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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大陆架的法律制度2

1.2.1.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2

1.2.2.其他国家对大陆架的权利2

2.国际法上关于大陆架划界的原则及实践2

2.1.自然延伸原则——大陆架划界的重要依据3

2.1.1.自然延伸原则是划界的基础3

2.1.2.自然延伸原则在划界实践中的适用4

2.2.中间线(等距离线)原则——不可强制适用的划界方法5

2.2.1.中间线原则不具有国际习惯法的地位5

2.2.2.中间线原则在适用上也只是一种划界方法6

2.3.公平原则——可强制适用的国际习惯法准则7

2.3.1.公平原则具有国际习惯法规则的特征7

2.3.2.1969年北海大陆架案使公平原则在大陆架划界中取得显著地位8

2.3.3.此后主要的国际司法实践对公平原则的适用9

3.大陆架划界原则和实践对解决中日东海大陆架的借鉴意义10

结语12

注释13

参考文献14

致谢16

浅析国际海洋法的大陆架划界原则

摘要: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效后,各国对海洋权益的关注达到前所未有的程度,对大陆架资源的争夺也呈愈演愈烈之势。

世界上许多海洋国家之间存在着大陆架争端,我国在多处海域也面临着与其他国家的大陆架划界问题。

因而研究大陆架划界原则具有现实的意义。

理论上,国内外学者对大陆架划界原则说法不一,本文就国际法上划界大陆架时常提出的原则进行分析和论述。

通过对相关的司法与仲裁实践的研究,认为自然延伸原则和公平原则作为大陆架划界原则的地位是在国际实践中逐步确立的。

其他的划界原则及方法只有在符合公平原则的基础上才能加以适用。

同时,在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上,特别是解决中国与日本、韩国在有关问题上的分歧,公平原则起到了主导作用。

所以,自然延伸原则和公平原则是得到普遍承认的大陆架划界的原则,已经成为习惯国际法的一部分,它对大陆架划界的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

大陆架;

原则;

实践;

东海大陆架

1.大陆架的概述

1.1.大陆架的概念

大陆架原是地质地理学上的概念,通常是指从大陆海岸向外自然延伸,直至大陆坡度平缓的海底区域。

自从美国等一些国家提出大陆架主张后,出现了法律意义上的大陆架定义。

在1982年第三次联合国海洋会议上,经过反复磋商,会议通过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6条规定的大陆架定义:

“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由于承认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的确立,公约在大陆架定义中还规定,“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边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的距离”。

这一定义包含有确定大陆架的两项标准:

自然延伸原则和200海里距离;

但是200海里标准是辅助性标准,只是在一国的大陆架按照自然延伸原则,其外部界限距离领海基线不到200海里的情形下,才予以使用。

[1]很显然,海洋法中的大陆架定义,比地理学上的定义要宽得多。

大陆架有丰富的矿藏和海洋资源,已发现的有石油、煤、天然气、铜、铁等20多种矿产,其中已探明的石油储量是整个地球石油储量的三分之一。

大陆架的浅海区是海洋植物和海洋动物生长发育的良好场所,全世界的海洋渔场大部分分布在大陆架海区。

还有海底森林和多种藻类植物,有的可以加工成多种食品,有的是良好的医药产品和工业原料。

这些资源属于沿海国家所有。

因此,对大陆架的划分和主权的拥有,就成为国际上十分重视和争议激烈的问题。

1.2.大陆架的法律制度

1.2.1.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

沿海国对大陆架享有主权权利,主要基于大陆架是沿海国陆地领土在海下的自然延伸这一事实。

但是,它不同于主权,而是专对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的目的而行使的;

按照国际法委员会的解释,这是指沿海国为开发和利用大陆架是自然资源所必要是和此有联系是一切权利,包括与防止和惩罚违法行为有关的管辖权。

[2]在这些权利中,公约特别指出了沿海国在大陆架上进行钻探的专属权,在大陆架上制造和使用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是专属权和开凿隧道以开发底土的权利。

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影响对大陆架的权利,不影响大陆架上覆水域和水域上空作为专属经济区或公海或国际空域的法律地位。

1.2.2.其他国家对大陆架的权利

所有国家都有在大陆架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利,沿海国除为了勘探大陆架,开发其自然资源和防止、减少和控制管道所造成的污染而有权采取措施以外,不得对海底电缆和管道的铺设或维持加以阻碍。

各国在大陆架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应遵守沿海国对进入其领土或海域的电缆或管道所订立的条件,并适当顾及已经铺设的电缆和管道,特别是不应使现有电缆和管道的修理受到妨害。

管道路线的划定须经沿海国同意。

2.国际法上关于大陆架划界的原则及实践

在1958年的《大陆架公约》和1982年的《海洋法公约》以及大量的边界协定和仲裁裁决特别是国际法院的判决的重要的法理中,体现了一些大陆架划界的法律问题,但是在相邻和相向国家之间划定大陆架界限却远远没有达到一个统一的原则。

在大陆架划界问题上,大致有三种划界的原则或方法被人们提了出来:

2.1.自然延伸原则——大陆架划界的重要依据

2.1.1.自然延伸原则是划界的基础

自然延伸原则是最体现大陆架制度的本来概念的。

《大陆架公约》第1条用“邻接海岸”一词肯定了大陆架是沿海国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的自然和法律实施。

诚然,“邻接”一词与“自然延伸”一语相较并不准确,但它可看作是“自然延伸”一语初步的意思表示。

当然,大陆架的法律基础是自然延伸,不是邻近性。

某块海底区域如果不是最邻近的国家的自然延伸,即使很靠近该沿海国,也不能成为该国的大陆架。

1982年《海洋法公约》第6条将大陆架定义为:

