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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笔记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第一章、行政法概述

一、行政权内容和特性

㈠行政权内容:

1、行政规范制定权:

如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部委和地方关于政府置顶行政规章等;

2、证明、确认权:

公证机关;

3、对权利赋予、剥夺权:

行政奖励权、行政惩罚权;

4、对义务科以、免除权:

纳税、颁发允许证;

5、对争议调处权:

对民事争议调解和对行政争议复议裁决。

㈡行政权特性:

①执行性;②法律性;③强制性;④优益性;⑤不可处分权。

行政法这个词最早出当前法国。

二、行政法概念和特性

1、概念:

行政法是国家一类法律规范和原则总称,此类法律规范和原则调节是关于公共行政权设定,行使及对公共行政权监督和其后果予以补救法。

2、特性:

⑴就内容而言,行政法有三个特性:

1对象拟定性

2内容广泛性

3内容相对易变性

⑵就形式而言,其体现形式具备多样性特性,它普通由各种分散法律来体现。

㈡行政法在社会功能上地位

从政治意义上说,行政法重要有如下功能:

1、行政法是高度社会主义民主体现和保障

2、行政法是社会主义法制体现和构成某些

3、行政法有助于提高国家行政管理效率

4、行政法是国家行政管理法制化标志

从法律意义上说,行政法也有各种功能:

1、行政法是宪法详细化,它有助于宪法实行和保障

2、行政法作为法律事实,导致行政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

3、行政法作为一种法律事实导致其她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

4、行政法可成为当事人提起诉讼,特别是行政诉讼依照。

5、行政法还能成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合用观点。

一、行政法形式

1集中式(法典式)

1、行政法典:

是指相对集中了行政法律规范并对它作了系统性安排法规。

2、特点:

行政法律规范既集中又协调统一,便于查找使用。

这种办法比较科学,但也比较困难。

㈡分散式

以分散法规来体现行政法律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是采用这种形式。

其行政法规范散见于如下法律形式中: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

4、地方性法规

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6、公约和行政协定

7、关于法律解释

8、行政规章

2、行政法律关系与行政关系区别:

⑴性质不同

⑵与行政法关系不同

⑶内容范畴不同

⑷时间先后不同

一、行政法律关系类型和特性

㈠类型

1、行政法律关系其实就是被行政法调节了行政关系。

2、内部行政法律关系和外部行政法律关系

㈡特性

1、从主体上看,在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是作为行政管理主体行政机关或得到授权其她组织,否则,就不属于行政法律关系。

2、从内容上看,行政法律关系内容与国家行政权力直接关于,即国家行政权是行政法律关系核心。

3、从内容处分上看,当事人对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不能自由处分。

4、从双方当事人所处地位上来看,行政主体始终处在主导地位,享有很大优益权。

5、从解决争议方式上看,行政主体有解决行政争议权力。

这与民事关系明显不同。

第二章行政法基本理论与原则

一、概述

㈠保权说:

以为行政法是在各行政管理领域内规范被管理者行为,用以保障国家行政权顺利行使,维护国家行政管理秩序一种法律部门。

㈡控权说:

,主张行政法是控制、约束政府权力,规定向受到行政侵害之公民和组织提供救济法。

“控权说”和“保权说”重要区别

区别

观点

行政法出发点和目

行政法调节对象

行政法与国家行政管理关系

㈢折衷说

以为行政法具备控权和保权双重作用,既是控制政府权力法,同步也是保障国家行政主体对社会实行管理法。

二、行政合法性原则

㈠行政合法性原则含义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治核心内容。

它规定行政权设立、行使必要根据法律,符合法律规定,不能与法律相抵触。

㈡行政合法性原则基本规定

1、职权法定原则:

任何行政职权都必要基于法律授予才干存在。

2、法律优位原则:

正式法律渊源要优于从属法律渊源,也就是法律比所有从属立法效力都高。

3、法律保存原则:

只有在法律明确授权状况下才可以实行某种行政行为。

三、行政合理性原则

㈠行政合理性原则含义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不但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种类和幅度做出行政决定,并且规定这种决定应符合法律意图和精神,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

㈡行政合理性原则基本规定

1、平等原则

2、合法裁量原则

3、比例原则

四、程序合法原则:

程序合法原则是指行政裁量在行政程序方面必要符合当代法治国家所规定“程序正义”观念。

第五章行政行为普通理论

难点与重点:

1.行政行为分类

2.行政行为构成

3.行政行为效力内容

4.行政行为无效、撤除、变更和终结

第一节行政行为性质、分类及其合法要件

学习本节应掌握内容:

1.行政行为概念、特性和分类

2.行政行为构成要件

3.国家行为与行政行为;个人行为与职务行为区别

4.行政行为法意义

 

一、行政行为概念:

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为实现国家行政目,行使行政职权和履行行政职责所实行一切具备法律意义、产生法律效果行为

二、行政行为特性:

1.从属性

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行为,因而,任何行政行为都必要有法律依照,依法行政是民主和法治基本规定。

2.裁量性

由于立法技术局限性和当代国家行政管理专业性、技术性及其适应性、多变性等因素,立法机关在立法时应当(事实上也是这样做)留给行政主体相称广泛裁量余地,以保证行政主体有效地实行国家行政管理,更好地保护和创造国家和社会利益。

3.单方意志性

(1)行政主体实行行政行为,只要是在行政组织法或法律、法规授权范畴之内,就无需与行政相对人协商,不必征得行政相对人批准,而是依照法律规定原则和条件,自行决定与否作出某种行为,并可以直接实行该行为。

(2)行政行为单方性不但体当前行政主体依职权进行行为,并且还体当前依行政相对人申请而实行行为。

虽然在行政合同行为中,也不乏行政主体单方意志性因素,呈现出许多不同于民事合同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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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强制性

