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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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

北海市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根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广西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建发〔2017〕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不包括外籍人员),如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等,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按照本办法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18周岁,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在本市区域范围内居住(包括户籍地在农村的居民);

(三)承诺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

非全日制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以小时计酬为主,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的劳动者。

城镇个体工商户,是指在本市办理工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经营人员。

自由职业人员,是指未与用人单位建立正式劳动关系,独立从事某种职业,为社会提供合法服务的劳动者。

第三条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单位)的在职职工应按照国务院发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不适用本办法。

在职职工指与所在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

包括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及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包括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符合劳动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不包括已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职工。

第四条北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负责全市自愿缴存人员的缴存、提取和使用等管理工作。

市公积金中心(受托银行)应设立独立的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专用账户,并在该专户下开设个人账户,实行集中管理。

第五条自愿缴存人员应到市公积金中心各网点(受托银行)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申请表》;

(二)居民身份证和户口本(或居住证);

(三)就业情况相关证明材料(属于个体工商户的,提供营业执照;属于其他自愿缴存人员的,提供个人从业情况声明);

第六条自愿缴存人员的缴存申请经市公积金中心(受托银行)审核通过后,与市公积金中心(受托银行)签订《北海市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协议书》,约定缴存金额、缴存方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第七条自愿缴存人在市公积金中心业务范围内只能开设一个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

自愿缴存人如在新单位就业,且单位统一缴存的,单位专管员应当持劳动合同或人事调令办理转移合并手续,转移至新的缴存单位后按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规定管理。

同时《北海市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协议书》自动解除。

在本实施办法实施前已在市公积金中心开设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现已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了停交或封存的自愿缴存人可以将原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转入本人新开设的自愿缴存账户,如需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从自愿缴存账户开户缴存日起计算缴存时间。

第八条自愿缴存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及月缴存额的核定。

(一)缴存基数。

由自愿缴存人员根据本人实际情况申报,但不能低于北海市上一年度最低工资标准。

(二)缴存比例。

自愿缴存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统一为20%。

(三)月缴存额。

自愿缴存人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

自愿缴存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参照在职职工缴存额上下限执行。

第九条自愿缴存人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原则上按照住房公积金年度(为每年7月1日至翌年6月30日)一年调整一次。

如需变更下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缴存基数的,应于当年的7月1日至7月25日提出申请,未在该期限内提出变更申请的,继续按上年度缴存基数缴存。

第十条自愿缴存人员采用委托银行划扣方式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市公积金中心将相应的款项计入自愿缴存人员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

第十一条自愿缴存人员按以下程序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

(一)自愿缴存人员持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材料向市公积金中心(受托银行)提交缴存申请;

(二)市公积金中心(受托银行)审核自愿缴存人员提交的缴存申请,通过的,与自愿缴存人员签订《住房公积金自愿缴存协议书》,并为自愿缴存人员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不通过的,说明理由并退回缴存申请。

(三)自愿缴存人员到市公积金中心指定的商业银行开设个人银行账户(原已在指定银行开设有银行账户的,可以使用原来账户)与商业银行签订《个人划款授权书》,按照《住房公积金自愿缴存协议书》约定的缴存方式、划扣款项日期,每月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十二条自愿缴存人员连续欠缴、停缴住房公积金超过3个月的(不含3个月),账户自动封存。

账户启封后,应当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连续缴存时间自账户启封月份重新计算。

第十三条自愿缴存人员有下列情形的,应及时到市公积金中心各网点办理缴存变更手续。

(一)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月缴存额、个人手机号码、银行账户等缴存信息发生变动的;

(二)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自动封存后需要启封继续缴存的;

(三)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封存业务的。

第十四条自愿缴存人员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之日起按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自愿缴存人员从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销户提取时给予利息补贴。

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利息额的10%,利息补贴列入住房公积金业务支出。

第十五条自愿缴存人员符合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规定的使用条件,可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余额。

自愿缴存人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或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两年(24个月)以上的,可以办理销户提取。

但已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尚未结清的,须在贷款本息全部结清后,方能办理销户提取。

第十六条自愿缴存人员办理销户提取,自销户之日起满一年(12个月)后方能再次申请自愿缴存。

第十七条自愿缴存人员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年(12个月),符合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并承诺在贷款期间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按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具体按照国家、自治区和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自愿缴存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额度、年限按多存多贷、长存长贷原则确定,即与自愿缴存人的连续缴存时间、缴存余额、月缴存额、剩余缴存年限等缴存贡献因素以及市公积金中心个贷率等因素挂钩,且不超过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及最长年限。

第十九条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后,自愿缴存人员应当继续履行缴存义务,且月缴存额不得低于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的月缴存额、住房公积金账户的留存余额不得低于6个月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额。

第二十条已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且贷款未结清的自愿缴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公积金中心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或按照同期同档次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利率计收贷款利息。

(一)连续满3个月或累计满6个月不履行本办法第十九条缴存义务的;

(二)连续三期或累计六次发生贷款逾期的;

(三)虚假转为单位缴存的;

(四)提供的贷款申请材料被证实为虚假、非法、无效的;

(五)借款人死亡,被依法宣告失踪、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又无人代其履行债务的。

第二十一条自愿缴存人员提供虚假资料,骗提住房公积金、骗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市公积金中心将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并将个人弄虚作假行为上报本市社会信用体系及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办法未尽事宜,按现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办法由市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实施办法自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件1

北海市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协议书

编号:

 

甲方:

北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乙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住址:

根据《北海市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试行)》要求,为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协商签定本协议。

第一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负责承办乙方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使用等业务。

二、甲方为乙方办理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手续,并为乙方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统一管理乙方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如甲方变更住房公积金汇缴账户应及时通知乙方。

三、甲方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对乙方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计算利息,每年6月30日结算一次,利息自动转入本金。

四、乙方符合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规定的,甲方按规定为乙方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手续。

五、乙方符合本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甲方按规定为乙方提供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二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同意并根据号文件的规定,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按甲方要求提供办理开户登记和账户设立手续所需资料。

二、乙方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乙方自行申报的实际收入乘以缴存比例。

经双方协商,确定乙方缴存时间自年月起。

三、乙方汇缴住房公积金时,采用银行划扣方式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乙方需在银行开设个人银行账户,并与银行签订《个人划款授权书》,授权银行在指定日期从乙方个人银行账户中(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划扣款项至甲方账户(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

(二)乙方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缴存状态等信息发生变化时,乙方应主动到银行办理个人授权扣款变更业务,如因乙方不及时办理变更业务而引起的法律纠纷,与甲方无关。

四、乙方应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为每月20日(含)前。

五、乙方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调整,申请时间为每年7月份。

六、乙方符合北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规定的提取条件时,可以向甲方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七、乙方符合北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规定的贷款条件时,可向甲方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第三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自签定之日起生效,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盖章):

乙方:

 

法人或代表:

年月日年月日

 

说明:

协议编号统一为13位数字,由业务网点所属首字母大写、办理日期、编号组成。

例如合浦管理部2018年3月6日签订的第1份协议,协议编号为HP20180306001.

附件2

北海市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申请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婚姻状况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固定电话

 手机号码

 

缴存登记时间

邮政编码

家庭住址

 

家庭月收入

职业

 

缴存基数

 

缴存比例

 

月缴存额

 

申请资料

□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或居住证□《个人从业情况声明》□其他___________

 

本人声明,以上填写信息真实并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申请人签名:

年月日

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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