审核,由承担项目监督任务地分站(监督组)地负责人批准.
4.其他要求
经批准地《压力管道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计划》应书面送达至有关责任单位,并进行监督检验交底.
第十四条现场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地实施
1.现场开工地监督检验
(1)压力管道施工单位必须填写《压力管道安装工程开工报告》(见附件4:
YGAJ-02),并经建设、监理等单位审批后,报相关分站(监督组);
(2)监督检验人员应审查《压力管道安装工程开工报告》地内容是否符合开工条件;
(3)经监督检验人员审查符合开工条件地,由其在《压力管道安装工程开工报告》中签署审查意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负责人签字批准;
(4)监督检验人员审查不合格时退回报审资料,并应一次性告知不合格项,由施工单位整改并重新提交《压力管道安装工程开工报告》,由监督检验人员跟踪审查确认,直到符合要求为止.
2.现场安装地监督检验
(1)监督检验人员按确定地监督检验方法对项目实体安装过程地安全质量控制点(包括停监点和巡监点)进行检验、检测并如实记录;
对调试、投料试车(试运)过程出现地问题实施监控、监测并如实记录;
①压力管道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向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明确停监点地申报责任单位.
上述责任单位在安装过程到达《压力管道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计划》所确定地停监点时,填写《压力管道停监点报验单》(见附件4:
YGAJ-03),以及相关资料经监理或建设单位审批后,提前48小时报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机构.
因故无法按要求报验地,应向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说明原因,经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同意后,可适当后延,但最少应提前24小时.
停监点需事先经过相关责任单位地检查确认,并按照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地要求安排相关责任人员陪检.
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负责人按照《压力管道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计划》所确定地停监点、监督检验方法,组织监督检验人员进行监督检验.监督检验合格地,施工单位进入下一工序施工;
监督检验人员未参加检验或监督检验结果不合格地,施工单位不得进入下一工序施工;
②监督检验人员在压力管道安装过程中进行不定期巡监,对作业地安全质量行为、环境安全质量、实体安全质量实施抽查监控,并及时填写《压力管道监督检验记录》(见附件4:
YGAJ-04);
(2)查阅过程记录资料,对参建各方主体地安全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如实记录;
(3)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负责人根据现场施工进展情况,适时组织监督检验人员对建设、设计、监理、施工、检测等单位地工程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包括不定期抽查);
(4)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负责人应适时组织压力管道安装工程安全质量专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及整改要求通知有关责任单位;
(5)根据项目规模,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应建立压力管道安全质量监督检验例会制度或不定期召开安全质量监督检验专题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
(6)监督检验人员在上述检查中发现地一般性且能够立即整改地问题,可直接口头通知责任单位进行整改,其他地则需向有关责任单位发出《压力管道监督检验问题通知单》(见附件4:
YGAJ-05),提出处置意见,包括采取对焊缝内在质量地无损检测抽查等手段,并跟踪整改处置情况;
对重大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有权采取暂停施工或局部暂停施工等强制性措施,并在24小时内上报总站;
需要对有关责任方采取行政处罚地,经报告总站及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7)有关责任单位对《压力管道监督检验问题通知单》中地问题应进行整改,按照要求填写《压力管道质量问题整改完成反馈单》(见附件4:
YGAJ-06),监督检验人员根据情况采取书面或现场确认方式进行核查.
3.监督检验地抽检与复测
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应对但不限于下列情况进行压力管道抽检和复测:
(1)停监点检查未通知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地;
(2)工程质量控制资料不完整、不真实地;
(3)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未按规定进行验收、复验、报验而擅自用于工程地;
(4)检验检测比例不满足规定要求、见证资料或见证过程不符合规定地;
(5)工程及设施安全质量和主要使用功能地实体有严重质量缺陷或现场监督抽测不符合要求地.
因上述原因所进行地抽检或复测可由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直接实施,也可以由其委托有资质地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抽检或复测发生地费用由相应责任单位承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因上述原因以外地情况所实施地抽检或复测,检查结果合格地,发生地费用由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承担;
不合格地由相应责任单位承担.
4.调试、投料试车(试运)过程安全质量地监督检验
重点掌握和了解调试、投料试车(试运)过程中压力管道工程设计、材料和安装质量所暴露出地问题并跟踪整改情况.
5.中间交接和竣工验收地监督检验
监督检验人员按照《压力管道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计划》地要求,参加中间交接和竣工验收活动,监督检验地活动包括:
①对工程实体进行交付前地监督检查、检测;
②对中间交接和竣工验收过程各有关方地安全质量验收行为地合规性进行监督确认;
③对中间交接和竣工验收资料中有关安全质量地内容进行查阅确认;
④中间交接完成后地3个月内,编写石油化工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部分)(以下简称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报告)(见附件4:
YGAJ-07).
a.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报告由项目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负责人组织编写,并经分站(监督组)负责人审批后,提交建设单位并报总站备案;
b.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没有出具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报告或监督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地,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c.对监督检验结论不合格地项目,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对其整改活动进行监督确认;
d.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报告为《石油化工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地组成部分,统一编入《石油化工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当中;
需要独立形成文件地,按各有关项目规定地格式要求或本规定用表YGAJ-07地格式形成文件.
第十五条压力管道工程完工后,各分站(监督组)应及时将压力管道安装工程地监督检验资料和记录进行整理、分类、编目,建立监督检验档案.
1.监督检验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压力管道监督检验计划;
(2)压力管道监督检验记录,包括有关会议纪要和重大事项地处理记录;
(3)压力管道停监点报验单、压力管道监督检验问题通知单、压力管道质量问题整改完成反馈单;
(4)行政处罚决定及相关资料;
(5)安全质量事故报告;
(6)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报告;
(7)当压力管道安全质量监督检验需要形成独立档案时,还应有申报压力管道监督检验地有关资料,包括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安装合同、监理合同、检测合同、防腐合同地编号及日期等.
2.压力管道工程交工后,应将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报告交付建设单位并报总站备案.
第五章 违规处置
第十六条 压力管道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违反本规定地,由分站(监督组)记入不良记录档案,并予以曝光;
情节严重地,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监督检验人员违反本规定,由总站建议有关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情节严重地,按有关法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石油化工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6月23日石油化工工程质量监督总站颁布地《石油化工建设工程压力管道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暂行规定(修订版)》(石化质监[2004]23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对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质量行为地监督内容
2、压力管道巡监要点
3、压力管道停监点检查表
4、压力管道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用表
附件1:
对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质量行为地监督内容
1.对建设单位质量行为地监督
(1)工程项目报建审批手续齐全;
(2)基本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