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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计人员的适应能力是用人单位很看重的,适应能力包括用所学的理论知识适应实际工作情况的主动性,还包括能融洽地协调人际关系。

一般来说,企业希望应聘者能初步了解企业所属行业的最新发展动态,而不仅限于书本上的条条框框。

例如,一位去应聘物流公司会计助理的会计专业本科生,在面试时,居然不知道SAP(当今国际上流行的德国先进物流管理系统),最后被人婉拒。

其实这只需稍微关注一下行业内的最新动态就略知一二了。

  诚实、朴实、踏实会计工作天天与金钱打交道,而目前我国很多企业财务内控制度不健全,往往会给一些心术不正之徒或经不起金钱诱惑之人带来可乘之机。

因此,要求会计人员必须具备很好的品行,诚实做人、朴实本分、不慕虚荣。

会计工作往往是处理一些很繁琐的细节性问题,要求从业者必须踏踏实实、勤勤恳恳,有一个良好的心态,能够并愿意把一点一滴的小事做好。

  细心谨慎会计工作与数字为伍,工作内容很细微却往往责任重大,因此必须细心谨慎。

这也许是为什么企业多愿意招聘女性担任财务工作的缘故。

一般来说,女性比男性更细心、更认真。

  良好的沟通能力财务会计部门一般是企业的一个综合性管理部门,要和企业内外方方面面的人进行接触,因此必须学会如何与别人沟通协调。

良好的语言表达、逻辑思维和待人热情周到也是会计人员的基本素质要求。

企业为什么要设置出纳岗位?

 

企业设置出纳的原因主要如下:

(1)货币资金合理流动。

出纳是和货币资金打交道的,而货币资金的周转又直接对业务经营产生影响,货币资金周转越快,它的经济效益就越高;

反之,货币资金周转不灵,单位的业务经营也很难正常运行。

出纳工作有责任根据国家有关财经制度和单位的货币资金状况,合理地安排货币资金的收付活动,合理调度和安排资金,力求业务经营活动的正常运行。

(2)货币资金安全完整。

货币资金是一个单位物质财富中最积极的要素,是企业经营资金的组成部分和再生产过程的重要物质基础,保护货币资金的安全完整是预防国家和单位财产受损失的重要环节。

出纳工作通过对货币资金收付业务引起的增减变动,有步骤的登记和结存管理,是监督货币资金收付存取活动,保证货币资金安全完整的重要手段。

出纳工作还可对违法乱纪行为和经济犯罪起到预防作用,促进廉政建设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事业的发展。

(3)货币资金准确核算。

出纳工作是按照国家的现金管理制度和银行结算办法来进行货币资金的收付结算,按照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及时记录单位的货币资金往来业务。

这样,一个单位某一时期内货币资金的增减变动及使用情况便得到了全面真实反映,从而为单位经营决策和会计核算提供了基础数据。

特别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财会信息成为单位经营决策的重要条件,及时准确地提供单位货币资金活动信息,越来越受到关注,在单位会计核算和经营管理中的作用也越来越明显。

 

什么是会计人员?

会计人员的职责是什么?

会计人员是从事会计工作、处理会计业务、完成会计任务的人员。

企业、事业、行政机关等单位,都应根据实际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会计人员。

会计人员的职责,概括起来就是及时提供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认真贯彻执行和维护国家财经制度和财经纪律,积极参与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会计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1)进行会计核算。

会计人员要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记账、算账、报账,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账目清楚,日清月结,按期报账,如实反映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财务收支情况。

进行会计核算,及时地提供真实可靠的、能满足各方需要的会计信息,是会计人员最基本的职责。

(2)实行会计监督。

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本单位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

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发现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的时候,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无权自行处理的,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行政领导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制度、财务制度规定的收支,不予办理。

⑶拟订本单位办理会计事务的具体办法。

(4)参与拟定经济计划、业务计划,考核、分析预算、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

(5)办理其他会计事务。

《会计法》对会计人员的教育培训有何规定?

