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术规范样本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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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总则
5房屋数据采集
6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7房屋建筑面积变更测绘
8房屋建筑面积测绘结果汇报书
附录A(规范性附录)房屋建筑面积测绘外业统计表和分割测绘说明
A.1《房屋建筑面积测绘外业测量统计》格式示例
A.2《点位、标高外业测绘统计表》格式示例
A.3《房屋分割测点点位略图》格式示例
A.4《房屋分割测点点位坐标表》格式示例
A.5《房屋分割测点点位测绘说明》格式示例
附录B(规范性附录)房屋建筑面积测绘结果汇报书标准格式
B.1《深圳市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汇报》
B.2《深圳市建设工程完工测量汇报》
附录C(规范性附录)条文说明
C.1术语和定义
C.2房屋数据采集
C.3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C.4变更测绘
前言
附录A、附录B、附录C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基于房屋建筑面积测绘计算规则前后衔接考虑,凡在本标准实施日期之前已取得《深圳市建设工程计划许可证》新建建设工程项目标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或由深圳市地籍测绘大队进行过房屋建筑面积预售测绘、完工测绘、现实状况测绘并出含有效《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汇报》项目标后续房屋建筑面积测绘计算均仍按主管部门原计算规则实施。
本标准由深圳市人民政府同意。
本标准由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负责归口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深圳市地籍测绘大队负责起草。
本标准关键起草人:
时晓燕、黄是佩、涂志勇、蔡恒刚、樊钟声、章淑君、罗和平、费奎、夏辉、邹志平、文伟强、熊远社、张涛、刘勇、周运林、龚代琼、谭小波。
引言
2月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了由建设部和国家测绘局联合编制GB/T17986-《房产测量规范》。
原深圳市计划国土局依据建设部《相关认真落实实施〈房产测量规范〉加强房产测绘管理通知》(建住房[]166号)精神,于10月公布了《深圳市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术规程》。
该规程依据本市计划国土管理和房地产权管理实际需要,依据GB/T17986-对建筑空间面积计算标准和方法进行了补充和完善,从而成为本市房屋建筑面积测绘实施细则。
伴随建筑设计不停创新,原规程已不能涵盖很多新建筑形式,且其中部分定义不够严格问题也凸显出来。
4月,为满足工程造价计价工作需要,建设部和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公布了GB/T50353-《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为保持和国家标准协调一致,使房屋建筑面积测绘计算标准愈加科学合理,深入规范本市房屋建筑面积测绘工作,有必需对《深圳市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术规程》进行全方面修订。
本标准根据《深圳市行政机关制订技术标准文件指导规则》相关要求,严格遵照相关国家标准,广泛搜集了多年来出现多种新建筑形式设计案例,认真总结多年来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方面实践经验,在充足考虑本市在国土资源管理、城市计划管理、房地产权管理等方面
基础要求和特殊需要基础上制订。
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术规范
本标准要求了深圳市房屋建筑面积测绘计算中通常及特殊情况计算标准和处理方法。
本标准适适用于深圳市建筑工程设计、建设工程计划报建、建设工程计划验收、房地产开发和销售、房地产权登记、征地拆迁赔偿、旧城改造、历史遗留房地产问题处理等活动中各类房屋建筑面积指标计算和统计。
下列文件中条款经过本标准引用而成为本标准条款。
通常注日期引用文件,其随即全部修改单(不包含勘误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适用于本标准,然而,激励依据本标准达成协议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最新版本。
通常不注日期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适用于本标准。
GB/T17986-房产测量规范
GB/T50353-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GB/T7929-19951:
5001:
10001:
地形图图式
CJJ8-99城市测量规范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适用于本标准。
3.1房产测绘名词
3.1.1房屋面积测绘
房屋各层水平投影面积测量和计算。
包含房屋建筑面积、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房屋使用面积、房屋公用建筑面积、房屋产权面积等测量和计算。
房屋建筑面积测绘计算分栋进行。
3.1.2房屋建筑面积
房屋外墙(柱)勒角以上各层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之和,包含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层高在2.20米以上(含2.20米,以下同),有上盖,结构牢靠永久性建筑。
3.1.3房屋套内建筑面积