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代表国家、以国家名义实行行为,故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其实行保障。

依照行政法原则,行政主体行使其管理职能,可以运用其行政权力和手段,或依法借助其她国家机关强制手段,保障行政行为实现。

5.免费性

行政行为以免费为原则,以有偿为例外。

行政主体所追求是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其对公共利益集合、维护和分派,应当都是免费。

三、行政行为构成要件:

1.主体须是行政主体;

2.内容须是国家行政权运用;

3.须是客观存在;

以上三个要件须同步具备。

五、行政行为分类

(一)抽象行政行为与详细行政行为

基于合用范畴分类。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由行政主体作出具备普遍约束力行政行为,普通体现为制定各种行政规则行为。

详细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对特定事件或特定人所作特定解决。

抽象行政行为与详细行政行为最大区别在于:

1.行为对象特定与否。

所谓对象特定性,包括两项内容:

一是明确性,即一种行为是针对谁、约束谁,行为双方主体及第三人都是明确。

二是固定性,即该行为所约束对象在该行为约束期间是固定,可数,既不会增长,也不会减少。

2.在行为溯及方向上。

如果一种行为是约束人们已经发生行为,即具备向前约束性,该行政行为是详细;相反,如果一种行政行为是约束人们将来也许发生行为,即具备向后约束性,那它便是抽象

3.行为可否多次合用。

如果一种行为只能合用一次,那它就是详细;如果一种行政行为可以重复合用那它便是抽象。

(二)权益性行政行为、承担性行政行为与多效性行政行为

基于行为效果与相对人利益之间关系所作分类。

权益性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为行政相对人设定权益或免除其义务行政行为,承担性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为行政相对人设定义务或剥夺其权益行政行为,又称不利行政行为多效性行政行为是指一种行政行为既设定了行政相对人权力有设定了行政相对人义务。

(三)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

基于行为效力范畴对行政行为所作一种划分。

内部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代表国家对从属于自身组织、人员和财物一种管理。

外部行政行为亦称为公共行政行为,它是行政主体对社会行政事务一种法律管理。

发生在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

(四)依职权行政行为与依申请行政行为

基于行为积极性限度划分。

依职权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根据自己职权,不需要通过相对人意思表达,如:

申请、声明、规定等,便能作出并发生效力行为。

依申请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只有在相对人声明或申请条件下方能作出行为。

如:

行政复议须以相对人申请为前提,相对人没申请,复议机关不能积极复议;公民申请专利、单位申请注册商标等亦属此类。

(五)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羁束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对行政法规范合用没有或较少有选取、裁量余地行政行为;

自由裁量行政行为则是指行政主体对行政法规范合用品有较大选取、裁量余地行政行为。

在法律合用上,羁束行政行为普通只存在合法性问题,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不但存在合法性问题,并且还存在合理性问题。

(六)要式行政行为与不要式行政行为

要式行政行为是指具备法律、法规形式规定行政行为,不要式行政行为则指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行政行为。

六、行政行为法

行政行为法是关于行政行为法律规范总称,行政行为法制化限度和水平,在一定意义上体现了这个国家法治限度和水平。

其意义详细体当前:

1.行政行为法为行政行为实行提供法律根据;

2.行政行为法保证行政行为科学性和规范性;

3.行政行为将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健全和完善。

第二节行政行为效力

一、行政行为效力内容

行政行为效力内容是指行政行为对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产生法律约束力。

普通而言,行政行为具备下列效力:

1.公定力:

行政行为公定力也称先定力,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应当假定其合法有效,行政相对人必要服从,除非由有权机关经法定程序变更或撤除。

2.拟定力:

行政行为拟定力是指行政行为成立、生效后具备相对稳定性,非依法不得随意撤除和变更,故又称为不可变更力。

有两层含义:

第一,行政行为一旦成立、生效后,不受原作出主体和人员变动影响;

第二,行政行为生效后具备相对稳定性,非依法定程序与事由不得随意变化。

3.约束力:

行政行为约束力,是指行政行为成立、生效后对行政主体或行政相对人及其她人所产生约束力。

行政行为约束力体当前三个方面:

(1)对行政相对人约束力。

(2)对行政主体约束力。

(3)对第三人约束力。

4.执行力:

行政行为执行力是指行政行为成立、生效后,行政主体有权依法对无端不履行义务行政相对人启动强制程序,行政行为内容最后得以实现。

二、行政行为有效成立条件

1.实体要件:

又称实质要件,是指行政行为内容自身必要具备条件。

详细涉及:

(1)行为主体合法。

(2)权限合法。

(3)内容合法。

2.程序要件:

程序要件指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必要符合程序要件,即符合法律规定环节、顺序、方式和时限等。

三、行政行为生效时间

普通说来,具备以上要件行政行为便可发生预定法律效力

1.即时生效:

2.送达生效:

3.附条件生效:

四、行政行为无效、撤除、变更和终结

1.行政行为无效:

行政行为必要合法、恰当,符合公共利益。

2.行政行为撤除:

指有权机关针对违法或明显不当行政行为取消其效力过程。

它有如下特点:

(1)从主体上看,原作出该行政行为主体与撤销该行政行为主体是不同一

(2)从性质上看,行政行为撤销,除上级行政机关对行政行为撤销以及权力机关对同级行政机关行政行为撤销,属于依职权行为外,其她概属依申请行为。

(3)从行为效力上看,行政行为撤销对前具备溯及力,它将使社会关系回归到被撤销行政行为作出之前状态。

3.行政行为变更:

指行政行为作出后来和消灭此前,行政行为在内容、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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