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正义论》理论体系建构及现实意义探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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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文关键词:

罗尔斯《正义论》原初状态无知之幕正义原则

  论文摘要:

罗尔斯的《正义论》系统全面地揭示了自由与平等、机会与结果、个人与国家等广泛的社会政治问题。

它不仅对西方国家的社会现实做出反思,而且对我国的社会发展也起到重要的启示作用,为我国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了公平正义的依据。

  从20世纪70年代起,政治哲学的崛起成为美国哲学史上最重大、最突出的事件。

因此涌出大批思想背景不同、观点各异的政治哲学家,其中极具影响力的当属代表新自由主义的约翰·罗尔斯1971年约翰·罗尔斯《正义论》的出版成为20世纪西方哲学最重大的事件之一,对西方政治哲学产生了极其重要的影响。

  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永恒追求的主题,是构建人类道德体系的理论基础。

罗尔斯的《正义论》从公平正义人手,系统全面地论证了自由与平等、机会与结果、个人与国家等广泛的社会政治问题。

本文主要是从其理论的基本框架、对正义原则的简单评析以及正义原则对我们当今社会发展的启示等方面着手,来说明其正义理论。

  一、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

  罗尔斯学说的核心是他的正义理论体系,《正义论》一书是罗尔斯集尽多年努力的一部心血之作,它把罗尔斯过去曾发表的论文中所表达的思想发展成为一个严密的条理一贯的体系——即一种继承西方契约论的传统,试图代替现行功利主义的、有关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理论。

这一理论以洛克、卢梭以及康德的契约论为基础,阐扬自由主义政治哲学,建立了一种新的正义论,从而取代了道德思想领域中长期占统治地位的功利主义传统学说。

  在《正义论》的开篇罗尔斯便对正义的价值做出精彩的诠释:

“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

一种理论无论它多么精致和简洁,只要它不真实就必须加以拒绝或修正;同样,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

”在此不难看出,罗尔斯是从社会制度层面来考虑正义问题的,他认为正义首先关注的应是社会制度问题。

只有实现社会制度的正义,才能实现人们心目中理想的正义状态。

  他指出:

“正义的主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或更准确地说,是社会主要制度分配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之划分的方式。

”这说明在罗尔斯看来社会制度的运行目的在于将人们有效地组织起来,实现有序的生活状态,并在实践生活中就产生的利益和负担进行分配。

由此,正义原则也就关注于如何实现人们的彼此信任,保证各方通过合作实现利益和负担的分配合理化以保证合作体系不因无法兼顾和回应各种利益要求而面临崩溃。

通过这一思路,罗尔斯围绕实现社会制度良好运转的正义原则得出重要结论,即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

  罗尔斯所说的正义是一种公平的正义,是在传统契约论基础上提出的更抽象的正义理论,从而取代依据功利主义和直觉主义得出的正义理论。

罗尔斯从这一理论出发,假设人们都处在一个“无知之幕”的原初状态,进而得出正义的两条基本原则,这是罗尔斯公平正义理论的核心。

  第一个原则:

每个人对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

  第二个原则:

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被合理地期望适合于每一个人的利益并且依系于地位和职务向所有人开放。

  这两个原则分别用来解决社会生活中的两个基本问题。

前一原则解决的是权利和义务的分配问题。

而后一原则决定了社会利益和经济利益如何分配。

  二、对正义二原则的说明

  具体来看,罗尔斯所构建的正义体系是由两个具体的原则组成的。

第一个原则是平等自由原则第二个原则是公平机会与差别原则。

  第一,自由平等原则。

在社会正义体系中,罗尔斯将平等的自由原则放在首要的位置。

在西方社会,人们已就自由具有优先价值这一论断达成共识。

罗尔斯在这一共识的基础上再次对自由的重要性进行强调。

他认为:

“自由的优先性意味着自由只能被自由所限制,而不能受制于经济利益。

”自由平等这一原则适用于社会制度规定和保障公民的各种基本的平等自由。

罗尔斯解释说:

“公民的基本自由有政治上的自由及言论和机会自由;良心的自由和思想上的自由;个人的自由和保障个人财产的权利;依法不受任意逮捕和剥夺财产的自由。

  第二,公平机会原则和差别原则。

第二原则的第一个次级原则是公平机会原则,也就是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

该原则意味着权力地位和公务职位都向所有人平等的开放。

“平等的开放”首先体现为“前途的平等”。

也就是说在自由竞争机制能够相对完善运行的前提下每个人都能够凭借自己的能力获得公平竞争的机会,而对每个愿意进入的人来说,职位和地位并不是封闭的,以保证那些拥有同等天资和能力并有同样意愿的人们具有相同的成功前景。

也就是说要考虑个体在拥有类似能力和才干的情况下,具有类似的手段和资源以获取自己希望得到的职位和地位,从而能够排除来自社会的偶然因素造成的职位分配不公的状况。

此外,还应按照机会公平开放原则,需要从制度上做出资助安排,以保证低收人家庭成员在事实上不被剥夺同样的机会,比如:

“必须为所有人建立平等的受教育机会,而不管其家庭收人的多少。

  “显然,公平机会原则的作用就是要保证合作体系作为一种纯粹的程序正义。

”这也就是要为职位和地位的获得设定一个恰当和正确的程序,只要遵循这一程序,那么不论得到什么样的结果都可被认为是实现了某种意义的公平。

然而这种公平机会并没实现最终意义的公平。

公平机会原则虽然致力于消除同等才能的人在获取职位时依赖的手段上的差别,然而却使在天赋上存在差别的人们不享有平等地进入相应职位的机会。

罗尔斯认为这也是不公平的,由此他进一步思索如何将公平机会原则与另一个能够减轻自然因素的不当影响的原则结合起来以实现终极意义上的正义价值。

  差别原则正好满足了这一需要。

罗尔斯的公平正义原则虽然要求制度安排必须保证每一个人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但他绝不是提倡绝对的平均主义,而是以承认社会差别为前提的。