房屋套门范围内由单个产权人占有和使用建筑面积,包含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及套内阳台面积。
3.1.4房屋使用面积
房屋套内全部可供使用空间面积,按房屋内墙面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3.1.5房屋共有(公用)建筑面积
建筑物内由多个产权人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建筑面积,包含应分摊公用建筑面积和不分摊公用建筑面积。
3.1.6房屋专有建筑面积
建筑物内由单个产权人占有或使用建筑面积,通常情况下,对应于房屋套内建筑面积。
3.1.7房屋产权面积
产权人依法拥有房屋全部权房屋建筑面积。
房屋产权面积由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确权认定。
3.1.8房屋建筑施工图面积测算
依据未经市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立案建筑施工图所进行房屋建筑面积测绘计算,出具建筑面积为施工图测算面积。
用于建设工程设计和报建参考。
3.1.9房屋建筑面积预售测绘
依据经市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建筑施工图所进行房屋建筑面积测绘计算,出具建筑面积为预售面积。
用于房地产项目标预售审批及销售。
3.1.10房屋建筑面积完工测绘
依据完工房屋现实状况和经市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建筑施工图所进行房屋建筑面积测绘计算,出具建筑面积为完工面积。
关键用于建设工程计划验收、地价核实、房地产权初始登记和转移登记。
3.1.11房屋建筑面积现实状况测绘
依据房屋现实状况进行房屋建筑面积测绘计算,出具建筑面积为现实状况面积。
关键用于旧城改造、征地拆迁、土地评定、补办用地或计划手续、办理房地产权登记等。
3.1.12房屋建筑面积变更测绘
因房屋产权界线、使用功效、房屋属性(如建筑名称、房屋编号等)发生改变而进行房屋建筑面积测绘计算。
3.1.13房屋建筑面积分割测绘
依据市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分割平面图或房屋现实状况,将一个产权单位划分为多个产权单位而进行房屋建筑面积测绘计算。
分割测绘属于变更测绘一个。
3.2建筑容量名词
3.2.1用地面积
经市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用地范围内土地面积。
3.2.2建设用地面积
经市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建设用地范围内土地面积。
3.2.3总建筑面积
建设用地范围内单栋或多栋建筑物地面以上及地面以下各层建筑面积之总和。
3.2.4地面以上建筑面积
建筑物地面以上各层建筑面积之和。
3.2.5建筑物基底面积
建筑物接触地面自然层建筑外墙或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
3.2.6建筑容积率
在建设用地范围内,全部建筑物地面以上各层建筑面积之和和建设用地面积比值。
包含两种情况:
a)无半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地面高度不超出1.50米时,建筑容积率=地面以上建筑面积/建设用地面积;
b)半地下室地面高度超出1.50米时,建筑容积率=(地面以上建筑面积+半地下室建筑面积)/建设用地面积。
3.2.7建筑覆盖率
建设用地范围内全部建筑物基底面积之和和建设用地面积比率(%)。
3.2.8要求建筑容积率
市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用地计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书》中要求建筑容积率。
3.2.9要求建筑面积
市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用地计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书》中要求计入容积率总建筑面积。
3.2.10核增建筑面积
市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为确保公众安全、改善环境、激励配建机动车停车位等目标,许可对建筑中部分特定用途建筑空间增加等量建筑面积。
3.2.11建筑层数
层高在2.20米以上楼板结构分层层数,但不包含以下情况:
a)屋顶突出物高度在9.0米以内,且其水平投影面积之和不超出该建筑物标准层建筑面积1/8者;
b)实心女儿墙高度小于1.50米者;
c)建筑物屋顶另加构架但不设围合外墙者。
3.3建筑术语
3.3.1裙楼、塔楼
高层建筑中,低楼层部分建筑结构至高楼层部分发生转换,且结构转换相邻楼层水平投影面积差值超出低楼层部分水平投影面积1/3时,低楼层部分为裙楼,高楼层部分为塔楼(含结构转换层)。
3.3.2层高
相邻楼层楼(地)板结构面之间垂直距离。
3.3.3楼层净高
楼(地)面至楼板结构底面之间垂直距离。
3.3.4自然层
按楼(地)板结构分层楼层。
3.3.5标准层
建筑物内关键使用功效和平面部署相同各楼层。
3.3.6夹层
在一个楼层内,以结构板形式局部增设楼层。
3.3.7架空层
建筑物中仅以结构体作为支撑、无围合外墙开敞空间层。
3.3.8结构转换层
建筑物某楼层上部和下部因平面使用功效不一样而采取不一样结构类型,并经过该楼层进行结构转换,该楼层称为结构转换层。
3.3.9设备层
建筑物中专为设置暖通、空调、给排水、配变电等设备和管道且供人员进入操作用楼层。
3.3.10避难层
建筑高度超出100米高层建筑中,为消防安全专门设置供大家疏散避难楼层。
3.3.11屋面(顶)层
在房屋顶部,屋面楼板以上,由屋面梁、拱等大跨空间构件和支撑边缘构件组成楼层。
3.3.12地下室
房间室内地面低于室外地面,且室内地面至室外地面高度大于房间净高1/2者。
3.3.13半地下室
房间室内地面低于室外地面,室内地面至室外地面高度大于等于该房间净高1/3但小于1/2者。
3.3.14走廊
建筑物内设置水平交通空间。
3.3.15过道
套内使用水平交通空间。
3.3.16挑廊
挑出建筑物外墙水平交通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