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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直接感知处尚应设置声、光、色或者声光结合的事故报警信号装置。

2.5.1

未设安全标志。

×

1.3

人员易触及的可动零部件,应尽可能封闭或隔离。

对操作人员在设备运行时可能触及的可动零部件,必须配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装置。

设计带有机械传动装置的非标准设备及生产线时,其传动带(链)、明齿轮、联轴器、带轮、飞轮和转轴等转动部位的突出部位必须同时设计防护罩。

GB5083-1999

6.1.1

6.1.2

3.1.3

小型金属破碎皮带轮未装防护罩

1.4

布置机床应不使零件或切屑等甩出伤人,必要时应设置挡板;

机床朝向应有利于采光,操作人员不应受日光直射。

3.3.2

机床的朝向有利于采光。

1.5

 

生产设备及其零部件,必须有足够的强度、刚度、稳定性和可靠性。

在按规定条件制造、运输、贮存、安装和使用时,不得对人员造成危险。

4.1

设备无剥裂、锐角、毛刺、裂纹等。

1.6

应尽量选用自动化程度高的设备。

危险性较大的、重要的关键性生产设备,应由具有有效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制造和检查。

GB/T12801—2008

第5.6.1条

2作业环境

2.1

生产设备正常生产和使用过程中,不应向工作场所和大气排放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有害物质,不应产生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噪声、振动、辐射和其他污染。

对可能产生的有害因素,必须在设计上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防护。

4.2

2.2

生产车间或工作场所,应设防尘防毒综合设施.工作场所的尘、毒物质浓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通风系统向外排放的尘、毒物质浓度和排出口高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4.1.1

设备无向外排放粉尘的装置

2.3

生产场所、作业点的紧急通道和出入口,应设置明显醒目的标志。

第6.7.3条

未设置

2.4

设备布置原则:

便于操作和维护。

发生火灾或出现紧急情况时,便于人员撤离。

尽量避免生产装置之间危害因素的相互影响,减小对人员的综合作用。

设备的噪声超过有关标准规定时,应予以隔离。

第5.7.2条

操作者操作时未隔离

2.5

设备本身应具有必要的防护、净化、减震、消音、保险、连锁、信号、监测等可靠的安全、卫生装置。

对有突然超压或瞬间爆炸危险的设备,还应符合标准要求的泄压、防爆等安全装置。

第5.6.5条

2.6

 生产厂房、仓库和各种构筑物的结构强度、耐火等级、抗震设防烈度、通风、采光、照明等,均应按其使用特点和地区环境条件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应有防震、防水、防漏、防风、防雪措施。

5.4.1

2.7

 建(构)筑物的通风换气条件,应保证作业环境空气中的危险和有害物质浓度不超过国家卫生标准和防爆规定。

5.4.2

2.8

危险性作业场所,应设置安全通道;

应设应急照明、安全标志和疏散指示标志;

门窗应向外开启;

通道和出口应保持畅通;

出入口的设置应符合有关规定;

5.4.6

2.9

各设备之间,管线之间,以及设备、管线与厂房、建(构)筑物的墙壁之间的距离,均应符合有关设计和建筑规范要求;

5.7.1

符合要求。

人行通道大于1.5米,车道大于3.5米.设备之间,设备与墙壁之间的距离均大于2米。

2.10

 重要的控制室、计算机房、技术档案室、配电间、贵重设备和仪器室等,应备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必要时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6.3.6

2.11

 生产过程中散发的尘、毒应严加控制,以减少对人体和生产设施造成的危害。

生产车间和作业环境空气中的有毒有害物质的浓度,不得超过国家标准或有关规定。

6.4.1

2.12

 对生产中难以避免的生产性粉尘,应采取有效的防护、除尘、净化等措施和监测装置。

6.4.3

防尘措施不当

2.13

机床间最小距离及机床至墙壁和柱间距离应大于1.5米.

