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实施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x
《陕西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实施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陕西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实施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x(5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团省委权益部,由各单位相关处室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各市、县(市、区)相应成立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创建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接受上级创建领导小组的工作指导。
创建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创建办)设在各市、县(市、区)团委权益工作部门。
第三章创建标准
第七条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应具有以下条件和标准:
(一)深入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有关青少年的法律法规,认真落实中央综治委《关于深化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意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青少年权益保护工作,立足社区,立足基层,扎实做好重点青少年群体的教育、服务和管理工作,为青少年成长发展解决实际问题、提供有效服务,营造良好环境。
(二)落实公开承诺制。
公开承诺创建组织领导、创建计划和具体措施,并向社会公开维权内容、维权电话、单位地址和负责人,做到人员落实、维权效果落实和档案资料落实,定期向创建活动领导小组汇报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三)落实联系点制度。
认真履行社会职能,积极参与社区青少年事务,参与未成年人无犯罪、无吸毒、无艾滋病、无辍学“四无”社区创建活动,实行岗区结对,即在本辖区内选择一个社区作为结对社区,建立“一对一”联系,每位工作人员结对帮扶一名社区重点青少年,密切关心青少年的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为重点青少年群体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和帮助。
(四)落实与12355服务台对接制度。
积极参与12355青少年服务台建设和维权服务,定期派工作人员到服务台开展服务,依法办理好12355青少年服务台转送的青少年维权个案并接受其监督。
(五)落实创建单位负责人培训制度。
各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创建单位,其负责人应经过同级或上级创建系统培训,方可参与评选。
第八条优秀“青少年维权岗”除符合第七条规定外,依据其所在系统、行业的工作性质、职能和特点,还应分别具有以下条件和标准:
(一)公安、检察、法院系统在侦查、检察、审判涉及青少年的案件中充分考虑青少年的身心特点,切实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
大力开展“扫黄打非”、禁毒工作,严厉打击针对青少年的违法犯罪活动;
重视对失足青少年的教育、感化和挽救工作,并做好安置帮教工作,预防青少年重新犯罪。
(二)司法行政系统根据青少年心理特点对在押、在教的青少年进行改造、矫治帮教;
重视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结合实际,建立青少年法制教育联系点或确定共建单位。
通过教育、培训等方式指导青少年开展法制学习和进行普法宣传活动,积极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青少年提供法律咨询和援助。
(三)劳动保障系统加强劳动保障监察,积极宣传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增强青年职工自身维权意识,维护青年职工的合法权益,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工的各项劳动保护工作,严厉查处非法使用童工行为。
组织青年职工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劳动技能素质,增强就业竞争能力。
(四)民政、卫生系统重视维护社区内青少年合法权益工作,认真履行救助保护和卫生防疫职能,积极做好孤残儿童的救助、护理、教育、康复工作,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以及弃婴、社会孤儿收养登记工作。
开展防治艾滋病宣传教育和预防救助,依法做好疾病预防控制工作,促进少年儿童健康成长。
(五)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系统在广大青少年中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娱乐方式,坚决制止和取缔各种反动、淫秽、色情、暴力、封建迷信的音像制品和书刊等出版物的生产和经营活动,净化文化市场、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净化青少年精神生活空间;
发挥舆论、传媒优势,普及有关法律知识,深入揭露、曝光侵害青少年权益的现象,并对典型案例进行报道。
组织出版发行优秀青少年读物,拒绝出版印刷发行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出版物。
加强公益性文化事业和未成年人公益性上网场所的建设与管理,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文化馆等开展多种青少年文化服务活动,对未成年人免费或优惠开放,提供安全、健康上网环境。
(六)工商、质监系统加强对青少年食品、服装用品等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保证食品、服装用品质量安全,保护青少年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加大对制造、销售和经营有害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商品和出版物等生活、文化用品的打击力度,加强对青少年娱乐场所和出版物市场的监督管理,优化青少年成长的环境。
(七)教育系统加强教师道德教育,注重校园周边环境整治,充分维护在校青少年学生合法权益;
配合有关部门在青少年学生中开展法律知识、自护常识教育,增强青少年法律意识,提高青少年自我保护能力;
积极解决弱势青少年群体就学问题。
(八)建设系统针对建设系统进城务工青年的特点,组织好对他们的培训、教育、管理和服务,努力提高他们的职业道德、文化水平和职业技能素质,积极参与城乡经济建设;
