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投标管理办法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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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投标管理办法文档格式.docx

第二条在省行政区域进展公路工程建立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施工监理等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方法。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进展招标的省公路工程建立工程,均须按本方法实施招标投标活动,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以及农村公路建立等其他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公路工程建立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视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省审批或者核准的工程及省级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监视管理工程,进展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和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备案管理;

〔二〕按照有关规定不需要履行工程审批、核准手续的公路工程建立工程,对其采用的招标式作出认定;

〔三〕负责省交通运输建立工程评标专家库的监视管理等工作;

〔四〕依法受理公路工程建立工程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并作出处理;

〔五〕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规行为。

第四条县〔区〕、市〔州〕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以及相关规定,对负责审批的公路工程建立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视管理,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监视管理的公路工程建立工程进展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备案管理;

〔二〕依法受理公路工程建立工程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并作出处理;

〔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规行为。

第五条省公路工程建立工程招标投标按有关规定进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展。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为现场开标、评标活动提供场所、设施和效劳,对公路工程建立工程资格审查、开标、评标等全过程进展录音录像并存档备查。

第六条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监视管理的公路工程建立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进入省公共资源交易局的省级交易平台。

省交通运输厅委托省公共资源交易局,履行以上招标工程进场开标、评标活动的现场监视管理等职责,并按规定的程序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确实定式、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活动进展监视;

工程法人〔工程出资人〕配合省公共资源交易局做好招投标交易现场监视管理工作。

县〔区〕、市〔州〕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监视管理的公路工程建立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入所属市州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也可以进入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具有监视职能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招投标交易现场监视管理。

第七条省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推进公路工程建立工程电子招标投标工作。

招标投标活动信息应当公开,承受社会公众监视。

第二章招标

第八条公路工程建立工程招标人是提出招标工程、进展招标的工程法人或其委托授权的工程建立管理单位、代建单位。

第九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展招标的公路工程建立工程,应当公开招标。

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式的费用占工程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工程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展招标的工程,由工程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工程时作出认定;

其他工程由招标人申请负责监视管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出认定。

第十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路工程建立工程,经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进展招标:

〔一〕涉及平安、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

〔二〕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三〕采购人自身具有工程施工或者提供效劳的资格和能力,且符合法定要求;

〔四〕已通过招标式选定的特经营工程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施工或者提供效劳;

〔五〕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或者效劳,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六〕已通过招标式选定的代建单位依法能够自行承担监理任务;

〔七〕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标人不得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躲避招标。

第十一条省公路工程建立工程采用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及省指定的信息网络或报刊上,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邀请具备相应资格的不特定的法人投标。

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工程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容应当一致。

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3个及以上具备承担招标工程的资格和能力、信用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二条省公路工程建立工程采用公开招标式的,公路改建、扩建等一般工程的施工招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效劳招标,原则上采用资格后审方法对投标人进展资格审查。

对于技术复杂的公路工程工程,施工招标可采用资格预审方法对投标人进展资格审查。

第十三条资格预审完毕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

资格预审申请人对资格审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资格审查结果通知书后3日提出。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作出答复;

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招标人未收到异议或者收到异议并已作出答复的,应当及时向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

第十四条对依法必须进展招标的公路工程建立工程,招标人应当根据交通运输部制定的标准文本,按照省工程招标相关规定,结合招标工程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

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载明详细的评审程序、标准和法,招标人不得另行制定评审细则。

第十五条在省公路工程建立工程招标活动中,县级以上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视管理职责,对公路工程建立工程的资格预审文件及其澄清、修改和招标文件及其澄清、修改进行备案监视。

重点关注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资格审查方法以及评标方法等关键容,并审核公路工程建立工程的信用评价结果在招标投标活动资格预审、招标及评标过程中的应用情况,对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老实信用原则的,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招标人应当在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同时,将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按相关规定报送相应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招标人应当自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出售之日起,将其关键容上传至具有招标监视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政府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进展公开,公开容包括工程概况、对申请人或者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要求、资格审查方法、评标方法、招标人联系式等,公开时间至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完毕。

上述公开时间完毕后,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认,完成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备案程序。

招标人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涉及到前款规定的公开容的,招标人须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补遗的形式,在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的同时,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容上传至前款规定的。

第十七条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提出异议。

招标人应当对异议作出书面答复。

未在规定时间作出书面答复的,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或者投标截止时间。

招标人书面答复容涉及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当按照有关澄清或者修改的规定,调整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或者投标截止时间,并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补遗的形式,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容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同时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工程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设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财务能力、履约信誉等资格条件,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工程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异的工程信息;

〔二〕设定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财务能力、履约信誉等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工程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依法必须进展招标的工程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六〕依法必须进展招标的工程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七〕强制要求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特定人员亲自购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参与开标活动;

〔八〕通过设置备案、登记、注册、设立分支机构等无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不合理条件,限制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入工程所在地进展投标;

〔九〕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第十九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招标工程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合理确定对投标人主要人员以及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的数量和资格要求。

投标人拟投入的主要人员〔包括备选人员〕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进展填报,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的具体人选由招标人和中标人在合同谈判阶段确定。

本方法所称主要人员是指设计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工程经理和工程总工程师等工程管理和技术负责人。

第二十条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或者设置最高投标限价。

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法,或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以补遗形式告知投标人。

承受委托编制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中介机构不得参加该工程的投标,也不得为该工程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合理划分双风险,不得设置将应由招标人承担的风险转嫁给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投标人的不合理条款。

招标文件中应当设置合理的价风格整条款,明确约定合同价款支付期限、利息计付标准和日期,确保双主体地位平等。

招标人在报备招标文件时,应将招标文件合同条款工程专用条款中修改补充容明显标注。

第二十二条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招标工程围的工程、货物、效劳,属于依法必须进展招标的工程围且到达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展招标。

招标工程的合同条款中应当约定负责实施暂估价工程招标的主体以及相应的招标程序,并编列在工程专用条款中。

第三章投标

第二十三条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投标人应当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具有承担所投标工程的相应能力。

招标人的任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或者为招标工程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效劳的任法人及其任附属机构〔单位〕,都无资格参加该招标工程的投标。

第二十四条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等信息,应当与其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立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上填报并发布的相关信息一致。

投标人应及时核查并更新上述公开的相关信息,并承担由于信息填报问题所导致的可能被否决其投标的后果。

第二十五条联合体各应当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六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展;

开标地点应当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预约的开标场所,并在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

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投标文件应当退还给投标人;

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第二十七条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未参加开标的投标人,视为对开标过程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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