JB7741-95

第4.5.1条

符合要求

2.14

冷加工车间安全通道距离应符合:

人力运输大于1米;

叉车式运输大于3.5米

6.3.7

2.15

 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生产过程,应综合考虑防火防爆措施和报警系统,合理选择和配备消防设施。

6.3.1

2.16

为减少噪声的传播,宜设置隔声室。

隔声室的天棚、墙体、门窗均应符合隔声、吸声的要求。

GBZ1-2010

6.3.1.5

未设隔声室

2.17

噪声较大的设备应尽量将噪声源和操作人员隔开;

工艺允许远距离控制的,可设置隔声操作(控制)室;

6.7.2

2.18

工作地点噪声声级的卫生限值符合GB/T12801—2008(6.7.3)表1地点噪声声级的卫生限值规定,,最高限值不得超过115dB(A)

6.7.3

3焊接作业及设备

3.1

焊接设备、焊机、切割机具、钢瓶、电缆及其他器具必须放置稳妥并保持良好的秩序,使之不会对附近的作业或过往人员构成妨碍。

气瓶必须储存在不会遭受物理损坏或使气瓶内储存物的温度超过40℃的地方。

气须瓶必储放在远离电梯、楼梯或过道,不会被经过或倾倒的物体碰翻或损坏的指定地点。

在储存时,气瓶必须稳固以免翻倒。

气瓶在储存时必须与可燃物、易燃液体隔离,并且远离容易引燃的材料(诸如木材、纸张、包装材料、油脂等)至少6m以上,或用至少1.6m高的不可燃隔板隔离

《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4.1.1条、第10.5.3条

闲置的液化气瓶放在生产区域设备旁边,易引发火灾和爆炸事故。

3.2

焊接或切割作业只能在无火灾隐患的条件下实施。

《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6.3条

3.3

氧气瓶、气瓶阀、接头、减压器、软管及设备必须与油、润滑脂及其他可燃物或爆炸物相隔离。

严禁用沾有油污的手、或带有油迹的手套去触碰氧气瓶或氧气设备。

《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

第10.1.2条

3.4

检验气路连接处密封性时,严禁使用明火。

《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10.1.3

3.5

气瓶使用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a)气瓶的颜色和标记应严格执行GB7144的规定,不准擅自更改气瓶的钢印和颜色标记,严禁改装气瓶;

b)气瓶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对盛装气体进行确认;

c)气瓶的放置地点,不准靠近热源,距明火10m以外;

《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16912-2008

10.2.3

d)气瓶立放时应采取防止倾倒措施,严禁敲击、碰撞;

e)夏季应防止曝晒;

冬季气瓶阀冻结,严禁用明火烘烤;

严禁在气瓶上进行电焊引弧;

f)瓶内气体不准用尽,应留有剩余压力,永久气体气瓶的剩余压力,应不小于0.5MPa;

g)在可能造成回流的场合,使用设备必须配置防止倒灌的装置,如单向阀、止回阀、缓冲罐等;

h)与气瓶连接的接头、管道、阀门、减压装置,应采用铜基合金制造。

使用前必须严格检查,严防沾染油污、油脂和溶剂。

内部不准积存锈渣、焊渣及其他机械杂质;

i)减压装置前后应设置压力表,气流速度不应大于规定流速,用氧量较大时可采用汇流排,汇流排上应有向室外排放的放散管线及阀门。

氧气汇流排充装管应采用紫铜管或金属软管。

j)割炬使用的氧气胶管应是专用耐压胶管。

胶管在使用中,严防损坏、热烧伤、化学腐蚀;

k)氧焊、气割作业时,火源与氧气瓶的间距应大于10m。

3.6

焊机必须以正确的方法接地(或接零)。

接地(或接零)装置必须连接良好,永久性的接地(或接零)应做定期检查。

GB9448-1999第11.3条

3.7

焊接设备必须保持良好的机械及电气状态。

整流器必须保持清洁。

《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11.6.1条

3.8

焊钳必须具备良好的绝缘性能和隔热性能,并且维修正常。

《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

第11.5.7.4条

4、个体防护

从业人员是否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九条

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根据作业特点和防护要求,按有关标准和规定发放个体防护用品。

GB12801-1991

6.2.1

发放了个人防护用品。

4.3

发放的个体防护用品应符合人体特点,并规定穿(佩)戴方法和使用规则。

6.2.2

发放的个体防护用品符合人体特点。

4.4

防护用品的质量和性能,均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

6.2.3

防护用品的质量和性能,符合有关标准规定。

5、原材料的采购和产品销售

5.1

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时,必须经过消除污染的处理,方可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第六十一条

原材料进货未经检验处理

5.2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第六十二条

未制定应急预案

5.3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591号第二条

未制定原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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