该原则的引出是基于对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安排要符合每个人的利益这一中心要求而提出的。

罗尔斯认为本来可以用效率原则来解释“符合每个人的利益”这一主张,然而由于效率原则只关注社会整体效率的提升,而不考虑就不同阶层而言效率实现程度的差异,最终会导致社会的两极分化和等级统治,无法实现理想社会的客观样态。

因而,罗尔斯用差别原则来修正“符合每一人的利益”这一形式化的要求,提出应依据最不利阶层的利益要求进行分配使不平等的安排符合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

  因此,在罗尔斯构建的正义社会里,社会正义不等于人人平等。

在充分保障所有公民具有平等的基本自由权的同时必须有不平等的原则,也就是通过制度倾斜的原则来保障一部分在社会中获益较少的公民获取

  罗尔斯为其正义理论提出了两个重要的假设原初状态和无知之幕。

  罗尔斯的原初状态是为保证任何已经选择的制度而设计的,它是极其公平的。

设计原初状态的目的在于建立一种公平的程序,以使任何达成同意的原则都是正义的。

一旦公平的程序建立起来,不管什么样的程序,倘若程序能够得到很好的遵循,结果应该是公平的。

罗尔斯说:

“它是一种期间所达到的任何契约都是公平的状态,是一种各方面在其中都是为道德人的平等代表,选择的结果不受偶然或社会力量的相对平衡所决定的状态。

”其目的在于用纯粹程序正义的概念作为一个理论的基础。

  罗尔斯对处于该状态下的主体各方具有的主观状态,所处的客观环境以及供选择的可能对象等条件进行了符合最终选择目标的主观化设计,力图去掉复杂因素的干扰,实现推理过程的简单明了罗尔斯强调这种原初状态是纯粹假设的。

在这种原初状态(近似原始社会)中,每个人都是平等的没有私有的物品,没有特殊的爱好。

因此,每个人的所得是相同的,需要也是相同的。

然后一起选择正义原则以便共同在社会中更好地生存。

因此,这种原初状态也并不曾真实地存在过。

  在这种情形下,罗尔斯还设计出了一个“无知之幕”。

无知之幕的目的在于排除特殊信息,以便能够发展出一种人人能普遍同意的道德学说“正义原则是在一种无知之幕的后面选择出来的。

”这样看来,罗尔斯的原初状态需要一个无知之幕,通过无知之幕预设,罗尔斯希望能够达到消除出身和天赋等偶然因素的目的,使所有人在此种意义上达到原初的平等,达到全体一致的契约在这种意义上成为可能。

罗尔斯认为,只有这样才能够保证在选择正义原则的同时任何人都不会因为自然或者是社会的偶然机会得利或是吃亏。

  然而这两种状态都是假设出来的,假设的这两种状态是为了得到社会正义,他认为,正义是至高无上的,是社会的首要价值,如同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

任何一种理论、法律或制度,不管能带来多大的利益或效率,只要他不正义就一定要被取缔或废除。

因此罗尔斯正义原则的首要任务就是要实现社会稳定,对自由体系和广泛的社会资源进行正义的分配。

他希望每个人自由地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又照顾最少收入者利益,力图最大限度消除经济上的不公平现象,以保持社会的公平公正,进而使个人和社会统一起来,达到自由平等、和谐的理想社会境界。

但是,任何原则的实现都是有条件的,即使在罗尔斯针对研究的社会制度下也无法实现其理想的社会境界。

  在罗尔斯正义理论的论证中,我们可以看出他的正义原则的作用在于无论人们处于什么样的地位以及成年之前的发展成就如何,都可以使他们有平等的机会去获得社会公职和社会职位。

这样做的本质目的在于缓和社会内部矛盾,促进社会平稳发展。

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不仅对西方国家的社会现实作出反思,而且对我国构建和谐社会也起到重要的启示作用。

  四、公平正义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和前提

  我国目前正处于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时期,社会公正问题也在不同行业、不同领域有着突出的体现。

  一个社会如果没有公平正义,就不能达到诚信友爱、安定有序。

因为和谐的主旨就是平衡、协调。

构建和谐社会,就是要使社会各方面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

要协调各方利益和矛盾,只有遵循公平正义的原则。

然而公平正义的核心在于制度的公平正义。

公平正义是一种理想和理念,它的最终实现需要制度的保障。

目前,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就是维护和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就要求建立一个完善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

罗尔斯认为:

“正义不正义是制度处理这些事实的方式。

”因为如果不能以公平正义的理念为指导制定制度,就会更加加剧人与人之间实际存在的不平等状态。

因此,社会主义的最终目标就是要废除各种不平等的制度,建立完善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尽可能运用制度的公平减少自然因素带来的各种不平等。

  所以,只有把社会制度建立在公平正义的基础之上才能更好地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协调各方利益以及其他社会矛盾,才能使社会安定有序,和谐发展。

因此,只有公平正义才能构建和谐社会,促进国家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1](美)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何包钢,廖中白译.北京: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何怀宏.公平的正义[M].济南:

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

  约翰·罗尔新.作为公平的正义一正义新论[M].姚大志译.上海:

上海三联书店,2002.

  (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剑桥:

哈佛大学出版社.1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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