沿海国领海以外以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架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

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的距离。

这种权力是专属性的,即:

如果沿海国部勘探大陆架或开发其自然资源,任何人未经沿海国明确表示同意,均不得从事这种活动,这种权力并不取决于有效或象征的占领或任何明文公告。

大陆架与专属经济区不同,它的存在是物质的,并不需要国家的宣告。

自然延伸原则可以说是大陆架划界的基础,然而,在相当的一段时间里,对于大陆架划界的理论的争论却局限于公平原则和等距离—中间线原则之间,直到1969年的北海大陆架案将自然延伸原则提到利益的极高的位置上。

自然延伸原则根据地质学上大陆架是国家陆地领土向海下的自然延伸,海下陆架和大陆在形态和地理上构成一个单一体的自然事实,因而从法律上确认海底区域实际上可以被视为该沿海国已经享有统治权的领土的一部分,从而理所当然地属于沿海国的管辖范围。

自然延伸原则是国家对大陆架的主权权利的根据,这种权利是从国家主权引申出来的,是国家主权的一种表现。

可见,自然延伸原则是大陆架法律制度赖以存在的基础,它体现的是一种“天然归属的公平”。

这意为:

“沿海国根据对其大陆领土的主权,并作为沿海国为了勘探和开发自然资源的目的对其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的扩展,对于构成其陆地领土自然延伸到海中或海下的大陆架区域的权利,事实上并自始就存在”。

大陆架划界并不是共同分配大陆架,而是要将本来就属于某一国家的大陆架明确地划归该国所有。

目前国际上有些学者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6条规定认为,“大陆架划界正在出现朝着距离原则发展的趋势,很可能会影响或减少自然延伸原则的重要性”。

这种说法完全是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片面理解。

根据《公约》第76条第1款规定,“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

这表明沿海国对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力是以它对其陆地领土主权为依据的,强调自然延伸原则是大陆架制度赖以存在的基础。

至于第76条第1款后半部分提到的200海里界线,实为照顾大陆架宽度不足200海里的沿海国利益而规定的,同样是在追求一种公平的划界结果。

况且这项规定是有条件的,是从属于“不妨碍自然延伸原则的实施”。

国家按照公平原则确定的大陆架划界所产生的结果,必须是任何国家的大陆架均是其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而不侵犯另一国家的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

换句话说,就是大陆架的自然延伸是公平原则适用时应首先和必须考虑的因素。

因此,衡量大陆架划界公平与否的标准,是看其是否把一个国家的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部分划归了该国。

这是大陆架的地理特性使然,也是在追求一种地理上的公平。

2.1.2.自然延伸原则在划界实践中的适用

案例一、1969年北海大陆架案

国际法院在北海大陆架案的判决中,对自然延伸原则的科学性作了系统的理论阐述,给予“大陆架是沿海国行使主权的陆地领土在水下的自然延伸”这一原则以充分的肯定。

法院在判决中指出:

国际法院赋予沿海国对大陆架的主权权利的事实根据在于大陆架是沿海国控制的陆地领土的一部分,尽管这些区域为海水所覆盖但他们是陆地领土在水下的自然延伸。

因此,如果该海床不构成某沿海国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不管该海床距离沿海国多么近,也不能认为是该国的一部分。

国际法院在本案中认为划界应是以“尽可能多的留给每一方构成其陆地领土自然延伸的所有那些大陆架部分,而不侵害另一方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的方式来实现。

国际法院用自然延伸来反驳“邻近”概念,丹麦——荷兰一方认为大陆架附属于某一沿海国的标准在与“邻近”,因此,划界必须通过把距离每一国家海岸最近的区域保留给该国的方法来实现,[3]而只有按照等距离原则划出的界限才能达到这一目的,只有这种界限才能符合大陆架基本说。

国际法院认为,丹麦——荷兰在这里将“邻近”与“自然延伸”混为一谈,比邻近概念更为基本的应该是自然延伸原则,判决指出,沿海国之所以对其大陆架区域享有权利,是因为这些区域实际上可以认为是沿海国领土在海底的延伸,而不是由于——或者仅仅由于——这些区域位于该沿海国附近,在这里,决定性的正式延伸这个概念。

因此,如果一定的海底区域不构成一个沿海国的领土的自然延伸,那么,即使该区域距离该沿海国的领土比距离任何其他国家的领土更为接近,也不能认为是属于该沿海国家。

[4]案例二、1985年利比亚-马耳他大陆架划界案

当时双方都同意,大陆架界限的划定应按照公平原则并考虑到一切情况。

但关于享有大陆架权利的法律基础问题,当事双方的观点截然不同。

按利比亚的观点,自然延伸是大陆架权利的法律基础,只有自然延伸的提法才符合国际法。

而马耳他认为,自然延伸以变成一项空间概念,完全脱离了地质地貌的特点,旨在200海里以外,才有自然的意义,因为有较宽阔自然延伸的国家可以享有直至到大陆边缘的大陆架权利。

法院认为,虽然《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提到200海里距离这个概念,但这并不表示自然延伸的概念已经为距离概念所代替,它只是意味着在大陆边没有扩展到从海岸量起200海里的地方,自然延伸就要受距离标准的限制。

因此,自然延伸和距离概念不是对立的,而是互相补充的,两者都是大陆架法律概念的重要因素。

[5]

2.2.中间线(等距离线)原则——不可强制适用的划界方法

2.2.1.中间线原则不具有国际习惯法的地位

等距离线/中间线原则是大陆架划界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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