财政部在1998年1月发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对此作了具体规定:

(1)关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及层次。

根据规定,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在职会计人员,具体包括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从事会计工作并已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分为高级、中级、初级三个级别,即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和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包括已取得或受聘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及具备相当水平的会计人员;

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包括已取得或受聘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及其相当水平的会计人员;

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包括已取得或受聘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和已取得会计从业资格但未取得或受聘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的会计人员。

(2)关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部门。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

省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负责所辖范围内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对于中央单位,按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分别由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财务处、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财务司、铁道部财务司、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财务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财务部等五家单位负责所辖部门、系统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

会计人员在参加继续教育工作遇到难题需要咨询反映的,可以向上述管理部门以及县以上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反映、咨询和投诉。

(3)关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包括接受培训和自学两种。

其中,接受培训主要包括:

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组织的培训及批准的培训单位组织的培训、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举办的业务培训、正在普通院校或成人院校接受国家承认的会计专业学历教育、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形式。

自学的形式多种多样,不拘一格。

如部门或单位自行组织的业务学习、岗位培训,承担课题研究,参加上一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考试等。

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方式也很多,既有面授,也有函授、录像;

网络等。

(4)关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学时。

中、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时间每年不少于68小时,其中接受培训时间不少于20小时,自学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48小时。

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不少于72小时,其中接受培训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24小时,自学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48小时。

对于自学小时的折算方法,由省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自行决定。

对于年度内在境外工作超过6个月,或者年度内病假超过6个月的,或者生育等其他情况,其继续教育的时间可以顺延到下一年度、但必须按规定的程序报批和备案。

(5)关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要坚持联系实际、讲求实效、学以致用的原则。

主要包括:

会计理论与实务;

财务、会计法规制度;

会计职业道德规范;

其他相关的知识与法规。

继续教育,讲究“新”和“实”,其内容必须新颖和实用。

会计人员本着学什么用什么的原则,自己缺什么就去学什么,差什么就去补什么。

(6)关于对培训单位的管理。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单位实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单位许可证制度》,凡从事这项工作的培训单位,必须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主管部门申请,经批准取得许可证书后,才能在批准的有效期内从事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开展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培洲单位,由省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审批;

开展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培训单位,由省级或地、市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开展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培训单位,由地、市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负责审批。

所有审批的培训单位,都需要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的监督。

(7)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的检查与考核。

根据规定,每一位会计人员每年必须完成规定学时的继续教育。

如果未按照规定完成必要的学时,又无正当理由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将督促其接受继续教育。

对年度内未接受继续教育或未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时的会计人员,无正当理由的,予以警告。

连续两年未接受继续教育或连续两年未完成规定学时的,不予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年检,不得参加上一档次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不得参加高级会计师评审,不得参加先进会计工作者的评选,财政部门不予颁发荣誉证书。

连续3年没有参加继续教育或未完成规定学时的,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自行失效,按新修订的《会计法》规定,需5年后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同时吊销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也不允许参加高级会计师评审。

会计人员的任职要求是什么?

同从事任何技术工作一样,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要在专业素质方面具备一定的条件。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对此提出了三方面的要求:

(1)要持有会计证,即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会计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持证者才能上岗,这既是对用人单位的要求,也是对用人单位利益的保护。

因为用人单位一般难以对拟聘用的会计人员的专业素质进行考核;

同时,对已经持证的人员来说,这项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他们的工作权利。

而对希望从事会计工作但尚不具备条件的人员来说,这项规定为他们确立了努力的方向。

(2)应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十四条规定:

“会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

”这是对会计人员最基本的要求。

至于如何考核和确认会计人员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从目前来说,主要是通过设置会计专业职务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来进行的。

(3)要按照规定参加会计业务培训。

“会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会计业务的培训。

”这是因为,受我国会计学历教育规模的限制,目前会计人员中具备规定学历的比例还不高,要使会计人员具备必要的政治和业务素质,进行在职培训是重要途径之一。

此外,即使是具备了规定学历的,也还有知识更新的问题,有适应法律的、经济的、政治的或者是技术上新的要求的问题,这些只有通过在职培训才能解决。

一般说来,会计人员大多是认识到这一点的,在这个问题上,需要强调的是单位的支持。

对此,《会计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对会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应当加强。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十四条还作了进一步有针对性的规定:

“各单位应当合理安排会计人员的培训,保证会计人员每年有一定时间用于学习和参加培训。

”这是对会计人员的关心和爱护,也是与各单位的根本利益一致的。

什么是会计机构负责人?

什么是会计主管?

《会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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