在进城务工青年中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提高他们爱党、爱国、爱社会主义的觉悟;
向进城务工青年普及科学常识,树立崇尚科学的观念,引导他们自觉遵守城市文明公约,讲文明、树新风;
帮助进城务工青年增强法制观念,切实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申报评比
第九条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分为全国、省、市、县(市、区)四级。
评选采取自下而上、逐级申报的办法进行。
获本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并继续开展创建活动一年以上的方可申报上一级别的优秀“青少年维权岗”。
第十条各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的数量及名额分配由各级创建领导小组根据各系统、各地区创建活动的开展情况研究确定。
第十一条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申报评比原则上每两年开展一次,按照“申报一推荐一考核一评选一公示一命名”的流程进行。
创建单位报送申报材料,由下级创建办协商相关部门,经创建领导小组审定后统一对上推荐,本级创建办对申报单位进行考核并组织评选,结果报创建领导小组审定后,通过一定形式向社会公示。
第十二条各级创建领导小组要充分考虑被推荐单位具有先进性和代表性,根据确定的条件和标准,严格考核,认真评选,逐级审批。
对能够较好地履行职责,达到创建条件要求,并在青少年维权事业中具有导向和示范作用的单位,予以命名表彰。
第五章命名表彰
第十三条各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的命名、授牌、表彰由同级创建活动领导小组进行,每两年联合命名一批,对评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的单位授予称号和牌匾。
第十四条各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牌匾的制作规定:
1.材料:
铜板底,字为腐蚀凹体充色;
2.字体:
“优秀”二字为行书体,“青少年维权岗”为综艺体,落款日期为黑体,位于右下角;
3.颜色:
“优秀青少年维权岗”为大红色,落款为黑色;
4.尺寸:
省级为560mm×
350mm,市、县级为480mm×
300mm。
第十五条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的表彰纳入本地区、本系统和单位的表彰奖励体系。
对优秀“青少年维权岗”集体负责人在工资奖金、学习深造、晋级晋职等方面给予奖励。
对获得国家级、省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荣誉称号的集体,由所在单位给予不低于3000元或人均不低于500元的奖励,参与本系统年终工作考评时,应予加分。
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系统对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和创建活动先进个人,可以给予记功奖励。
第十六条大力宣传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的先进经验、典型事迹、优秀个人,扩大社会影响,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调动创建单位的积极性,推动创建活动向纵深发展。
第六章管理复核
第十七条各级创建领导小组负责对本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进行管理。
建立和完善各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的申报、考核、命名、奖励的资料档案,实行台账管理制度,实现创建管理工作的规范化。
第十八条各级创建办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对本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进行监督,通过聘请义务监察员抽查暗访、组织定期集中督查、维权岗互查、公布12355青少年服务台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投诉举报点等形式,加强对各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优秀“青少年维权岗”荣誉称号有效期为两年,获得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的单位应在两年有效期满两个月前向创建办申请复核。
各级创建办接到复核申请后联合相关主管部门及时对其进行复核,对符合标准的保留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称号。
第二十条各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取消荣誉称号并摘牌:
(一)被新闻媒体曝光或群众反映强烈,经核查情况属实的;
(二)对应当受理的青少年问题未及时妥善处理,经本级或上级监督检查机构查实后,提出警告,仍未能及时整改的;
(三)本单位出现违法违纪现象情形较为严重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接12355青少年服务台转送个案的;
(五)无故不参与创建办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的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系列活动的;
(六)严重影响优秀“青少年维权岗”荣誉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及正在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的单位。
第二十二条各地要根据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的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创建办法。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属省创建办。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原《陕西省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管理办法(试行)》(陕团联发【2002】11号)同时废止。
附件2
2014年度陕西省“青少年维权岗”创建(复核)
申报表
单位名称
负责人
电话
通讯地址
邮编
单位人数
平均年龄
党员人数
团员人数
获奖情况
(参与『维权岗在行动』活动情况)
主要事迹
(可另附页)
所在单位意见
(签章)
年月日
市级主管部门意见
(签章)
市级团委意见
省级主管部门意见
省评审委员会意见
注:
1、此表可复制
2、各系统推荐的候选单位,签署所在单位、市级主管部门和省级主管部门意见;
各市(区)团委推荐的候选单位,签署所在单位、市级主管部门和市级团委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